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離婚(通用4篇)
民事起訴狀離婚 篇1
原告:張小三 ,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工,住所地: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中山路1號,聯系電話:110119
被告:李四娘 ,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工 住所地: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中山路1號,聯系電話:110119
訴訟請求: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女兒 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300元撫養費;
3、承擔共同債務、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4、本案訴訟費用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 年經父母介紹相識,經過短暫接觸后,為了單位分房需要,在沒有深入了解的情況下領取了結婚證。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對原告漠不關心,對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原告在婚后對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顧孩子,孩子入學都由原告接送,特別是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從來都沒有就共同生活與原告進行商量,家庭生活一貫自作主張。婚生女兒 20xx年10月5日出生,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顧。原告認為雙方之間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只有一紙婚姻證書,而從來沒有夫妻關系的實質內容,繼續維持這種夫妻關系對原告來說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痛苦。
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婚前沒有感情基礎,婚后又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沒有和好的可能,依據《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如訴請,以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
此致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起訴人):張小三
年 月 日
民事起訴狀離婚 篇2
原告:馬某,女,
被告:張,男,x年 日生,漢族,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
(2)雙方所生小孩 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用;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價值約為 萬元);
(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自x年月在同建立戀愛關系,x年底在一起共同生活, 20 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因被告有
缺陷方面的疾病,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諧,雙方感情一般。
對被告所患的疾病,原告一直希望被告積極治療,但被告卻無動于衷,逃避問題的解決,為此,在和原告生活的幾年當中,雙方多次發生矛盾。多年來,原告只能委曲求全,內心壓抑。
被告大男子主義思想嚴重,雙方相處近6年來,每次發生矛盾,無論誰對誰錯,大事小事,幾乎都是原告先去和被告緩和。在家庭生活中,被告從不允許別人指出他的缺點及不足。多年來,為支持被告在事業上的發展,原告尾隨被告各地奔波,多次放棄了自己的工作,無怨無悔。而自從x年月來到后,被告當上公司老總,從此,自負的本性便更加暴露出來,對原告說話常用命令口氣。x年日,雙方在看中一處住宅,盡管原告的母親拿了萬元給被告用于付首付款,但在簽合同時,被告卻根本不考慮將原告列為共有人,其自私的心態可見一斑。
原告懷孕后,對于原告在懷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身體不適,被告較為冷漠,從不表示關心,哪怕是為原告做過一頓飯,被告都不愿意。原告懷孕7個多月時,母親到昆明照顧,距離預產期還有多天時,被告的母親和大姐也從河南來到了昆明,被告的家人認為原告母親的到來,壞了他們家鄉河南的風俗。20 年 月日,孩子,便是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出生的。
當原告剖腹產后還不到24小時,被告的大姐便與原告的母親發生頂撞和爭吵,為此,被告及其母親數落原告,并稱永遠不讓原告之母踏進他們毛家半步。被告同時向原告的母親說了不少狠話。
被告將錢財看得太重,幾乎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原告生小孩是剖腹產,生孩子后很長時間身體一直虛弱,需要就醫吃藥、加上孩子的費用,各方面生活開銷都加大。但孩子出生后被告一方面是多月不回家,對孩子的情況毫不關心,一方面卻不分青紅皂白就責怪原告亂花錢,并要原告向其出示開支明細。原告只得將開支明細發給被告審查。孩子生病時,被告關心的不是孩子的康復,不了解孩子的病情發展,但卻非常關心孩子醫療費花費的數額。
如前所述,因為被告患有生理疾病,原被告間長時間都是處于分居狀態。小孩的出生,更促成了原被告間分居狀態的持續。婚姻生活及孩子的出生,似乎并未促成被告心態及角色的轉變,被告不會想到作為丈夫應關心妻子,作為父親應照顧孩子。從孩子出生2個多月起被告便沒再看過孩子一眼,即使孩子晚上哭鬧再厲害被告也不聞不問。后來,僅僅是因為原告表達了不滿,被告就離家出走。被告離開原告及小孩,拋妻棄子,沒有給過原告一個電話或短信。孩子出生百天、兒童節,打預防針,被告也從未出現過。
x年月,因被告離家出走不歸,事實上原、被告雙方已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和被告的婚姻關系。但因原告沒有注意收集和被告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未能向法庭舉證,同時,因被告出于報復心態,不同意離婚,原告的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持號《民事判決書》為證)。
至今,孩子也已經歲零個月,被告雖然不同意離婚,但被告仍然不盡父責,不履行夫責。事實情況是,原、被告雙方依然互不見面,雙方的婚姻關系,至今并未有任何改善的跡象,為此,原告只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 月 日
民事起訴狀離婚 篇3
原告:王某,男,漢族,x年8月17日出生,住xx市東段72號開元小區2號樓。手機:
被告:米某,女,漢族,x年5月19日出生,住x局友誼東路家屬院,手機: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一、 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 二人共同財產均分;個人物品、影訊資料、證件歸個人所有;
三、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年8月16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相互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生活中發現被告性格、生活習慣、為人處世、對待親人等方面差異很大;無法溝通,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導致感情日益淡薄。婚后被告經檢查(因婚前一直拒絕進行婦科檢查)發現患有婦科疾病加之其心理障礙,所以,從x年8月26日至今雙方之間既無親密行為,更無性生活。從婚后不同床居住,到x年8月被告離家至今,我們因感情不和實際分居已兩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了。由于雙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將“離婚”二字當口頭禪,去年給原告母親發短訊說“好合好散”要與我離婚(證據一),根據她提出的離婚要求,原告于x年10初起草了《離婚協議書》送交被告,但其故意拖延、不予表態,而其實際上在做著離婚準備,為達到離婚之目的,她卻采取了先下手為強的如下行動:
1、被告又將婚后家庭共同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原告方為與被告結婚,從裝修新房、辦婚事(含彩禮3萬)已花費二十余萬元,而今落個人財兩空。婚前被告就將原告家的全部家具家電拉回她家,計有(海爾冰箱、松下洗衣機、東芝50寸背投電視機、格蘭仕微波爐、美的飲水機、音響5.1聲道、1.5米大床、1.0米小床、床墊、沙發、茶幾、得意灶具、帥康抽煙機、西貴電熱水器、落地窗簾等);婚后被告于 x年 8月25日當我不在家時,將我們新婚不久的夫妻共同財物非法轉移一空(證據二)至今未歸,據說是分兩輛車運走的,包括:汽車(鑰匙、發票、產權證)及婚房內的部分家電、家具(證據三)包括原告的身份證,不知去向,被告的行為實現了其金錢至上、物質第一的價值觀。
2、嚴重侵犯我的名譽權。被告為了達到離婚之目的,不惜采取造謠污蔑的手段,對我進行人身攻擊,致使我的名譽權和身心受到極大的損害,使我非常苦惱,抬不起頭、說不起話,在單位和社會上造成極其負面的影響。被告的行為充分反映了她冷漠無情、損人利已的人生觀。
3、由于被告婚后對家庭極不負責的態度和其為所欲為的行為,已經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對我和家人(父母、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造成不可彌補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原告實在無法忍受,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婚姻關系名存實亡。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由于婚前彼此不夠了解,缺乏感情基礎;婚后因雙方的人生觀、價值觀存在差異,既無法共同生活,更無法建立感情。且被告亦多次提出離婚。為了使原告早日從痛苦的婚姻中解脫,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某
x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關知識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事起訴狀離婚 篇4
原告:,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身份證號碼:。
被告:,女,漢族, 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證住址:,現住。聯系電話:。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被告離婚;
2、判決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女兒由被告撫養,各自撫養子女的撫養費由各自承擔;
3、判決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同年XX月XX日,雙方于婚姻登記部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生育兩個子女。兒子,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兒,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又一直分開兩地工作少有時間相處,雙方夫妻感情越來越淡。XX年XX月,原告發現被告竟有外遇,被告與該男子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系。經原告以家人多次勸告,被告卻仍不知悔改,致使原告以及家人對被告已徹底失望。
從XX年至今,原告與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有余。在這期間,被告未向家里寄過分毫生活費,小孩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各項支出均由原告一人承擔。因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與被告曾于XX年XX月XX日達成離婚協議,準備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離婚協議簽訂后,被告又以各種借口推托,至今未與原告到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X年XX月,被告擅自將女兒從家中帶走與其一起生活,由其獨自撫養。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雙方也就子女的撫養達成一致意見,但被告卻遲遲不協同原告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鑒于此,原告現唯有向法院起訴,懇請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清遠市陽山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