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之行政上訴狀
今天,第一范文網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關于法律文書之行政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格式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 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行政案件一審的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或者裁決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判決 為15天,裁定為10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行政上訴狀是當事人要求 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撤銷、變更原判決內容所提交的訴訟法律社會。制作行 政上訴狀要求其上訴請求必須針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不當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 決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證據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時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超過期限,原判決或者裁定依法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裁判的內容。
行政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漢族,市人,市廠退休工人 ,住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訴 訟請求:請示和理由如下: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招待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 擔行政侵權 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 院內建成一座 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 被上 訴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實施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 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 了 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 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 ,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 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 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 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 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 呢?原審法 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 ,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 樓時,有被上訴人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查看,當時及 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 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 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 ,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 到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 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不按批準的《私房建筑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 建筑。“這 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許可證》是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筑申請書》審 查批準后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樓圖紙,做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核實 ,才發給《私房建筑許可證》。特別是劃線、打樁、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 做了,《許可證》上并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么能說我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 ?上訴人的建筑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行建筑,這怎么 說是確屬違章建筑”呢?
四、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試行)》 及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 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29條和第69條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 上訴人是年月10日找被上訴人的史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 房證”。結果年月9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后 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被上訴人《關于辦理私房建筑手續的規定》第6條,已超過時間,法 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個月的年月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 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 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為:“被告根據1986年2月27日市六 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 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 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規是(83)國函字第121號文和冀政(1983)161號文件及《城市 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怎么做的! 連被上訴人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么能公正審理案件呢?《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 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 ,有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上訴人的口述作 出判決,是 違反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 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 地審理引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
上訴狀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