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范例
當事人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判決不服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上訴,那么,下面是第一范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范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范例1
上訴人(一審原告):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xx縣婁山關鎮。
負責人:某某某,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某,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3033號《民事判決書》中第四判項“即:關于駁回上訴人一審主張的第5-7層、第9層房屋租金,以及從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擔0.5%的違約金”內容,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縣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3033號《民事判決》第四判項,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從x年9月1日起,至實際歸還和交付上訴人第5-7層、第9層租賃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3126.27元的標準,向上訴人支付房屋租金,并從x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擔0.5%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案件事實,以及對第一、二、三項判決的內容沒有異議。但是,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第四判項“即:駁回上訴人一審主張的第5-7層、第9層房屋租金,以及從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擔0.5%的違約金的請求”,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等情形。為此,現提起上訴,其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的“第5-7層房屋租金”的請求,其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雖然拆除了5-7層租賃房屋內的床和燈飾,但尚不具備交付條件,首先,被上訴人并未拆除房屋內的電視閉路、管網線路、通電、空調、供水等實施,且尚未交付清因租賃該房屋而產生的水電費用等;其次,該房屋長期被被上訴人用門卡、鑰匙鎖著,處于被上訴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且被上訴人并不愿意向上訴人交付門卡、鑰匙等必備的用具;第三、被上訴人至今仍在經營使用房屋,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約定,上訴人是將位于xx縣婁山關鎮某區賓館,面積約2450平方米(其中:第一層約240平方米,第五至九層約3210平方米)整體出租給被上訴人經營某某酒店,該房屋只有全部整體交付,才能夠實現房屋的商業用途,而且,被上訴人至今仍然在使用該房屋;第四、被上訴人移交部份租賃物,且一樓大廳、電梯等均屬被上訴人在管理和使用,上訴人也無法再對該房屋進行利用或者再進行出租;第五、被上訴人經營酒店,其所有的管網、水電、等等均是相互串連,上訴人接受部份房屋,也難以進行實際使用,而且,被上訴人并未搬完內部相關實施,也未恢復房屋的租賃原狀。此外,雙方還就怎樣進行移交,是局部移交?還是整體移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致雙方產生爭議。因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從x年9月1日起,至實際歸還和交付上訴人第5-7層租賃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3126.27元的標準,向上訴人支付房屋租金,并從x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擔0.5%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原審法院未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二、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的“第9層房屋租金”的請求,其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上訴人出租給被上訴人的房屋,除了第1層,第5-8層以外,還有第9層房屋,且租賃期限為15年。原審法院已經判決支持上訴人“要求判決被上訴人歸還上訴人第一層,以及第5-9層房屋”的請求,但是,又判決駁回了上訴人主張的“關于第9層租金及違約金”的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首先,本案的房屋第9層,雖然是xx縣某某商會在具有經營和使用其中3間房屋,但該房屋并不是上訴人出租的,而是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間;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間看管不力,擅自容許某某商會進入辦公,且該商會的副會長就是被上訴人的直系親屬,故,應當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租金;而且,被上訴人已經向某某商會發放了通知,主張了權利。因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其適用法律明顯不當。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上訴人將房屋出租給被上訴人后,被上訴人就應當向上訴人支付租金,且在合同解除后,還應當向上訴人歸還房屋,可在這一期間(未交付前)卻是某某商會在具體使用其中部分,故,對于某某商會占用期間的租金,應當由被上訴人向其主張,對交付房屋之后,所產生的占用租金或者費用,可以由上訴人向其主張。
三、原審法院未判決支持上訴人主張的“逾期交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適用法律錯誤。鑒于上訴人是將房屋整體出租給被上訴人經營酒店,被上訴人至今仍然在經營該酒店,且實際尚未向上訴人交付、歸還房屋的事實客觀存在。而且,被上訴人也并未向上訴人交付房屋租金及車庫租金,構成嚴重違約,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并承擔違約金,對于違約金的標準問題,被上訴人也并未提出調減,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返還房屋及交付租金的違約金。原審法院在第二判項雖然支持了從x年6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是,該部份僅為x年9月1日-x年10月14日期間的違約金;對于被上訴人實際占有租賃物經營酒店期間,所產生的應付租金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判決支持。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但判決駁回上訴人部份請求不當。為此,上訴人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感!
此 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公司
(蓋 章)
x年一月十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范例2
上訴人:工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西城區北大街130號大廈7層701號
法定代表人:京 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 xx市易行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西城區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 職務: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屈,女,x年11月7日出生,漢族,經營負責人,住xx市朝陽區北里園1樓15層6號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西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于xx市西城區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面積屬商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年8月4日與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議書中并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x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x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并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x年8月4日林公司與商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訴訟爭房屋場地的轉租權。x年,二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轉租權。根據兩份協議的內容顯現出的合同目的,均為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承租權,無轉租權;
其次,林公司稱與被上訴人是關聯公司,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顯示,林公司對被上訴人是貨幣出資而非以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使用權出資,故被上訴人并未取得訴爭房屋場地合法的使用權;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使用”分為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年8月4日至x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形式掩蓋林公司及被上訴人逃避納稅義務的非法目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確認書》的內容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故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據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對訴爭房屋場地享有使用權、轉租權等合法權益,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顯然系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工貿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