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訴狀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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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訴狀格式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等。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終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某某的刑罰。
事實與理由:
事實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實,相關法律依據等)
據此,申訴人請求 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節等,并依法從輕處罰。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____份。
相關證據____份
再審申訴狀范文
再審申訴人:王,男、58歲、農民、漢族、住址:xx市子鎮油房村白西組號,電話:。
再審被申訴人:x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衛生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路號,法定代表人:白 、電話:、
再審被申訴人:勞動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經濟技術開發區路9號--9—5 法定代表人:谷,總經理。
再審申訴人與再審被申訴人勞動糾紛一案,不服中院()大審民終再字第139號民事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再審申訴的事由
再審申訴人的再審申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第三項、第四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訴的請求
一、撤銷()大審民終再字139號、()大民五終字第569號、()開民初字3816號民事判決,判令第一被申訴人支付賠償金、加班費、二倍工資計5086.60元
二、判令第一被申訴人足額支付x年9月份、11月份工資20xx元,并追究惡意欠薪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三、確認倆被申訴人偽造合同、偽造證據是違法行為,并判決倆被申訴人承擔偽造合同和偽造證據的法律責;賠償因此給申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20xx0元。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
法院太黑,這是以前聽到的訪民的聲音。
法院特黑,這是現在我本人的親身經歷。
一、再終審法官不懂小學算術,只顧貪贓枉法;敢對公平說不,敢與正義叫板;隨意篡改訴狀;罔顧事實,枉法裁判,與原審法官協助被申訴人弄虛作假、掩蓋事實
1、申訴人并不是請六天假,而是請十天假。是10月24日下班前請的假不應該算在假期內因為這天是在上班;因為申訴人的家遠在千里之外的凌原光往返就要占去4天,加上事情繁瑣,說我請六天假顯失常理。
2、事假返回后,班長朱云華已經安排申請人上班了,這一訴訟事實卻被原、再審法官篡改為:“我于同年11月5日要求上班,被告不予安排工作,后作出辭退通知”。肆意損害申訴人正當權益,惡意混淆是非,丑態百出。
就因為申請人向朱云華討要上班第一個月、9月份的工資和節假日慰問金,才被停止工作的(有調節書和仲裁書可以佐證,但未采信)。顯然以曠工為理由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是被申訴人捏造的虛假“事實”。
鐵的事實證明:被申訴人捏造理由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報復行為,理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申訴人對追討9月、11月份工資的訴訟請求并不是訴至法院時才加的,在仲裁庭上就重點提出過,是計算到了二倍工資一起了,正是因為在仲裁程序中沒有得到支持才起訴到法院的,盡管沒有單項列出,寫在了二倍工資中也已經明顯說明被申訴人沒有支付x年9月、11月的工資,原審法官更不應該借故支持被申訴人惡意拖欠申訴人勞動報酬。
4、第二被申訴人與與第一被申訴人共同偽造合同、 原審法官借以多次開庭、延期審限明顯違法,并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惡意妨礙司法公正,多次開庭、造成申訴人多次往返,拖延了仲裁和審判期限,這是不爭的事實。原審法官卻惡意包庇,這與法理不容,理應判決被申訴人承擔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
二、再終審與重法官不顧事實、混淆是非、徇私舞弊,采信假證、胡訟亂判。
(1)再、重、原審法官都知道本案發生后,被申訴人繼續弄虛作假,一審法官石麗麗教唆并給被申訴人充足的時間偽造制定員工手冊的會議紀要,特意為此而休庭,又多次開庭。之前在仲裁庭上有效舉證期限內被申訴人未能提交這份會議紀要(實際根本就沒有這份會議紀要,)。申訴人也根本就沒見過所謂的員工手冊,只是入職時在他們的一份格式培訓表上簽上了一個名字而已,所以仲裁庭認為被上訴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是正確的。
重審法官劉彩鳳明知過期所舉的證據:會議紀要是無效的但仍然采信。
(2)重審法官知道被申訴人所提交的工資表(把工資總額分為工資和加班費)和出勤表是偽造的,(上訴人9月份有3個工作日每天早4點到7點3小時的加班,10月份5個工作日同樣的每天3小時加班沒有記載)不具證據效力。在仲裁庭上有被申訴人自己的證人朱云華、藍德興出庭證明清掃工當時的月工資是1750元,(是從x年4月份從1550元上調至1750元,年末補發的,申訴人是x年9月入職,所以工資應按1750元計算)。被申訴人偽造工資表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況且這樣涉及工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未公示,未告知勞動者,未載入勞動合同,由此可見被申訴人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0條等規定。僅憑一份偽造的工資表來做擋箭牌,否定在入職時向申請人口頭做的月工資1750元的承諾,顯然是站不住腳的,而被原審法院作為證據采信更是違法和不公。
因此種種是非顛倒的認定,毫無邏輯的采信假證而做出的判決必然悖逆法理,理應糾正。
三、再終審、重審法官對申訴人的訴訟請求視而不見、不審不理、審而不理,妄加駁回。
(1)付出勞動得到報酬這是天經地義,然而申訴人x年9月入職后的第一個月工資被第三人領走(有仲裁書為證)責任不在申訴人,完全是被申訴人環衛的蓄意所為,申訴人有權向其追討;而在原審法官的縱容下9月、11月5日至11日的工資至今未予支付。()大審民終再字第139號判決毫無根據的擅自把申訴人訴求的20xx元工資篡改為708元。
(2)被申訴人因申訴人向其追討工資和國慶節每人200元的慰問金、環衛節每人300元的購物卡等勞動報酬,卻被其編造出曠工的理由而辭退,顯然是對申訴人的欺壓、侵權行為,之前在原審法庭上的這一陳述和所提交的調解書、仲裁書等證據是相輔相成的,具有合理邏輯的唯一性。而被申訴人用偽造的證據來證明辭退申請人的合法,這是悖逆法理人情的失德行為。申訴人請10天假回遠在千里之外家,安排房子的事,這是班長朱云華親口答應的,回來后她也安排申請人上班了,就因為向她追討勞動報酬又被朱班長首先停止工作,我被迫去找被申訴人要求公正處理此事,被申訴人卻集體造假、捏造出“曠工”的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顯然是違法的,應依法支付賠償金1750元。
(3)被申訴人在本案仲裁、一審過程中明目張膽的偽造合同、偽造證據阻礙司法公正,造成審限延期,多次開庭,申訴人多次往返于之間,為此產生了誤工費、差旅費、20xx0元。被申訴人應承擔以上偽造合同、證據的法律責任和侵權賠償責任。
四、再終審、原審法官明目張膽的包庇第二被申訴人偽造合同侵犯申訴人權益。
再終審、二審判決均依據《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內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凡用工單位接納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但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協議的,視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應承擔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這條毫不相干的條款來免除第二被申訴人偽造合同的法律責任實在是風馬牛不相及,因為申訴人根本就不是它們派遣的,而是第一被申訴人直接招錄的。
事實上,本案早在x年8月17日第一次上訴就是重審法官劉彩鳳審的,她在第一次審理此案時就發現一審判決有問題,可她僅以判決程序違法,么虛有的錯列當事人訴訟地位為由裁定發回再審。然而,重審判決依然如故,重審上訴后的終審判決不僅再次拖延審限,還全面維持了一審法院徇私舞弊的枉法判決。如此明顯欺壓勞動者的卑劣行為引發此案后,重、原審法官又幫助二再審被申請人制造假證、徇私舞弊、枉法判決。兩級法院與申訴人玩起了車輪戰,已經逾越了法律和道德底線。是喪心病狂的嚴重犯罪行為。
鐵的事實證明:再終審法官任由原審法官如此大膽的徇私舞弊、明目張膽的包庇二被申訴人的違法侵權行為,不僅是道德的缺失,更是目無法紀,。
五、鐵的事實證明:被申訴人惡意拖欠工資、捏造事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錯再錯,目無國法和人類道德,應當承擔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1)第一被申訴人惡意拖欠申請人x年9月、11月份工資20xx元。
(2)第一被申訴人捏造事實、制造假證、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明顯違法,應依法支付賠償金1750元。
(3)二倍工資,原審法院確認21天;休息日加班5天;法定假日加班2天,申訴人能夠認可,但計算金額不對,應按月工資1750元計算(仲裁裁定書中有被申訴人自己的證人證言為證。)另有工作日加班沒有計算。應該是:
二倍工資21天(1750元÷21.75天)=1688.40元;
休息日加班5天(1750元÷21.75天)200%=804元;
法定假日加班2天(1750元÷21.75天)300%=482.40元;
工作日加班8天3小時÷8=3天(1750元÷21.75天)150%=361.80元。
以上各項累計金額7096.60元。
(4)因被申訴人是惡意的嚴重過錯引發此案后,又弄虛作假,使案件復雜化,延長審限、多次開庭、申訴人多次往返,這是不爭的事實,造成申請人經濟損失,亦應按國家賠償法計算賠償金額約為20xx0元(此項金額應由二被申訴人共同支付)。以上總計數額27096.60元,依法應由被申訴人支付。
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