書寫民事再審申請書的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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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樣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
2、……
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
(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再審事由注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2.申請理由注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并附理由與事項。
范文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xx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1號
法定代表人:方,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243號
法定代表人:舒,該公司總經理
請求事項:
申請再審人因xx省高級人民法院()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
一、依法提審本案或指令xx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二、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
三、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確認當事人于x年9月17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于x年11月1日簽訂的《房產買賣補充協議》解除;
五、判令被申請人騰退其占有的南方大廈1-2層房屋;
五、判令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170萬元;
六、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在x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訴xx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孫等三位證人提供的證言、天順世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xx公司出具的兩份《商榷函》等眾多證據充分之證明:xx公司已依約提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并履行了協助清退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本案的房產買賣協議已依法解除。原審判決嚴重違反關于證據審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對孫等三位證人的證言不予采信,且置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相互佐證的眾多其他證據與不顧,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錯誤地認定“xx公司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xx公司構成違約”,并據此做出房產買賣協議應繼續履行的錯誤判決,屬于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現詳述如下:
一、關于涂、證言的證明效力。
首先,涂系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孫所聘請,專門負責處理訴爭房屋相關事宜;受天順公司之委托參與了其與xx公司的《入股協議》洽談。
其次,二人的證言均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涂證言,與孫證言相互印證,證言,有《入股協議》加以佐證。
總之,涂、二人分屬不同公司、在不同階段參與了訴爭房屋相關事務的辦理,并因此對待證事實“xx公司是否依約向xx公司交付了必要的法律文書”有所了解,二人之證言能夠相互印證,并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二人與xx公司均無利害關系,因此,二人之證言對待證事實“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原審判決以“涂、均不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或行為實施人”,以及“二人證言系xx公司提交”之事由,認定“二人提供的證言依法不能作為本案事實認定依據”,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證據審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二、關于孫證言能否采信。
首先,孫系xx公司原股東、原法定代表人,系訴爭房屋買賣交易的主要參與者,與xx公司無任何利害關系;孫證言,其中關于“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部分,與涂、證言相吻合,并有客觀證據《入股協議》加以佐證,因此,就待證事實“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部分,證人孫提供的證言不僅毫無疑問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且,其證言系直接證據,且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其次,《關于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系xx公司單方制作,未得到xx公司的認可,本質上屬于xx公司單方的意思表示。同時,該證據形成于xx公司向xx公司送達《關于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的函》之后,其中所載“貴公司不能提供享有房產所有權必要的法律文件”之內容,在xx公司先前向xx公司發送的兩份《商榷函》中根本沒有任何體現,且與xx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前后實施的行為自相矛盾。該函件的要求超出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房產買賣協議中約定。房產買賣協議約定的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提供享有房產所有權的法律文件。因此,《關于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總之,原審法院對有眾多證據加以佐證、證明力明顯較強的孫之證人證言不予采信,對xx公司單方制作、無任何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又與xx公司自身行為相矛盾的證據《關于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予以采信,并以“孫證言與《關于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中所表述的事實明顯不符”為由,否定孫證言的證明效力,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于證據審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屬于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三、關于xx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xx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
首先,孫證言證明:《房產買賣補充協議》簽訂之后,xx公司向xx公司提交了光大銀行分行與xx公司簽署的《房產買賣協議書》、光大銀行分行出具的《委托授權書》以及xx市中院(20xx)武執字第246號、第248號民事裁定書,且雙方均認可上述文件系“必要的法律文件”;涂證言證明:x年3月孫向其提供了上述法律文件;證言證明:在與天順公司洽談《入股協議》時,xx公司持有上述法律文件。該三位證人提供的證言,相互佐證,且有客觀證據天順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加以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確定無疑地證明:xx公司已經依照《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第一條之約定向xx公司交付了“清退現有用戶必要的法律文件”。
其次,依照約定,在xx公司于x年11月10日第二期付款(此時共付110萬元)之后,xx公司即應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此后,xx公司曾于x年12月17日和x年12月28日先后兩次向xx公司發送《商榷函》,協商履約事宜,但均未提及所謂的“必要的法律文書”,也始終未要求xx公司依約提交“必要的法律文書”。假設存在xx公司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這一事實,那么在xx公司已經支付110萬元價款的情況下,在xx公司延期交付約定文件長達13個月的情況下,xx公司在文書往來中始終未提及該事,始終未主張權利,其行為明顯不合常理,無法予以合理解釋。因此,xx公司在履約中的行為也反向印證了xx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這一事實。
總之,孫等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天順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分別來源于不同的法律主體,各自形成于不同的階段,能夠相互佐證,完全可以證明:xx公司已依約向xx公司交付了“清退現有用戶必要的法律文件”,且xx公司在履約過程中的行為也可以反向加以印證。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認定xx公司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xx公司構成違約”,不僅與本案眾多證據相互矛盾,而且無法合理解釋xx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在xx公司解除房產買賣協議之前始終未要求xx公司提供“必要法律文書”這一事實,該認定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四、關于xx公司是否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享有履行抗辯權。
首先,如上所述,xx公司不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xx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xx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抗辯權”。
其次,xx公司已經明確自認:其延遲支付第三期付款系違約行為,并非行使履行抗辯權之行為。
x年12月17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第一份《商榷函》,明確載明:“依據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的購買房產協議,本應按時足額付款。由于我公司資金被相關企業占用,為及時支付合同款項,我公司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但接近年底,銀行貸款額度使用完畢,但保證元旦后放款”。x年12月28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第二份《商榷函》,明確載明:“在協議履行期間,由于合眾調劑市場強行霸占等原因,致使我公司未能按協議約定履約,責任在我方…”該兩份《商榷函》表明:xx公司明確承認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遲支付情形,并且明確承認該延遲付款系自身違約,并非因xx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而行使所謂的“履行抗辯權”。
再次,xx公司承諾的放棄權利的條件成就,xx公司在第三期付款前所享有的所有的權利均已被其明確放棄。
在第一份《商榷函》中,xx公司將第三期付款的時間修改為“x年12月20日支付20萬元,x年1月20日支付80萬元”,xx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孫在“x年1月20日”注明“20號若未到款自愿放棄前面所有權利”。其后,xx公司于x年12月21日和x年2月1日分別向xx公司支付20萬元和80萬元,均存在延期支付之情形。因此,xx公司承諾的放棄權利的條件已經成就,在第三期付款之前享有的所有的權利,已被xx公司明確予以放棄。因此,即使是xx公司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xx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即使是xx公司在第二期付款后享有所謂的“履行抗辯權”,該“履行抗辯權”已被xx公司明確放棄,xx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沒有所謂的“履行抗辯權”可以行使。
總之,xx公司根本不存在違約行為,且xx公司先前的行為已經明確表明,其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遲支付之情形系其自身的違約行為,并非行使所謂的“履行抗辯權”,而且即使是xx公司曾經享有“履行抗辯權”,該抗辯權也因其明確的放棄權利的承諾而被放棄,因此,xx公司根本沒有任何的“履行抗辯權”可以行使。原審法院認定“xx公司未按期支付后期款項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不構成對xx公司的違約”,與本案眾多證據相矛盾,與xx公司自認的案件事實相矛盾,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五、關于《房產買賣協議書》和《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是否被依法解除。
首先,如上所述,xx公司不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xx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且xx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抗辯權”。
其次,《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第三次付款,在x年12月20日內,甲方(指xx公司,下同)向乙方(指xx公司,下同)支付200萬元,第四次付款在x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萬元,第五次付款在x年4月3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400萬元”。第二條約定“…x年12月20日內,如甲方第三期款不能到位,則前所付款項110萬元,全部轉作違約金不予退還,同時乙方可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后續款項…逾期至x年5月30日仍未到位,乙方有權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并按房款全額的20%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在第三期付款上,xx公司于x年12月21日向xx公司支付20萬元,x年2月1日支付80萬元,其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項。因此,xx公司自第三期付款開始記即存在違約行為,且第四期、第五期付款均未支付,根據《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的約定,xx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xx公司按照房款全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x年7月6日,xx公司向xx公司送達《關于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的函》,xx公司與xx公司之間的《房產買賣協議書》和《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被依法解除。
綜上所述,xx省高級人民法院()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法定事由,應依法再審。懇請貴院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糾正原判決中存在的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x年7月30日
附:證據目錄1份,證據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