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通用29篇)
民事起訴狀 篇1
原告任,男,漢族, 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X市xx區路x號x棟xx室,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馮,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S省M市xx縣xx鄉xx村號,身份證號:,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駕駛員,電話。
被告王,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S省T市xx區xx街x號號,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車主。電話。
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住所地:S省T市xx區路號。電話。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xx元、誤工費xx元,護理費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xx元,交通費xx元,處理交通事故費用xx元,車輛維修費xx元,以上共計x元;
2、判令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x日時分許,原告駕駛Q號小型轎車, 由F市駛往K縣,當行至國道線KM時,與被告馮駕駛的S解放牌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和Q號車輛零部件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
x年2月x日,K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K公交認字[]第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駕駛人馮違法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為由,認定:駕駛員馮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員任無過錯責任。
被告王作為S解放牌重型貨車車主及被告馮雇主,依法應當對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查,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貨車已參加機動車輛保險和商業保險,保險人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對于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K縣人民法院
原告:
x年4月 日
民事起訴狀 篇2
原 告:楊某,男,x年7月15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號。
被告人:李某,男,x年10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1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楊某
X年X月X日
附:本訴狀副本1份
民事起訴狀 篇3
原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訴訟請求:
1、要求四被告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共計人民幣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
2、由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13日03時42分,被告某某某駕駛贛G02562號“乘龍”牌貨車運載水泥管,由官渡區大板橋前往盤龍區石關村,原告某某某乘坐與副駕駛位置。被告某某某駕車延昆明市X003線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醫院附近路段時,遇違章臨時停放于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駕駛的云A96007號貨車,某某某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某某某臨危發現避讓不及,與某某某車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傷,腿部當場離斷。事后查明,被告某某某駕駛贛G02562號“乘龍”牌貨車超載,并且車輛超期未車檢(車檢有效期至20xx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后經過第六交警大隊(昆公交認字[20xx]第00399號)認定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某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某某某無責任。
原告某某某受傷后被120急救車送往五三三醫院救治,而原告經濟能力有限,致使無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長期的護理,此處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損失。后經云南正大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 五(伍)級傷殘,并且喪失勞動能力、后期醫療費用為4000元、傷殘器具費鑒定為20xx0元(每3年換一次);經過本次事故,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原告某某某喪失了大部分勞動力,而家庭內有老父母需要其贍養,兩子女需要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原告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1、傷殘賠償金:23236元×20年×60%=278832元
2、住院醫療費:157716.44元
3、護理費:120元×67天= 80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67天 = 6700 元;營養費:100元×67天= 6700元;此項共計:21440元
4、交通住宿費:3761元
5、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上一年度武漢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本項按被撫養人的住所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告父母(母錢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周歲以上)= 47250元;原告兒子沈某某(20xx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 ×0.6 = 23625元;原告女兒沈某(1999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3÷2×0.6 =14175元,本項合計:85050元(根據)
6、誤工損失費:(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 =59304元。(按照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2772元計算,計算定殘之日前一天)
7、精神損失費:20xx0元
8、司法鑒定費:2500元
9、殘疾輔助器具費:20xx0元×12=240000元(現年43歲,計算至75周歲,每3年換一次)
10、殘體火化費:370元
11、律師代理費:1300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881973元人民幣。
依據昆公交認字[20xx]第0039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對于上述賠償總額,作為車主某某某提供的車輛未檢測合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與被告某某某承擔相應連帶責任,被告某某某應該按照交通責任認定書上認定的次要責任對原告進行賠償。
另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于上述的總賠償額,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與四被告就相關費用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無奈,只得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望貴院能依法裁判,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具狀人:付某
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訴狀 篇4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
三、市區路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陳述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后,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下兒子。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尋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系,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相關知識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離婚起訴書來說,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起訴狀寫完后,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民事起訴狀 篇5
第一原告:張(系張之父),男,漢族,生于1947年8月29日,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花園。電話:
第二原告:郭(系張之母),女,漢族,生于1952年3月6日,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花園。
第三原告:白(系張之妻),女,漢族,生于生于1981年10月30日,家住陜西省xx市華縣。電話:
第四原告:張(系張之子),男,漢族,生于x3年9月14日,家住xx市臨渭區。
第一被告:田,男,42歲,家住xx市臨渭區某某鄉某某村東組。電話:
第二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路號xx大廈x層。
第三被告: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系該公司經理
地 址:陜西省xx市xx區某某大廈某某號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
一 、請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四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喪葬費19521.5 元,死亡賠償金80478.5元,車輛損失費x0元,共11x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金x000元。以上共計31x0元。
二 、請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84421.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22825.5,車輛損失40900元,車輛價格鑒定費1000元,共計:349147元。
三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2年10月21日19時10分,田駕駛陜E**133小型客車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路口與由北向南張駕駛的陜E**016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渭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無責任。
死者張,生于 1978年 9月13 日,為某某局在崗職工,為城鎮戶口,死亡賠償金應為: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喪葬費:x1年度陜西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043元÷12個月6個月=19521.5 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 張有兒子張,生于x3年9月14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18-9)÷2=620xx.5元。
張是張父親,生于x年8月29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是張母親,生于x年3月6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只因目前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x2年11月6日,原告收到xx市價格認證中心關于陜E**016的鑒定價格報告,鑒定該車事故損失價格為42900元。鑒定費為1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被告應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據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渭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xx年*月**日
民事起訴狀 篇6
原告:,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慶市永川區板橋鎮涼風婭村小組,身份證號碼:。電話:
代理人:徐翠,重慶律師事務所,地址:重慶市渝北區紅石路88號美景華聯大廈26樓。電話: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慶市北部新區金開大道號
組織機構代碼:
電話:
被告:,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慶市開縣郭家鎮郭正路號附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案由:違約(運輸合同)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暫定1萬元。(最終賠償金額以傷殘鑒定結論為準)
二、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5時許,原告作為乘客乘坐由第二被告程軍駕駛的公交車,后因車輛撞擊造成原告身體受到傷害。經查,公交車下屬于第一被告。同時第一被告已支付部分醫藥費。
原、被告雙方之間已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原告未能平安的達到購票終點并受傷,被告構成合同違約。
現因雙方就,因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其他各項損失,未能達成一致,依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特具狀訴至貴院,望盼如所請。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訴狀 篇7
原告:王某,男,漢族,x年8月17日出生,住xx市東段72號開元小區2號樓。手機:
被告:米某,女,漢族,x年5月19日出生,住x局友誼東路家屬院,手機: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一、 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 二人共同財產均分;個人物品、影訊資料、證件歸個人所有;
三、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年8月16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相互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生活中發現被告性格、生活習慣、為人處世、對待親人等方面差異很大;無法溝通,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導致感情日益淡薄。婚后被告經檢查(因婚前一直拒絕進行婦科檢查)發現患有婦科疾病加之其心理障礙,所以,從x年8月26日至今雙方之間既無親密行為,更無性生活。從婚后不同床居住,到x年8月被告離家至今,我們因感情不和實際分居已兩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了。由于雙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將“離婚”二字當口頭禪,去年給原告母親發短訊說“好合好散”要與我離婚(證據一),根據她提出的離婚要求,原告于x年10初起草了《離婚協議書》送交被告,但其故意拖延、不予表態,而其實際上在做著離婚準備,為達到離婚之目的,她卻采取了先下手為強的如下行動:
1、被告又將婚后家庭共同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原告方為與被告結婚,從裝修新房、辦婚事(含彩禮3萬)已花費二十余萬元,而今落個人財兩空。婚前被告就將原告家的全部家具家電拉回她家,計有(海爾冰箱、松下洗衣機、東芝50寸背投電視機、格蘭仕微波爐、美的飲水機、音響5.1聲道、1.5米大床、1.0米小床、床墊、沙發、茶幾、得意灶具、帥康抽煙機、西貴電熱水器、落地窗簾等);婚后被告于 x年 8月25日當我不在家時,將我們新婚不久的夫妻共同財物非法轉移一空(證據二)至今未歸,據說是分兩輛車運走的,包括:汽車(鑰匙、發票、產權證)及婚房內的部分家電、家具(證據三)包括原告的身份證,不知去向,被告的行為實現了其金錢至上、物質第一的價值觀。
2、嚴重侵犯我的名譽權。被告為了達到離婚之目的,不惜采取造謠污蔑的手段,對我進行人身攻擊,致使我的名譽權和身心受到極大的損害,使我非常苦惱,抬不起頭、說不起話,在單位和社會上造成極其負面的影響。被告的行為充分反映了她冷漠無情、損人利已的人生觀。
3、由于被告婚后對家庭極不負責的態度和其為所欲為的行為,已經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對我和家人(父母、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造成不可彌補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原告實在無法忍受,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婚姻關系名存實亡。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由于婚前彼此不夠了解,缺乏感情基礎;婚后因雙方的人生觀、價值觀存在差異,既無法共同生活,更無法建立感情。且被告亦多次提出離婚。為了使原告早日從痛苦的婚姻中解脫,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某
x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起訴狀 篇8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市路號。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6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市路與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 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 x6年6月18日,經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又于x6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 醫院于x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年月日
附件:
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民事起訴狀 篇9
原告,女,19xx年x月13日生,住,電話:
被告男,x年xx月11日生,住,電話:
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給付撫養費500元/月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x年認識,x年3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子顏寶慶。自x年認識原、被告均在打工 。
由于原、被告結婚前了解不夠,婚后發現雙方性格嚴重不合。尤其讓原告難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認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魚兩天曬網。大部分時間泡在彩票點,從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務。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順心的,對原告輕則辱罵,重則毆打。原告的身心處于極度的壓抑狀態。這一切嚴重傷害了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訴來貴院請求判決如訴所請 。
此致
xx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事起訴狀 篇10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轉,
寫下借條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寫欠條一張。
2、見證人王某,某市甲區某街道司法所長。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楊某
20xx年XX月XX日
附:本訴狀副本1份
民事起訴狀 篇11
原告:陳,性別:女,民族:漢,1971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村
原告:陳,性別:男,民族:漢,1944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村
被告:張,男,x年11月13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文清路28號,身份證號碼:
被告:稀土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縣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何,該公司經理。
被告:南新源稀土熒光材料廠,住所地:xx縣紅金工業園區;法定代表人廖,該廠廠長。(該廠可能已經注銷,但該合伙企業承擔無限經濟責任公司),廖是合伙負責人。
被告:廖,男,x年10月生,漢族,xx省xx市xx區人,住xx市西府隍廟背9號。
被告: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東陽市xx鎮.傳真:
法定代表人何,系該公司董事長。手機:
被告:饒,男,成年,漢族,xx省xx市xx區人,住xx市環城路14號。
訴訟請求:
1、 依法判令張歸還借款本金312萬元,支付利息156萬元,違約金4900萬元,合計支付伍仟叁佰陸拾捌萬元。
或1:依法判令五被告連帶清償本金加利息及違約金的債權9950726.68元。
2、 依法判令其它4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標的5368萬元時)
3、 本案訴訟費由5被告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3月5日,張向原告陳借現金500萬元,并由蔡律師起草借款協議書,陳代陳簽字后,借款協議書產生法律效力。但至x年底,被告張惡意違約,伙同廖、饒、何共同策劃了一起捏造事實、無中生有的惡意訴訟,頭牌律師,理工大學教授違背職業道德,幫助張搞惡意訴訟,12月23日中院在查封陳多處時值370萬元現值1000萬元房產之后,又濫發民事裁定書,凍結了陳500萬元借款。中院x年12月23日發出的()中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要求張協助執行下列項目:“凍結陳、陳在你處的股權轉讓款壹佰壹拾萬元正(含股權轉讓款利息),凍結期間,未經本院允許,禁止向陳、陳及他人支付上述股權轉讓款。”一個虛假訴訟標的只有80萬元的官司財產保全需要那么多嗎?說明這起虛假訴訟完全是為張想賴賬服務的。
x年1月7日,中院法官、溫,明知法律卻故意違反法律,對來代陳討要約定還款付息的陳實施“突然襲擊”,當面送達了虛假訴訟案的起訴書,傳票和訴訟財產保全裁定,并進行長時間談話,作了筆錄,企圖套取口供。在這起虛假訴訟案中,法官、溫,理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扮演了極其不光彩的角色,留下了張、廖、饒故意共同侵權損害原告和x公司合法正當權益的證據。1月7日當日在蔡xx辦公室我批評了張,張說:“x年12月18日起訴狀與他無關,是廖和東陽人想害陳,要搞死他”。當時蔡、馬在場。我還在xx公司的起訴書上寫了四句話:疑義相與析,奇文共欣嘗,糊涂“何”,官司必自傷。x年1月7日用蔡律師的傳真機,傳真到何xx辦公室。后來經過調查澄清,xx公司申請撤訴,損失了7758.50元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8027元和一大筆律師費。是否還有與法院法官打交道的交際費,我不知道。
《補充協議書》中陳與張明確約定:“若本協議得到切實履行,陳保證不追究張借款協議的違約責任。”從20xx年1月8日到今天,張沒有真真切切、實實在在的切實履行《補充協議書》,故陳仍有權按《借款協議書》的約定要求張支付違約金。并要求與張共同侵權的其它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為事發突然,陳那天心理壓力很大,深感廖、張在xx辦人情關系案的政治能量十分巨大,聯想在中院已經打過的四個官司,幾乎沒有一個公正的判決,而且有的是中院法官故意判錯的。深刻認識到中院某些法官“非常懂法但敢于違法”。其中承包合同官司當時還在xx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毫無音訊,誰都說沒有希望,都說即使抗訴后,再審也很難勝訴,直到x年11月12日才終于有了糾錯的()中民字第19號判決書,公正改判。所以,陳那天非常氣憤,也非常悲觀,憂慮這一實在反常的惡意訴訟之后還會有多少個惡意訴訟?為兒子陳憂心。
x年1月7日在回xx省的火車上,陳與張通了很長時間的電話。最終口頭談成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蔡和馬作為中間人起草《股權轉讓協議》,張在蔡律師起草的協議上親筆作了修改,蔡律師將張親筆起草的協議稿傳真給我辦公室,然后我打電話給馬表示同意,約定第二天傳真至x公司請在那里的陳簽字蓋章,我第二天坐長途汽車去了東陽。也就是說,傳真訂立合同時,在,在,我在東陽。我看到的傳真件是董事長何辦公室轉交給我的,我之所以這樣做,我需要第一時間了解態度,以便采取相應的對策。
因為后來張及既不同意轉讓股權,也不肯還本付息結清債權。陳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后開庭前,由于時任寧波市市長的毛光烈(現任xx省副省長)非法干擾司法,據說他親筆書寫的批示把xx市人民法院院長嚇壞了。該案xx市人民法院沒有開庭審理,而是作出了中止審理的裁定。從此這筆債權拖了下來。
張一個小老百姓,很難說動毛光烈冒天下之大不諱非法干預司法,我懷疑是“”有人給毛光烈打招呼,做了工作。
因為蔡律師的語文水平不高或是太高,對“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有錯誤理解,后來又忘卻初心故意曲解,又常常以法律權威自居,其對自已撰寫的“協議書”真實意思的解讀不準確,誤導了“”,誤導了“xx公司”,誤導了張,或許不是故意的,但卻給多方造成了嚴重后果,官司久拖不決,曲折反復。直到x年1月,“”終于認識到自已的錯誤,主動邀請被侵權七年的法定代表人陳到東陽市談判,達成了和解協議,給了1000萬元。陳認為事情了結了,很滿意,但我很不滿意。因為那次談判我沒有參與,沒有將張債權義務一并處理好,且打包費太少,我為他設定的底線1500萬元沒有達到。由于法院確認協議有效,判決和執行非常偏面,甚至是明目張膽的違法,向張付了612萬元,且什么都沒有拿到,經過艱難訴訟,通過兩個民事判決()民二初字第3號,()中民二終字第78號生效才確認了其中的300萬元享有25%,股權但申請強制執行也沒拿到股權。另外的312萬元26%股權再也不可能拿到了,只能主張債權本金及利息。x公司沒有將陳xx500萬元債權轉讓款記入賬中,更沒有付過陳一分錢了,好在是親兄妹,沒有打官司,但心里肯定不愉快。
11月17日x公司決定將標的1000萬元左右可主張債權轉讓給了陳和陳,踏上了更艱難更有希望的訴訟之路。我認為五被告這1000萬元債權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和責任。賠償標準張和陳《借款協議書》約定的違約責任依然有效。請貴院認真審理、公正判決。
訴請如上!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按蔡律師發明的懲罰性違約金約定計算,張至少應付陳xx4900萬元違約金)。
具狀人:陳 陳
x年11月17日
民事起訴狀 篇12
原 告:楊某,男,x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x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x4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寫欠條一張。
2、見證人王某,某市甲區某街道司法所長。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 楊某
x6年3月5日
民事起訴狀 篇13
原告:,男,x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x縣人,公司職員,住xx市xx區x路,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女,XX年XX月XX日生,X族,XX店銷售員,住XX市XX區/縣XX鎮XX村組,電話: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判決原告享有座落于XX市XX區XX鎮XX村X組的共有房屋一層的使用權,二層使用權歸被告;
三、雙方平均分擔共同債務大寫陸萬元整(60,000元);
四、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X月 X日,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一段時間后,登記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
XX年X月和XX年XX月,雙方共同修建了一棟兩層樓房,共花費建設費用約14萬元。
其間,雙方向被告親友借款2.2萬,向原告親友借款約4萬元。
由于雙方婚前接觸時間少,互相了解不夠,婚后又由于性格不合,愛好、志趣不一,時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發生沖突,從而導致雙方的感情日漸淡漠,最終形成了夫妻感情破裂、難以和好,無法維持現有婚姻的局面。
x年8月初,被告與原告達成了口頭離婚協議,并讓原告搬家出去居住。然而,她至今未與原告辦理離婚登記。
因此,為妥善處理此事,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盡快判決如前所訴為盼!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附:
1、本訴狀副本一份
2、結婚證復印件一份
民事起訴狀 篇14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18000元用于周轉,寫下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寫欠條一張。
2、見證人王某,某市甲區某街道司法所長。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 楊某
X年XX月XX日
注:
1、本訴狀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原告”、“被告”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確實 不知的,可寫其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被告是法人、 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起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
民事起訴狀 篇15
原告:,男,XX年 月 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 號.
被告:,男, 年 月 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 號.
訴訟請求:
1、被告返還原告欠款XX元人民幣;利息XX元。
2、訴訟費XX元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4年4月1日,被告因經營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周轉,寫下并約定XX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特起訴至法院,懇請法院查清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民事起訴狀 篇16
告:A,女,X歲,X族,農民,家住本市七星區X路號。
訴訟代理人:,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C,男,X歲,X族,農民,家住本市雁山區X鄉X村X組X號。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對甲遺留房屋無繼承權;
2,請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返還房屋一間,并停止入住;
3,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堂嫂與堂弟關系。原告為甲長子媳婦,育有一子B,甲長子于x6年車禍身亡,之后原告承擔著贍養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邁,無生活來源。被告為甲乙親生次子,自幼被送養甲兄D收養。E為甲乙之女。x1年3月,甲離世,留下與乙共有房屋五間(位于市七星區X路X號),無遺囑。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產歸屬發生爭議,隨后,在D的慫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間房中的一間。被告作為D的養子,未對甲履行贍養義務,原告認為被告無房屋繼承權,現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附:起訴狀副本1份
具狀人:
x1年X月XX日
民事起訴狀 篇17
原告:朱x,男,漢族,x6年3月27日生,
住址:四川省興文縣大河苗 族x村組
被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鎮民生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3318元,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共計217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
二、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20691元。
三、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工傷繼續治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共計10000元。
四、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動鑒定費用735元。
以上四個方面共計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還應支付46265元。
五、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朱x于x5年10月入職被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為木業有限公司,于x7年8月13日進行了企業變更登記),雙方之間有著明確的勞動合同關系。x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松在上班期間工作時,被公司倒退的叉車壓傷右腿,隨即被送往欖核鎮人民醫院和何賢醫院接受治療。x6年7月24日,經xx區勞動局番勞社工認字[x6]第1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原告屬于工傷。x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療后出院(共住院114天),遵醫囑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術治療。x7年6月12日至x7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賢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治療,共住院44天,兩次住院共計158天。
原告朱松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先后經xx區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和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兩次鑒定,最后被確定為傷殘捌級,醫療終結期共計11個月零4天。
現在原告朱松在第二次手術出院后,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傷進行合理賠償后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但是由于原告朱松遵醫囑在一年之后還須進行一次取鋼板內固定手術,需要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誤工損失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時還應一次性支付原告工傷繼續治療費和其它費用不低于10000元。
綜合上述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認為自己本案中應該得到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1、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期間工資21780元(工資標準按1089元/月計算,時間自x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開始,至x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之日止,共計20個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50元/天158天)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個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0691元(1089元/月19個月)
6、工傷繼續治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5000元+護理費誤工費5000元)
7、勞動鑒定費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據憑證)。
由于原告與被告就工傷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x7年8月,原告朱松向xx市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x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勞仲字[x7]第2070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對原告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2、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3、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4、被告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等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原告對此《仲裁裁決書》不服,認為該裁決書對原告的部份請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理由是: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請之前,雙方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在治療期間和休息期間,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應同樣享受工資待遇;2、原告朱松在兩次住院期間,因都是手術治療,生活無法自理,確需護理人員,因此被告單位應負責護理人員的工資,況且被告單位已認可應支付親屬護理費,并且已實際支付護理費4342元;3、原告在一年之后還必須做一次取內固定手術,在此次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并取得一次性賠償之后,原告已不便于再向被告索取有關費用。并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傷繼續治療費用有醫療證明作為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對原告提出的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4、本案的勞動鑒定費用和仲裁費用是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的。
由于被告現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傷待遇,至使原告現在流落異鄉,生活無著落。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予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朱x
20xx年12月4日
民事起訴狀 篇18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住遵義縣南白鎮白龍社區六小區。
身份號碼:5221210,聯系電話:,
被告:黃,男,40歲,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遵義縣公安局干警,住遵義縣南白鎮西大街遵義縣公安局家屬樓。聯系電話:
被告:王,女,35歲,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遵義市電線桿廠職工,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一、判令二被告連帶清償原告借款30萬元,并支付原告相應利息(利息按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其中8萬元從20年月日起算,10萬元從本案起訴之日起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系朋友關系。20年12月1日,被告黃宏在遵義市紅花崗區老城紅軍街向原告借款12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未約定還款期限。
20年月日,被告黃在市紅花崗區再次向原告借款20萬元,出具借條一張,約定20年月日前還款8萬元,20年月日前還款7萬元,月日前還款5萬元。
上述兩筆借款發生后,原告僅收到被告黃還20年所借款項2萬元。20年月日,原告向被告催告還款無果。此后,原告通過多種途徑找被告催告還款,但被告采取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也未向原告提供債務履行的擔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實現,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將面臨無法實現的局面。因被告黃與王系夫妻關系,黃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欺間,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對原告承擔共同清償的連帶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債權的實現,特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關于不安抗辯權之規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關于借款合同之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貴州省遵義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
20xx年六月十八日
附:
借條2份復印件;
民事起訴狀 篇19
原告何,男,1x年5月28日生,漢族,XX縣人,現住XX縣S鄉H村。
被告夏,男,1xx年11月17日生,漢族,xx縣人,住址XX縣F鎮G園……
訴訟請求
一、 要求被告夏償還原告的借款伍萬元(50000元);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算至清償時止。
二、 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7年4月24日,被告以資金周轉不靈為由向原告借款五萬元,被告承諾原告于數日后歸還,同時立下借據(見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張還款,而被告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正當權益,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故原告具狀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盼。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何
20xx年6月11日
附:1、本訴狀副本1份;
2、借條復印件2份;
3、原告戶籍證明1份。
民事起訴狀 篇20
原告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象山縣號
身份證號碼:
被告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象山縣號
身份證號碼: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人歸還向原告三次所借的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xx0.00元)。
2、要求被告人支付原告約定的借款利息。
3、要求被告人承擔本次訴訟形成的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付購房款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人親筆所寫借條一份。
被告人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轉資金配貨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人親筆所寫借條一份。
被告人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轉資金付會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人親筆所寫借條一份。
因被告人丈夫與原告既是老親、又是多年的朋友,所以原告對于被告人借款行為和信譽深信不疑。三次累計借款給被告人X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xx0.00元)。
原告與被告人在借款時口頭約定,當原告急需要錢的時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將按時歸還所借的錢款。
原告因經營資金緊張及歸還他人借款的需要,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人提出歸還所借的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xx0.00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原告與被告人雙方約定20xx年XX月XX日歸還。
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人按時歸還借款。被告人均以過幾天就還甚至說沒錢為由,不予歸還。嚴重違背了誠實守信的為人原則。
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支持為盼!
證據和證據來源:
1、被告人親筆所寫的借條三張。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附:1、本訴狀副本一份
2、還款告知書三份
3、借條復印件三份
民事起訴狀 篇21
原告: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訴狀副本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實和理由中應寫清合同簽訂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訴訟請求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
②原告應向法院列舉所有可供證明的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書證、物證的來源及由誰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復印件,以便法院調查。
③本訴狀適用于原告、被告為法人或其它組織。
民事起訴狀 篇22
上訴人:樊,男,x年6月16日生,漢族,原云法律師事務所(下稱云法所)合伙律師。
被上訴人:xx省司法廳(下稱司法廳)。
住址:xx市西昌路26號。
法定代表人:,廳長。
第三人:,男,38歲,漢族,xx市人,原云法所合伙人,現在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住xx市西昌路720號昆安大廈10樓D座,聯系電話:。
第三人:楊男,55歲,漢族,xx市人,原云法所合伙人,現在理路合伙律師事務所執業,住xx市五一路252號,聯系電話:。
案由:司法行政許可違法確認、行政許可侵權賠償附帶民事糾紛
上訴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xx)西法行告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一、撤銷一審裁定;二、依法受理并提級審理本案;三、依法確認司法廳云司律字[20xx]9號《關于云法律師事所由國資律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律師事務所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違法(見1號證據);四、依法確認司法廳20xx年9月4日備案變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許可登記行政行為違法(見2號證據);五、依法責令司法廳賠償違法變更云法所行政許可侵權行為給上訴人造成的20xx年9月4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19年的律師執業損失1140萬元;六、依法確認司法廳、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變更云法所的民事合伙、合伙行政許可侵權事實成立;七、依法責令司法廳、第三人連帶承擔惡意串通對云法所實施、變更合伙民事侵權行為給上訴人造成的20xx年4月8日至20xx年9月3日律師執業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一年計算),賠償上訴人實現權利支付的訴訟費3430元,公告費1000元,差旅費、郵資50000元,合計:12054430元。
一、 一審裁定認定基本法律事實、法律關系錯誤
xx市中院人民法院(下稱中院)(20xx)昆民四終字第345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認: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協議違約;認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銷“系行政糾紛”,“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本院不予以處理”(見3號證據)。
20xx年3月21日,上訴人基于前述判決,申請司法廳確認其對云法所實施、變更的合伙行政許可行為違法,其在法定期間不作為(見4號證據)。
20xx年4月25日,上訴人對司法廳不確認其對云法所實施、變更行政許可行為違法的行政違法確認不作為,依法申請司法部行政復議:要求確認司法廳對云法所實施、變更的合伙行政許可行為;確認司法廳、司法部對云法所合伙行政許可活動監管不作為行政行為違法(見5號證據)。
20xx年5月3日,司法部的《告知函》將20xx年7月24日,20xx年5月9日,20xx年1月29日,20xx年2月23日,上訴人對司法廳撤銷云法所違法行政許可不作為、解散、注銷云法所行政行為,申請其行政復議、行政撤銷、行政賠償其不作為,認定為同一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稱:“不再重復理”(見6號證據)。
上訴人不服司法部不確認司法廳實施、變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許可違法行政不作為,于20xx年5月11日,向一審法院對司法廳提起行政違法確認、“最初”行政侵權賠償訴訟。
20xx年5月14日,上訴人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訴司法部“加重”上訴人執業損失的行政賠償裁定書,該裁定書認定:上訴人訴司法部行政賠償指向的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未經法定程序確認違法(見7、8號證據)。
司法廳、司法部對云法所違法行政許可、行政監督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共同侵犯了上訴人的相對權利。
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上訴人有權向司法部、司法廳任何一個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為了減輕訴累,減少訴訟成本,方便訴訟,20xx年5月16日,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修改后的訴司法廳行政賠償糾紛案訴狀,要求:一、依法確認司法廳對云法所的合伙《批復》違法;二、依法確認20xx年9月4日司法廳備案變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三、依法責令司法廳賠償違法變更云法所行政許可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20xx年9月4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19年的律師執業損失1140萬元;四、依法確認司法廳、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變更云法所的民事合伙、合伙行政許可侵權事實成立;五、依法責令司法廳、第三人連帶承擔惡意串通對云法所實施、變更合伙民事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20xx年4月8日至20xx年9月3日律師執業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一年計算),賠償上訴人實現權利支付的訴訟費3430元,公告費1000元,差旅費、郵資50000元,合計:12054430元(見9號證據)。
一審裁定認定:“本院認為,20xx年12月20日,起訴人樊向本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申請撤銷司法廳《轉制批復》,并提出賠償執業損失人民幣3 0萬元的行政賠償請求,本院依法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因其已超過了法定期限,本院不予受理。20xx年4月21日,起訴人樊就確認司法廳《轉制批復》違法,并要求賠償執業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9號行政裁定書,對其起訴因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院不予受理。其后,起訴人再次到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經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20xx)昆立行初字第11號行政裁定書,不予受理。起訴人樊不服裁定上訴于xx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該院審查后作出(20xx)云高行終字第63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裁定。現起訴人依據相同的事實理由再次起訴,其請求事項系重復起訴的情形,且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羈束,本院依法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其認定不僅將司法廳對云法所持續、動態實施的的系列行政許可行為,認定為不變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且將上訴人訴xx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對司法廳行政許可監督職責的行政行為糾紛,也認定為同一法律事實、法律關系,對上訴人基于北京市高院的裁定修改后的訴求也沒有依法作出認定。
一審裁定將司法廳基于第三人對云法所合伙、合伙事項變更、合伙違約、解散注銷云法所的合伙事項,持續、分別實施的相對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為固定的、不變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上訴人與司法廳的系列違法行政許可糾紛,與xx省人民政府(下稱省政府)對司法廳的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糾紛是同一法律事實、法律關系,認定基本法律事實、法律關系錯誤。
二、 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將上訴人20xx年12月20日,訴撤銷司法廳違法實施云法所合伙行政許可糾紛案;20xx年4月21日,上訴人起訴確認司法廳《轉制批復》違法案;上訴人訴省政府對司法廳違法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糾紛案認定為同一法律事實、法律關系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違反了下列法律、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
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第十一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第十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三十七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糾紛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以及相應的不作為,或者行政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注銷、撤銷等事項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其相應的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十三條 被告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共同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與他人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確定被告的行政賠償責任;被告已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審慎合理的審查職責,因他人行為導致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行政許可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一并解決有關民事賠償問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三、 司法廳、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變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許可;司法部
對司法廳實施的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人民法院對行政許可糾紛司法審查不作為致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司法救濟
20xx年,上訴人與云法所、鄧永寧律師三人約定按照國務院、司法部對律師體制改革的規定,共同出資將國辦云法所改制為合伙所。
20xx年4月8日,司法廳的合伙行政許可,將在職的xx省公安廳治安處副處長楊也批準為云法所的合伙律師,上訴人事前不知道,事后不認可(見證據(10、11、12號證據)。
20xx年9月4日,、楊在沒有依法解除與上訴人的云法所四人合伙關系的前提下,與第三人重新簽訂了沒有上訴人在內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協議,司法廳對該五人合伙的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行為,剝奪了上訴人對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許可權(見13號證據)。
20xx年,上訴人依據持有的云法所三人合伙協議、章程向xx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下稱五華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云法所違反合伙人意愿的合伙行為無效,責令賠償上訴人的律師執業損失。
在訴訟中上訴人申請該院調取了司法廳的《批復》、第三人的申報材料,該院調取了司法廳的《批復》、第三人用三人合伙章程篡改的《云法所合伙協議暨章程》、司法廳備案的五人合伙協議,上訴人指出其《批復》違法,篡改的《云法所合伙協議暨章程》、五人合伙協議無效,云法所的合伙無效。五華法院以云法所經司法廳批準為由,判決云法所合伙有效,中院維持一審判決,兩級法院沒有對司法廳《批復》的合法性予以審查,也沒有認定云法所的合伙是三人、四人、還是五人合伙有效,其判決超出了上訴人要求確認云法所無效的起訴范圍。
上訴人在訴第三人合伙糾紛案中,從申請法院調取的云法所合伙《批復》、備案文件,知道司法廳的《批復》違法,且剝奪了上訴人對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許可權。
20xx年1月20日,上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司法廳撤銷其對云法所實施的合伙違法行政許可,其在法定期間不作為。
20xx年3月23日,上訴人對司法廳行政撤銷不作為,申請司法部行政復議。
20xx年7月24日,司法部認定上訴人的復議申請過了時效,決定終止行政復議(上訴人20xx年1月20日申請司法廳撤銷其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其在30天期限內不作為,20xx年3月23日申請復議,沒有超出法定的60天復議時效)上訴人不服該決定(見14號證據),于20xx年8月10日申請國務院行政裁決。
20xx年6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書面告知:“申請國務院行政裁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見15號證據)。
20xx年11月30日,上訴人向一審法院起訴司法廳,要求依法撤銷司法廳對云法所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20xx)西行告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上訴人沒有在收到司法部《終止行政復議決定》15日之內提起訴訟,上訴人的起訴過了時效,不予受理上訴人的起訴,中院二審裁定認定,司法部的終止行政復議行為不具可訴性,上訴人的起訴是基于司法廳、司法部不撤銷司法廳的違法行政許可,對司法廳違法實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撤銷之訴,兩級法院的裁定,裁非所訴(見16、17號證據)。
20xx年9月9日,上訴人對司法部違法終止對撤銷司法廳違法行政許可的行政復議,向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二中院至今未受理,也未裁定駁回起訴。
20xx年8月15日,上訴人依法申請司法部撤銷司法廳對云法所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司法部將申請轉司法廳,司法廳不作為(見18號證據)。
20xx年3月7日,上訴人第二次申請司法部撤銷司法廳違法對云法所實施、變更的合伙行政許可。
20xx年5月25日,司法部《告知函》告知:“你關于請求撤銷xx省司法廳行政許可的材料,我們已依法受理并作了調查。”“相關處理結果將書面告知你”(見19號證據)。
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實施與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提出撤銷行政許可請求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請求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核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將決定送達利害關系人和被許可人。”司法部對上訴人的撤銷申請,沒有在其規定的期間作出是否撤銷的行政決定。
20xx年5月5日,上訴人對司法部行政撤銷不作為向二中院提起訴訟。
20xx年7月9日,二中院立案庭便函告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現將你的起訴材料退回。”(見20號證據)。
司法廳違法實施、變更行政許可;司法部行政復議、行政撤銷不作為;二中院不受理原告對司法部提起的行政不作為之訴。
20xx年司法廳、第三人為了逃避責任,惡意串通,將上訴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關系、解散、注銷了云法所。
20xx年3月13日,司法部《答復函》告知:司法廳解散、注銷了云法所,撤銷云法所違法行政許可“已無實際意義”(見21號證據)。
司法廳違法解散、注銷了云法所后,批準第三人成立了理路合伙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對司法廳解散、注銷云法所行政許可行為,申請司法部行政復議,20xx年4月13日其書面告知:上訴人被云法所合伙除名,20xx年后沒有參加律師年檢,不具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見22號證據)。
20xx年7月1日,上訴人向五華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確認云法所合伙人將上訴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關系”、解散云法所無效。
20xx年11月13日,五華法院(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388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本案中,被告云法律師事務所清算組在訴訟過程中被法定登記機關注銷,也沒有權利義務的承受人”,裁定“終結訴訟。”(見23號證據)。
上訴人對司法部的行政復議不作為,再次向二中院提起訴訟。
20xx年6月17日,二中院告知:“不屬法院受案范圍”(見20號證據)。
20xx年7月5日,上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再次向五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楊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協議違約;確認、楊轉讓“惠民律師事務所,合伙出資,變更云法所合伙人,簽訂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協議無效;確認、楊惡意串通,將申請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關系”、解散、注銷云法所無效……。
五華法院20xx年6月30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2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樊訴訟請求不予準許。”
上訴人不服五華法院一審判決,依法上訴中院,該院判決:“確認、楊履行云法律師事務所四人合伙協議違約”;認定解散、注銷云法所糾紛“系行政糾紛”,“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本院不予以處理。”
四、司法廳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變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司法部對司法廳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違法;司法廳依法應承擔變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上訴人對云法所合伙的行政被許可權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司法廳與第三人依法應承擔惡意串通實施、變更云法所合伙行事項的共同侵權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前述規定,律師合伙是要式民事行為,必須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
律師合伙行政許可是法定行政許可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律師合伙行為是民事行為、行政許可行為互為條件的混合法律關系,且其合伙民事行為、合伙行政許可是特定的、唯一的、排他的。
中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書,認定解散、注銷云法所“系行政糾紛”。
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一經作出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行力,不經法律程序不得改變,這是行政法學的基本原理及法制基本原則。
20xx年司法廳解散、注銷的云法所,是基于其20xx年4月8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將在職的xx省公安廳治安處副處長楊批準為云法所合伙人,實施的合伙行政許可,該合伙、合伙行政許可自始違法,但至今司法廳、司法部沒有對該違法行政許可行為履行“有效監督”職責。
20xx年9月4日,司法廳將云法所的四人合伙變更為五人合伙,剝奪了上訴人對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許可權,其變更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司法廳、司法部對上訴人申請其確認該變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其不作為,上訴人的起訴是基于其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許可違法確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不是撤銷司法廳行政許可之訴、也不是省政府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之訴。
20xx年1月20日起,上訴人分別申請司法廳、司法部撤銷司法廳對云法所違法實施、變更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提出相應的主張,其均不作為。上訴人對司法廳、司法部的合伙行政許可糾紛,三次向xx區法院起訴(見24、25號證據),其裁定認定:“律師合伙不是強制行政行為,不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圍”;上訴人五次向北京二中院起訴司法部對司法廳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該院四次便函認定:“不屬法院受案范圍”(見20號證據);上訴人兩次起訴xx省人民政府對司法廳實施的云法所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省高院認定不屬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圍(見26號證據)。
北京、兩地法院對司法行政許可、監督行政糾紛司法審查不作為,致使其司法行政許可糾紛游離于司法監督之外,這不是上訴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結果。
20xx年1月12日,中院在五華法院西站法庭主持召開了上訴人不服該院、中院所作的云法所合伙糾紛判決,及不服中院、高院作的上訴人訴xx省人民政府對司法廳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的涉訴信訪聽證會,會上上訴人發表了“萬言陳述書”(見27號證據),至今中院對上訴人的訴求沒有作出回應。
中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書,確認了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協議違約,司法廳基于違法的民事合伙行為實施、變更、解散、注銷云法所合伙行政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侵權事實形成。
云法所雖被注銷,但司法廳基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違的合伙合民事行為實施、變更、解散、注銷的合伙行政許可行為違法行為,未經法律程序確認違法。
司法部的《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告知函》、《答復函》,xx區法院、中院、xx省高院、北京二中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退件通知》、《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裁定書》均未確認司法廳、司法部、省政府的具體行政許可行為、監督不作為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訴撤銷司法廳違法行政許可糾紛認定沒有在收到司法部終止行政復議通知15日內起訴,認定上訴人撤銷司法廳違法行政許可之訴,過了時效,犯了偷換慨念,轉移論題的邏輯錯誤;其對上訴人訴司法廳解散、注銷云法所居停行政行為,認定“律師合伙不是強制行政行為,不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其裁定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上訴人的起訴,是基于第三人對云法所合伙違約的生效民事判決;司法廳、司法部不確認司法廳實施、變更云法所行政許可行政不作為具體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確賠合一”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糾紛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提起的行政許可違法確認、行政許可侵權行政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一審法院對20xx年12月20日上訴人起訴撤銷司法廳《轉制批復》案,作出的(20xx)西法行告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20xx年4月21日,上訴人起訴確認司法廳《轉制批復》違法案,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9號行政裁定書;(20xx)昆立行初字第11號、(20xx)云高行終字第63號行政裁定,就上訴人訴省政府不履行對司法廳實施的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糾紛案,作出的行政裁定書,對本案不具羈束力,上訴人的起訴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一審裁定認定基本法律事實、法律關系、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中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另,本案案情復雜,社會影響重大,一審法院三次裁定均違法,據此,為使本案得到公平、正義的審判,依法請求中院提級審理本案,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主張。
附:證據27份。
呈: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樊
二0xx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起訴狀 篇23
原告:陳蘭x,男,x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亞x,男,x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26.4元、誤工費208.35元、交通費80元、鑒定費300元、財產損失費50元,合計賠償2264.75 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8 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亞x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蘭x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陳蘭x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民事起訴狀 篇24
原 告:陳-- 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被 告: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70萬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幣16.8萬元(暫計至x年12月底,并實際支付至付款之日);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12月17日,被告由于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5萬元整,約定月利率為1.5%,為方便結算,雙方同時約定:利息從x年1月1日起算,至x年12月31日截止,利息結算時間為x年春節前,以后以此類推。
原告當日即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被告支付人民幣65萬元整,x年1月26日(x年春節前幾天),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原告支付x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117000元;x年2月15日(x年春節前幾天),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原告支付x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67000元,同時,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稱無法及時支付該期間另外5萬元利息,并承諾將該5萬元金額作為借款本金,加之原65萬元借款本金,同時向原告出具合計人民幣70萬元的收據,并約定自x年1月1日起,月利率為2%。
其后,原告因急需用錢,多次與被告協商、發函,要求返還借款及相應利息,但被告都嚴辭拒絕,原告無奈,只好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于x年9月14日作出判決,以還款期限未到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請,并同時認定,原告可在還款期限屆滿后通過合法途徑再行主張。現被告仍拒絕還款,原告只好再行起訴。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70萬元,應立即返還,并按約定支付利息168000元【具體算法如下:7000002%12=168000元(注:暫計至x年12月底,并實際支付至付款之日)】。
在此,原告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一月五日
民事起訴狀 篇25
原告:姓名,性別,漢族,出生年月日,無業
住址: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被告:濟南辦事處
住所地:
負責人: 職務:
原告因于被告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濟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濟勞仲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x1年3月24日至x0年2月原告墊付的社會保險費 元;
2、 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元;
3、 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在xx年x月x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濟南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 ]濟勞仲案字第號裁決。原告認為該裁決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為其墊付的社會保險費元是合法有據的。被告在仲裁中承認,原告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所有保險費都是原告自己繳納的,保險費給原告報銷過一部分,由此可見,被告叫原告自己繳納保險費是事實,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單位為員工繳納單位應當承擔部分的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時候用人單位都不得免除,用人單位叫勞動者自己繳納保險是違法的,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為單位墊付的保險費。
二、仲裁裁決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是錯誤的。被告已經在x年xx月x日在沒有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書的情況下,就明確表明不讓原告去上班,,原告不得不交接工作,不再上班,而且被告當即就把原告的工資結清。根據法律的規定被告單方面辭退原告,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沒簽訂勞動合同是事實,仲裁裁決也予以認可,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原告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的請求合法有據,請求貴院予以支持,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訴狀 篇26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址:東莞市區路號室,聯系
方式:13.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址: 市區路號室。聯系
方式:13.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元。
2、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業合作關系。被告欠原告貨款,至20xx年**月**日止,累計欠款數額達人民幣*元。但是,還款期限屆滿,被告遲遲不還款。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訂單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遲遲不歸還欠款,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東莞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X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一份(合同為證);
民事起訴狀 篇27
原告:凌某某 男,漢族,x年8月出生,身份證號:,住某某市城西一路0073號,電話: 0…;
被告:黎某某 男,漢族,x年10月出生,身份證號:,戶籍:某某市新豐鎮觀南村下仄組7-1號,現住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區12棟1單元402號房,電話:
被告:陸某某 女,漢族,x年5月出生,身份證號:,戶籍:某某市新豐鎮觀南村下仄組7-1號,某某鎮六寨小學六窩分校公辦教師,住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區12棟1單元402號房,與被告黎某某是夫妻關系,電話:0775-65148………,130879511——。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x000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計算:以x000元為基數,從x0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標準計收利息);
3、本案受理費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黎某某與被告陸某某是夫妻關系 ,x0年10月17日,被告陸某某以做生意,周轉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凌某某借款人民幣22萬元,約定每月至少還款2萬元,11個月內全部還清借款。但被告除于x0年11月還款2萬元,余下欠款一直沒有歸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到起訴時止,被告仍不還清余下欠款。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被告除應該償還原告本金20萬元外,還應從x0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標準計收利息。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訴訟請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x2 年9月24日
民事起訴狀 篇28
郭,男 ,x年10月5日生,漢族,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住xx區xx小區x棟x單xx室,電話:。
張,男,x年12月8日生,漢族,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住xx區路號x棟1單元xx室,電話:。
委托代理人:姚,卓勛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被告:xx市天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區大橋路14號。
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彭,男,x年2月9日生,漢族,現系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住本市南環路長興小區38棟東單元201室。電話:。
訴訟請求:①依法判決二被告于x年4月9日所簽“解除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合同補償協議”無效;②判決第一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xx年7月8日,我公司(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與第一被告簽訂了一分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我公司以原老廠區域內約50畝(規劃面積約150畝)土地作為實物出資,作價5000萬元;第一被告于合同簽訂后10日內交保金1000萬元。我公司辦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時再交1000萬元,開工前其到位資金不得低于3000萬元;第一被告負責資金籌集和投入工程總投資約16億元。但拖到7月28日第一被告才分3次向我公司轉付了1000萬元保證金。其中該公司轉付的僅為300萬元。同年8月13日,我公司召開董事會,鑒于第一被告遲延支付保證金及該公司的實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董事會研究決定解除合同。并決定由第二被告通知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當月29日,我公司還致函給第一被告,于5日內將履約的資產方案或提供投資擔保情況送我公司,由我公司董事會考察研究。否則,我公司將終止合同,將保證金返還。9月1日,該公司在函中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履約能力情況方案和履約的資產保證金。9月7日,我公司根據合同法第68、69、94、96條之規定,通知該公司解除合同。此后,該合同便依法解除。該公司若有異議,就應根據合同法第96條之規定和合同第8條之約定,向xx市xx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卻沒有反應。10月21日,我公司將該公司轉入的300萬元退還,并于10月28日致函該公司,請通知匯入700萬元的當事人持相關證明到我公司辦理取款手續,該公司不予理睬。我公司出于無奈,便于12月28日向xx區法院對該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當月20日,該公司曾打印報案材料給xx區公安分局,認為我公司是非法占有該公司資金,又來函告知其公司要解除聯合開發協議,是一種完全的欺詐行為。對我公司進行誣告陷害。但該局審查后并未立案偵查。
x年6月8日,我公司新的合作人西安新澳能源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凱又以合同詐騙為由,對
我公司和第二被告進行誣告。7月6日,xx市公安局分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為由,對彭刑事拘留,經區檢察院批準,該局于8月10日以涉嫌挪用資金對其逮捕。x年1月24日,彭之弟屈于脅迫,以我公司的名義與新澳源置業達成協議。由我公司將待開發一土地20%的股權(價值約3200萬)無償轉讓給該公司,另外,再付500萬元現金。換取了該公司的“諒解書”,以便為彭xx辦理取休侯審。此后,第一被告又趁火打劫。向檢察院反映彭經濟詐騙。該院有關人員又無視法律規定,將張出具諒解書作為取保侯審的必備條件。在我公司銷售經理張樹斌答應張無理要求后,張代表第一被告向檢察院出具了“諒解書”,建議司法機關對彭不予起訴。4月11日,中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認定對方原告作合同解除,由我廠補償第一被告2200萬元,當天下午,彭被檢察院取保侯審。同年9月,二原告和另外40名股東將第一被告及彭等訴至中院,要求該院撤銷所作民事調解書。x年4月3日,彭又被逮捕。同年12月12日,xx區法院對彭作出無罪判決。對此,《華商報》于x年9月9日以“3200萬換取保侯審 最終卻被判無罪”為題作了詳細報道。
對于我們42人的起訴,中院于x年4月裁定駁回,我們上訴后,同年11月,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
近日,二原告從第二被告口中得知,x年4月9日,在張脅迫下,他還以我公司的名義與第一被告簽訂了一份解除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合同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解除合同后,由我公司退款和補償共計2200萬元……該協議生效后,第一被告向有關司法機關出具對第二被告和我公司的諒解書,為第二被告獲得人身自由創造條件……我公司及全體股東自愿提供本公司在房產公司的16%股權為履行本協議作為連帶責任擔保,該協議顯然是拿法律開玩笑!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所以,我二人特依法提出民事起訴,請人民法院根據原告訴訟請求依法審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郭 張
x年10月10日
起訴狀的格式
民事起訴狀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1,
2,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人民法院
附:證據材料
起訴人:
年 月 日
起訴狀書寫說明
1、名稱:就是“民事起訴狀”或簡寫為“起訴狀”
2、當事人情況:即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原被告為個人的,要列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原被告為單位的,要列出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原被告一方為多人的,分別列清情況。
特別注意:原被告的姓名或名稱一定要準確,不能有任何錯字。在名稱中有錯字的,可能會直接導致主體錯誤,訴訟被駁回。提供的地址要盡量詳實,具體到門牌號。
3、訴訟請求:簡單、明確地說明要求法院判令或確認的具體權益。
比如要求給付的具體數額,要求確認的具體事項等。訴訟請求有多項的,應分別列明。
另外,在訴訟請求之前,有些地方的法院還要求當事人在訴狀上填寫“案由”,但這并非民訴法的要求。案由是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比如“民間借貸糾紛”、“離婚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法定案由多達數百個,有些案件選擇案由是需要專業知識和對案件研究的,如果自己不能確認案由,還是找專業律師處理為好。
4、事實和理由:寫清楚支撐訴求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把雙方發生爭議的基本事實說清楚,盡量用概括性、簡單明了的語言,而不要長篇大論,碎碎叨叨。當然,雙方爭議及矛盾的焦點還是要說清楚。
注意事實和理由部分要和自己的訴訟請求聯系,成為支撐訴求的依據。
如果有法律依據可以列在訴狀中,但楊文戰律師建議訴狀中以寫清事實為主,法律依據明確法條簡寫即可,甚至可以不寫。比較常見的法律條文,法官都知道不用當事人來教,如果涉及到專業性較強、比較特殊的法律條文,恐怕這樣的案子也不是普通人能自己處理的,還是全交給專業律師吧。
5、尾部:法院名稱、當事人簽字、日期。
在哪個法院起訴,則結尾寫清楚哪個法院的完整名稱。
在“起訴人”后面,當事人是個人的,要由本人親筆簽字。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日期要填寫完整,最后的日最好填寫起訴當天日期。
6、證據部分:列明準備向法院提交的相關證據
證據較少的,可直接在訴狀后附相關證據并直接在訴狀中列證據清單。證據較多的,可另外制作證據目錄連同起訴狀一并提交給法院。
一般證據要說明“證據名稱”、“證明內容”、“證據來源”等基本情況。向法院起訴一般是先提交證據復印件,但應帶原件備法院核實。
7、訴狀的載體
法院要求起訴狀一律要在A4大小的紙張上。至于是打印還是手寫都可以,當然,現在大多數都是提交打印的訴狀了,有些法院甚至還會要求當事人立案時提交訴狀的電子版。
民事起訴狀 篇29
原告一:張,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原告二:李,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顏宇丹,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一:肖,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被告二:趙,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人民幣XX萬元及從x1年X月X日起至還清該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2、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港幣萬及從x1年X月X日起至還清該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3、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港幣萬及自起訴日至還清該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
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一與原告二系夫妻關系,被告一與被告二系夫妻關系。被告因經營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于x1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慮到原被告的朋友關系及被告夫妻的實際困難,原告夫妻先后借給被告夫妻x筆款項,共計人民幣XX萬元、港幣XX萬元,具體如下:
x1年X月X日,原告一開出香港XX銀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額港幣XX萬元,被告方從原告所在的東莞市XX鎮取走支票,被告二對該支票予以簽收;
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東莞市XX鎮從網上通過XX銀行賬戶向被告二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萬;
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東莞市XX鎮從網上通過XX銀行賬戶向被告二XX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XX萬元;
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東莞市XX鎮從網上通過XX銀行賬戶向被告二XX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XX萬元;
x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開出香港XX銀行有限公司現金支票,票面金額港幣XX萬元,被告一從原告所在的東莞市XX鎮取得該支票,對該支票予以簽收并簽署了借款憑據。
x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償債務通知書》,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書x日內清償x1年X月X日借到的港幣XX萬元及利息,被告一于x1年X月X日收到該通知書,但至今未予清償。
x1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償債務通知書》,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書x日內清償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幣XX萬元和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幣XX萬元以及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幣XX萬元及利息,共計人民幣XX萬元,被告二于x1年X月X日收到該通知書,但至今未予清償。
原告夫妻與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的合同履行地系東莞市XX鎮,原告夫妻屢次向被告夫妻追討借款未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狀人:
x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