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范文大全(精選25篇)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申訴人:,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電話:
被訴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一、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400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間申訴人墊付的社保費2,052.84元;
三、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四、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資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x年12月7日入職被訴人,擔任商場部銷售員,月工資2,800元(基本工資2500+300元車補)。x年7月,被訴人將申訴人調入團購部。x年9月7日,被訴人將申訴人辭退。申訴人認為,被訴人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一、申訴人入職后,被訴人一直未與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曾于x年8月擬與申訴人補簽勞動合同,但申訴人簽名后,被訴人并未向申訴人提供其簽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訴人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400元(2800元8個月)。
二、申訴人在職期間,被訴人一直未為申訴人繳納社保,申訴人被迫通過另一家公司自費繳納社保,其中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共計2,052.84元,該社保費應由被訴人向申訴人返還。
三、x年9月7日,被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申訴人違反公司制度為由非法辭退申訴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訴人應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訴人x年7月的工資,被訴人僅支付1360元。被訴人辭退申訴人時,也未結清申訴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資,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資共計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資2800元,9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5/21.75=643.68),同時,被訴人應依法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 元。
因此,申訴人特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日期:x年 月 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2
勞動保障監察申訴書
投 訴 人 姓 名與身份證一致性別 身份證號必須填全
聯系電話 必須真實、有效
通 訊
地 址必須詳細、真實、有效郵 編
被投訴人 名 稱
(姓名) 必須全稱住 所主要生產、經營地址
主要負責人姓 名 性別 聯系電話
郵 編
請求事項:(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資、被克扣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最低工資差額XX元。
二、依法辦理X年X月-X年X月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三、依法訂立、返還勞動合同。
四、依法退還押金XX元、扣押的證書、強迫集資入股XX元。
五、依法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六、其他。
事實與理由:(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我于X年X月進入該單位,在XX部門(崗位)從事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參加社會保險,每月工資XX元。(以下根據請求事項寫明有關事實經過)
1.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扣押勞動合同。
2.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證書,以何種形式集資入股XX元,是否開具收據。
3. 單位以何理由拒絕辦理社會保險,是否要求過提供辦理保險的材料。
4. 單位何時、以什么理由扣減或拖欠工資XX元,是否開具扣工資的書面決定,是否開具欠工資的欠條。
5. 單位工作時間、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時間加班、加點,累計小時,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資的,自己計算單位還應補發加班工資XX元。
6.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是否出具了書面決定,什么原因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 其他情況。
說明:
1、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投訴人無法定保密義務,投訴人堅持要求保密,則視為舉報處理。
2、投訴人所填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必須真實有效,否則由其本人承擔有關內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閱讀并認可以上說明。
投訴人(簽名):劉
20xx年 XX月 XX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3
民事申訴書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由宋負責撫養,嚴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作為宋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年12月起計至宋xx18周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嚴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應當支付給宋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x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帳戶內余額14390.25 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申訴人嚴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應該由嚴負責撫養。
由于宋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自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4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5
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某某醫院。住所地:xx省xx縣婁山關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院院長。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漆某某,女,漢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案 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之間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7月3日作出的()遵市法民終字第314號民事判決,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判決和裁定:一是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二是適用法律錯誤。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20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申請的;……(三)申訴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以及該法第200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申訴人現依法提請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請抗訴》;
2、請求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訴人不合理的一審訴訟請求。
申訴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原一二審判決對“傷殘等級”認定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之規定,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可原一二審判決卻認定被申訴人的損傷為“工傷傷殘九級”,以致認定案件基本事實錯誤。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共有三類傷殘鑒定標準,一是《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三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但是,三類均有嚴格的適用范圍。在這三類鑒定標準中,工傷等級的鑒定標準最低,可人身損害的等級標準卻較高。根據被申訴人的傷病情況,其行腹腔鏡下異物取出手術,完全符合“工傷九級”的鑒定標準,但是,由于本案不屬于工傷,故不能夠認定其“工傷九級”的鑒定意見,原一二審判決采信被申訴人“工傷九級”的鑒定結論嚴重錯誤,本案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定標準”進行鑒定。但由于在此之前已經委托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被申訴人的損失情況達不到傷殘十級鑒定標準,因此,被申訴人便要求鑒定機構按照工傷進行了評定。
2、原一二審法院對被申訴人的“居住地”認定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居住的農村,是屬于農村居民,且有戶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原審法院卻認定為“城鎮居民”,并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進行判決,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在一審過程中,被申訴人雖然提供了一份xx縣大漢松骨保健會所和元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但其證明內容也不能夠證實其居住在城鎮的事實,xx縣楚米鎮元田村位于xx縣城附近,該證明的內容首先不真實,同時也不客觀,而且,被申訴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夠得出居住在城鎮一年以上的結論。故,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的居住地情況為城鎮事實錯誤。與此同時,原審法院認定“被撫養人”居住地也為城鎮,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撫養費也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被申訴人的“醫療費”認定事實錯誤。第一、原一二審法院酌情認定被申訴人產生了醫療費20xx元錯誤,且無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原則,被申訴人主張醫療費用,就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明,可是,原一二審法院卻在沒有任何依據及發票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訴人在近兩年的時間內產生了醫療費20xx元,以致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第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為取出紗布產生了醫療費14558.40元事實錯誤,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醫療費發票12張記載,雖然總計金額為14558.40元,但是,其住院及術前檢查的費用合計為11750.80元,對于其他的費用部分,被申訴人一是沒有提供相應的病歷證明于損害相關,二是根據發票記載的藥品名稱體現,多數是屬于支路婦科病及其他的檢查產生,與本案的醫療損害行為無關。故,原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的醫療費用為16558.40元事實錯誤。
4、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事實錯誤。首先,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10536.9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鑒定費1200元有異議。認為:一是誤工費不應當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認定,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二是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當得到支持,且不能夠按照城鎮消費性支出計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標準;三是精神撫慰金也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被申訴人必須是達到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后,人民法院才能夠酌情裁判精神撫慰金。
除此之外,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護理費4727.34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11750.80元”沒有異議,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
二、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原一二審判決適用“職工工傷鑒定標準”法律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糾紛,原審判決適用《工傷鑒定標準》,判決申訴人承擔“工傷九級”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是按照工傷計算,那申訴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項目就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被撫養人撫恤金等等,并不是賠償殘疾賠償金。可原一二審法院在認定工傷九級鑒定標準的同時,又按照了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進行計算,并判決上訴人賠償一次性殘疾賠償金(4年20667.07元)82668.28元 ,以致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2、原一二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適用法律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及撫養人均居住在農村,是屬于農村居民,且有戶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原審法院對被上申訴人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均按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和判決,其適用法律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對于傷殘賠償金82668.2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以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條件是:被申訴人必須達到最低的傷殘程度,如果達不到,即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其次,對于被申訴人主張的誤工費10536.90元,由于被申訴人是農民,且自己陳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務員,故依法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審法院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適用法律錯誤;第三、對于鑒定費1200元,因是按照工傷標準進行鑒定產生,該費用的產生與申訴人的醫療行為無關,故依法不應當采信。第四、對于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出庭產生的費用700元,因采用的是工傷鑒定標準,與案件醫療糾紛無關,原審法院判決申訴人予以承擔,也同樣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現依法提出申訴,請求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請抗訴,并支持申訴人訴請為感!
此 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xx縣某某醫院
(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年八月十三日
附:1、本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申請人組織機構代碼證、醫療機構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
3、一二審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書、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6
我項目已于x年5月12日接到貴單位關于《太原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來文,經過公司領導班子與項目成員共同討論決定對該文件相關處罰內容做出以下申訴:
一、我公司于x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關于x年11月7日前該工程手續未齊事項并不知情。
二、作為本工程的施工單位,自從x年11月7日入場至今,由于該工程手續未全一直處于停工狀態,我公司并沒有在無手續的情況下繼續施工。
三、貴單位文頭所寫處罰來由為:x年4月18日在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施工。該違規情況是由太原建工集團公司造成的,與我單位并無任何關聯。
四、由太原建工集團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違規處罰不應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并未違規。而且該單位手續未全進行施工造成的惡略影響,還會使我單位“青年文明號”企業的形象受損。
盼貴單位能夠采納我公司的申訴,我公司會積極配合太原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工作及調查,貴單位所指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我單位也會在最短的時間內補齊,并保證手續未齊之前絕不施工。
山西xx集團有限公司
x年五月十二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7
請求事項:
1.要求被訴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的加班工資x元;
2.要求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一個月經濟補償金x元;
事實和理由: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申訴人于x年x月x日進被訴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x元。x年x月x日,被訴人口頭通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x月x日被訴人向申訴人開具退工單,被訴人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申訴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間累計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雙休日加班x天),被訴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資。
申訴人認為:根據《勞動法》、《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安排雙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資標準的%支付。現被訴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故要求被訴人依法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x元。根據《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現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已滿x年,故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x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金x元。
綜上,申訴人向貴會提出申訴,要求依法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空白)
申訴人確認以下為文書送達地址:
申訴人名稱:張某 文書送達地址:虹口區*路*號*室 郵政編碼: 被訴人名稱:某某電器有限公司
文書送達地址:楊浦區*路*號 郵政編碼: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張某(簽名或蓋章)
x年10月10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8
申訴人:劉男生于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機械配件廠職工,住xx市小溝鎮喬莊。被訴人:xx市機械配件廠(以下簡稱配件廠),法定代表人杜繼進,職務廠長,住院內。
申訴請求
1、請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2、由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醫療費1270.50元,護理費400元,誤工費500元,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100元。3、案件受理費、處理費,傷殘鑒定費由被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x年3月11日到配件廠從事沖床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時許,申訴人劉在從事沖床工作中被沖床沖傷左手三個半指頭,后被同事送往中醫院治療,出院后,劉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勞動局調查取證,同年9月14日勞動局對劉作出諸勞社工定字()38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劉因工受傷,配件廠為事故單位。配件廠對此不服,遂訴至xx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后,維持了勞動局對劉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后配件廠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諸行初字第37號行政判決,又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經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說明劉是因工受傷,一切費用應該有事故單位配件廠賠償。?
為繳護劉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處理。?
此致
市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
附:本申訴書副本份
申訴人:
年月日?
提交仲裁申訴書注意以下幾方面內容:
(1)申請仲裁的案件必須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務爭議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提出仲裁申請的,必須是該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朋友、同事、家屬都不能替代申請。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有明確的被申訴人和爭議事實,有請求仲裁的具體要求和理由。
(4)必須在法定申訴時效期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訴人數提交副本。如果申請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當事人應推舉代表參加仲裁,申請仲裁時應提交全體爭議當事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9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6年11月8日作出的(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x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飛通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飛通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于飛通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飛通公司何干?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6)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0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市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余 廠長 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鄧 局長
申請人不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不服()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遺漏了當事人xx市糧食局被告主體存在錯誤,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兩項為新的賠償請求錯誤,賠償7860元利息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x年至今幾年申請人在最高法院申訴登記,福建省高院駐最高法辦x年12月29日開出轉辦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目:“當事人申請再審”,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依法依規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項:
1、依法確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遺漏xx市糧食局被告案件中主體存在錯誤,程序違法,依法追加糧食局為被告,裁定發回重審。
2、依法確認扣押工商“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依法確認賠償霉爛、變價款7860元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請人農村信用社貸款利息給予賠償。
4、依法撤銷()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部分錯誤,申請依法立案再審。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工商處字()第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供認:“x年八月十一日,根據舉報,我局檢查大隊協同糧食局在塘境內當場查獲塘農場糧食加工廠承包人余無糧食銷售統一發票,販運糧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協同糧食局執法,那么糧食局是侵權主要責任人。
在x年8月11日晚上申請人將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裝運外地銷售,在塘通往316國道途中,本市大竹鎮龍潭村三叉路口,xx市糧食局付局長黃細華帶隊非法設卡,攔劫申請人去路,申請人出示了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省農墾局開具的“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等合法手續。黃細華認定無效,叫來xx市公安局兩名警察,叫來了工商局315大隊長鄭仕海、葉國勇,將12700公斤大米搶劫去,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帶隊三人,糧食局黃細華指派三人和塘糧站人員到塘農場糧食加工廠以“非法收購谷子”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糧食局掄走了糧食加工廠鑰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營業執照,證實工商局與糧食局是聯合執法的事實。根據“邵公辦信()67號”信訪事項告知書,認定黃細華是履行職務行為,糧食局就是本案侵權責任人。在1號判決中、67號判決中沒把xx市糧食局追加為被告,案件主體存在錯誤。違反了《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沒追加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為。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申請再審的案件:第四項規定:“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事當人的:”本案符合法規再審條件的規定,申請再審。
二、67號判決認定扣押營業執照為新的賠償請求是回避事實錯誤的。在一審判決書中第5頁第22行提到:“原告補充提交行政賠償的證據:1、行政訴訟、撤訴申請書、行政裁定書。”三份補充證據是證實當時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行政侵權行為的事實,在一審判決書第8頁第17行認定,原告舉有的補充證據1、不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采納。而不是二審認定的扣押營業執照是新的賠償請求說詞,扣押營業執照是屬于行政侵權行為范圍、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一目:“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規定”。二審不發回,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審。二審并稱對上訴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這是二審在歪理邪說。
對于加工150萬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潤,二審認定為新的賠償請求是錯誤的。本案一審判決中第3頁第28行訴稱:“x年8月10日,經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批準,原告每年可加工自產稻谷150萬公斤,且可向省內市場流通”。第4頁第16行訴稱:“但從被告沒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產至今,無法每年加工150萬公斤稻谷,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證明申 請人在一審中有提出該項請求。一審在第9頁第3行稱:“本案訴訟焦點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廠房、機器設備、原告完全可以根據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的精神,繼續加工150萬公斤自產糧,其可得多少利潤或者專損,均與本案訴訟焦點無關。”這是被申請人錯誤處罰直接聯帶法律責任的因果關系,一審說成與訴訟焦點無關,是一審胡言亂語,在沒收和查封行政處罰案件中,確認“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無法律效力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再進行經營,不就是重犯嗎?重犯是要加重是處罰,這是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一審對法律最基本知識不懂嗎?這是一審胡說八道。而只有確認行政處罰是錯誤的,被撤銷后,在進行經營是合法、受法律保護,一審不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二審認定:“原告在一審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是錯誤的,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剝奪申請人訴求是錯誤的,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這是被申請人作出的錯誤行政處罰,給申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必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審是包庇、袒護被申請人的事實,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沒發回重審,確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搞張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既是新的賠償請求,就“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沒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屬于瀆職行為。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五項:“對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本項符合法規申請再審規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三、對在1號判決中遺漏了45000斤谷子折價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間的利息沒給賠償。5000斤霉爛 谷子折價2500元,加上降價款5360元,兩項共7860元賠償款按人民銀行利息計算賠償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他是面向各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國有大型企業發放貸款,他的貸款利率極低。對于我們農村小企業是不可能貸到款,而塘只有農村基金會、農村信用社,要求按當時申請人向塘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給予賠償這是公平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針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中遺漏當事人存在主體錯誤,以及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說詞。認定事實錯誤,使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根據高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審,為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懇請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審理本案。
致此
申請人:xx市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余
x年1月10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1
申訴人:王,女,漢族,x年8月16日生,xx省新村x村村民,住該村。
被訴人:朗,男,漢族,x年1月14日生,xx省新村x村村民,住該村。
請求事項:
一、依法認定被訴人雇傭申訴人的行為是非法用工行為;
二、被訴人賠償申訴人一次性賠償金161240元;
三、被訴人賠償申訴人安裝前肢假肢之輔助器具費用56000元;
四、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5000元;
五、被訴人支付拖欠工資521.8元;
六、因本申訴所必需的查詢費、鑒定費等由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
事實和理由:
被訴人系經營塑料桶板制品制造的個體工商戶,擁有制造塑料桶板制品的機器多臺,平時雇傭十余人進行生產。原告受雇于被告從事生產活動,工資形式為計件工資,月工資1000余元。x年3月13日晚11時許,申訴人在為被訴人從事制造塑料洗衣搓板工作中,不幸被機器壓傷右手及前臂。傷后,被訴人即將申訴人送往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給予右前臂遠端截肢術,被訴人墊付了醫藥費。x年四月八日,經臨沂沂蒙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申訴人的損傷為五級傷殘,以后需要安裝假肢。
就申訴人傷殘賠償金數額和安裝假肢費用問題,申訴人多次和被訴人協商未果。x年5月19日,申訴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得知,被訴人經營期限自x年8月8日至x年8月7日。經營期限屆滿后至發生申訴人生產事故之日,被訴人未辦理新的生產經營營業執照。
綜合上述事實,申訴人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訴人在無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雇傭申訴人從事生產活動系非法用工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承擔申訴人訴請的賠償責任。鑒于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現申訴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貴委提出本申訴,請予以支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王
x年五月二十二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2
申 請 人:張,男,x年6月27日生,漢族,農民,雙峰縣人,住雙峰縣石牛鄉山口村湖洲組
被申請人:蔣,男,1x年7月29日生,漢族,農民,雙峰縣人,住雙峰縣永豐鎮諸家侖村蔣家組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雙峰縣人民法院(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裁定中止本案的執行,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峰縣人民法院(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再請申請,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首要事實就不成立,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申請人根本不是雙峰縣人民法院(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人也沒有對該判決書提起上訴,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峰縣人民法院(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的事實,根本不成立,缺乏任何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地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單據為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只提供一張雙峰縣中醫院財務科出具的白紙證明,病歷也只有入院記載卻無病案首頁,其沒有提交注明醫藥費數額與住院天數的住院醫藥費發票,也沒有提供記載有出院時間與住院天數的出院病歷,更沒有提交用藥清單,其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的住院天數也只有12天。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療賠償暫行規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皮膚損失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肢體皮膚損傷后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本次事故中,另案的王芳成存在骨折需手術治療也只住院41天,被申請人僅下肢皮膚損傷卻住院71天,特別是被申請人x9年9月12日就已住院,而其x9年9月13日的X線照片診斷書上卻沒有住院號、科別、病室與床號的記載,其x9年9月27日的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一欄中也沒有住院記載(一般住院均記載為住院),可見,其根本沒有住院,雙峰縣中醫院的證明明顯是虛假偽造的。同時,被申請人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的門診醫藥費收據沒有相應的病歷與X線報告單相輔證,究竟是治傷還是治病也無法確定。因而,被申請人的醫藥費損失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
2、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療賠償暫行規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定,皮膚損失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定,肢體皮膚損傷后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同前面的理由,被申請人住院時間的確定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誤工時間與護理期限的確定以及誤工費與護理費的計算也同樣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3、雙峰縣永豐鎮諸家侖村蔣家組為農業行政村,被申請人的病歷上記載其職業為農民,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為城鎮居民,原、二審法院按城鎮標準計算其誤工費與護理費明顯缺乏證據。
綜合以上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損失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損失的認定缺乏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被申請人受傷產生的醫藥費屬其損失范圍,其要求申請人與劉國軍、王龍飛賠償,彼此之間形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但是,劉國軍承擔足額賠償被申請人全部損失后,此損失由被申請人全部轉移給了劉國軍,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對于其來說已不再存在。劉國軍與申請人之間責任的劃分與損失的追償則是另外一種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主體都發生了變化,與本案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已從連帶責任人劉國軍處獲得了足額賠償,其不再存在損失,無權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復索賠,其起訴申請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作為連帶賠償責任人的劉國軍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了自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無權要求被申請人返回,只能另案起訴向申請人追償。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25099.57元,連帶賠償責任人劉國軍已一次性賠償其7x0元后,還判決申請人賠償其8749.27元,明顯違背法律規定。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是一種行政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一種民事證據使用。其不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的證據范圍,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申請人只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圍繞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其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駁,人民法院就必須予以審查。原、二審訴訟中,申請人提交交警部門據以作出責任認定與劃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平面圖》并提出其記載的數據無法互相印證與自圓其說顯然是虛假偽造的,指出交警部門遺漏了現場部分車輪拖痕與車上散落物,證據收集欠客觀全面;未對被申請人劉國軍的車輛進行車況與車速鑒定,程序違法,對被申請人王龍飛的違章行為認定欠全面客觀與缺乏證據;混淆輪胎拖痕與車身外側的概念與區別,對申請人違章行為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考慮申請人違章行為的過錯程度與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關系,責任劃分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規定,申請人反駁的理由已完全足夠充分,原、二審法院未經審查直接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證據采信錯誤。
3、交強險是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義務,發生交通事故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的法定行政義務,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義務。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力與因果關系,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此行為無需承擔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同時,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交警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2倍的罰款。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國家設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最終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雖然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規定賠償。但是,該規定是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對于本案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則不適用。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無權進行司法解釋,其《指導性意見》應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只能就法律適用作出具體指導意見,絕不能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給公民創設民事義務。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且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相抵觸,依法無效。何況,該條也只規定沒有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先在該車應當投保最低責任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我國目前的交強險保險條款明確約定,醫療費保險限額無過錯責任為1000元,據此,申請人未投保交強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擔1000元的醫療費賠償責任。原、二審判決既適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規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請人先賠償醫療費8258元,又要求申請人先在過錯責任的限額內賠償被申請人醫療費1742元賠償責任,毫無法律依據,且判決適用依據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合前述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四、原、二審判決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原、二審訴訟中,法院對申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質證意見未作評判,原、二審判決對申請人提出的“雙峰縣交警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責任劃分顯失客觀公正;上訴人不應負此次事故的責任”的口頭辯論意見沒有任何表述,明顯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二審判決明顯遺漏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二審法院對申請人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未予審理,明顯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本案本質是劉國軍與被申請人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的目的,違背法律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根據日常經驗與社會規則以及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責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責任人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也無法確定受害人的損害后果是由哪個侵權行為造成的,責任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如任一連帶責任人給予了足額賠償,其一般不會也不能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復索賠。劉國軍賠償了王芳成絕大部分損失后,x9年11月20日又與被申請人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并支付了7x0元賠償金,因向申請人追償的事苦悶,x9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與王芳成作為共同原告請同一代理人對申請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訴訟,要求賠償共同損失八萬元,且起訴書上的簽名為同一人同一支筆所寫。因王芳成與劉國軍之間沒有簽訂調解協議,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訴,另外提起(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訴訟。王芳成撤訴后,被申請人一人仍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失8萬元,(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原審訴訟中,劉國軍對王芳成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不論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認,原審法院對王芳成x9年10月23日出院后的醫藥費竟不予審查而著重考慮劉國軍已墊付的醫藥費。二審訴訟中,法院確定的開庭日x1年6月16日,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劉國軍一人發表訴訟意見。經二審法院要求,劉國軍答應x1年6月20日帶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審法院避開申請人單獨接受詢問。很明顯,本案是被申請人與劉國軍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的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的目的的本質彰顯無遺。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不應承擔本案事故的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損失應由王龍飛、劉國軍負連帶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從劉國軍處得到足額賠償后,不能再向申請人重復索賠。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系偽造,基本事實無證據證明,又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且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程序違法,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判決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既無法律依據,又無事實依據,理由不充分,顯失客觀公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三)、(六)、(十)、(十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撤銷予以再審。茲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申請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前述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
x1年7月10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3
申訴人張某,女,x年9月19日生,漢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張某之子,電話。
被訴人某市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長。
訴求事項:
1、對患者張某積極采取有效治療;
2、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依法賠償損失。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患有抑郁癥。x年9月16日中午,申請人因故而自服農藥敵敵畏、安定。當日下午1:30許送某市人民醫院急救室,隨即轉icu病房。入院診斷為:1、重度經口急性敵敵畏、安定中毒;2、抑郁癥。經洗胃、靜注藥物等搶救,申訴人于當晚即可與醫生和家屬進行正常的語言交流。次日下午6時許,某主任決定將申訴人轉同院的消化科。家屬曾提出疑問:能不能轉?某主任肯定的答復:可以轉。隨后,申訴人被轉至消化科。近一小時,申請人心里難愛,臉發紫,呼吸心跳驟停。消化科的年輕醫生自感經驗不足,聯系重癥室的醫生,而重癥室的醫生15分鐘后才上5樓參與搶救,雖經心肺復蘇搶救,保住了申訴人的生命,但申訴人從此呈睜眼昏迷狀。為了求得有效治療,申訴人于x年9月30日轉某市中心醫院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親屬于x年11月5日暫將申請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醫院的出院診斷為:“1、缺氧性腦遷延性昏迷;2、氣管切開術后。囑積極預防并發癥,繼續康復治療。親屬按醫囑請康復科醫生在家給申訴人理療。
x年11月5日,法醫司法鑒定所對申訴人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了評定,并出具了法醫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申訴人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需完全性護理依賴和一定醫療依賴維持其生命生存。申訴人現呈持續性昏迷狀態,生活完全依賴有經驗的護工,進食靠鼻管導流,對年逾八旬的父親不能盡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一個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歡樂。
申訴人的近親屬認為,申訴人的損害后果系某市人民醫院的過錯行為所致。院方的主要過錯:1、使用安定類藥物不當,靜注藥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過大;2、輸注速度過快,轉科后無醫護人員和心電監護;3、對藥物的副作用預計不足;4、轉科未經會診輕率決定轉科,延誤搶救;5、違反有關診療規范。
綜上所述,某市人民醫院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給申訴人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后果,依照《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之規定,相關責任人應受到相應的處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5條和57條之規定,某市人民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特向你處提出申訴,請依法及時妥處。
此致
某市人民醫院
申訴人:張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4
申訴人:男生于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機械配件廠職工,住xx市小溝鎮喬莊。
被訴人:xx市機械配件廠(以下簡稱配件廠),法定代表人杜,職務廠長,住院內。?
申訴請求?
1、請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2、由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醫療費1270.50元,護理費400元,誤工費500元,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100元。3、案件受理費、處理費,傷殘鑒定費由被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x年3月11日到配件廠從事沖床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時許,申訴人在從事沖床工作中被沖床沖傷左手三個半指頭,后被同事送往中醫院治療,出院后,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勞動局調查取證,同年9月14日勞動局對作出諸勞社工定字()38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因工受傷,配件廠為事故單位。配件廠對此不服,遂訴至xx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后,維持了勞動局對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后配件廠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諸行初字第37號行政判決,又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經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說明是因工受傷,一切費用應該有事故單位配件廠賠償。
為繳護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處理。
此致?
市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
附:本申訴書副本份
申訴人:?
年月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5
申訴人:……,男,漢族,198……出生,住所地xx市渝中區……;聯系電話:138…………。
被申訴人: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北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1、裁決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2、裁決被申訴人為申訴人補辦從x年1月至x年10月的養老保險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用、補發養老保險憑證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交接手續,或者一次性支付申訴人養老保險金;
3、裁決被申訴人雙倍支付申訴人自x年2月起至同年10月20日的工資,即另支付工資13860元;
4、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6400元;
5、裁決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某某有限公司系保健酒業有限公司銷售代理商。x年12月底,申訴人杜就進入被申訴人單位,從事 "勁酒"等產品的銷售工作。雙方自此建立勞動關系,但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直至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被申訴人不但不與申訴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且未給申訴人辦理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的參保手續。
申訴人對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訴人均不予理睬。申訴人迫與無奈于x年9月底向江北區勞動監察部門如實作了反映。但被申訴人知悉后,不但不予改正,還于10月20日對申訴人報復性地安排工作調動。將申訴人從銷售部主管下放到郊縣搞銷售。
申訴人是通過不斷學習,努力工作,才從被申訴人的普通銷售人員一直做到銷售部主管,工資待遇也從最初幾百元到現在的1600多元,為被申訴人貢獻了自己的全部精力與才智。鑒于被申訴人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也深深傷害了申訴人的感情,故申訴人于接到公司《崗位調動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訴人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及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申訴人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且被申訴人應為申訴人補辦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應支付被申訴人工作4年的經濟補償金以平均工資每月1600元計為64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被申訴人應雙倍支付從x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資,扣除已支付部分,另應支付工資13860元。
申訴人為維護自己合法勞動權益,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向貴委申請仲裁,懇請貴委予以公正裁決。
此致
xx市某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x年11月11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6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xx省xx省某市人,住xx省某市府城辦事處中山街14組付家1巷51號。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省某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黃某,局長。
申訴人因不服xx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請求貴院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抗訴,要求撤銷xx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依法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x年xx省某市因城區改造,申訴人丈夫楊某將房屋搬遷至xx省某市府城辦事處中山街14組付家1巷51號(原xx省某市南大街付家巷63號)。x年申訴人與楊某結婚。x年5月因房屋老化進行原址改建,經被申訴人同意并測量,申訴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面積為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過戶給申訴人女兒楊某某),被申訴人于當年收取申訴人征地管理費和工本費總計1600元,同時收走了申訴人所持有的舊證,并承諾很快按測量面積(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為申訴人換新證。
x年元月,在申訴人的多次催促下,時隔兩年之久,被申訴人才給楊某頒發了安土國用[]字第478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00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206.6平方米)。
x年10月20日,又經申訴人多次索要,被申訴人才將土地使用權總面積177.13平方米分別過戶到申訴人(安土國用[]字第0726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00平方米)和申訴人的女兒楊某某(安土國用[]字第0727號,土地使用權面積77.13平方米)名下。
申訴人在x年10月到x年1月28日四年期間,與被申訴人多次交涉,要求其頒發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但是均遭到被申訴人的拒絕。x年1月28日,申訴人以請求被申訴人頒發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上訴期間,為申訴人補辦了剩余29.47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登記,并于x年7月16日為申訴人換發新證(安土國用[]第0640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29.475平方米),后申訴人撤訴。
x年8月,申訴人以被申訴人的行政不作為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一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未被確認違法,作出()安行初字第9號行政裁定,駁回申訴人的起訴。
x年9月,申訴人上訴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同樣的理由維持了原裁定。
申訴人認為原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在適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有錯誤。其理由如下:
一、原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原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已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且申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其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規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之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原二審法院據此,將申訴人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述及的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定義為具體行政行為,顯屬偷換概念。因為申訴人是針對被申訴人長達11年之久不發證的行政不作為,而不是x年7月16日的發證行為。被申訴人從x年5月就收取了換證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但是卻一直拖延到x年7月,在申訴人用了十一年的時間,窮盡了各種救濟手段之后,被申訴人才將證頒發給申訴人。
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屬非具體行政行為,是不作為,而不是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國家賠償法》中“違法行為”應從廣義理解,其既包括積極的作為性違法,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違法。《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也即包括了違法的不作為。被申訴人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拖了十一年之久才給申訴人換新證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行政法的誠信原則和權力濫用原則,即構成了違法的不作為。
二、適用法律錯誤
(一)事實認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
原二審法院錯誤地將申訴人訴求的不作為的違法行為,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其根據是《行政賠償規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之規定,“(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但是被申訴人違法的不作為行為,應該依據《行政賠償規定》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及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申訴人據以要求賠償的違法行為是非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不能適用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相關規定。
(二)原二審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
原二審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顯然,原二審法院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邏輯錯誤。
同時,原二審法院還在終審裁定結尾部分,適用了一審程序才會適用的法律依據,分別是《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屬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三、 原二審法院程序錯誤
原二審法院以未經違法確認先置程序為由,駁回申訴人的上訴,違反法律程序。
根據《行政賠償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并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復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根據以上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訴人的行政賠償訴訟后,應就被申訴人的不作為是否違法進行確認。但是原一審、二審法院在審理期間均未通知申訴人開庭,也未向申訴人調查和了解情況,而是直接通過書面審理作出裁定,從而讓申訴人喪失了要求人民法院確認違法的權利。而且原一審、二審法院均未對被申訴人的不作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據此,申訴人認為,原二審法院駁回申訴人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程序錯誤。
綜上所述,原二審法院無論是實體,還是程序均有錯誤,申訴人特依據《行政賠償規定》和《國家賠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訴,請求貴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撤銷原二審法院作出的()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依法進行再審。
此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__________
羅某
x年 月 日
附:1 、行政申訴書副本1份;2、證據清單1份。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7
申訴人:吳,男,x年2月14日,身份證號碼:,職業為汽車駕駛員,住xx市客運有限公司宿舍,聯系電話:(代理人)。
被訴人:xx市客運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車管所東側**公司綜合大樓,電話:。 法定代表人:鄭 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依法裁決如下:
一、 解除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868元;
三、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3472元;
四、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間減少的工作待遇(工資等)24000元;
五、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被克扣工傷待遇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
六、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868元;
七、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治療期間的護理費7500元;
八、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000元;
九、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222元; (以上共計86930元)
十、 被訴人承擔仲裁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xx年10月入職被訴人處,從事客車駕駛員工作,曾與被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20xx年6月24日,申訴人在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傷,醫院診斷為 腦損傷、右下肢多處骨折、胸腹外傷,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次損傷為工傷,并經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訴人構成九級傷殘。申訴人在停工留薪期間和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工傷待遇,被訴人均未依照規定支付,且被訴人未按申訴人的工資基數投保工傷險,導致申訴人從社保部門少獲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訴人現依法提出申訴,請予裁處!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吳
x年7月17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8
申訴人:熊,女,1x年11月1x日出生,住xx縣均x街號。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妻。聯系電話。
申訴人:陳,女,x2年1月1日出生,住xx縣均x街x號。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女。
申訴人:俞,女,1x53年12月1x日出生,住xx縣均修x村苦竹山x號。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母。
申訴人:陳,男,1x年x月22日出生,住xx縣均x村苦竹山x號。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弟。聯系電話。
申訴人:陳,女,1xx3年x月2日出生,住xx縣均x村龍船上x號。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妹。
申訴人:陳,女,1x年12月15日出生,住xx縣xx鄉x村,公民身份號碼。系事故死者陳之妹。
申訴事由:申訴人因不服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x年12月1x日作出的建公交認字[]第x5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錯誤認定,在依法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的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提出申訴,請求依法督促公安交警部門公正復核,撤銷建公交認字[]第x5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對本案交通事故作出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的重新認定,依法認定肇事小客車駕駛人謝海燕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提出申訴的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原事故認定的基本情況
x年11月23日14時2x分左右,陳因去xx縣均政府值班,駕駛嘉陵牌二輪摩托車由xx縣均苦竹村竹山橋梁路段駛入省道2x5富下線3KM+24xM的十字型交叉路口。在該橋梁行駛時,因為路面為沙土路且坑洼不平,騎行速度較慢。通過觀察未發現省道2x5富下線往均口街方向有車輛駛來的情況下駛入交叉路口;由于在路口與省道2x5富下線混凝土路面的接口有明顯低于路面的凹陷坑,故陳騎車緩慢駛入混凝土路面右車道,這時發現謝海燕駕駛的閩GL號小型普通客車從省道2x5富下線往均口街方向快速駛來,陳為避讓該小客車,即將摩托車駛離右車道。但由于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速度過快,方向不穩,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左車道,在距道路中心黃色單虛標線一米多遠的地方將陳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撞倒,摩托車被撞倒地后卡在小客車保險杠前下方被推移13米,陳則被撞飛到23米遠的左側路邊水溝內,致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雙側血胸、縱隔血腫等胸部閉合性損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因創傷性休克、呼吸心跳驟停而死亡。
事故發生后,謝海燕因當天中午參加其小舅子王貴洲的搬家喬遷酒宴涉嫌酒駕、醉駕,故第一時間用手機打電話給其弟弟謝晨楊,讓謝晨楊調包頂替為發生事故時閩GL號小客車的駕駛人。當xx縣公安局均口派出所民警接警達到現場時,謝晨楊對接警人員明確稱其為小客車駕駛人,均口派出所接警后根據案情將案件轉警至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此后謝晨楊對趕到事故現場的陳親屬也承認是他開的肇事小客車。陳被送醫院后謝海燕的堂哥謝建平等也配合說是謝晨楊開的肇事車。直到第二天,申訴人提出疑問并向有關部門反映后,交警才將謝海燕確定為事故當事人進行調查,未及時對謝海燕抽取血樣化驗酒精含量。此后,交警部門遲遲不開展事故責任調查,只是要求申訴人盡快火化尸體,將尸體火化作為開啟事故調查和認定事故責任的條件。在申訴人向xx縣有關部門和縣領導多次申訴后,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才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建公交認字[]第x5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陳駕駛機動車從未施劃交通標線的道路進入交叉路口時,未停車瞭望,未讓有施劃交通標線的道路的來車先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謝海燕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引發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訴人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嚴重違反了客觀公正的原則,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謝海燕駕駛小客車在交叉路口未按規定減速慢行,反而嚴重超速行駛,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公路為每小時xx公里。”但謝海燕駕駛閩GL號小型普通客車通過本案交叉路口的事故路段時,不僅沒有做到減速慢行,反而嚴重超越最高限速,導致事故的發生。
對于謝海燕駕駛閩GL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福建中聯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編號為閩中聯司法鑒定字[]x2號的《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意見書》認定,本次事故發生時,閩GL號小型普通客車被實施緊急制動前瞬時的行駛速度略大于x3km∕h。該鑒定已經雖然確定了被申訴人超速行駛的違法事實,但對于其瞬時的行駛速度的認定卻是明顯不足的。該小客車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行駛速度,不會小于時速1xx公里。
首先,該鑒定意見書記載的鑒定地點為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xx縣體育場路段、本所辦公室,沒有到事故現場核實了解事故發生的證實情況。故對于事故發生地點的緩坡情況不了解也未考慮;對于陳駕駛的摩托車被撞倒地后卡在閩GL小客車保險杠前下方被推移13米中摩托車的腳踏板、把手和發動機等金屬部件在混凝土路面摩擦產生的明顯卡痕不了解,未考慮該部分的摩擦阻力因素,而只考慮“事故路段為平坦的磨耗較小的水泥路面,事故發生時路面干燥、清潔”的鑒定條件。更沒有了解和考慮肇事小客車擋風玻璃的破碎痕跡形成原因,以及到陳當時倒在摩托車被撞后被推移13米之外1x米遠的水溝內的情況,即陳被撞飛在23多米遠地方的客觀事實。能夠將一個多公斤的人體撞飛到23米遠的距離,時速x3公里根本不可能做到。閩GL小客車現在還在,并且鑒定機構認定其性能良好,可以用同等重量物體作碰撞試驗進行驗證。忽略了以上影響速度鑒定重要的因素,該司法鑒定所作出的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意見不可能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鑒定機構在該鑒定意見計算速度值所取的相關質量不符合客觀事實,撇開閩GL小客車乘坐人員的爭議,該鑒定意見將陳質量按公斤計算,而申訴人作為陳近親屬,可以肯定陳體重不是公斤,而是x3公斤。作為影響計算速度值重要因素的物體質量被認為減小,明顯造成測算的速度值被低估。由此也可以看出本案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意見不符合客觀事實。
第三,該鑒定意見書在分析說明部分寫明:“本次速度鑒定測算中,相關μ、f及t值均取相關標準參考值的下限、路試明確的低值或可能的低值,其結果將導致測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比較實際速度值)。且測算中未考慮碰撞變形引起的動能損耗,雖然碰撞變形量較小,但也可導致測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比較實際速度值)。”申訴人就不明白,為什么測算中相關μ、f及t值和要全部取相關標準參考值的下限、路試明確的低值或可能的低值,而不取相關標準參考值的上限、路試明確的高值或可能的高值,為什么要在測算取值等環節故意作人為的低估測算?難道要人為刻意去減輕被申訴人責任!按照相關標準參考值的上限、路試明確的高值或可能的高值測算的速度值是多少?憑什么說其結果將導致測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而不是被嚴重低估?另外,且測算中憑什么不考慮碰撞變形引起的動能損耗?本案事故是俗稱鐵包肉的小客車對肉包鐵的騎摩托車人員進行的碰撞事故,尚且造成小客車和摩托車如此嚴重的變形,能說碰撞變形量較小嗎?尤其是閩GL小客車將陳撞飛23米遠,造成該小客車擋風玻璃的破碎凹陷,造成陳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雙側血胸、縱隔血腫等胸部閉合性損傷,致其創傷性休克,呼吸心跳驟停而死亡。這樣的碰撞變形量會較小嗎?這需要多大的動能損耗!為什么明知會低估測算的速度值而不考慮碰撞變形引起的動能損耗?是怕麻煩還是沒有這方面的鑒定能力?還是受到相關方面的說情和壓力,刻意要減輕被申訴人責任!申訴人作為陳近親屬,都需要有一個說法。就是按照鑒定意見的說明,我們也可以確定實際速度值要遠大于x3公里的時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申訴人認為,謝海燕駕駛小客車在交叉路口未按規定減速慢行,反而嚴重超速行使,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為,如果沒有謝海燕嚴重超速行使的行為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謝海燕嚴重超速行使的行為行為是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主要原因。該事實可以通過客觀數據進行驗證。
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事故發生地點的省道2x5富下線有效路面為x.2米,陳發現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快速駛來后,已采取了快速橫向穿越避讓的措施,將摩托車駛離右車道,在距道路中心黃色單虛標線一米多遠的地方才被撞倒。從可避讓時間和空間上看,陳避讓的速度如按時速4x公里即11.11米每秒的速度計算,陳橫穿x.2米的路面只需x.x4秒時間。鑒于陳已經避讓到道路左側車道的事實,他要駛離左側車道3.x米進入通往均修竹村饒家自然村的路口則只需x.32秒的時間。謝海燕超速行駛按鑒定意見大于時速x3公里,我們暫且不說實際達到1xx公里的問題,就保守按xx公里計算,省道2x5富下線3KM處行駛到3KM+24xM處的時間1x.x秒;而即使不考慮應當減速慢行的問題就按最高限速xx公里計算則要14.4秒,比其超速行駛多出3.x秒。再退一步,即使按最高限速xx公里計算也要12.34秒,比其超速行駛多出2.秒。
如果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沒有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則陳利用這寶貴的3.x秒或2.秒時間,可以騎摩托車駛離4x-22.x米的路程,早已進入饒家路口的安全地帶,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發生。
三、謝海燕在駕駛小客車超速行駛的情況下遇險,又存在處置不當,亂打方向偏離行駛車道的行為,也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各行其道原則并不是禁止合理借道避讓危險,但該借道避讓行為應當符合合理操作原則,其是否合理操作的判斷又應以保證交通安全為判斷標準。如果實施借道避讓行為不當造成了交通事故,就應當依法承擔事故責任。本案謝海燕本應按照規定右側通行駕駛,在交叉路口減速慢行,注意避讓從交叉路口駛入車輛的危險,在看到陳騎摩托車駛入路口要越過右側道路時,本應當穩住方向,剎車減速,保持在右側道路,或者稍向左側橋頭路口避讓。但其在慌亂中沒有使用手剎進行有效制動,且由于超速行駛,致使用腳剎剎車不及、方向不穩,亂打方向偏離行駛車道,將車輛駛入左側車道,追著陳撞,將已經駛離右車道進入左車道避讓的陳撞倒。如果說謝海燕本意是避讓陳,卻反而撞上已經避讓到左側車道的陳,那其采取措施不當的事實也完全應當認定。從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看,如果謝海燕采取措施得當,不亂打方向偏離行駛車道,就撞不上陳,本案事故也不會發生。故謝海燕遇險后處置不當的行為,也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四、謝海燕在事故發生后找其弟謝晨楊調包頂替的事實,應當成為認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考慮因素。
如前所述,謝海燕事故發生后,讓其弟弟謝晨楊調包頂替為肇事小客車的駕駛人的事實,有xx縣公安局均口派出所的《出警經過》證明。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經辦人員解釋為謝晨楊擔心謝海燕中午參加酒宴有喝酒自作主張頂替謝海燕,其后了解謝海燕中午實際沒有喝酒后又讓謝海燕主動承認為肇事小客車的駕駛人,其解釋根本說不通。
首先,謝海燕是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打電話給謝晨楊讓其到事故現場,在事故現場見面相互商量后才由謝晨楊留下充當小客車駕駛人,謝海燕逃離開現場。雙方通話和會面時不可能不知道謝海燕有否喝酒的情況。
第二,除了謝晨楊向接警民警及死者親屬說明自己是肇事小客車的駕駛人外,謝海燕的堂哥謝建平等也配合說是謝晨楊開的肇事車。說明調包頂替是其親屬經過多人商量的。
第三,謝海燕中午參加其小舅子的喬遷酒宴,按當地風俗不僅不可能不喝酒,而且還要輪桌敬酒。申訴人曾向一個王北京的人了解到謝海燕中午跟他喝酒的事實。事后交警調查時王北京改口稱參加酒宴時間較遲未看見謝海燕喝酒,完全是為了避免得罪人作假證。至于參加酒宴的其他人證明謝海燕沒有喝酒,只是在廚房幫忙,也完全是在幫謝海燕作假證,因為參加酒宴的都是其小舅子的親友,與謝海燕有利害關系,不可能會去得罪謝海燕作出對其不利的證言。
第四,福建行鍵司法鑒定所《關于謝海燕的血樣乙醇檢驗報告》所謂“所送謝海燕的全血樣未檢出乙醇含量”的檢驗結果,也不能證明謝海燕駕車時沒有喝酒。根據相關醫學實驗數據,對成年人酒后12小時,1x小時和24小時分別抽取了血樣并進行化驗,當過去24小時后,體內的酒精已經基本檢測不到了,也就是代謝干凈了。謝海燕第二天才被抽取血樣,除正常代謝外還可以通過掛瓶輸液的方式稀釋酒精含量、促進代謝速度。謝海燕通過讓人調包頂替的行為,為其逃避酒駕追究贏得時間。并且有了時間疏通各種關系,交警承辦人無視均口派出所的《出警經過》等證據,極力否認謝海燕讓人調包頂替的客觀事實,讓申訴人對其所取血樣的真實性和檢驗的客觀性也值得懷疑。
第五,謝海燕有駕駛證不是無證駕駛,如果不是酒后駕駛,又為什么要讓讓人調包頂替?不能給申訴人及社會公眾一個合理的解釋。
謝海燕實施了讓人調包頂替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的目的應認定為逃避追究酒后駕駛的法律責任。根據不能讓違法行為人通過其違法行為獲得不當利益的法律普遍原則,應當認定謝海燕酒后駕駛的事實;即使不直接認定該事實,也應當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將謝海燕找人調包頂替的事實,作為認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考慮因素,依法認定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五、陳駕駛摩托車進入交叉路口時未停車瞭望,未讓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先行,不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一個復雜的動態過程,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過錯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應當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過錯放到這個動態的過程中去客觀分析。任何事故的發生都存在一個違法行為的發生與避讓問題,也就是說事故的發生與違法行為的可否避讓性和避讓措施的及時性及正確與否有很大聯系。用違法行為的可避讓程度作為評判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標準,實質上是對抽象的“因果關系”的具體化,是對運用安全原則分析事故責任方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要在分析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分析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留給對方所能夠避讓的程度。由于一方的違法行為決定了另一方的可避讓時間和空間,正確分析違法行為所造成的險情的可避讓程度,才能較準確的分析認定當事各方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如果事故責任認定忽視違法行為的可避讓程度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就會造成責任認定上的偏差。
本案即使認定陳騎車進入交叉路口是未讓行的違法事實存在,如前所述,從可避讓時間和空間上分析,陳按時速4x公里速度計算,陳橫穿x.2米的路面進入對面路口避讓的時間只需x.x4秒時間。而謝海燕超速行駛保守按xx公里計算,從省道2x5富下線3KM處行駛到撞車地點的時間1x.x秒;比按最高限速xx公里計算的時間則要少3.x秒。如果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沒有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則陳利用這3.x秒時間可以騎摩托車駛離4x米以上的路程進入饒家路口的安全地帶,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也就是說陳橫過道路的時間(縱向空間)屬于安全的可避讓時間(縱向空間)。應當認定陳橫過道路時做到了確認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謝海燕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所導致,認定謝海燕的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的作用較大。
在這起事故中,陳騎車進入交叉路口未讓行,雖然是事故的原因之一。但謝海燕如果不是超速行駛和避讓措施不當,仍有右側道路全部路面的橫向通行空間,完全能夠安全通過。因為撞車時陳已通過右側車道進入左側車道,如果謝海燕不超速行駛,則陳早已駛入饒家路口的安全地帶。再退一步,即使謝海燕嚴重超速行駛,只要其處置得當,保持在右車道通行,或者稍向右邊橋頭路口避讓,而不將車輛駛入左車道,也不會發生撞上駛入左車道的陳。謝海燕完全具有可安全通行的可避讓空間,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嚴重超速行駛和處置不當等違法行為導致的。認定本案事故的責時,應當考慮到有可避讓空間的謝海燕的違法行為和避讓措施的正確與否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不能只強調陳未讓行過錯的作用。應當確認到有可避讓空間的小客車駕駛人謝海燕的違法行為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即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更大,也應當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六、陳酒后駕車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根據福建行鍵司法鑒定所《關于陳血樣乙醇檢驗報告》所謂“所送陳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mg/1ml”的檢驗結果,認定陳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申訴人認為該認定是錯誤的。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x42—《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附錄B(資料性附錄)《尸體血液乙醇含量測定結果的判定》B.1 “尸體血液乙醇定量結果的判定”條目的規定,“尸體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判定應優先采用外周靜脈血乙醇定量結果。尸體腐敗可能生成乙醇,一般尸體腐敗產生乙醇的同時平行產生正丙醇,如果同時檢出乙醇、正丙醇,用乙醇含量減去二十倍的正丙醇含量,得到血中乙醇含量的下限。正丙醇的定性和定量檢驗方法與乙醇相同。”而本案送檢的血樣是法醫抽取陳胸腔左心室的血液,而不是采用外周靜脈血送檢。同時檢驗方法也沒有檢驗和減除一般尸體腐敗產生乙醇和平行產生正丙醇。故該檢驗結果缺乏合法有效性。
第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果關系原則,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不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本案陳酒后駕車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陳當天午餐雖有少量飲酒,但并未出現任何醉意。其午飯后還曾邀請同事幫忙一起到老家承包的魚塘抽水,從接電布水管等作業全部親自完成。抽完水后還與幫忙同事商量以后工作,并指引同事抄近路回家。在本案事故中,陳并未因飲酒影響其騎車操作。在家里到事發橋頭交叉路口均能謹慎駕駛。到事發橋頭交叉路口后橋頭雖因草叢遮擋視線且因謝海燕駕車未按規定減速鳴號等未及時發現該小客車并等待讓其先行;但進入主干道發現該超速車輛后能靈敏反應,采取快速橫穿路口的避讓措施,并已經成功駛離右側道,駛入左車道一米多;如果不是謝海燕駕駛小客車嚴重超速并處置不當,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按照“剔除法”來檢驗,如果將陳飲酒的事實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他在通過橋梁路面未發現需避讓行車的情況下,也會進入道口路面;進入道口路面發現超速駛來的車輛后,除了采取快速橫穿路口的避讓措施外,也沒有更好的措施辦法。即剔除陳飲酒的事實后,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故應當認定其飲酒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七、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負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對陳家人遺屬明顯不公。
本案事故死者陳是家中長子,早年喪父,母親長期患心臟病、高血壓等多種慢性疾病,家里弟妹全部由其幫扶養育成人,系全家的主心骨。陳應突發交通事故去世后,其母親無法接受該事實,痛不欲生,傷心過度,多出昏迷,現已臥病在床。陳女兒才12歲,剛上初中,承受不了父親去世的打擊,已無法安心上學。家里孤兒寡母失去了頂梁柱和主要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同是陳在單位也是工作骨干,經常加班加點忙于工作。陳出事當天為星期日,他上午還在單位加班,為農戶新農村建設測量放樣,事故是發生在其下午到單位值班的路途中。事故發生后,陳家人遺屬通過多方信訪,通過領導的同情幫助,好不容易爭取單位同意對其工傷報請主管部門認定的文件,只需等待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便可辦理有關工傷待遇手續。但是等到的卻是陳負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的結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規定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作為認定工傷的條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了陳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其工傷待遇問題就不能解決。
申訴人認為,謝海燕駕駛小客車嚴重超速并采取避讓措施不當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依法認定謝海燕負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據此,請求上級領導機關和尊敬的領導同志能夠以人為本,在百忙中關心過問申訴人的申訴問題,督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真復核,對申訴人的請求作出公平公正的處理。申訴人將不勝感激!
此致
申訴人:熊 陳 俞
陳 陳
x年12月24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19
申訴人:吳,男,x年2月14日,身份證號碼:,職業為汽車駕駛員,住xx市客運有限公司宿舍,聯系電話:137234(代理人)。
被訴人:xx市客運有限公司,地址:xx市皇崗北路車管所東側**公司綜合大樓,電話:。 法定代表人:鄭 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依法裁決如下:
一、 解除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868元;
三、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3472元;
四、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間減少的工作待遇(工資等)24000元;
五、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被克扣工傷待遇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
六、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868元;
七、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治療期間的護理費7500元;
八、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000元;
九、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222元; (以上共計86930元)
十、 被訴人承擔仲裁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x年10月入職被訴人處,從事客車駕駛員工作,曾與被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x年6月24日,申訴人在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傷,醫院診斷為 腦損傷、右下肢多處骨折、胸腹外傷,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次損傷為工傷,并經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訴人構成九級傷殘。申訴人在停工留薪期間和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工傷待遇,被訴人均未依照規定支付,且被訴人未按申訴人的工資基數投保工傷險,導致申訴人從社保部門少獲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訴人現依法提出申訴,請予裁處!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吳
x年7月17日
相關知識
勞動仲裁的以下7種風險,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注意避免。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持。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20
申請人:李某某,男,1x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
繼承人:陶某鳳,女,1x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妻子。
繼承人:梁某珍,女,x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吉斗村上下屯22號,是李某某母親。
繼承人:李某山,x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兒子。
繼承人:李某,女,x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女兒。
被申請人:郭某儉,男,x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XX鎮XX村舊住宅區96號。
被申請人:郭某光,男,x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XX鎮XX村新村29號。
被申請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衛國路地質大廈五樓。
負責人:梁。
李某某與郭某光、郭某儉、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2年7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后,李某某因傷情過重,于x2年8月25日不治身亡。申請人是李某某的法定繼承人,不服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現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撤銷(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
二、變更(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第一項為:被申請人郭某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內賠償6x9元給申請人,被申請人郭某儉對被申請人郭某光上述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認定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郭某光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李某某訴請郭某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郭某光是案涉車輛粵Y9W566的登記所有人,其將機件合格的車輛交給有駕駛資格的郭某儉,且郭某儉并不存在酒后駕駛的情形,車輛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實上都是由郭某儉自行負責,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不屬于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授意郭某儉開車載其回家,雙方之間屬于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的關系,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二、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使用人。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并授意郭某儉駕車載其回家,郭某儉在本案中只是駕駛人,不是使用人。粵Y9W566號轎車在本案中并未出租,亦未出借,而是由所有人郭某光本人使用,郭某儉代為駕駛并不影響郭某光作為該車使用人的法律地位,故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的使用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當該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是同一人時,損害賠償由所有人承擔,這是一種常態。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郭某光。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并不影響郭某光對粵Y9W566號轎車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且郭某儉駕駛車輛目的為載郭某光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亦歸屬郭某光,而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是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一般標準。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四、粵Y9W566號轎車屬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郭某光作為其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儉駕駛粵Y9W566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郭某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粵Y9W566號轎車屬于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有過錯一方機動車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依法應對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五、郭某光應對郭某儉駕駛行為負民事責任,郭某光無過錯不是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的法定事由。
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應對郭某儉的駕駛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郭某光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構成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
綜上所述,(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及(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再審。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某某
繼承人:陶某鳳、梁某珍、李某山、李某
年 月 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21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男, x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梅隴鎮xx村后場31號。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村。地址:本市銀都路號,電話:,法定代表人金,總經理。
申訴請求
請求xx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606號民事判決書,支持申訴人的原審訴求,支持申訴人的再審請求。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原世居于xx市xx區梅隴鎮xx村后場,身份為農民,賴以生存集體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x年8月6日被征收,征地批文:“閔府土()245號”,征地單位系xx縣房地產總公司開發部(原征地用途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該開發商超過二年未動工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x年2月20日經【閔府土(97)19號】文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x年6月27日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不是判決書中所認定的征地單位,而是皮包公司,該公司是建造舉世聞名樓脆脆“蓮花河畔景苑” 倒樓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與xx市xx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了《xx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滬房地閔字()出讓合同第128號},將該地塊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幣超級低的價格(1865.91萬元整、大寫:壹仟捌佰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整)出讓,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時間內(x年12月1日)就將該地塊高于原價約十四倍的價格(25820.2529萬元整、大寫:貳億伍仟捌佰貳拾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轉讓(倒賣)予“至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實際開發建設的單位是至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該地塊的用途是建造高檔居住小區“銀都名墅”(全部為545幢獨棟、雙拼別墅),其網上公開售價在每平方米五萬以上。
根據《xx市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62號令,第六條,按照“誰用地、誰負責安置” 的原則,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由征用地單位負責(事實是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沒有一人是用地單位安置的、都采取委托方式,詳見《關于辦理征地農業人口安置手續的申請報告》)。x年2月20日,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皮包公司)與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征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書,注,依據市人民政府62號令第十五條規定,必須三方簽訂征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書,申訴人至今未簽訂過該協議。同年5月16日“被安置”進入xx公司。因該公司無一家自有實體企業(村企屬空殼公司,社保委托xx市xx區梅隴鎮養老所代繳),申訴人一再要求上崗(無書面),該公司回答,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征地的勞動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沒有崗位安置,依據xx公司于x年9月20日公布《關于征地勞動力安置待遇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現待崗人員當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崗時,必須到本公司上崗接受工作安排。申訴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崗通知書,故待崗至今只拿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
所上證明,申訴人與被申訴人xx公司成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不能以未向被申訴人提供勞動而認定沒有勞動關系,因申訴人是否上崗(向被申訴人提供勞動)不是申訴人所能決定的。故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依法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但被申訴人至今未與申訴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又根據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滬府辦()75號】《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于本市申請低保的職工有關收入計算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本市單位職工,愿意工作但單位無法提供崗位,月工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所在單位必須予以補足。現xx公司對土地被征用后應當安置的勞動力不安排勞動崗位,而只發放由民政局履行發放的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被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權)。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xx公司既然接受用地單位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勞動力(俗稱用土地換取的勞動崗位),就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規章,按相關規定辦理。上述二級法院的判決,申訴人認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被申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望支持申訴人的再審訴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王
xx年五月二八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22
申訴人:,男,族,身份證號: 住址:
申訴人因被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檢察院作出的不訴(20xx)4號不起訴決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X市檢察院查明案情,撤銷不訴(20xx)4號不起訴決定書,依法對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陳述事實經過,著重敘述不服的原因,針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說明不當之處:如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入手。
最后寫明申訴的法律依據,并重申具體的請求。(因此,申訴人認為應當對被申訴人提起公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此致
XX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1、不起訴決定書
2、相關證據材料清單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23
申訴人張、男、x年5月8日出生,漢族、xx區第二運輸公司工人,住xx區xx街x委x組,電話:
x年12月31日,xx區人民法院對劉流氓一案,作出()刑字第86號判決,“認定被告人劉犯有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x年8月13日,xx區法院以()伊區刑字第57號判決,對劉重審改判六年。
x年12月15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一上字第51號判決,又將劉終審改判無罪。
法院對加害人劉終審改判無罪之后,被害人即本申訴人依照當時實施的《刑訴法》()第148條被害人對生效判決可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訴之規定,向xx市檢察院申訴。
結果,市檢察院卻向申訴人告知:對市法院的判決不服,只能向市法院申訴而不能向市檢察院申訴,因為判決不是檢察院作出的,市檢察院不予受理對市法院上述劉無罪判決不服的申訴。
申訴人無奈,只好向市法院申訴。正如民間諺語所說:“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x年12月30日,市法院通知申訴人:“駁回申訴”。
最近,申訴人經過多方咨詢律師、法官等法律專業人員得知,市檢察院當年拒不受理申訴人的申訴是錯誤的,是違反當年法律規定的違法失職行為。故現在依照現行法律再次向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上字第51號判決,提請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事實與理由:xx市法院認為(《判決書》第2頁):“劉單獨和伙同陳剛等四人兩次去張家,目的是索要勞動報酬和要求張領其看病,并非尋釁滋事,系屬民事糾紛而發生毆斗,原審以流氓罪科刑不當。”
顯然,申訴人到底是否欠劉勞動報酬是本案基本事實。按市法院自己的邏輯,欠,就是索要勞動報酬而并非尋釁滋事,原審以流氓罪科刑不當。
問題恰恰在于,法院對“申訴人到底是否欠劉勞動報酬”之本案基本事實——根本就沒作審理,自然也就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審判決所謂“現查明”(《判決書》第1頁)“劉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晚六時許,去個體養車戶張家索要工錢”完全是毫無證據的憑空認定事實,實屬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故請求支持申訴請求,提請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依照《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12條、《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第13條之規定,也請求向申訴人“當場書面答復”受理本申訴。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年二月二十 日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24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等。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終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某某的刑罰。
事實與理由:
事實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實,相關法律依據等)
據此,申訴人請求 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節等,并依法從輕處罰。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____份。
相關證據____份
申訴書范文大全 篇25
申訴人:藺,男,71歲,漢族,退休工人,后辦身份證: ,電話:。
被告人:x省虎林市農場,法定代表人:吳,職務場長。電話:,住農場場部。
訴訟請求
一、 補償克扣養老金,勞動爭議總合計397155.60元
二、 請求開發水稻技術員工資月應發3200元,醫療費年1500元,水稻開發獎50000元,本息合計255740元。
三、 本案起訴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19xx年農場為開發水稻,場長鎮同寧以水稻技術員身份聘請我為該場八隊水稻技術員,經幾天協商,雙方作出承諾。“我承諾:進場把我農校學到的水稻技術運用到生產中去,把水稻發展起來。場長承諾:你只要把水稻發展起來,關于落戶,批職工,轉干農場就辦了。”鎮場長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農校xx年畢業證和xx年牡丹江農業科學研究所水稻專業畢業證書及雙方承諾簽字后鎮場長拿走了。當時農場不收戶,場長并準許我帶弟弟藺長生、老鄉古其瑞跟我干活帶進農場。于xx年3月27日鎮場長接送我們三人送到八隊交待給隊長李。當年我種300畝水稻開始改革我是農場種水稻最早人之一。當時連隊還是集體化,生產隊長不愿種水稻嫌麻煩。在連職工大會上講“我們不愿種水稻,場里不讓,我們每年不得不種點,收不收不指望。水稻虧了有大豆補上,為了應付場里。”當年種300畝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爛了。當年夏天我經過幾個月調查走訪,設計5000畝水稻規劃,設計300畝蓄水池,400畝養魚池,畫了草圖交給場長鎮同寧。80年排水連來14臺大型推土機干一年建成。xx年、xx年集體種1300余畝水稻,種完大豆在種水稻,長的全是草。隊長有權凌駕于法律之上,人稱通天皇帝,有權任性妄為,他說啥就是啥,職工敢怒不敢言。故xx年24000畝土地年盈利30元。xx年冬天我對李連長提出,我是場聘請來發展水稻的,連隊這樣種給農場、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太大了,我是技術員于心不忍。李隊長說:“我每月開給你36.50元月工資,什么技術不技術,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說多了也沒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權一句話頂到你南天門,我這聘請來的水稻技術員就變成磨道上驢聽呵了。故xx年開始承包三年簽訂1380畝合同,隊視合同規定為兒戲,以集體經營方法干擾我承包生產,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反以職權強行給承包人掛賬75750元,自制74號文件規定,有掛賬誰理誰非不管,都屬于八不準人員,長級不給長,調資不給調,技術考核不叫參加。 x年退休,根據農場向法院提供材料證明差7級工資沒長。 農場勞資出證差三級, 訴到法院,x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證據不予采信, 鞠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作出489號判決,上訴到中院。()墾民經字第190號裁定:一、撤銷489號判決;二、發回重審。重審作出()211號判決駁回起訴,推出法院,稱不是民事案件審理范圍,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二項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的規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則第97條,科學技術進步法第19條三項、38條、55條,勞動法50條、67條規定,水稻以發展起來了,我這來開發水稻的技術人員,有技術沒權。但是我是農場改革開發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帶頭承包人之一。事實足以證明(19xx年李任隊長,集體生產,八連總有土地24000畝,年盈利30元。1984年單景山當隊長,春播50噸大豆種子,秋天收回16噸大豆,虧損49.8萬元。)自xx年劉到八隊當隊長,土地承包到戶,責任下放到人頭,大力發展水稻。王虎到連任隊長,他一心想叫職工富起來,把八連東7000畝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難處他就到哪里,發展水稻14000余畝。20xx年、20xx年黃偉到八連,由于水稻發展起來了,年收入達3000余萬元。難道我這開發水稻技術人員,被法院永壓在陰山背后嗎?有權任性可以把別人托于死地嗎?我這開發水稻的技術員,就不能享受農場的優惠待遇嗎?現法院長何慶安,業務院長張民拖著不予處理,農場勢力大,有錢,有權,國家法律變成了弱者,實施不了他的尊嚴。
三、x年退休,以場長的承諾,技術員工資應發1500元一個月,可只發了336.8元,月少發1163.5元,年少發13962元,退9年,少發125658元,本息合計127156元。醫療費應發1000元一年,只發150元,年少發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計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計14259.60元。水稻開發獎,xx年設計開發5000畝,畝獎10元,應得到50000元,銀行利率0.0127元計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計255740元,總合計397155.60元。
綜上所述,在xx大依法治國的今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二項規定及x年5月1日實行的立案登記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這次法院應該以事實為依據審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規定: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牡丹江農墾法院應對決策負責。找場長吳說:農場不是沒錢,法院沒判,我沒法解決法院判多少,我給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訴人:藺
x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