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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

發布時間:2023-05-29

上訴狀(精選29篇)

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xx6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上訴狀 篇2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上訴狀 篇3

  上訴人(一審被告):周口市工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大慶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呂,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馬,男,x年9月9日生,漢族,山西省靜樂縣娑婆鄉XX村人,司機,住靜樂縣鵝城鎮XX村。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男,x年6月19日生,漢族,保德縣土崖塔鄉XX村人,司機,住本村,電話;

  上訴人因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縣人民法院(x3)保民初字第486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保德縣人民法院(x3)保民初字第486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僅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是錯誤的

  一審法院認定雇傭關系,依據既無形式要件雇傭合同,也無實質要件,不知依據是什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無隸屬關系也無控制支配關系,包括時間安排、工具選擇以及具體操作都由被上訴人高自行決定,不受上訴人控制。高以自己的吊車獨立完成吊裝貨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訴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為,報酬是一次性結算,該吊裝業務的法律關系明顯屬于承攬合同關系而不是勞務(雇傭)關系合同關系。

  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事實認定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侵權行為的發生是因為承攬人高操作不當、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提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被上訴人高作為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訴人馬損害,依法應由其承擔責任。

  三、一審認定:“被告高X雇人從原告貨車上卸下鋼材,未審查被告高是否具備作業資格,未雇傭專門負責安全的人員指揮吊車作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貨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具有過錯。”上訴人認為,此認定顯失公平,被上訴人高作為常年從事吊裝業務的車輛所有人,被上訴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應的資質,把審查資質強加給上訴人,加重了上訴人的義務和責任,明顯不公。即使存在選任過失,也僅承擔一定的次要責任。而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于法無據,于理不通。

  四、被上訴人馬對于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供貨單位山西百瑞物貿有限公司雇傭被上訴人馬開車送貨到指定地點,在卸貨的時候未經充許,擅自進入危險工作重地,存在明顯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法律適用、責任劃分都存在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周口市工貿科技有限公司

  二0xx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訴狀 篇4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男,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慶城縣馬嶺鎮x村二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注冊號:x1010x5x0。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x10000x1x43。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區二路號xx室。

  法定代表人汪,經理。

  上訴人趙因買賣糾紛一案于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法院(x0)未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西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陜西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不具有主體資格。x年x月25日,上訴人趙向西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陜西xx公司欠西安x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并沒有利息約定。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后,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且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x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x條的規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于x年xx月xx日向西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查詢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陜西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票已于x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另外,xx公司和西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于x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機電公司和xx公司于x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并由此認定上訴人趙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上訴人趙與被上訴人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向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后,該判決僅憑趙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于草率。該證據并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0xx年六月十日

上訴狀 篇5

  上訴人:,女,x年8月9日出生,漢族,x銀行職員,住x市xx區路x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王 ,黑龍江律師。

  被上訴人:陳,男,x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主任科員,住x市xx區清濱路x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市xx區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700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述,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二、第四及第五項。

  二、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在雙方財產數額的調查上存在瑕疵

  1,關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問題

  (1),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不成,人民法院根據具體財產情況進行分割的基礎上應當堅決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照顧女方進行分割,涉案房屋經過司法鑒定得知。該房屋市場價值為人民幣850700.00元。一審法院卻僅僅判給上訴人房屋折價款350000.00元。嚴重違背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顯失公平。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上訴人沒有住所,考慮到目前的房價問題以及在婚姻財產分割時照顧女方之考慮,上訴人要求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并同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支付被上訴人相應的補償。一審法院對此房產的處理上過分草率,敷衍了事。上訴人未得到一絲關懷和照顧,因此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本著以人為本的態度及婚姻法照顧女方的立法精神基礎之上,重新分割該涉案房產的產權歸屬問題。

  2,關于公積金的分割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在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時應當公平分割。因為公積金的數額多少不同,所以簡單的判決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歸各自所有是毫無道理且沒有依據的。上訴人有公積金30544.18元,被上訴人的公積金有73402.74元,共計103946.92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分一半即每人51973.46元,因此被上訴人仍需支付21429.28元給上訴人。上訴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情況,公平公正的分割雙方的共有財產。

  二、關于雙方子女陳撫養權問題

  對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子女的撫養問題,應考慮離婚雙方各自的生活習慣、品行、經濟條件及有利于子女成長的需要確定對子女的撫養權。品行及生活習慣則更是應首先被考慮的因素。陳是馬上進入青春期女孩,因此由媽媽撫養更為合適,如果撫養權判給被上訴人,孩子只能由奶奶照顧,這顯然不利于孩子未來的成長。相反,被上訴人的生活習慣不利于孩子的成長,被上訴人晚上經常參與各種應酬活動且有酗酒的惡習。如此品行不良對孩子成長非常不利。

  更重要的是,上訴人于x年因為患病必須進行手術而喪失了生育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另外,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上訴人已經喪失了生育能力,且有條件和能力撫養子女,要求變更孩子撫養,合情合理合法。上訴人懇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項因素,體諒理解一位母親,特別是喪失生育能力的母親對孩子的渴求的心情。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歸上訴人。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 篇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0年7月15日,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x0年八月一日

上訴狀 篇7

  上訴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電話: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記核準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海事上訴狀范本參考由純真網提供!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休負責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電話:_______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海事法院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字第___號_____________,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海事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份。

上訴狀 篇8

  上訴人任,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理,住XX市XX區某路號。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6年5月10日(x6)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養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于由誰撫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x3年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愿意同母親一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任

  年 月 日

上訴狀 篇9

  上訴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

  被上訴人:中國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糾紛一案,不服xx市西城區人民法院(x4 )西民初字第9102 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2 、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元。3 、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x3 年3 月29 日的收條以及三張出庫單持有人均為上訴人,且上訴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證人鄭的證言以及廠家的送貨證明,證言和證明這兩份材料更進一步說明了收條及出庫單中的貨物確系上訴人所有,只是部分貨物沒有親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個人送貨到羊坊店路9 號工地。上訴人認為,證人鄭的證言及售貨公司的證明與上訴人手中持有的收條及三張出庫單中記載的貨物內容相輔相成,彼此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確已收到上訴人主張的全部貨物。不能僅憑是否具有被上訴人明確授權的人接收來作為被上訴人收到貨物與否的唯一憑證,故此,上訴人對x3 年3 月29 口的收條以及另外三張出庫單所記載的貨物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對被上訴人形成了合法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盡給付上訴人貨款的義務,此點請求二審法院在評議本案時給予充分考慮,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能夠充分體現。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及時受到保護。

  另外,關于本案的其他兩張收條,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法律上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確認了被上訴人收到了兩張收條中貨物,上訴人對此批貨物享有相應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當支付相應價款。雖然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貨物價格證明一審法院認為這不足以證明貨物的恰當價值,可是法院也應當本著及時解決矛盾保障商品交易流通安全性的原則,及時依法主動行使相應的調查權,委托有關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對收條當中的貨物進行價格鑒定,以使本訴訟爭議得以解決。現上訴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所提供的收條及出庫單中載明的全部貨物進行價格鑒定,維護合法債權的實現,最大可能的挽回上訴人的損失。

  關于被上訴人貨款沒有即時給付而引發的貨款利息問題,由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構成了事實買賣關系,根據我國《合同法》 的規定,履行給付貨物貨款的一方如果給付時間沒有明確約定,權利人有權隨時主張其給付。收條、出庫單中的貨物,被上訴人已于x2 年12 月起相繼全部收到,在收貨的同時產生了即時給付上述貨款的義務,但是雖經上訴人多次催要,被上訴人至今還未付過一分錢貨款。被上訴人作為一個正規公司,應當知道收貨付款的這一基本交易常識,卻置公平交易于不顧,長期無故拖欠貨款,說明其主觀上存有過錯,因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未得到貨款后形成的利息收入損失,客觀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故上訴人要求被L 訴人給付相應的利息籍以彌補上訴人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應當得到法律保護,法院應當支持。

  一審判決法律認定部分的第四項,提到貸款一事,認為貸款是給付利息的唯一前提,上訴人認為這不客觀,導致本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上訴人已于x2 年12 月3 日付貨后向被上訴人口頭要求支付貨款,此后也一再不停催款并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講的付貨后未要款,此外,付貨后不急于催要貨款這有悖于客觀常理,與銷售交易慣例不符。由于被上訴人不履行相應付款義務,致使上訴人損失擴大,對擴大的損失,被上訴人理所應當承擔賠付義務。

  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著客觀、公正保障債權人利益原則,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0 元及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上訴狀 篇10

  上訴人:陳,女,漢族,1x年9月12日生,住鄭州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男,漢族,1x年8月25日生,住鄭州市xx區·辦事處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6)x民一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1年戀愛至x2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系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著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x2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û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x3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著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說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后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里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愿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后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于x2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x2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x3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后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后向其父親陳喜拴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δ簽名、系父女關系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沖抵后,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2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于x2年10月在鄭州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 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后共同建設的(有建筑許可證為證); x5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ÿ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占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只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后,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于 x3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x3年7月1日至x6年10月31 日期間的撫養費,ÿ月為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為的回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ÿ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ÿ年支付撫養費一次(ÿ月按600元,ÿ年為7x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6年11月27日

上訴狀 篇11

  上訴人(原審被告):譚,男,漢族,19xx年X月11日出生,居民,住豐都縣XX街道南天湖西路號6-1,公民身份證號碼5123241X12975.聯系電話1399X777.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男,漢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豐都縣XX街道新彎路號幢單元5-2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1232X1240013.

  上訴人于x年5月2日收到豐都縣人民法院()豐法民初字第00681號民事判決書,并對該判決書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的規定,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1、撤銷()豐法民初字第00681號民事判決書;2、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3、被告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借被上訴人103000元,證據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在法庭上并沒有提供103000元借款的來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雖然被上訴人提供了一張7萬元的匯款依據,但該匯款單并不能證明是被上訴人將7萬元匯給上訴人的。2、實際上103000元是上訴人欠被上訴人重慶大溪溝工程給排水管等材料款,實際上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該工程質量問題至今還沒有完工。有在場人古宏搏等人證明。3、如果不是重慶大溪溝工程給排水管等材料款,為什么在還款協議上載明要等重慶大溪溝工程款收到后支付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等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借被上訴人103000元,證據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訴人已經于x年2月還款5000元,也只有98000元。也不是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還要還款103000元是借款。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還款5000元,是支付的利息,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

  三、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一審法院判決“10萬元從x年1月10日起至x年5月10日前4個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從x年5月11日起,按照約定的1.5%月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為止。”證據不充分。因為在借款時效以前借條上并沒有約定利息,就算約定有1萬元的利息,但該約定隨借款主合同的時效而時效;在借款時效以后,x年3月3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借款達成了還款協議,約定利息從x年5月11日起至還清為止。有還款協議在案佐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故此,一審法院判決“10萬元從x年1月10日起至x年5月10日前4個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從x年5月11日起,按照約定的1.5%月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為止。”證據是不充分的。

  四、假定103000元是借款成立,其中3000元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000元借條是在x年4月3日出具的借條,在x年3月3日被上訴人在寫還款協議時,對3000元借款找上訴人要過,上訴人拒絕還款,但被上訴人說無所謂,可以不要3000元。所以就沒有寫在還款協議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借款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故此,3000元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償還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作出了錯誤的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此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譚

  二0x年五月十七日

上訴狀 篇12

  上訴人:,女,1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市X區X鎮X社區。

  被上訴人:X通信有限公司X區分公司,住所地:X區X鎮X路19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X市X勞務事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區X旅館209室。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各項訴訟請求;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對本案事實沒有查清:

  1、原審判決“審理查明” 中已經查明(第9頁第三自然段)“x6年—x9年期間的養老保險系其個人全額負擔”,但在“本院認為”中(第11頁最后一段)卻又認定“關于主張被告聯通公司給付應由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訴訟請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該項訴求,于法無據,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審法院一方面確認了x6年至x9年間的養老保險費用中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均是上訴人個人全額補繳的這一根本事實,但對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網通公司返還應由其承擔的在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9395.28元的訴訟請求卻又不予支持,明顯自相矛盾,難以自圓其說。此外,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有X市社會保險局于X年X月X日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繳)通知單”及XX區地稅局于x3年2月5日出具的“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兩份證據予以證實,故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在二審中應當依法獲得支持。

  2、上訴人自x6年參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事營業員工作,直到x2年5月退休,上訴人從未離開過工作單位—網通公司,更從未到過包括被上訴人勞務公司在內的其他任何單位工作。但原審法院卻無視事實真相,錯誤認定上訴人在x8年至x2年4月間,與被上訴人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真實情況是被上訴人網通公司采用欺詐手段,違反法律規定,為達到免除自己法律責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違法手段,不顧上訴人已在其單位連續工作20余年的事實,在未與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自x8年起,將上訴人“派遣”到被上訴人勞務公司,再由勞務公司將上訴人派回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作為勞動者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受欺詐以及違背自己真實意思情況下與被上訴人勞務公司自x8年起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合同。而原審法院卻將無效的勞動合同認定為合法的勞動關系,懇請二審法院將這種錯誤判決徹底予以糾正,依法確認上述勞動合同無效,并確認上訴人只與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3、原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由被上訴人網通公司為其補繳醫療保險及給付休息日加班工資、超時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均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錯誤。上訴人直到x2年5月辦理退休手續時才發現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未履行未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同時,與同期同崗位的員工在工資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時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即此時才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時,上訴人自此開始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對訴訟時效的理解和認定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法院在對本案有關勞動合同效力的認定、訴訟時效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及本案的處理依據等方面的法律適用上出現錯誤,應當適用的未適用,不應當適用的卻被錯誤適用。

  綜上,原審法院在對本案的審理中重要事實沒有查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各項訴求。

  此致

  X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九月六日

上訴狀 篇13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白X,男,漢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區豐樂南路號9幢301室,郵編:,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一):上海顥X電子有限公司,住址:xx區xx鎮環東一路65弄號1586室,法定代表人:陸根X,郵編:,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二):陸根X,男,漢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證號:,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府前街X號,郵編:,現住址:xx新區xx鎮xx村顧家宅X號,聯系電話: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金民三(民)初字第1772號判決書第二項,依法改判支持原審訴訟請求:“要求被上訴人二向上訴人支付欠款人民幣614,461.00元的利息,自x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息,直至付清之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并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后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并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采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并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后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關知識

  民事上訴狀制作說明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上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后列寫被上訴人。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所作的(年度) 字第 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 一案,對 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 字第 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著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到達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說:“請求上級法院給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遷讓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說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5.最后是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 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 (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三、尾部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為:“此致 人民法院轉報 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 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1)本上訴狀副本 份;

  (2)物證 (名稱) 件;

  (3)書證 (名稱) 件;

  (4)證人證言 (姓名) 住址。

上訴狀 篇14

  上訴人:(一審被告)宋,男,19xx年*月*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 住黑龍江省**市**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男,19xx年2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 住天津市。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總經理。

  上訴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一、撤消原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 訴 事 實 與 理 由:

  一、上訴人對本案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宋在被上訴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處為主車、(黑*350)掛車(黑*01)分別購買了交強險及全額共計35萬元的商業保險,對其在從事交通運輸營運活動中存在的風險已經依法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其購買保險的目的在于規避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商業風險,被上訴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應當判令由上訴人賠償。

  二、一審判決中對王賠償數額計算錯誤。

  1、判決中對王傷殘賠償金與假肢安裝費用錯誤地進行了重復計算。在王沒有安裝離斷假肢前經**市司法學鑒定中心(20xx)臨床鑒定字第20*號司法鑒定鑒定書確定為六級傷殘。判決中同時又判令上訴人宋依法賠償王安裝假肢的費用。這明顯存在重復賠償的情況,正確的計算方法應當是對王安裝假肢后重新進行傷殘鑒定,確定其實際傷殘等級后再行確定賠償數額。傷者的權利固然應當保護,但上訴人的權利依法同樣不容踐踏!

  2、對于王二次手術費依法不應支持。司法實踐中對需要二次手術的,需要提供相應的司法鑒定結論證明。根據傷者傷情恢復的情況確定是否需要二次手術,并在實際發生時通過行訴訟的方式給予救濟,一審法院在被訴人王沒有提供相關醫學證明及司法鑒定的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依法對二次手術費用給予支持,顯屬錯誤。

  三、一審法院對假肢的更換期及維修費用確定錯誤,無故增加上訴人的訴累。

  上訴人對研究中心的鑒定結論中的假肢更換周期為兩年及假肢的日常維修費用為總價格的百分之十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上訴時一并申請要求對更換周期及假肢的日常維修費用重新進行鑒定。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假肢更換以不超過12次為限。如果按照2年的更換期限計算,被上訴人需要更換21次假肢,明顯過于頻繁。且假肢的賠償年限應當按照實際的情況給予支持,而不應當判令一次性支付為期43年的假肢使用費用。如此龐大的巨額賠償費用僅起到美觀作用,與人身損害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背道而馳,為上訴人造成不必要的訴累。

  四、一審判決存在程序違法。本案作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卻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正是由于一審中程序違法,在獨任審判的主觀臆斷之下,出現了如上所列的明顯錯誤。

  綜上,懇請合議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宋某某

  **年*月*日

上訴狀 篇15

  上訴人:張(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 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xx市xx區北街x號。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年6月25日,即到xx區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督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出了信訪函;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出了信訪函;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法院立案 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12年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狀態。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于x年6月25日在xx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著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本應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后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并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x年7月15日

上訴狀 篇16

  上訴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錢,職務:組長。

  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 住所x市xx縣金山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石兆旭,職務:縣長。

  被上訴人xx縣xx鎮人民政府,地址:xx縣城東大街47號。

  法定代表人:杜志宏,職務:鎮長。

  被上訴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民為員會。

  負責人:馮,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判決撤銷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確認xx縣人民政府對x市百慧制藥廠占地所有權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違法,并將該《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予以撤銷。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對x市百慧制藥廠所占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經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x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之后,在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上訴人為逃避法院審判結果自行撤銷《決定書》,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撤訴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申請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20xx年8月2日收到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本案爭議事實故意回避,依法應予改判,具體理由如下:

  一、 關于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1、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

  上訴人與x市xx縣人民政府關于不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一案審理期間x市xx縣人民政府自知確權決定違法,故自行糾錯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撤訴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被上訴人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

  故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自行對其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予以撤銷,屬于“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非常明確,被上訴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上訴人不撤訴,應當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違法性進行判決,而一審判決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訴人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很明顯針對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這很明顯不符合本案的基本情況,顯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2、一審判決是對法律認知存在嚴重錯誤,一審法院是在故意限制上訴人的勝訴權利。

  綜本訴狀本條第一項陳述,被訴行為撤銷后,一審判卷應當對被上訴人x市xx縣人民政府做出的原行政行為做出確認之判決;但是一審判決卻以“因原行政行為已被撤銷,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一審法官的心理狀態,似乎是認為被訴行為已被撤銷,故不支持上訴人在本案一審的要求撤銷《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的訴訟請求;而且事實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參照民事訴訟法規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及其相應證據規定、因本案開庭審理的程序已經結束,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無法變更的,這樣的話按照一審法官的認知方法,上訴人根本在本案中沒有勝訴權利!

  (注: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上訴人在向其遞交的《依法作出判決申請書》已經明確陳述),顯然一審判決故意在違反最高院司法解釋限制上訴人的勝訴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很明確,“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即針對原告提起的撤銷之訴,一審法官不應當按照對行政行為改變后審判,而是應該依然對原行為進行審查,依法作出確認違法之判決。

  第二、xx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依據法律為《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而本案的事實情況,不符合上述法規的適用情形,xx縣政府對案件事實作出錯誤認定,并錯誤的適用了法規:

  1、上訴人曾多次要求返還土地,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但是該條法規也規定了“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本案中,百慧制藥廠占用上訴人的土地過程中,上訴人曾多次要求返還,按照上述規定,不得直接適用“連續占用二十年的理由”確定土地所有權,應當按照上述規章中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上訴人認為法律既然規定了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權屬,那就應該是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實際上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主體,因為百慧制藥廠使用上訴人土地的情形屬于非法用地,而且上訴人多次要求返還,按照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百慧制藥廠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必須返還。

  2、非法行為,甚至是犯罪的行為不能當作為為xx鎮政府享有土地權屬的理由。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當時適用的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鄉(鎮)村企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 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百慧制藥廠存在使用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

  這種非法占地,依據1979年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即在未經批準之前若百慧制藥廠使用上訴人土地的,那是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不能作為xx鎮政府對涉案土地權屬的依據。

  3、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1、2項,明顯錯誤

  爭議土地中有25畝土地上訴人作為所有權人從未與百慧制藥廠簽訂過用地協議,也未領取過任何補償,有關部門也沒有為上訴人調整土地。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1、2項,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的另一依據為《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2項 “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涉案土地歷來一直屬于上訴人所有,自人民公社成立至以后上訴人變更為南街第二村民小組權屬沒有發生過變化,人民公社六十條是于1962年實施,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是在1986年,在1962年—1986年期間作為所有權人上訴人從未與xx鎮政府或者百慧等企業簽訂過用地協議 ,也沒有領取過任何補償。

  上訴人自百慧制藥廠開始侵權只有在1992年8月29日與百慧保健食品廠簽訂過一次協議,用地面積1.62畝。(注:這份協議屬于未經國家審批征收,私自買賣土地的行為,依法屬于無效的協議),這并不符合六十條實施至《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情形,而其他25畝上訴人既未簽訂過協議、也未領取過補償,更沒有調整過土地,這與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完全屬于風馬牛不相及,故由于認定事實的錯誤,被上訴人作出確權決定的依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2項也明顯是錯誤的。

  (xx縣政府所提出的占用土地協議似乎是指其提供的所謂和南街村簽訂的協議,但是涉案土地不屬于南街村集體所有,這種協議是無效的;而且這份協議是偽造的協議,協議上公章為南街村業務專用章,而在當時1977年南街大隊根本沒有這樣的公章,明顯說明被上訴人偽造證據;而xx縣政府和xx鎮政府都稱是和南街大隊協商占地,但協議上南街大隊沒有加蓋,說明大隊當時也是沒有簽協議;)

  4、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涉案土地所有權違法。

  百慧制藥廠獲得的土地使用證審批程序嚴重違法屬于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按照當時適用的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應符合村鎮規劃,占用土地須持縣以上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和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征地的審批權限辦理手續。”

  百慧制藥廠用地為26、2畝,依法應當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超過上述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辦理審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議土地屬于耕地(證2、證15),按照上述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爭議土地應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征地審批權限審批。

  而百慧制藥廠的土地使用審批,是采取謊報土地用途、拆分報批方式騙取,其中將耕地按照非耕地報批,將26.2畝土地拆分為19.14畝和7.48畝報批,其中由秦政征[1994]35號文件批準19.14畝,xx縣政府1995年批準7.48畝,這分別超越了市縣政府的審批權限。

  同時違反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的規定。

  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罰款”。

  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并給予主要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構成瀆職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上述《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百慧制藥廠的用地審批文件,由于批準機關超越權限,用地單位化整為零騙取批文,故屬于無效的文件。在用地審批文件無效的前提下,百慧制藥廠在也沒有按照“秦土管(1994)46號文件要求對上訴人辦理補償手續,這明顯不符合若干規定24條規定的“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的情形。故被上訴人xx縣政府由于沒有認真的調查案件的事實情況,錯誤的適用了該條法規。

  第三、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程序違法。

  1、“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被申請人主體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涉案土地歷來屬于上訴人所有,并非南街社區居委會所有。《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二十一規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上訴人屬于南街二隊延續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管理法》涉案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明確說明了原生產隊的土地歸屬問題。

  本案中,涉案土地一直屬于上訴人范圍內且由上訴人經營的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 酈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明確的說明涉案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但是在本案中,第三人向被上訴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時的被申請人卻是“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但是事實上與百慧制藥廠存在土地權屬糾紛的為上訴人,涉案土地也是屬于上訴人。但是第三人竟然將百慧制藥廠與上訴人的糾紛偽造成“百慧制藥廠與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的糾紛,將“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為被申請人申請權屬糾紛進行違法的確權決定,被上訴人在處理問題中對此問題竟然不做任何調查和了解,使真正對涉案土地具有利害關系的上訴人毫不知情、沒有任何發言權的情況下,作出了確權決定,這屬于完全錯誤的行為,屬于對職權的濫用、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

  如果說上述法律和事實列舉的還不夠詳盡,那么國土地資源部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復函對這一問題的規定應當是非常的具體和準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實施的辦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國土資源部《關于對農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 ……一、第二十一條中的“農民集體”是指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延續下來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本案中上訴人南街第二村民小組屬于由南街村二隊延續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它屬于《若干規定》中規定的主體。南街二隊的土地依法是屬于上訴人所有的,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不顧事實真相,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確權,顯然屬于程序違法、確權主體錯誤。

  2、被上訴人xx鎮人民政府不具備申請權屬爭議的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管理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所以如果xx鎮農民集體與上訴人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由xx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申請處理,xx鎮人民政府是一級國家機關,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個行政機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確定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主體資格,本案中,被上訴人作出處理確權決定中申請人為xx鎮人民政府,這顯然是錯誤的。

  第四、駁被上訴人的一審中的荒謬答辯。

  1、被上訴人稱沒有將上訴人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是因為第一次土地調查只調查到村,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19-《國務院關于批轉農林牧漁業部、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土地資源調查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查實大隊和農、林、牧、漁場生產隊等基層單位的土地面積,建立統計制度”,被上訴人的說法與國家規定大相徑庭、差之千里。

  2、被上訴人稱行政機關的證人證言無需出庭作證,被上訴人的這一說法是毫無法律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規定,上訴人主張的證人證言均有證人出庭作證,而被上訴人證人證言無人出庭作證,依法不應采納被上訴人的說法,應該采納上訴人的觀點。

  3、被上訴人稱百慧制藥廠19.14畝土地的土地證和7.48畝土地的土地證未經撤銷之前均有法律效力是極端錯誤的。因為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這兩個土地證由于超越審批權限且屬于化整為零故自作出時就屬于無效,因為法律已經規定其屬于無效文件,無需再另行提起法律程序。

  4、被上訴人一直稱曾經支付給南街大隊12500元征地款,首先上訴人表明無論是否支付給南街大隊與上訴人無關,因為土地是上訴人的,假設xx鎮支付給南街大隊補償款也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的;其次根據被上訴人所說的時間1980年,時任南街大隊會計張麗珍、南街大隊書記王福田、南街二隊隊長羅興友均已證實南街大隊從未收到過12500元征地款,而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說明,其提供的收據屬于復印件模糊不清,且無原件核對,故不應當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堅持認為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有意偏袒,嚴重侵害了上訴人以及上訴人村組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判決。

  上訴人強烈申請: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對本案作出判決,不要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因為長期的訴訟上訴人已經筋疲力盡,長達將近兩年的官司已經耗盡人力物力但問題絲毫沒有得到解決,地方政府只會踢皮球,從來不為群眾解決任何考慮,群眾傷心之至,望高級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為民做主!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

  區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 篇17

  上訴人(原審原告):開平市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腳手架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

  上訴人因與兩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于x年3月3日作出的()南知民初字第159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 撤銷()南知民初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2. 改判兩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訴人提交的《侵權圖片對照表》所列所有22張圖片,連帶賠償上訴人侵權損失費人民幣50萬元。

  3. 判決兩被上訴人在網絡媒體上公開向上訴人賠禮道歉。

  4. 判決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不予支持上訴人對《侵權圖片對照表》中另外19幅圖片享有著作權與事實不符,屬于錯誤適用法律。

  根據《著作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可以作為證據證明著作權歸屬的證據包括作品底稿、原件以及取得權利的合同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2即為上訴人獲得《侵權圖片對照表》中另外19幅圖片著作權的依據,根據該證據,這19幅圖片為上訴人委托案外人拍攝,其著作權由上訴人享有。且這一證據能夠與包括幻燈片、光盤等其他證據互相印證,應當被法院采納作為證明上訴人享有相關圖片著作權的依據。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兩被上訴人事實上未經授權使用了《侵權圖片對照表》中所列的全部22幅圖片。

  一審判決僅認定《侵權圖品對照表》中第1、4、21幅圖片與公證附件中兩被上訴人使用的圖片相同,與事實不符。實際上,公證附件中兩被上訴人實際使用的圖片已全部包括了《侵權圖片對照表》中所列的22幅圖片。

  三、兩被上訴人惡意侵權情節嚴重,一審判決侵權賠償額明顯過低。

  一方面,一審判決在認定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三張圖片著作權的前提下判決其承擔經濟損失2萬元的賠償明顯過低。如此低的賠償額不能夠真實的反應被上訴人作為上訴人同行且主營產品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公然侵權的主觀惡意,也沒有在酌定侵權賠償額時實際的考慮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承擔的合理開支,更沒有恰當考慮上訴人被侵權的圖片實際上為產品宣傳圖片,這一圖片具有與普通的攝影作品不同的市場價值,其彰顯上訴人產品品質與推廣產品擴大銷售的功能尤其應當被予以考慮。另一方面,被上訴人實際侵犯的不僅是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3幅圖片,實際上被上訴人大量使用了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其實際使用的圖片高達22幅之多。綜合考慮被上訴人的上述侵權情節,原審判決2萬元的侵權賠償額明顯過低,不足以彌補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甚至都不足以承擔上訴人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承擔的合理開支,更不能從法律上嚴懲被上訴人的惡意侵權行為,相反卻有可能給予包括被上訴人在內的所有侵權行為人造成賠償額如此低而肆意侵權的不良引導。

  四、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對上訴人的商譽造成嚴重的損害,也對消費者造成了客觀上的誤導,依法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被上訴人使用的侵犯上訴人著作權的圖片,實際上是上訴人主營產品的宣傳照片,其多處包含上訴人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部分。被上訴人未經許可使用這些圖片,不僅侵犯了上訴人的著作權,而且會給消費者造成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與上訴人有某種關聯的誤導,不僅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良好商譽,也實際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在認定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著作權的情形、侵權賠償額以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等方面,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等情形。因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在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全部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開平市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3月15日

上訴狀 篇18

  上訴人(一審被告)龍,家住成都市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住xx市X區X村X組,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鄭,住xx市區X村X組

  上訴人于x年4月1日收到xx市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50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服該判決書的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之子李X(車禍死者)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訴稱本案受害人李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x年9月請假回老家,平均月薪5100元。為此,被上訴人提交了該公司的證明以及受害人親屬的證言,村委會的證明證實以上事實,但上訴人認為以上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來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連續居住是指至起訴或事故發生之日連續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經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國治安戶籍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公民是否在外地長期居住最重要的證據是《暫住證》,按照上海市的規定,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上海)擬暫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8周歲、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均應領取《暫住證》。申請《暫住證》條件:

  (1)具有居民身份證;(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場所(3)有正當的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理由。一審法院要認定本案受害人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應由被上訴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暫住證》,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認定其經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甚至沒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經在上海居住的具體地址,也沒有要求被上訴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證明來證明李X的居住情況就認定李平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得出這樣的結論未免太武斷。

  3、一審法院認定李X主要收入來源地為上海,其所依據的證據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書面證明。但該證明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首先,該證明的真實性值得懷疑。該證據上的公章不符合國家對企業公章的規定,沒有注冊號,是否是該公司的公章值得懷疑。

  其次,該證明顯示公司同意李X請假回老家學駕駛而同意其請假半年,上訴人認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規定,請假半年應有請假憑條,以及公司同意李X請假的書面意見,但一審中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交相關請假憑證。究竟是李X從該公司離職還是請假均無法證實。

  第三,該證明顯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時間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達到5100元,遠遠超過上海市的平均工資收入(上海x年職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實性值得懷疑。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資收入證明以及納稅憑證。上訴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訴人為證明其誤工損失向法院遞交了兩夫婦的工資收入憑證(銀行存折),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證明李X收入的工資憑證(如職工花名冊,李X本人簽字的工資單或像被上訴人工資證明一樣的銀行存折),難道李X在上海期間根本就沒有工作或沒有在該公司工作?!

  第四,經上訴人上網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xx市人,是否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上訴人不清楚。如果確實該證明是該公司出具的,那么該公司的證明究竟是實事求是出具還是出事后礙于人情提供的虛假證明,上訴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訴人提交的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證人應出庭接受質證,是否采納還需要其它證據予以佐證。本案的證人是受害人的親屬,由于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的真實性更需要核實。

  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對以上疑點予以查實。上訴人強烈要求被上訴人提交受害人的暫住證、在上海的居住證明、職工花名冊、工資收入憑證、納稅憑證、請假憑條等能證明受害人主要收入來源于城市、經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關證據。

  二、一審法院在計算賠償費用上存在計算錯誤的情況,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關于死亡賠償金,上訴人請求按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居民相關標準計算。

  2、被上訴人的誤工損失,一審法院確認金額為8482元,上訴人認為計算錯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誤工期限為37天,(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計算時間上存在錯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受害人親屬的誤工費用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損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訴訟的誤工損失,受害人李X火化時間是x年3月4日,被上訴人誤工時間應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訴人認為,如果按照一個月計算,兩被上訴人誤工工資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應是8482元。

  3、交通費用計算過高,按照《解釋》規定,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上訴人應承擔其中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在認定交通費用時完全采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認可被上訴人主張的金額,而對其不合理部分沒有一分扣除,上訴人認為其審理不公。交通費用按照規定只能計算受害人親屬三人以內的交通費用,并且只能是處理喪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開支。出租車票過多,并且是連號,其來源不真實,對交通費請二審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決。

  4、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應承擔被上訴人生活費6054元沒有法律依據。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飲票據以證明其開支生活費,而法院全部采納了其主張。按照《解釋》的規定,生活費并不屬于上訴人的賠償范圍。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因處理交通事故到城區導致生活費用增加,上訴人認為也只能參照當地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區出差的生活費補助按照不超過三人來合理確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金額顯失公平,遠遠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況且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已墊付了850元的生活費。

  5、精神撫慰金50000元過高,上訴人愿意承擔30000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明顯偏向被上訴人,沒有在公正的立場上判決。特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決。

  此致

  四川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狀 篇19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縣xx鎮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x縣xx鎮街上。

  法定代表人:田,系該鎮鎮長。

  委托代理人:張,系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xx省清鎮市人。住xx省清鎮市新店鎮XX村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xx省織金縣人。住xx省織金縣馬場鄉XX村組。

  原審被告:xx市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紅花崗區萬里路藺家坡小區34號。

  法定代表人:周,男,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童,男,漢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市中區永安鎮XX村社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之間因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桐法民初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第二判項“即:xx縣xx鎮人民政府立即返還被上訴人20萬元”的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判項,依法改判:駁回二被上訴人關于要求上訴人返還20萬元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收取了二被上訴人保證金20萬元”事實錯誤。

  本案通過一審法院開庭審理,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xx縣xx鎮人民政府并非是合同的當事人”完全正確。但是,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收取保證金2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收取的20萬元并不是保證金,而是收取的征地補償費用,是屬于代理合同的范疇,上訴人依法不應當退還。理由如下:

  1、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上訴人收取的20萬元為工程保證金”。本案糾紛的產生是因為:20xx年8月23日,案外人中衛導航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衛公司”)與原審被告xx市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童簽訂達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中衛公司將位于xx縣xx鎮的建設工程承包給xx公司承建。隨后,20xx年8月26日,xx公司又與原審被告童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書》,約定由童xx個人內部承包建設該項目。同日,童又與二被上訴人簽訂達成《工程合作協議書》,約定由雙方合作建設。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并舉行了開工慶典儀式。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于該項目的建設需要擴建約5公里的油化公路和征用部份農民的土地。20xx年7月11日,該工程的發包方(即:案外人中衛公司)便委托下屬“中衛導航儀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衛分公司”)出面協調,并與上訴人簽訂達成了書面《協議書》,明確約定:“上訴人成立相應的工作協調小組,中衛分公司支付給上訴人xx鎮人民政府工作協調經費20萬元,用于支付土地的占用、苗補償等群工工作,確保工程順利推進,不發生阻擋工程施工現象(詳見一審卷宗協議書第一二條內容約定)”。因此,上訴人與案外人中衛公司及中衛分公司之間建立委托代理合同關系,上訴人收取的20萬元系代理經費,并不屬于保證金,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收取的20萬元就是工程保證金”事實錯誤,且沒有證據支持。

  2、上訴人收取的22萬元已經實際用于“項目征地”及“苗補償”開支。雖然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收取了金額為20萬元”,但事實上,上訴人“實際收取的金額卻為22萬元”,且這22萬元均已用于項目的征地、苗補償和支付民工工資等開支。而且,通過上訴人xx縣xx鎮人民政府提交的《記賬憑證》、《付款收條》,以及xx縣審計局出具的《關于對xx鎮獅紅公路資金使用情況的說明》可以證實,上訴人一共收取了中衛公司項目款22萬元,但上訴人用于支付占地補償、苗費和墊付李所欠的民工工資及工程款,目前已支付了現金總計238400元,超支18400元(其中:支付占地農戶征地苗款155680元;支付農民工工資8000元;支付李在項目上的日常開支5920元;支付李在該工程中所欠的民工工資30000元;支付李所欠婁飛焱的工程款28800元;支付李所欠餐館住宿生活費約10000元)。以上事實及支出,均有相關的記賬憑證以及涉及人員(包括被上訴人李本人)簽字認可的《收條》或者《領條》可以佐證。因此,上訴人在本案中并沒有獲利,且所收取的代理工作經費均已超額開支。

  3、被上訴人李、段通過農村信用社轉賬支付給xx鎮財政所的現金20萬元系代中衛公司或者xx公司支付。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上訴人作為地方人民政府,也非常明知“自己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無權向任何施工企業或者業主收取任何工程保證金,且也沒有必要收取任何人工程保證金。可是,為什么本案的20萬元現金又恰恰是二被上訴人交付的呢?原因非常簡單:

  第一、從被上訴人與xx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到舉行開工慶典來看,應該說包括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在內的所有人員均不知道該工程系虛假的,而根據被上訴人與中衛公司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約定來看,其工程款是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因此,二被上訴人作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代中衛公司支付相關費用也完全在常理之中。

  第二、從二被上訴人與xx公司及童簽訂的《建設工程轉包合同》、《合作協議書》以及二被上訴人書寫的《承諾書》來看,二被上訴人與xx公司及童是內部承包和合作關系,且二被上訴人也明確書寫了《承諾書》,載明“自己與童合作,承建中衛導航儀有限公司分公司xx縣站工程,所需工程前期費用60萬元,本人承諾在進場后兩日內,匯款到童制定的賬戶上”,因此,這也就表明了,20萬元雖然是二被上訴人匯的款,但其匯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二被上訴人是履行與中衛公司的合同義務行為,被上訴人完全是基于“自己與童及xx公司的協議”約定,從而按照童指示“向上訴人付了本應當由中衛分公司承擔的合同義務20萬元”。

  而且,上訴人在本案一審宣判后,通過查閱檔案,還新發現了一張被告人童良志于20xx年11月18日書寫的《證明》,能夠作為新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李交付給xx鎮財政所的20萬元,就是被上訴人李代中衛分公司向上訴人交付的代理工作經費。

  因此,綜合以上幾個方面,我們可以看出:包括二被上訴人、xx公司、以及童,均應當認定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并與中衛公司(發包方)建立了《建設施工合同》關系,而上訴人則與中衛分公司建立委托代理合同關系。故,被上訴人的付款行為,只能認定了向xx公司或者中衛公司代付款。而且,該費用上訴人已經實際開支,故上訴人依法不應當予以返還,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收取被上訴人2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事實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原審法院之所以判決“上訴人立即退還二被上訴人現金20萬元”,是基于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并非是合同的當事人,其收取20萬元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應當屬于不當得利。但是,事實上,通過深入審查發現,上訴人收取的20萬元,完全是依據委托代理關系收取,且有《協議書》能夠佐證,能夠證明上訴人收取該款并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原審法院判決予以返還,其適應法律錯誤。

  2、在《建設施工合同》中,上訴人雖然不是合同當事人,但其與中衛分公司及童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代理關系,且原審被告童已指示被上訴人按照其要求付款。同時,上訴人已經實際履行代理職責,將該代理工作經費全部支付給被征土的農民、并對農民進行了苗補償等開支。因此,該費用不屬于不當得利,同時上訴人也沒有獲得不正當的利益,相反,還為其墊付了一萬多元,故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予以返還,其適應法律錯誤。

  3、本案二被上訴人與xx公司及童簽訂的《轉包合同》無效后,并不必然導致上訴人與中衛分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或者與童之間的《委托合同》無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原審法院在認定本案《轉包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只能夠判決xx公司或者童返還20萬元,但不能夠判決上訴人返還已經支出的代理經費20萬元。而且,該代理行為已經履行完畢,如果要判決返還,也應當判決由實際領取的農戶返還,其中也當然包括被上訴人李在上訴人處實際領取的費用在內。

  三、原審判決程序違法。

  本案上訴人已經收取20萬元,并已經用于實際征地開支及苗補助是事實。但是,原審法院卻并未查明,上訴人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收取?相反,在本案中,還出現了有關“中衛導航儀有限公司”及“中衛導航儀有限公司分公司”兩個主體,以及該公司與上訴人的書面協議書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上述兩公司均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應當追加該兩個公司作為本案的當事人。而且,通過查閱工商檔案記載,現該兩個公司主體還仍然存續,故原審法院未予追加,程序違法。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感!

  此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縣xx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

  x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1、本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二審授權委托書及xx名城()律師事務所函各一份;

  2、中衛公司及中衛分公司工商注冊信息各一份;

  3、二審新證據:xx縣審計局審計情況說明、xx鎮工作情況說明、童良志證明及付款依據各一組。

上訴狀 篇20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男,x年5月26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漢族,住xx省xx縣xx鎮x村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女,x年5月12日,公民身份證號碼:,漢族,住xx省xx市xx區大關xx2x幢x單元302室。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男,x年1月29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住xx省xx縣x村064號。

  委托代理人:姚,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男,x年3月9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社區5組x號。

  陸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xx市江平區人民法院以()民事判決書判決第一、二上訴人歸還原告借款135萬元及利息,并判決第三上訴人及原審被告高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我們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認識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故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由第三上訴人清償135萬元債務及利息,駁回原告對其他三人的訴訟請求,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上訴理由如下:

  關于x年10月15日借條,原審法院認為:雙方還確認,350400元借條中實際含有本金75000元。關于x年10月15日三方補充協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認為:根據補充協議的表述,孟承諾負責對兩筆欠款的償還責任,即孟對兩筆欠款負有直接的還款責任,而非x年借條約定的保證責任;但是,該兩份并未明確免除了借款人高、張還款責任。而作為債務承擔的法律文書,除了表達替代債務人愿意承擔的意思表示外,還應表達免除原債務人債務承擔的意見。故該兩份補充協議并非債務承擔的法律文書,高、張仍應繼續負責償還兩筆欠款。

  上訴人需要說明的是:本案是一起因民間借貸轉化后形成的債權債務糾紛。其基本事實是:x年,第三上訴人通過第一、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135萬元。用于秦自然生物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投資。此后支付了39.6萬元利息。x年10月15日,第一、二上訴人作為借款人,第三上訴人和高艷作為擔保人,向陸海清出具借條2份。一份為借款135萬元,月息1.5%,一年內連本利一次性還清;一份為借款35.04萬元,一年內一次性還清。第一份借條為原借款本金,第二份借條為原借款利息,原判認定第二份借條含有本金7.5萬明顯有誤,若真含有本金,也非第三人上訴人借款本金,而是另一親戚借款15萬元中的本金。

  上訴人需要指出的是:x年10月15日三方所簽協議,是一份債務轉移協議,是第一上訴人提出將135萬元借款合同的義務由第一、二上訴人名下全部轉移給第三上訴人。債權人陸表示同意,第三上訴人也表示同意,三方才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x年10月15日所欠陸xx135萬元(此資金前期已由孟用于秦自然科技有限公司的運營)還款期限延長至x年4月15日,年息15%。且孟承諾負責此部分欠款及所產生利息的償還責任。且以兩間兩層門面房作為保證擔保。后續如有糾紛可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xx市江干區法院管轄。第三人逾期不能還款,是因為秦自然公司出現內亂,但并不影響該債務轉移合同的法律效力。

  上訴人還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民法通則第84條明確規定,債務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聯系本案講:x年10月15日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變更民事關系的協議。該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第三上訴人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債權人只能依據該合同要求債權人孟履行義務。但卻依據已作廢x年10月15日合同要求原債務人和擔保人履行義務,原審法院本應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原審法院卻以作廢的合同為依據,以牽強附會的理由判決支持原告大部分訴訟請求。這顯然屬于認識有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極其錯誤。

  根據以上幾點,請二審法院依法糾正這起根本不應發生的錯案,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高、張、孟

  x年11月30日

上訴狀 篇21

  上訴人:楊,男,漢族,19xx年7月生,住xx市xx區xx街號號樓號。

  被上訴人: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住所地:xx市路10號。

  代表人:楊

  原審被告:周,女,漢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xx市xx區xx里號附7號。

  原審被告: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

  原審被告:x集團汽車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89號。

  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xx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xx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xx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并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為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xx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8月16日

上訴狀 篇22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聯系方式:。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聯系方式:。

  上訴人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區人民法院20xx年3月27日(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第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書中“被告張某辯稱,首先,原告陳述我欠其250000元,……的情況屬實”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詢問《協議書》上的簽名是否系上訴人所寫時,只認可該簽名的真實性,但是對于《協議書》中提到的250000元,上訴人認為該筆錢并非上訴人欠被上訴人的人工費,而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整個工程量的確認。因被上訴人并未與上訴人簽定書面合同,故上訴人按照建筑行業的慣例,與被上訴人就整體工程量進行確認。上訴人在庭審中自始至終都不承認欠被上訴人250000元,故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寫“情況屬實”與事實不符。

  二、一審判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90000元工程款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的證人胡某在庭審中陳述: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主張的90000元系被上訴人前期作為墊資給工人的錢。被上訴人在庭審中亦表示被上訴人做的是清包,先由被上訴人墊付工人工資,待工程完工后再由上訴人支付給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在一審時并未提供給工人墊付90000元工資的任何證據,其證據只有一份內容有爭議的《協議書》和證人證言,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上訴人欠被上訴人90000元,明顯證據不足。

  三、上訴人有證據證明其已將90000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后期施工的農民工。

  第一,發包方*項目指揮部與上訴人簽訂的《施工協議書》(上訴人的新證據)中約定清包的施工項目包括:1、地面:車庫抹光及其余麻光;2、墻面:116混合砂漿麻面;3、頂棚:素膠灰膩子找平;4、曲腳:無;5、外檐:墻面刷涂料;6、外檐:臺子瓷磚等。被上訴人并未全部完成上述工作,而是只完成了其中的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包工頭林某、向某、馮某帶人完工。

  第二,上訴人在2x年12月11日就拖欠其在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一事向**市聯合接訪中心信訪,《信訪事項登記卡》(上訴人的新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承包了兩幢樣板樓的給排水、雨水、地暖工程,并獨立完成兩幢別墅。因此,林某、向某、馮某等人所做的模板制作、運鋼筋、刮大白等工作,只能是兩棟別墅的工作事項,而這兩幢別墅已由被上訴人清包,故該三人的工資理應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系在被上訴人不支付的情況下替被上訴人墊付的。被上訴人的證人胡某亦在庭審中表示:常理是誰找工人誰付工資,但也有總承包方代給工資的情況。

  第三,《協議書》中約定:“所應付工程款于*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訴人已按照約定于*年12月15日向被上訴人支付其所做工程相應的人工費360000元。就該工程被上訴人未完工部分的對應人工費,上訴人分別于*年3月2日支付林某模板制作費28000元,于*年5月13日支付向某鋼筋制作費26000元,于*年7月19日支付馮某刮大白費用36000元,共計90000元,并提供上述三人的收條作為證據。

  由此可見,被上訴人僅完成了160000元的工作量,剩余工作量由案外人林某、向某、馮某完成,且上訴人已支付該三人90000元工資。

  綜上,懇請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XX月XX日

上訴狀 篇23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男,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安丘市郚山鎮X村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玲,女,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2,黑龍江省雞西市X人,系劉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臨朐縣XX醫院。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院長。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20xx)臨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依據山東省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30%-40%的過錯參與度,認定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為上訴人實際損失的40%,該認定依據錯誤。

  山東省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30%-40%的過錯比例,不能作為認定被上訴人過錯參與度的依據使用。上訴人認可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被上訴人醫療過程過錯的分析,但對其確定的30%-40%的過錯參與度不予認可。因為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參考的鑒定依據為病例,沒有審查接診治療醫師的執業資格,未考慮到被上訴人醫療人員沒有執業醫師資格,單獨接診、診斷、治療的無證行醫過錯,和不按照注冊的執業范圍類別執業的過錯,遺漏過錯事項,因此其過錯參與度不能作為認定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損害賠償責任比的依據使用。

  二、原審法院認定參與上訴人之子診治的醫生為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該認定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之子出現呻吟樣呼吸,上訴人兩次到被上訴人處小兒科就診,接診醫師、搶救醫師僅為無執業醫師資格、不能單獨行醫的助理醫師。被上訴人處醫師根本不在現場,并沒有參與對患兒的診斷和治療,被上訴人病歷中記載醫師參與搶救患兒與事實不符。患兒在醫院治療期間的醫囑中,出具醫囑的人為助理醫師,就可以證明該事實,醫師根本沒有在診療現場,沒有為患兒出具任何醫囑。

  三、被上訴人臨朐縣XX醫院在本次醫療糾紛中應當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一)被上訴人新生兒科為上訴人之子治療的醫師為無執業醫師資格,其獨自為原告之子接診治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推定被上訴人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再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第三十條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上訴人之子在被上訴人處診療期間,接診、治療的醫師,經被上訴人一審當庭提交的助理醫師執業資格證證明,為內科助理執業醫師。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應當在內科,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執業。該醫師不能在新生兒科執業,更不能單獨執業。被上訴人安排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內科助理執業醫師在新生兒科單獨執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全部過錯。

  (二)被上訴人處并沒有參與對患兒的診斷和治療,即使醫師參與了對患兒的搶救,也屬于違反《執業醫師法》的違法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應當推定被上訴人有過錯。

  被上訴人當庭提交的醫師的執業醫師資格證,證明為內科注冊執業醫師。《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被上訴人安排內科醫師在新生兒科執業,不符合其注冊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存在過錯。

  (三)山東省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對診療實施的具體經過進行鑒定,認為診療技術行為存在以下過錯:

  1、對上訴人之子病情觀察不細致,未執行院內會診制度,讓家屬抱患兒到兒科就診,存在過錯。2、對患兒第一次到兒科就診病情嚴重程度認識不足,診療措施不到位,未及時收入兒科診治,無相關病歷記錄,存在過錯;患兒轉入兒科未嚴格執行三級醫師負責制,未對患兒采取針對性治療措施,搶救措施不力,存在過錯。

  綜上,根據被上訴人對患兒的治療過程,以及被上訴人單位醫師無相應職業資格違法執業的情況,應當認定被上訴人對患兒死亡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 月 日

上訴狀 篇24

  上訴人:

  被上訴人:x市置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住所地:x市xx區廣場xx小區號。

  法定代表人:黃,聯系電話: 。

  上訴請求:

  1、撤銷港口區人民法院()港民初字第1025號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1、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是錯誤的。

  1.1、被上訴人在宣傳資料中稱:“中高檔寫字樓供應整體規模仍然偏小,核心區的寫字樓市場將持續升溫。”這與實際情況不符,本案標的物位于港口區,事實上港口區房地產泡沫非常嚴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續升溫”的說法。

  1.2、被上訴人宣傳資料中宣稱預計x年底GDP總量1000億,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實際情況不符,x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為x年,總量588.9億,x年不可能達到被上訴人宣稱的數據。

  1.3、被上訴人宣傳資料中宣稱標的物大廈是“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第一政務中心”、“第一商務中心”、“第一景觀大道”等虛假廣告。

  1.4、被上訴人宣傳資料中用“最佳”,多處用到“第一”,這些絕對化的廣告用語違反法律規定。

  1.5、在被上訴人的宣傳資料中被上訴人做出的免責聲明“本廣告圖文僅供參考,最終以政府批文及合同為準,開發商擁有最終解釋。”上訴人因信任被上訴人廣告宣傳而購買該房產,被上訴人行為故意給上訴人造成損失,應當屬于《合同法》53條規定的無效格式條款。

  1.6、被上訴人在宣傳資料中的說明具體確定,對上訴人決定購買該房產及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被上訴人上述宣傳應當視為合同內容,被上訴人現在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被上訴人的宣傳資料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判決書認定是“整體壞境的介紹,較為籠統”是明顯錯誤的,以上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商會大廈宣傳資料》證明。

  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范圍之內”售房,是錯誤的。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于x年9月23日簽訂《合作建房協議書》,被上訴人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被上訴人在和上訴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判決書認定被上訴人“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范圍之內”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避稅款’的收款人為被告”,是錯誤的。

  3.1、三張收據上的所有字跡均完全一致,均為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張晶晶所寫,張晶晶是代表被上訴人的行為,其法律效果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三張收據的簽字兩張為張晶晶簽字,一張為陳簽字,但法律效果都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3.2、上訴人三張收據上的金額(40792元、65272元、101947元)和上訴人提供的雙方簽訂的證據補充3《置業計劃表》上約定的(第一期40792元、預售證下來付65272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對應,上訴人是按照約定的置業計劃向被上訴人支付三筆購房款。

  3.3、上訴人收據中金額為40792元的那張收據上是陳簽字,沒有蓋章,但同樣合法有效。

  3.4、在三筆款中爭議的是40792元的這筆,這筆錢是打入了第三方(南寧市xx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住所地:南寧市xx區xx大道號國際城x號樓號。法定代表人:陳。)賬戶中,在庭審中被上訴人多次自認該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雖然收據上是寫的“購房服務費”但實際上是不會存在中介費及其它費用,因為上訴人和該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終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務協議,上訴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務,(需要強調的是,上訴人已經在南寧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控告該公司,據航洋國際物業反映從未出現過該公司在該注冊地址。),最開始被上訴人告知這筆錢是“避稅款”,故打入第三方賬戶,上訴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賬戶及接受在收據上載:“服務費”,綜上;上訴人是依照被上訴人的要求把錢打入了第三方賬戶,無論第三方賬戶是誰,上訴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法律應予以保護。

  以上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收據》《置業計劃表》《銀行交易單據》證明。

  4、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是錯誤的。

  4.1、被上訴人喪失商業信譽,上訴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再依約辦理按揭,合理期限后,被上訴人不恢復商業信譽,上訴人有權解除。

  4.1.1、上訴人依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置業計劃表》履行了支付義務后,其中有一筆款項依照被上訴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賬戶,但是被上訴人不承認收到其中一筆款項。

  4.1.2、原被上訴人在x年5月5日同意上訴人如是兩天內到達被上訴人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上訴人如期達到后,被上訴人違約,只同意退還全部購房款的部分款16萬6千。

  4.1.3、被上訴人意圖詐騙上訴人,索要2萬元的撤案費,說是其轉交給房管局,但實際上房管局收取的只是300元。

  綜上被上訴人不恪守誠實信用,喪失了商業信譽,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商業信譽的,可以中止履行。”上訴人不再依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買合同》辦理按揭手續,有法律依據。

  以上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錄音》和《電話通話清單》證明。

  4.2、被上訴人不承認收到三筆購房款,構成根本性違約,上訴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上訴人依照被上訴人的指定,把其中一筆錢打入了第三方賬戶,上訴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但是茲后被上訴人否認收到該筆購房款,致使上訴人無法依照合同實現目的,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四款: “當事人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關于根本性違約的規定。上訴人有權依照《合同法》69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

  以上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錄音》及《電話通話清單》證明。

  4.3、被上訴人逾期交房,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房期限是x年6月30日,只到x年8月10日開庭時,仍然未能交房,對方當事人當庭自認確實至開庭時也不能交房,自來水及燃氣管道均還未安裝,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交房。

  依照法律規定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約定:出賣人逾期在90天內,被上訴人承擔每日已付房款千分之五違約金。出賣人逾期90天以上,上訴人有權解除合同,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金為已付款的10%。

  以上有上訴人提交證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被上訴人自認證明。

  4.4、被上訴人存在詐騙行為。

  x年5月5日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被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天內趕到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上訴人依照被上訴人的要求兩天內趕到了被上訴人售樓部后,被上訴人違約,同時存在詐騙行為。

  以上上訴人提交《錄音》證明。

  4.5、上訴人已經行使單方解除權,合同已經解除。

  根據本案事實,上訴人行使解除權的依據在上文已經詳細論述了,第一、被上訴人存在虛假宣傳,第二、被上訴人售房時無預售許可證,第三、被上訴人喪失商業信譽,上訴人依法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合理期限被上訴人沒有恢復商業信譽,上訴人有權行使單方解除權,第四、被上訴人不承認收取到三筆購房款,構成根本性違約,上訴人有權行使單方解除權,第五、合同約定x年6月30日交房,只到x年8月10開庭,被上訴人的房子依舊不能完工,不能交付,構成違約。第六、被上訴人詐騙索要2萬元撤案費,存在詐騙行為,再次論述以下兩點:

  4.5.1、根據《合同法》第69條上訴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后,上訴人已經及時通知了被上訴人(x年5月5日電話中上訴人已經要求解除合同、同時本代理人也發送了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向公安機關及檢察院提起刑事控告),但被上訴人依舊沒有恢復商業信譽的任何行為,所以,上訴人有權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已經解除。

  4.5.2、根據《合同法》第94條根本性違約的規定,上訴人可以行使單方解除合同權。

  綜上:從本案x年5月5日的錄音中證明,上訴人已經行使了單方面解除權,所合同已經解除,這種單方解除權,不需要被上訴人同意,更何況在x年5月5日被上訴人也同意無條件解除合同。

  二、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

  1、被上訴人一審開庭時當庭提起反訴,在一審法院沒有做任何處理,判決書也只字不提。

  2、本案被上訴人有兩位代理人出庭,判決書上只載明一位。

  本案中,被上訴人開庭時出現兩位代理人,一位是廣西精一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勍勍律師,另一位是被上訴人員工陳姓經理,在庭審中,被上訴人員工自認兩點對于被上訴人不利的事實第一、本案爭議標的物房屋,是先預售后取得預售許可證;第二、合同約定交付期限為x年6月30日,但直到x年8月10日開庭時該標的物仍然不能交付。

  在判決中該陳姓經理,作為被上訴人代理人居然沒有出現,其自認事實也未有出現。

  3、本案x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x年10月30日后超過審限,x年10.8日后上訴人及上訴人代理人多次和主辦法官聯系,主辦法官表示判決書仍未寫好,但是當判決書送達到上訴人時,判決時間居然為x年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以上有上訴人保存的通話錄音證明,但為了顧全法律的尊嚴,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

  三、一審判決粗制濫造,極不負責任。

  1、 前文已經陳述的,不再重復。

  2、 本案開庭的《庭審筆錄》記錄錯別字層出,漏記十分多,可見法庭態度非常潦草,一審原告代理人已經仔細更正。

  3、 邱永生律師是執業律師,在判決書中稱其為實習律師,是錯誤的。

  4、 判決書中被上訴人基本信息營業執照注冊號未載明,不規范。

  5、上訴人是從海南省出發前往x市旅游,判決書稱上訴人是從黑龍江出發,和事實不符。

  6、判決書中稱查明“交房日期為x年6月30日”,于事實不符,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為“x年6月30日前”

  7、本案開庭時間是x年8月10日而判決書中載為x年8月6日,是錯誤的,有開庭通知書證明。

  四、被上訴人行為涉嫌詐騙罪,我們已經向南寧市青秀區、x市港口區的檢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我們要求民事糾紛得到合法、合理解決,否則上訴人必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在內的負責人刑事責任。

  1、被上訴人利用虛假宣傳,以欺詐的手段和上訴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2、被上訴人詐騙上訴人人民幣208038元犯罪既遂。(其中欺騙上訴人人民幣40792轉到案外人賬戶,茲后,不承認收到該筆款項,收據上有南寧市xx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簽字,如果真為陳所簽,應定性為共同實施詐騙行為,屬于共同犯罪,應當一同被追究刑事責任。)

  3、被上訴人詐騙上訴人人民幣20xx0元犯罪未遂。

  綜上,被上訴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購房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財物(其中208038元犯罪既遂,20xx0元犯罪未遂),數額巨大,被上訴人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224條與231條。

  以上有上訴人一審所提交所有證據及上訴人向南寧市青秀區、x市港口區檢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狀》證明。

  綜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判決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 篇25

  上訴人(一審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縣*鎮。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劉*

  被上訴人:葉*

  上訴人不服興安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請求:

  一、依法撤銷()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運輸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兩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同時又合伙營運一輛貨車,20xx年期間為公司運輸貨物,公司應支付運輸費5.8萬元。20xx年2月6日,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被上訴人葉*應得的運輸費2.9萬元經與其他款項一并清算后,公司應支付其3.7萬余元;被上訴人劉*應得運輸費2.9萬元,同時其對公司負有債務3萬余元,清算后劉某*對公司負債5.5萬余元。除劉*未親自參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東均在清算書上簽字確認。20xx年2月14日,兩被上訴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了內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訴人 劉*與葉*系合伙關系,葉*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劉*處分運輸費,劉*雖未親自參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內部清算,說明劉*對公司清算書予以追認;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可以抵消,行駛抵銷權系單方行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同意與否。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運輸法律關系因公司清算這一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變更和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再以運輸法律關系主張運輸費。然而,一審法院認為“清算書對已簽名的股東具有約束力,但由于原告劉*未參加該次清算,事后也未對該次清算結果予以追認,故該清算書對原告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及其標準明顯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違約問題,就無從談及支付違約金。第二,一審法院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沒有“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運輸法律關系已經消滅,一審法院以運輸法律關系做出判決與事實不符,且判決支付違約金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上訴人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相關知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二審民事上訴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狀 篇26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x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x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x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x)、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x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x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x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上訴狀 篇27

  上訴人(一審原告):,女,x年x月x1日出生,漢族,職工,住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男,1xx5年12月1日出生,漢族,職工,住。

  上訴人因不服x區人民法院(2x9)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x區人民法院(2xx9)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確認欠條的法律效力,改判由被上訴人履行還款義務;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請求,事實認定不全面且不清楚,沒有全面、客觀的認定證據,沒有公正的進行判決。

  一、 事實認定不清楚。

  一審認定:x年開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出現矛盾,上訴人多次到被上訴人所在派出所“鬧”,于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x年出現矛盾,上訴人多次到被上訴人所在派出所去找被上訴人要錢,被上訴人卻避而不見,打電話也不接,萬般無奈的種情況下才找到派出所所長,說明情況后,所長x處于同情才同意幫著解決,上訴人根本沒有“鬧”,而是去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向被上訴人要錢。

  二、欠條并非系受“脅迫”所為,相反,確實系被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什么是脅迫?是指為達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種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壓力或直接對他人身體施加暴力強制等的行為。

  首先,所長主觀上不存在“脅迫”的動機和故意,更沒有非法的目的。所說 “自行解決問題,否則,停止工作”的話,是履行職責的需要,沒有針對性,更沒有暗示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打欠條。任何人因個人的事情影響工作、違反制度,都可以用“停止工作”加以管理,行使職權。根據《民法通則》對脅迫的解釋,在主觀上應該有讓被上訴人打欠條的故意,被上訴人作出迎合性的表示行為,才構成脅迫。所長所說的“自行解決問題”的證言根本不具有讓被上訴人“打欠條”的故意與暗示,被上訴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解決如還清欠款或者先還一部分,或者協商等,而給上訴人打欠條完全是因為被上訴人存在欠款的事實。

  其次,所長沒有脅迫的因果關系。我去派出所找被上訴人要欠款時才認識所長,沒有必要去威脅、強迫被上訴人打欠條。

  再次,被上訴人頭腦清楚,是一個完全正常的人,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為人,根本不可能因為領導的幾句話而為上訴人打欠條,此時被上訴人應該清楚的知道其行為的后果。因此,被上訴人并非在脅迫下所為,而是基于實際欠款的事實而為,是被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所寫欠條應當受法律保護。

  三、證人與被上訴人關系密切,不能作證,或者其效力及其弱小。

  四、脅迫人不能做證人。脅迫主體與本案有密切聯系,不能做證人,自己脅迫自己作證。其后果卻毀了一張欠條的效力,這樣的后果是法律關系及其脆弱。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充分,懇請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 篇28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二環東路3號D座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歷下區七家村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年x月1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x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上訴狀 篇29

  上訴人:張,男,白族x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9872。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律師

  被上訴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8872。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20xx年1月5日、20xx年5月5日、20xx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借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借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采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于1997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于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于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參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制,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么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20xx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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