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刑事上訴狀范文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啟動前必須要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xx刑事上訴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xx刑事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農民,住址:xx省xx市xx區,現羈押于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經x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用于定罪量刑的傷殘鑒定意見書在取得方式、取得時間上程序性違法,法律適用錯誤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屬于取得方式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49條、第146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收集,法院只有審判的職能,而無收集證據的職權。受害人與被告人楊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撤回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且已經履行完畢,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請鑒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職權要求受害人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故傷殘鑒定意見書的取得方式違法了程序性規定,屬于程序性違法。
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是在庭審之后取得,屬于取得時間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7條、240條之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此傷殘鑒定意見書屬于庭審之后取得的證據,而非庭審之前取得的證據,不屬于庭審之時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故此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取得的時間違反程序性規定,屬于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三、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對上訴人罪名定性不當,上訴人屬于過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明知瓶內溶液為腐蝕性極強的溶液而使用傷害他人,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由于上訴人所使用的三輪車電瓶長期漏液,故而在三輪車修理廠購買電瓶液用于彌補漏液現像,上訴人在購買電瓶液的時候賣家并沒有告知上訴人為腐蝕性溶液,且正常情況下的電瓶液溶液為稀硫酸,腐蝕性極低甚至不具有腐蝕性,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本案中上訴人小學文化程度,對化學常識一無所知,在賣家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上訴人有理由相信電瓶液為非腐蝕性溶液,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所以上訴人主觀上不知為腐蝕性溶液,屬于過失。
2、案卷材料顯示,在張毆打申過程中,上訴人將散落在地上的電瓶液用手抓起向張臉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訴人對腐蝕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為腐蝕性極強的溶液,上訴人是不會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據此仍能推算出上訴人主觀上為過失。
四、一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上訴人防衛過當、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及初犯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判處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罰,明顯量刑過重。
《刑法》第20條2項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3條6項4款規定,對于防衛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防衛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該意見第3條19項1款規定,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下。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年過六十歲,年老體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對個案的判決要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不是刑罰目的,目的是預防犯罪、罰當其罪、實現公平正義。上訴人是在遭受他人毆打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才進行的反抗,具有防衛性質,其造成的后果屬于防衛過當,且主觀上對腐蝕性溶液不知情屬于過失,上訴人本身也屬于受害人,傷害后果也是上訴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過去九年的時間,受害人從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經濟賠償,上訴人與受害人達成了賠償諒解協議,其目的已達到,受害人對傷殘申請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上訴人現已年老體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六年刑罰,量刑過重,不公平不公正,與刑罰的目的背道而馳。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證據使用程序性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從輕判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xx月xx日
20xx刑事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張,男, 19xx年1月x日出生于河南作市,身份證號:,漢族,中專文化,系焦煤礦職工,住xx市xx區河龍煜小區號樓單元號。
上訴人因危險駕駛罪一案,不服山西省xx市迎澤區人民法院 (201)迎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迎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二、依法改判上訴人適用緩刑并降低罰金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以及罰金過重。
1、上訴人系初犯,沒有前科。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行為及前科。且此次并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以及人員損害的后果。
2、上訴人自愿認罪,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上訴人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上訴人在此次案件中,并沒有造成實際的損害且自愿認罪同時上訴人家庭困難,是唯一提供生活來源的人,因此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考慮犯罪分子的經濟負擔能力,故法院判處的罰金過高。
二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1、上訴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應在處拘役,并處罰金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1)上訴人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重重的家庭困難。上訴人已結婚,家中有一個三歲多的兒子,其妻子是家庭主婦,無生活來源。上訴人父母,年老體弱,長期吃藥,上訴人是這個家庭中的唯一支持,且是生活的主要來源。
(2)上訴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小,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悔罪表現,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性,給予上訴人從寬處罰。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