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精選6篇)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人(一審被告)鐘某某,男,漢族,1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鄧某某,女,漢族,1x年x月11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居委會某某路x號。
上訴人因不服廣東省某某縣人民法院(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廣東省某某縣人民法院(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x元(保險公司履行先行墊付義務);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于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于“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x1—1)“技術要求”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xkm/h”。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xKg”。第5.1.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x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xKm”。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于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x25x—x4)3.5條規定:“摩托車motorcycle”: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x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x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x條規定:“輕便摩托車moped”: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x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x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x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僅僅是“鑒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
此外,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于交警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說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于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鑒定意見,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分顯然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上訴人請求。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一月三十一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街x號,電話:
公司負責人:,支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黎,男,x年2月10日生,漢族,中專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區下路號附x號5棟x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男,x年2月7日日生,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xx市xx區下路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車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體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勝,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88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民初字第88號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
2、本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原審判決在審判程序和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的計算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上訴人于x年9月16日在一審中針對成蓉鑒()精鑒字第556號鑒定意見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要求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進行審定。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鑒定中心僅對第三項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作出鑒定。沒有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進行鑒定。由于原審原告患有右肝原發性肝癌,對護理依賴重新鑒定對查明本案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是必要的。經查,中益司法鑒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鑒定資質上有高低之分。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原一審判決對有異議的護理依賴作出了裁判,嚴重違反程序,沒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實。并且部分護理依賴也是按照30%計算,大部護理依賴才是按40%計算。護理依賴時限認定10年也過高,原審原告是60歲,癌癥是肝癌,存活年齡不應依據四川省平均年齡71.2歲計算。營養費,病歷醫囑和鑒定都沒有明確規定,不應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本省規定應當按15元/日計算。依照交強險條款責任免除規定和司法實踐,鑒定費屬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范圍,上訴人不應賠償,應由其他原審被告負擔。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xx市支公司
x年1月16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篇3
上訴人(一審被告)鐘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xx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鄧某某,女,漢族,xx年6月11日出生,現住在xx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居委會某某路7號。
上訴人因不服xx省某某縣人民法院()某某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xx省某某縣人民法院()某某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x元(保險公司履行先行墊付義務);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于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于“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第5.1.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于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xx)3.5條規定:“摩托車motorcycle”: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moped”: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僅僅是“鑒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
此外,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于交警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說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于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鑒定意見,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分顯然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上訴人請求。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關知識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未申請復核或者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于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入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復核。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次責任,同等責任。每種責任具體的承擔比例無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自己的實施意見時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需參照當地規定確定。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篇4
上訴人(一審被告)許波,男,1x年x月3日生,漢族,xx省xx市人,無業,住xx市xx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冇頭,男,1x53年11月3日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xx省商水縣人,無業,住xx市澗西區路xx村x單元xx1號。
上訴請求:
1、 撤銷xx市澗西區人民法院(x1)澗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判決書;
2、 改判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 一審訴訟費、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1、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主張原告的傷害系十年前交通事故造成的陳舊性骨折,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的辯解意見,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住院病案中“白紙黑字”清晰載明,被上訴人門診及入院診斷均為陳舊性脛骨骨折,怎么叫沒上訴人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呢。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的損害與上訴人沒有因果關系,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一審法院認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春交巡大隊已對事故中的責任進行了劃分,被告辯稱該認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管轄權、程序違法等辯解意見,因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明顯有誤,上訴人提交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交巡大隊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受理通知書和終止復核通知書以及復核申請書等證據,予以支持上訴人主張。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明顯與事實不符。
二、一審法院證據采信有違常理常識,責任劃分,顯失公正
本案明顯系被上訴人為了訛詐賠償而故意所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春交巡大隊第x11x3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濫用職權違反管轄原則以及處理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當日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理由如下:
1、該事故認定事實錯誤
x1年x月31日2x時許,上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太原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被上訴人由西向東步行橫穿馬路,致使與上訴人電動自行車“后部”相接觸,并非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前部”。
2、該事故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分擔顯失公正。
該事故責任認定書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第1款,認定上訴人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分擔顯失公平。
“過馬路,左右看”,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2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被上訴人突然橫穿馬路,違反了其“注意義務”,與上訴人所駕電動車相接觸,對事故的發生應負全部責任。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所駕的電動車相接觸,上訴人即停車,發現被上訴人“受傷”后,即送醫救治并擔任“護士”對被上訴人進行“護理”,雙方均未提出異議,均未報警,上訴人亦未有任何“變動現場”的行為。上訴人的行為并不存在絲毫違法之處,交巡大隊將“保護現場和報警”的義務全部歸責于上訴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第1款之規定,責令上訴人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分擔顯失公正。
3、該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存在的其他問題
(1)、管轄權問題。該起事故發生地點位于太原路廣州市場,而處理此起事故的位于谷水西大一物流的長春交巡大隊,是否符合及時便利處理原則,且通知上訴人送交事故電動車的是“長安”交巡大隊,而作出事故處理的是“長春”交巡大隊,故上訴人對作出事故認定的長春交巡大隊是否有“管轄權”提出質疑。
(2)、程序違法問題。該起事故發生于x1年x月31日,而“長安”交巡大隊于x1年x月14日通知上訴人將電動車送交事故處理大隊接受處理,而“長春”交巡大隊于x1年1x月3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2條、第4x條之規定,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沒有程序公正,何談實體公正。
綜上所述,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春交巡大隊第x11x3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顯失公正。請求復核,予以撤銷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春交巡大隊第x11x3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法認定被上訴人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x1年11月x日作出洛公交受字[x1]第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受理通知書。
由于,被上訴人濫訴在復核審查期間,即迫不及待地起訴,致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x1年11月1x日作出洛公交終字[x1]第x2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終止復核通知書。
一審法院采用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偏聽偏信,責任認定,顯失公正。
三、一審法院程序違法
1、經被上訴人申請,xx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委托鑫正法醫司法鑒定所對“王冇頭的傷殘等級鑒定”,該鑒定所于x2年1月12日進行了鑒定,并于x2年2月2x日作出洛鑫正司鑒所[x2]臨鑒字第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王冇頭的傷殘等級為X(十)級。上訴人對該鑒定提出異議并書面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而澗西區法院卻未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程序違法,對于涉及專門性問題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以彌補一審之失。
(1)、該起鑒定于x2年1月12日進行,當時,鑒定人聲稱“由于申請人未提供術前影像診斷報告及CT光片,應為陳舊傷;被上訴人在檢材移送之前聲稱“術前影像診斷報告及CT光片,不移送”;上訴人亦于當時提出異議,“主要檢材術前影像診斷報告欠缺,是否符合鑒定條件”。
(2)、該鑒定意見書在“檢驗過程”及“分析說明”中載明,患者自述、專科情況、手術記錄以及鑒定人員分析說明:均表述被上訴人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脛腓骨遠端骨折”。故即使,被上訴人被評定為“X(十)級傷殘”的意見,與上訴人沒有因果關系。
(3)、該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中所載:“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脛骨兩斷端間僅存的少部分骨痂斷裂”,缺乏證據支持,不具有客觀性,屬于主觀臆斷。
“因本次”,沒有事實依據;
“交通事故”,沒有事實依據;
“脛骨兩斷端間僅存”,沒有事實依據;
“少部分骨痂斷裂”,沒有事實依據。
影像診斷報告及CT影像單,以及手術記錄報告入院記錄:均沒有提到“少部分骨痂”部位;此次鑒定又主要是依據上述檢材(術前影像診斷報告及CT光片)發表意見,僅從鑒定人的“肉眼”如何能夠“由表及里”的看出,“少部分骨痂”是此次斷裂,還是“此次交通”事故斷裂。“入院記錄”現病史中清晰載明:“拾年前患者系交通傷致脛腓骨骨折”,“手術記錄”中未載“骨痂”一字眼,該鑒定憑什么認為“少部分骨痂”不是那次完全斷裂,還僅存了少部分沒有斷裂?憑什么認為是“因本次”“交通事故”斷裂?
綜上所述,上訴人在一審期間已經提出申請,請求涉案醫師及鑒定人出庭作證,但一審法院未予通知,程序違法,采信鑒定意見,違反訴訟證據采信規則。
2、針對上述疑問,上訴人依法向xx市司法局提出投訴,請求鑒定人本著對鑒定意見負責的態度,依法出庭作證,自覺接受監督,并承擔嚴重不負責或者故意做虛假鑒定的錯鑒責任。同時于x2年4月x日申請法院中止訴訟,法院于x2年x月3日突然作出判決,過于“唐突”。
3、由于被上訴人的傷情系十年前因交通事故的陳舊傷,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供相關病歷,被上訴人拒不提供,故意隱瞞重要證據,涉嫌偽證,以訴訟騙取損害賠償,而經上訴人異議及申請依職權調取,法院仍然對于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偏袒,對于上訴人的合理訴請,閉目塞聽,顯失公正。
綜上所述,侵權案件賠償責任之承擔需要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而本案中上訴人沒有違法行為,主觀上亦無過錯,被上訴人的損害是1x年前的陳舊傷與本案之“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七月十六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篇5
上訴人:,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xx市回族區貨棧街號。
被上訴人:,女,漢族,x年5月1日生,住xx市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號。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漢族,住xx市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回族區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周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雇傭關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xx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雇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后,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列明當事人。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而肇事司機、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拒不承擔任何責任,嚴重錯誤,致使適用法律錯誤。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被上訴人申請一審人民法院進行殘鑒定時,未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一審法院就徑直委托xx市隴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審法院未經雙方協商就徑直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上訴人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嚴重錯誤,被上訴人的傷情根本不構成9級傷殘。顯然,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判不論決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且程序違法,因此,上訴人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篇6
原告一:楊,男,身份證:
住址:xx省商丘市
原告二:xx市
住所:xx市溫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xx市新城東興南路號,電話:
被告一:,男,身份證
住址:四川省富順縣
被告二:xx市
住址:xx市xx區車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
住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被告四: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地址:xx市珠江新城華就路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連帶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58938元,評估費2800元;
2,判決被告四在交通強制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3,判決上述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分許,原告一駕駛原告二所屬的車輛浙C13重型半掛引車在廣惠高速公路自惠東向方向正常行駛;被告一駕駛車牌號為粵重型半掛引車也行駛在廣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駕駛車輛與原告同方向自惠東向方向行駛,由于被告一駕駛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粵AD1車輛與浙C1重型半掛引車發生碰撞,經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一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車輛開到華南地區唯一有資質維修此類車型的優駟達商用車服務有限公司(一類機動車維修公司)進行維修,維修期間原告委托了xx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之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車輛拆檢后經鑒定,車輛損失總價為58525元(見穗華價估(新)〔),而實際維修總價為58938元。
經查證,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請的司機,事故發生時正在執行被告二指派的運輸任務。而肇事車輛粵AD1重型半掛引車屬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險人直接向被告四購買了交通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現原告的車輛已修復,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共計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原告以實際損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賠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法院提起訴訟,請貴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
相關知識
一、起訴要符合哪些條件?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誰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1、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要求賠償應由該財產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三、可以將誰列為被告?
1、肇事機動車駕駛員。
2、在道路上違法設置障礙物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3、在道路上違章停車從而引發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
4、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
5、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
6、肇事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有關保險公司。
7、掛靠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包括單位或個人)
8、借用他人身份證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掛靠關系處理。
9、登記所有人與他人簽訂協議轉讓機動車的所有權,未到機動車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登記所有人與受讓人;
10、汽車銷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權方式,由買方分期付款購買機動車,只告買受人;
11、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告承租人;
12、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的,告車輛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
13、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不能列為被告。
14、機動車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間,承修人、保管人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告承修人、保管人,不能告機動車所有人
15、機動車駕駛員執行職務或者從事雇傭活動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告駕駛員所在單位或雇主;
16、其他違法、違章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有關單位、車輛所有人和個人。
四、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1、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五、訴訟請求要合理
訴訟請求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持,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