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狀范文
民 事 申 訴 狀
申 訴 人:
住 所 地:
法人代表:
電 話:
被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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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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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請求: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寶民二終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依據和判決錯誤,請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
事實和理由:申訴人原任組長楊蒼蒼與被申訴人與xx年11月12日將申訴人河堤水澆地30畝土地再無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和無第三村民小組加蓋公章的情況下私自簽訂書面《土地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期限20年,每畝每年承包費50元。合同簽訂后,被申訴人陜西千匯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從xx年至xx年12月未按照《合同》第二條第5款規定按時交納兩年的承包費3000元。經xx年6月28日上午申訴人所在組村民會議討論認為,原組長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發包方和鑒證單位未加蓋印章,且被申訴人未履行義務交納承包費,一致決定終止合同,收回土地。xx年11月8日,千陽向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訴人的訴訟,申訴人訴訟請求要求“該合同無效并收回土地”。
一審法院千陽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組長與原村主任與被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經雙方多次協商后訂立,已經正常履行了三年多時間,原告方一直未提出異議,被告以實際進行了大量的投入,該合同訂立時并無欺詐,脅迫行為,也未損害國家,集體,公共利益,并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xx年12月一審法院法院判決后,申訴人不服千陽縣人民法院()千民初字第00378號民事判決上訴于寶雞市中級法院,中院審理后又認為“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已履行當年,上訴人在該土地上也有投入,故應認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關于被上訴人是否按合同約定繳納承包費,是否違約的問題,二審審理中,被上訴人愿意繳納承包費,且上訴人在一審起訴時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未涉及違約的問題,故本院對被上訴人是否違約不予審理,判決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費》第2節 第18條第(二)款:“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第(三)款:“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四)款:“承包程序合法”。第19條第(一)款: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第(二)款: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第(三)款: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第(四)款: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第(五)款:簽訂承包合同。
故申訴人認為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不合法,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故申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自然人楊蒼蒼和楊社勤的簽字,并無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印章,該合同只能視為個人行為,自然人楊蒼蒼和楊社勤未加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印章放棄了代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職權和資格。故不符合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然而寶雞市中級法院卻應用了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回避了“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的法定情形。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未實際審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回避了申訴人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請求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未履行法定職責,按部就搬一審的判決理由,側重偏袒了被申訴人的終止后的損失,嚴重的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按理說,申訴人從一審到二審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來審查是否程序合法,但兩級法院并未這樣做,一味的認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行為。真正的是一二審法院沒有認識到是在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更無認識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來判決。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寶民二終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依據和判決錯誤,請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認定合同無效,終止合同。
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法定代表: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