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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發布時間:2023-03-31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通用25篇)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

  上訴人: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x區豐管路1x號x號樓2033B(園區)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北京劉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3x03x321 13x11xx4203

  上訴人:,男,1xx2年12月4日出生,漢族,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關大街13x號104號樓3單元402號

  電話:1xx100x0xx5

  上訴人:劉,男,1xx2年4月30日出生,漢族,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師,住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445弄1x號104室

  電話:1x2

  原審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漢族,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北京市朝陽區甘露園南里3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x號

  法定代表人:丁戎江,職務: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x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余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并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簽。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了然(詳見質證意見)。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x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請問,作為法院采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松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這些均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范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對于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么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于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x2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勞動關系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鑒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鑒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鑒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出入境檢疫檢驗鑒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x1年x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采信。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并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其所為延至之說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鑒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并且沒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請。這更讓人匪夷所思。在開始鑒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鑒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在鑒定結論出來之后,上訴人先后書面兩次提出質疑。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鑒定執業證。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說在本單位承認,并稱在書面答復意見中一并答復,但此次書面說明無一字答復。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鑒定執業證書》。邱玉森作為鑒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該次鑒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為組織者而且作為專家簽署鑒定報告的,鑒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回避申請,作為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鑒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意見能有效嗎?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回避,鑒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為證據采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為該次鑒定組成員參與鑒定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鑒定人員管理辦法》(x5第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于聘請鑒定資格鑒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鑒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鑒定能力。除邱玉森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鑒定,那么鑒定組成人員為什么沒有系統鑒定專家,其鑒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鑒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鑒定組對被鑒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系統硬件哪些屬于機械方面屬于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鑒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鑒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然而該判決卻認為具有鑒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鑒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鑒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鑒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并作未鑒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秘密為由不同意納入鑒定范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鑒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鑒定范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鑒定規范的行為,其鑒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于軋制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原告對于軋制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并認為數據記錄和鑒定結論不一致以鑒定為準;對于存疑問題應該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鑒定結論為準。

  2、原審判決對鑒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于“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溫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里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測厚儀系統維護說明書第x頁:規定BS值上下限為0.5—1.5,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鑒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鑒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00012,00012x5可佐證BS值的作用),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鑒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鑒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鑒定組采納。同時按照計劃在鑒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鑒定結束后封存交由鑒定組而后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鑒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鑒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嚴格講,這是鑒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鑒定人員是干什么的?更為核心的是如果通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于“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鑒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0I范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x5)表格±12I的范圍標準。完全屬于正常生產。鑒定機構應依據鑒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不知司法鑒定人為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復并未作出正確答復,與鑒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鑒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明確表明是鑒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說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通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x.5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鑒定書Px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并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鑒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范、冷卻劑軋制油配方不正確、軋制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范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鑒定人現場描述與鑒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鑒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采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鑒定組為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原審法院采信如此主觀臆斷鑒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于鑒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鑒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后進入完全軋制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x、1x、1x頁描述的定義,并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鑒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鑒定記錄就不采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為鑒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鑒定人認為該類功能“只能通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鑒定人在隨后的鑒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回應。

  c、關于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就對鑒定書第x頁第x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類似于”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鑒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鑒定組根據鑒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為由就不予采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因鑒定報告應為嚴謹的、科學的且鑒定依據為為技術規格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于“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為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回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范圍內。

  技術規格書為鑒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就不予采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于“鑒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啟動加速,滿足大于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于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戶手動投入,這與鑒定書第x頁最后一行所描述鑒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但與司法鑒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鑒定報告認為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x頁最后一行的鑒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鑒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為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頁最后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x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回路通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盡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為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為鑒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鑒定組根本未予以閱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為鑒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為鑒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鑒定內容予以采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于鑒定書的鑒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x、5x、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系,鑒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鑒定。鑒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鑒定組置之不理,該鑒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脫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以鑒定組的鑒定計劃取代鑒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鑒定書第10頁倒數第x行的分析說明中,鑒定報告認為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鑒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為一種確定性結論。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說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測厚儀。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鑒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鑒定人對此項事務并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為由不采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為的是鑒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鑒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為鑒定書第x頁,倒數第x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x4頁及維護說明書第x頁關于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通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為鑒定內容。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鑒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鑒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于同行系統偏低。這里涉及專業知識,即軋制的運行速度是由軋制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鑒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制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鑒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制工藝速度混為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鑒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x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鑒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鑒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非依據鑒定材料得出,與委托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為鑒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鑒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鑒定標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鑒定意見所述鑒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后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復鑒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這與鑒定書的鑒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鑒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鑒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并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鑒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鑒定意見是錯誤的。

  該部分質證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有任何提及。

  鑒定報告中提及的“鋁箔冷軋機”在合同書中和技術規格書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質證意見不以為然,顯然反映出原審法院對此鑒定報告沒有存在著科學、謹慎、客觀的態度。

  4、原審法院關于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司法鑒定委托人為xx省xx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鑒定的內容根據委托人的《委托鑒定內容》而非原告的現場遞交的《質量鑒定詳細說明》,此份報告書已完全脫離了委托人的鑒定內容,且該說明僅為原告單方提供,不能作為鑒定依據。被告在鑒定現場就該說明多次提出異議,鑒定報告仍然出現該說明,有失公允。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司法鑒定人當庭答復是接到申請人即原告提交的質量鑒定詳細說明而自行將該說明作為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充分證明了此份鑒定書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鑒定內容。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是其將《質量鑒定詳細說明》作為附件交由鑒定機構,而事實上上訴人在收到的《鑒定委托書》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說明,在鑒定過程的首日,是被上訴人將該說明才首次交由鑒定組,鑒定組臨時才將該說明復印交由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鑒定組曾明確表示在鑒定過程首日前未收到該份說明。不知原審法院此行為是何意圖?

  綜上所述,即使鑒定結論成立,也不能成為解除合同依據。自動化程度不高不屬于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是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合同x.1E約定:如賣方系統導致其所控制的買方的某一設備無法正常生產,并且賣方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補救,買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訴人對提供的原件系統不但能正常生產,而且是可以補救的,判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正確意見拒不采納,明顯的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原則。

  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存在嚴重錯誤。

  該判決稱:“訟爭系統經鑒定機構鑒定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產能受限,生產效率低下。多次維修后,系統依舊存在質量問題……訟爭系統的故障實際已不能通過原被告雙方自行解決,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冷軋機、中軋機的系統的買賣合同,被告應當返回相應的貨款(判決書x5頁)”該認定存在如下錯誤:

  1、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沒有通知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法》第x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x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x3條第二款、第x4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結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預先通知,而原告沒有預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遺憾的是該判決書竟稱“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將起訴狀、證據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方,視為通知解除合同”(判決書x5—頁),這豈止是無視上述法律規定,將訴訟行為視為通知,簡直是在造法。如果將起訴行為等同通知行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釋的就無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

  判決對質保期的認定錯誤。判決稱即便被告提交的驗收時間真實,根據該4份驗收報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時間(判決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3套軋機的測厚儀、板形議AGC/AFC軟硬件系統經被告驗收合格,三套軟件系統按合同規定在x0年x月23日開始計到x2年2月23日質保期結束,原告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在合同主要條款已履行完畢。該判決認定未超過質保期認定顯系錯誤。從司法實踐看,對買賣設備正常使用長達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實屬罕見,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

  3、該判決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設備生產鋁板帶材、箔材產品月生產量達1500噸,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鑒定時的錄音、視頻錄像和和現場鑒定時的兩部錄像都可證實不僅僅能生產1500噸,而是原告生產副總明確說是因訂貨關系不能滿負荷生產。原告在司法鑒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生產的電子數據,清楚的顯示月產量達到1500噸,合格率高達%。這次經過對系統軟件的恢復,按法院的要求抽檢證明1x50mm鋁箔精軋機月產量達15噸,合格率為x5%以上。1x50鋁帶材冷軋機月產量高達2531噸,合格率均在x5%以上(見附件)。完全達到了設計要求,也達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稱的月生產計劃。沒有出現軟件系統不能控制某以設備正常生產的情況。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4.該判決回避原告訴請的賴以解除合同的幾個理由,判非所訴。

  按照審判常識,法院審理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由去審理案件。鑒定范圍也要圍繞訴由去鑒定,超出此范圍屬于判非所訴。如,

  (1)通訊故障;(2)關于lechler(萊克勒)噴射閥故障問題;(3) 所謂“測厚儀厚功能缺陷問題實施嚴重不符。(4)關于軋機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卸荷問題。判決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態度,大談特談鑒定書所謂的鑒定結論,完全游離了被上訴人的訴請理由做出了錯誤的裁判。

  三、判決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超期變更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庭審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時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予以準許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第三次開庭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向法庭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法院也做了送達,但是該變更訴訟請求超過了舉證期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為此,上訴人已提出了書面意見。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卻稱“重新指定價格期限內變更訴請,未超過法定期限”,重新指定價格舉證是單項舉證,不能取代證據規則的30天的舉證期限,該判決將價格舉證期限嫁接到變更訴求上,是張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更為重要的是,此次開庭法院也未就變更訴訟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就經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決,實屬胡判亂斷!

  四、原審判決存在判決漏判、錯判等問題

  1、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判令原告返還給通公司設備,那么請問設備已經不是新設備,是否應該恢復原狀。按合同法xx條2款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們的法庭辯論、代理意見中都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雙向的,要求恢復原狀。然而判決書,判令返還的是已使用一年的舊設備,而設備款卻是全額返還,這不顯失公平嗎?

  2、原審判決稱:被告未就使用費問題提出反訴,雙方也就使用費的問題提供任何證據,本案中對使用費問題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這是不能成立的。(1)上訴人當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賠償已使用一年多的設備經濟損失,庭審有記錄、有代理詞為證。(2)最高法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一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此規定,這不屬于反訴內容,應當一并審理作出判決。(3)按照最高法的審判精神,已使用的設備可以按同類設備租賃費計算,并沖抵設備款。然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訴,真是豈有此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解除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寧波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通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簽字)

  劉(簽字 )

  x4年x月20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

  原告:姓名:,性別:X,民族: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X,民族: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告:保險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等共計人民幣 X元。(列明各項損失的具體金額)

  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駕駛車輛行駛至地方,與被告駕駛的車輛相碰,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車輛損壞,人員受傷。對于本次交通事故,昆明市交警大隊作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承擔主要責任,承擔次要責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但就有關賠償問題原被告之間不能協商一致,依據(寫明具體的法律條文)的規定,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呈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本人的簽名及捺印)

  X年X月X日

  附:證據及來源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3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8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8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7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4

  上訴人:()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住址:xx市XX區路375號

  被上訴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址:xx市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于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為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并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么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為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于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為依據,認為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并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為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并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為。

  原審法院查明“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x年1月至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余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為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為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后210天至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為。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x年7月19日至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并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為部分2#房外架從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為感!

  此致

  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5

  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  字第  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  份。

  2、有關證明材料  件。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6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醫療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勞動保障咨詢公司

  上訴人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星民初字第1x42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醫療公司賠償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差額共23415.44元(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151x.x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1.6x元);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有誤,本案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應為1x元,原審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

  二、原審判決認定“原告受傷時為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被告醫療公司的生產工”,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醫療公司工作,先后與醫療公司簽訂過多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訴人發生工傷。x年x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間,上訴人的工資一直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上訴人認為,既然上訴人是在醫療公司工作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那么就應當認定上訴人是醫療公司的員工。所以,上訴人發生工傷時,顯然是與醫療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于醫療公司的員工。

  原審認定上訴人系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證據不足。因為上訴人沒有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協議,上訴人也沒有從勞動保障咨詢公司領取過工資,上訴人根本不可能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工作期間,上訴人根本不知道還有一個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根據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醫療公司只是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代為繳納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且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協議時并未告知勞動者。故僅憑兩被上訴人私下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就認定上訴人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等于認定上訴人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顯然證據不足,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有關規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三、從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分析的理由來看,原審主辦法官對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標準和概念根本沒有弄明白,必然導致其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一)原審法院對《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關工傷補助金的標準理解有誤,比如原判決P4第二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比例為x年,應該x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計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個月。

  (二)原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的費率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并不是按個人的實際工資確定”(原判決P5第5-6行)。這里顯然混淆了“繳費基數”和“費率”的概念。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費率是由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的,而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即本單位工資總額)費率。所以,工傷保險“費率”顯然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醫療公司委托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判決P5第6-x行)。上訴人提起訴訟要求醫療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是認為醫療公司在繳納工傷保險時沒有按照本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并沒有主張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無需舉證證明其繳費“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為由,認為上訴人訴請不能成立,這也是由于原審主辦法官對工傷保險相關概念的不理解,導致了她對上訴人訴訟請求理解錯誤,因此才以一個毫不相干的理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于x年x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只是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終止勞動合同后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不涉及上訴人訴訟請求提到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職工因工致殘構成九級傷殘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上訴人與醫療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只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已實際履行,雙方無異議。上訴人提起訴訟針對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差額賠償問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約定的事項與本案訴訟請求事項并不存在重復和矛盾之處,而是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的一份重要證據。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請,顯得牛頭不對馬嘴。

  四、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一)醫療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規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根據有關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由用人單位如實申報,而醫療公司在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同意其選用最低繳費基數,而不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實際的工資總額繳費,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于繳納工傷保險費時申報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名單系醫療公司掌握,故醫療公司如認為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公司應當賠償因其降低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上訴人構成工傷九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其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定了本人工資為2xx4元,并且按照該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由于醫療公司在申報工資總額時確定上訴人的本人工資僅為1xx4.42元(見《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導致上訴人無法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醫療公司應當賠償由此導致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計23415.44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當撤銷,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某

  x年 1月14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7

  上訴人:巴、 男、 32歲、 蒙古族、 xx局職工

  住址:鄂托克旗x鎮第x居委會x棟x號

  上訴人:特、男、29歲、蒙古族、 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鎮

  上訴人:其 女、 39歲、 蒙古族、 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旗XX鎮什拉烏素棟X號

  被上訴人:王、男、 44歲、 漢族 原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并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依法請求撤銷(x2)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期限當時并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2年5月21日起訴以后知悉:被上訴人與斯/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訴人與斯、額改變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人民法院。

  經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額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額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于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20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第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36條規定: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

  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額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后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于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于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范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后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后,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并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后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鑒于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特、其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8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x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x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x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x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x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9

  上訴人(一審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上訴人不服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

  二、判決被上訴人

  三、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判決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應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一審中漏判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一審法院對反訴的回應是反訴主體不符,法律關系不宜與本案合并審理為由,駁回請求。一審法院沒有對反訴的事實和理由組織調查,在判決書中又不提出與反訴有關的內容,即漏判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違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審法院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作出判決,依據法律規定,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據以上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應該賠償上訴人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基本事實,作出判決,依據法律規定,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綜上所述,本案應依法撤銷一審無事實依據、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判決,發回重審。并判決被上訴人。上訴人相信法官能夠公正司法,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不公的判決,并對本案及時作出公正的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高級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0

  上訴人:鐘某某,男,漢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被上訴人:張某,女,漢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上訴人鐘某某因被上訴人張某某訴鐘某某離婚訴訟一案,上訴人鐘某某不服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裁定撤銷xx市某區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并直接改判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501房(以下簡稱501房)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各占25%的產權或由上訴人按房屋評估價值的25%補償被上訴人;

  2、某區某某路278號504房(以下簡稱504房)婚后還貸部分的金額,上訴人同意補償被上訴人23129.80元;撤銷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并直接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訴理由:

  一、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宜將被上訴人可分得的產權份額折價,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本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上訴人母親及姐姐等家人關系惡化。而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有該501房產權而成為共有權人,將來必然會面臨以下問題:被上訴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訴人如何解決其居住權問題,在501房共同居住時是否會引發新的沖突,就出賣501房各方是否會引發新的爭議等等。顯然,這些均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相沖突。結合本案案情,宜將被上訴人應得產權轉給上訴人而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二、房建筑面積為59.06平方米,市場價值約為39萬元。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501房40%的產權,被上訴人多分到15%,該部分產權價值為58500元。而上訴人婚后還貸部分金額僅46259.61元,被上訴人應分享的金額為23129.8元。兩部分抵消后,原審法院判決多分給被上訴人的財產共計35370.2元。

  二、上訴人的行為尚不構成家庭暴力,更不構成虐待行為,被上訴人對自己受傷也存在過錯,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訴人不尊重老人致雙方發生爭吵,然后被上訴人手持鋒利的剪刀企圖傷害上訴人,威脅到上訴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上訴人只好實施正當防衛去搶奪剪刀,最終導致雙方在搶奪剪刀的過程中都有受傷。可見被上訴人也是過錯方,無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懇請貴院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1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20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年5月27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2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漢族,濟南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年x月1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x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3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二環東路3號D座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歷下區七家村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年x月1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x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4

  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對于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芳草地歌舞廳轉讓協議無效以及當事人因轉讓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沒有異議,但對原審法院所認為的權利應當返還依法不能接受。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于某某基于轉讓協議與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權也應當返還給被告陳某某,現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將房屋恢復原狀后將租賃權返還給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轉讓款人民幣100000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將房屋退租給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下稱物資公司)之后既喪失了租賃權,被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為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誰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誰的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當將租賃權返還給被上訴人的實質就是對上訴人與物資公司之間的締結契約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圖否認雙方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上訴人對該租賃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該權利為正當、合法的權利,是合法取得;是本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允許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權利的取得與喪失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為前提,有什么樣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就會有對應的權利。租賃權也不能例外。本案中,當被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行為的發生就意味著被上訴人租賃權的喪失,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對其租賃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須承擔對該租賃物的任何義務。并且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也明確表明上訴人與物資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與其沒有關系。再當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之后就意味著上訴人租賃權的取得。現今,原審法院要求將上訴人合法取得的權利要返還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觀點和裁判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進一步而言, 我國《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所確立的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中返還的標的是指財產,并且該返還的財產應當是指有體物,而非無體物。很顯然,租賃權只是一種財產權利,并不是財產本身,當然不能算有體物,也就不是實物。所以返還財產應當是對實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脫離了實物的權利本身。這主要是因為財產權利(物權)是在合法占有財產(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權利,當脫離了對財產合法占有這一最起碼的前提下的權利根本就是一種不存在、虛無的權利。此之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經由上訴人進行裝潢改造過的租賃房屋是否能夠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被上訴人以及原審法院均認為應當由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上訴人認為,這顯然是不可取,并且該作法顯然是將上訴人當成了孫悟空,可以隨意的將東西變來變去,簡直是荒謬!再有,原狀為何狀?客觀上,這不符合經濟原則;事實上,這也就是強加于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完成將房屋恢復到被裝潢以前的狀態。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作為被上訴人的不予支付上訴人十萬塊錢的抗辯理由的作法實際上就是不讓被上訴人返還十萬塊錢!不要說十萬,并且連一分錢也不讓上訴人拿到。這是強盜邏輯。這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轉讓款返還給上訴人的說法顯然是自相矛盾。再有,從上訴人起訴到原審法院判決至今,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強占被上訴人的財產不給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確表明現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單上列明設備完全可以返還,實際上還包括相關經營證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過被上訴人非要上訴人恢復原狀而讓上訴人覺得不實際,而最終沒有同意罷了。)那么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言,原審法院也更沒有理由讓被上訴人連一分錢都不用給上訴人了。更何況,被上訴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額返還,并沒有說不愿意給上訴人任何錢款(見原審庭審筆錄第6頁倒數第三行)。根據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審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錯誤之判決。為此,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于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狀副本壹份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5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x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x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x,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6

  上訴人: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區路x號x號樓(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劉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上訴人:丁,男,1x62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關大街136號104號樓3單元402號

  電話:

  上訴人:劉,男,1xx2年4月30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445弄1x號104室

  電話:

  原審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市朝陽區甘露園南里3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x號

  法定代表人:丁,職務: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x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余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并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簽。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了然(詳見質證意見)。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x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請問,作為法院采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松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這些均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范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對于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么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于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x2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勞動關系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鑒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鑒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鑒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出入境檢疫檢驗鑒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x1年6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采信。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并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其所為延至之說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鑒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并且沒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請。這更讓人匪夷所思。在開始鑒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鑒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在鑒定結論出來之后,上訴人先后書面兩次提出質疑。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鑒定執業證。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說在本單位承認,并稱在書面答復意見中一并答復,但此次書面說明無一字答復。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鑒定執業證書》。邱玉森作為鑒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該次鑒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為組織者而且作為專家簽署鑒定報告的,鑒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回避申請,作為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鑒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意見能有效嗎?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回避,鑒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為證據采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為該次鑒定組成員參與鑒定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鑒定人員管理辦法》(x5第x6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于聘請鑒定資格鑒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鑒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鑒定能力。除邱玉森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鑒定,那么鑒定組成人員為什么沒有系統鑒定專家,其鑒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鑒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鑒定組對被鑒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系統硬件哪些屬于機械方面屬于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鑒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鑒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然而該判決卻認為具有鑒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鑒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鑒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鑒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并作未鑒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秘密為由不同意納入鑒定范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鑒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鑒定范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鑒定規范的行為,其鑒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于軋制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原告對于軋制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并認為數據記錄和鑒定結論不一致以鑒定為準;對于存疑問題應該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鑒定結論為準。

  2、原審判決對鑒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于“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溫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里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測厚儀系統維護說明書第x頁:規定BS值上下限為0.5—1.5,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鑒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鑒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000126x,00012x5可佐證BS值的作用),x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鑒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鑒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鑒定組采納。同時按照計劃在鑒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鑒定結束后封存交由鑒定組而后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x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鑒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鑒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嚴格講,這是鑒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鑒定人員是干什么的?更為核心的是如果x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于“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鑒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0I范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x5)表格±12I的范圍標準。完全屬于正常生產。鑒定機構應依據鑒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不知司法鑒定人為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復并未作出正確答復,與鑒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鑒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明確表明是鑒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說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x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6.5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鑒定書Px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并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鑒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范、冷卻劑軋制油配方不正確、軋制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范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鑒定人現場描述與鑒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鑒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采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鑒定組為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原審法院采信如此主觀臆斷鑒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于鑒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鑒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后進入完全軋制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6、1x、1x頁描述的定義,并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鑒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鑒定記錄就不采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為鑒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鑒定人認為該類功能“只能x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鑒定人在隨后的鑒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回應。

  c、關于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就對鑒定書第x頁第6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類似于”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鑒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鑒定組根據鑒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為由就不予采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因鑒定報告應為嚴謹的、科學的且鑒定依據為為技術規格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于“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為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回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范圍內。

  技術規格書為鑒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就不予采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于“鑒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啟動加速,滿足大于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于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戶手動投入,這與鑒定書第x頁最后一行所描述鑒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但與司法鑒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鑒定報告認為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x頁最后一行的鑒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鑒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為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頁最后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x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回路x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盡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為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為鑒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鑒定組根本未予以閱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為鑒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為鑒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鑒定內容予以采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于鑒定書的鑒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6、5x、x6、x6、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系,鑒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鑒定。鑒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鑒定組置之不理,該鑒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脫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以鑒定組的鑒定計劃取代鑒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鑒定書第10頁倒數第x行的分析說明中,鑒定報告認為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鑒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為一種確定性結論。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說是是同一概念,x常叫測厚儀。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鑒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鑒定人對此項事務并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為由不采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為的是鑒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鑒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為鑒定書第x頁,倒數第x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x4頁及維護說明書第x頁關于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x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為鑒定內容。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鑒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鑒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于同行系統偏低。這里涉及專業知識,即軋制的運行速度是由軋制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鑒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制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鑒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制工藝速度混為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鑒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x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鑒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鑒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非依據鑒定材料得出,與委托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為鑒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鑒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鑒定標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鑒定意見所述鑒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后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復鑒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這與鑒定書的鑒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鑒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鑒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并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鑒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鑒定意見是錯誤的。

  該部分質證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有任何提及。

  鑒定報告中提及的“鋁箔冷軋機”在合同書中和技術規格書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質證意見不以為然,顯然反映出原審法院對此鑒定報告沒有存在著科學、謹慎、客觀的態度。

  4、原審法院關于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x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司法鑒定委托人為xx省xx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鑒定的內容根據委托人的《委托鑒定內容》而非原告的現場遞交的《質量鑒定詳細說明》,此份報告書已完全脫離了委托人的鑒定內容,且該說明僅為原告單方提供,不能作為鑒定依據。被告在鑒定現場就該說明多次提出異議,鑒定報告仍然出現該說明,有失公允。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司法鑒定人當庭答復是接到申請人即原告提交的質量鑒定詳細說明而自行將該說明作為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充分證明了此份鑒定書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鑒定內容。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是其將《質量鑒定詳細說明》作為附件交由鑒定機構,而事實上上訴人在收到的《鑒定委托書》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說明,在鑒定過程的首日,是被上訴人將該說明才首次交由鑒定組,鑒定組臨時才將該說明復印交由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鑒定組曾明確表示在鑒定過程首日前未收到該份說明。不知原審法院此行為是何意圖?

  綜上所述,即使鑒定結論成立,也不能成為解除合同依據。自動化程度不高不屬于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是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合同6.1E約定:如賣方系統導致其所控制的買方的某一設備無法正常生產,并且賣方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補救,買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訴人對提供的原件系統不但能正常生產,而且是可以補救的,判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正確意見拒不采納,明顯的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原則。

  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存在嚴重錯誤。

  該判決稱:“訟爭系統經鑒定機構鑒定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產能受限,生產效率低下。多次維修后,系統依舊存在質量問題……訟爭系統的故障實際已不能x過原被告雙方自行解決,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冷軋機、中軋機的系統的買賣合同,被告應當返回相應的貨款(判決書65頁)”該認定存在如下錯誤:

  1、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沒有x知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法》第x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6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x3條第二款、第x4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x知對方,合同自x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結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x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預先x知,而原告沒有預先x知被告,就直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遺憾的是該判決書竟稱“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將起訴狀、證據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方,視為x知解除合同”(判決書65—66頁),這豈止是無視上述法律規定,將訴訟行為視為x知,簡直是在造法。如果將起訴行為等同x知行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x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釋的就無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

  判決對質保期的認定錯誤。判決稱即便被告提交的驗收時間真實,根據該4份驗收報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時間(判決66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3套軋機的測厚儀、板形議AGC/AFC軟硬件系統經被告驗收合格,三套軟件系統按合同規定在x0年x月23日開始計到x2年2月23日質保期結束,原告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在合同主要條款已履行完畢。該判決認定未超過質保期認定顯系錯誤。從司法實踐看,對買賣設備正常使用長達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實屬罕見,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

  3、該判決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設備生產鋁板帶材、箔材產品月生產量達1500噸,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鑒定時的錄音、視頻錄像和和現場鑒定時的兩部錄像都可證實不僅僅能生產1500噸,而是原告生產副總明確說是因訂貨關系不能滿負荷生產。原告在司法鑒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生產的電子數據,清楚的顯示月產量達到1500噸,合格率高達%。這次經過對系統軟件的恢復,按法院的要求抽檢證明1650mm鋁箔精軋機月產量達15噸,合格率為x5%以上。1x50鋁帶材冷軋機月產量高達2531噸,合格率均在x5%以上(見附件)。完全達到了設計要求,也達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稱的月生產計劃。沒有出現軟件系統不能控制某以設備正常生產的情況。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4.該判決回避原告訴請的賴以解除合同的幾個理由,判非所訴。

  按照審判常識,法院審理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由去審理案件。鑒定范圍也要圍繞訴由去鑒定,超出此范圍屬于判非所訴。如,

  (1)x訊故障;(2)關于lechler(萊克勒)噴射閥故障問題;(3) 所謂“測厚儀厚功能缺陷問題實施嚴重不符。(4)關于軋機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卸荷問題。判決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態度,大談特談鑒定書所謂的鑒定結論,完全游離了被上訴人的訴請理由做出了錯誤的裁判。

  三、判決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超期變更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庭審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時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予以準許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第三次開庭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向法庭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法院也做了送達,但是該變更訴訟請求超過了舉證期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為此,上訴人已提出了書面意見。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卻稱“重新指定價格期限內變更訴請,未超過法定期限”,重新指定價格舉證是單項舉證,不能取代證據規則的30天的舉證期限,該判決將價格舉證期限嫁接到變更訴求上,是張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更為重要的是,此次開庭法院也未就變更訴訟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就經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決,實屬胡判亂斷!

  四、原審判決存在判決漏判、錯判等問題

  1、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判令原告返還給x公司設備,那么請問設備已經不是新設備,是否應該恢復原狀。按合同法xx條2款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們的法庭辯論、代理意見中都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雙向的,要求恢復原狀。然而判決書,判令返還的是已使用一年的舊設備,而設備款卻是全額返還,這不顯失公平嗎?

  2、原審判決稱:被告未就使用費問題提出反訴,雙方也就使用費的問題提供任何證據,本案中對使用費問題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這是不能成立的。(1)上訴人當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賠償已使用一年多的設備經濟損失,庭審有記錄、有代理詞為證。(2)最高法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一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此規定,這不屬于反訴內容,應當一并審理作出判決。(3)按照最高法的審判精神,已使用的設備可以按同類設備租賃費計算,并沖抵設備款。然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訴,真是豈有此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解除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寧波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丁 (簽字)

  劉(簽字 )

  x4年x月20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7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x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xx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xx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xx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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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方“不睬”法院傳票怎么辦?

  很過當事人在訴前與對方談及離婚時,對方態度惡劣,甚至揚言,你起訴了我也不接傳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讓你離不成!其實,您大可不必擔心。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但最終“不睬”法院傳票的寥寥無幾。為什么呢?雖然現在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是打電話或寄信讓當事人來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當事人,法院仍會派員送達。即使當事人拒簽,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達,只是手續麻煩了一些而已。如果當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基本上都會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可能會作出對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決。為了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當事人自然不會缺席自找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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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接手的離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問題。很多當事人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心煩。其實,如果構不成同居,花大力氣找“第三者”證據的意義是不大的(見我網站原創文章:《捉奸證據有多大?》)。首先,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昵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花這么多精力和金錢去取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邊有一定能夠讓法院心理明白的證據,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這些證據是否對法官司自由栽量時產生傾向影響。

  六、雙方都要房子怎么辦?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  (一)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  (二)照顧無過錯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  (三)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采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七、雙方都要孩子怎么辦?

  如果孩子十周歲,一般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滿十周歲,幼兒期內的孩子,一般情況下判歸母方的可能性較大。除此之外,法院會酌情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思想品質、孩子一慣的生活環境等情況,以“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酌情判決。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目前,已有強制執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采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

  九、對方拒不履行調解書/判決書中的義務怎么辦?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應給付的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目前,上海法院執行是先不預收費用的。目前焦點問題是房屋對價款的給付執行,往往會出現,一方不是拿不起錢,而是不想拿錢的情況。因此,必須采用其他方式結履行義務方施加壓力。比如,申請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產,限制其行使權利,這樣會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另外,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其工資收入等。

  十、對方聲稱其在法院“有人”怎么辦?

  很多當事人聘請律師時,首先會問:您同某某法院關系如何?或者,擔心對方社會關系多,在法院認識或拐彎認識辦案人員,擔心判決結果對自己不利。我認為這種想法一般情況下是多余的。離婚案件審理已形成一套獨特規則,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會按這套規則行事。離婚所涉及的財產要么是夫妻共同財產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權相對其他經濟案件較小,加之一般離婚案件涉及個體利益,動用上層關系影響案件審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關系施加影響,恐怕也難以達到目的。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8

  上訴人(一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區人民法院(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一、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借據》是否已實際履行,借貸關系是否生效,而認定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借款,與事實不符,顯然錯誤。

  x0年12月30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借據》后,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履行放款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應當以被上訴人實際提供借款金額之日起,雙方的借款行為才生效。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雖簽有《借據》,但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提供借款原因,雙方借貸關系根本沒有生效。一審法院對如此重要且顯而易見的事實,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不考慮客觀事實,是錯誤的。

  第二、本案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A4、A5證據,與本案沒有關系,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該組證據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另外簽訂《投資協議》所對應的股票賬戶,是另一個法律關系,與本案《借據》無關,不應將兩個沒有關系的事實牽連在一起。另被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是借用其款項用于購買股票投資,可證據A5股票客戶匯總對賬單上顯示的金額(股票等值金額)與借據金額差異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戶匯總對賬單被上訴人已另案起訴。因此,顯然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一審法院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3-7行關于“委托理財關系”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履行款項出借義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借款關系不生效,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予以確認,顯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了依法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并蓋手印):

  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9

  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齊

  地址:xx市xx區路號上奧世紀中心x號樓座號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

  地址:xx市銀盞林場銀中工業區嘉福工業區

  上訴人不服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

  2、本案依法裁定發回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對于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本案是如何產生的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判決:解除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

  依據上述判決,上訴人應退還人民幣699721.47元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上訴人。上述兩項判決依法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執行。

  判決生效后,上訴人已經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將法院判決原告應當履行的判決金額人民幣699721.47元以及執行費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標的款賬戶。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由于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極度不負責,在本案合同沒有解除以及兩套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質量未經權威質量技術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的的情況下, 被上訴人既未告知上訴人,更未征得上訴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訴人提供的兩套裝置,存在明顯的過錯,并且被上訴人xx公司依法負有對拆下來的元器件的保管義務。該設備被拆下來后,卻被被隨意放置在室外,長期的風吹日曬雨淋,早已經丟失和損壞。

  由于被上訴人對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設備元器件丟失和損壞, 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難以執行的情況下,做出了(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由于雙方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設備的折價和責任承擔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致使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判項未能得到執行。而執行依據的有關判決對此也沒有明確。也就是說本案缺乏如何將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依據。因此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 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由此可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缺乏執行依據,(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如何退還的問題沒有明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原告的執行,并且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訴人都無法通過協商與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達成一致,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情況下, 更無法與該司就該退還設備問題達成一致,因此,上訴人只有依法起訴解決此問題。

  上訴人認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履行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義務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由于被上訴人極度不負責,對上訴人提供給該司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丟失和損壞, 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既然被上訴人xx公司存在過錯,則依法應當賠償上訴人由于其過錯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屬于侵權之債的索賠) 但是該賠償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涉及,更沒有審理以及判決((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解決的是合同之債的問題)。所以上訴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訴于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訴人依法賠償原告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元器件價值賠償金人民幣625450元。

  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引發的,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該糾紛已經做出了處理,且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 “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院對本案不再處理。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做出處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糾紛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xx公司索賠是同一事件是錯誤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的是,原被告之間的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是否解除的問題,最終通過審理判決解除。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合同解除肯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退還貨款以及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但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早已經被被上訴人擅自拆除, 并且由于被上訴人保管不善, 導致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組成元器件, 丟失的丟失,損壞的損壞,被上訴人已經無法向上訴人退還。很明顯, 被上訴人對無法向上訴人退還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組成元器件丟失和損壞的賠償義務。對于如何賠償的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審理,也沒有涉及。這一點,xx市中級人民法院(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也這樣認為。

  由此可見, 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件,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前者是違約之債,后者是侵權之債,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訴人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退還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無法執行,中止執行的情況下,向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上訴人賠償并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本案駁回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法律關系混淆,也嚴重侵害侵害了上訴人的訴權,使得上訴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告狀無門,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訴人感到一審法院在推脫責任,不作為。客觀上也使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被上訴人xx公司逃避了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上訴至貴院,請貴院秉公審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x2年6月9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0

  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號,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1

  上訴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被上訴人:B公司

  住所地:

  文書送達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上訴人不服上海市 區人民法院(20 ) 民二(商)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下簡稱原審裁定),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 ) 民二(商)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本案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買賣關系。

  原審裁定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貨、以自身名義開具增值稅發票、以自身名義收款的行為并不單獨與被上訴人發生買賣關系,而是其股東(案外人)C投資有限公司的履約行為。這一認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 標的物的所有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本案中,標的物是D產品,而D產品是由上訴人生產制造,所有權自然應當歸屬上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在本案中,增值稅發票記賬銷貨單位為上訴人,也證明了上訴人擁有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

  (2) 所有權轉移

  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出賣人通過貨運方式將D產品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被上訴人)。

  (3) 買受人付款

  本案中被上訴人接貨后,向上訴人支付部分款項。中國農業銀行聯行來賬憑證顯示:“付款人為被上訴人,收款人為上訴人。”

  (4) C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投資性的控股公司,營業范圍中不包含生產D產品等內容,其主要是負責對包括上訴人在內在幾家子公司的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進行宏觀上的組織、協調、管理等工作。因此,其并不從事具體的D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可能與被上訴人構成實際的買賣關系。

  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D產品買賣關系。原審裁定認定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構成買賣關系,不符合D產品買賣的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工商管理等有關規定。

  2、上訴人提起訴訟的依據

  上訴人是依據增值稅發票、進賬單與貨票向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的,而非原審裁定所認定依照《經銷商合同》。上訴人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簽訂《經銷商合同》的主體是上訴人的股東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并非上訴人。《經銷商合同》是作為一個框架協議或指導性文件,只是確立了被上訴人的經銷商地位,使得被上訴人取得了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三家子公司發生D產品買賣業務的資格。

  上訴人并非履行《經銷商合同》,也不是依據《經銷商合同》起訴被上訴人,上訴人的起訴依據是增值稅發票、進賬單與貨票。這些材料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關系,以及被上訴人未支付貨款的數額。

  該《經銷商合同》僅僅是作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交易習慣之一。這就是說,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直接發生買賣關系后,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有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雙方應盡可能地參照《經銷商合同》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買賣關系合法有效,上訴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現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原審裁定,發回重審。

  此致

  上海市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公司

  xx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2

  上訴人(一審原告): 梁,男,漢族,x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xx市礦區新四區11橦4單元17號。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煤礦集團礦山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礦建),法定代表人:張,職務:總經理,住所地:xx市礦區新平旺緯一路一號,聯系電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一案,因上訴人不服xx市礦區人民法院()晉0203民初404號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市礦區人民法院()晉0203民初404號判決,判令:

  1、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856元(月平均工資5492元9個月2);

  2、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0412元,(月平均工資5492元11個月);

  3、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加班費231336元(雙休日工資:262元90天9年=212220元、節假日工資262元9天2倍9年=42444元);

  4、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同工同酬)獎金216000元(平均月獎金20xx元12個月9年);

  5、判令被上訴人以5492元為基數為上訴人補繳x年4月至x年3月的社會保險費或者賠償上訴人養老金損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

  6、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8400元(70012個月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5492元=山西省采礦業年平均工資65904/12個月,262元=5492元/21工作日)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錯誤。

  1、對上訴人的工資收入,一審法院以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確定,采取的參照依據與上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差距較大,判決結果錯誤。眾所周知,煤炭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在我省一直以來都處于其他行業之前。政府每年發布的行業工資統計數據也證明了這一點。即使在煤炭企業陷入低谷的今天,煤企職工的工資水平依然位列前三名以內。一審判決以山西省x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認定上訴人工資收入的標準,繼而作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賠償計算的依據,明顯不公平。上訴人是煤礦井下工人,對上訴人的工資收入理應依法參照煤炭行業職工收入標準。法院以往的判例,如:xx市礦區人民法院()礦民初字第18號判決、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民終字第492號判決,都是參照的煤炭行業工資標準。而且以上判例中的當事人與本案的上訴人都屬同一企業都是被上訴人的在職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勞動強度、工作環境、包括糾紛的性質都完全一致。相同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采用不同的標準來裁判,于法于理都說不通。這種做法損害了司法裁判的說理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2、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請求,錯誤。勞動報酬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對價的統稱,包括:工資、獎金、業績提成等。工資是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被上訴人由于沒有與上訴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該支付上訴人雙倍工資。此雙倍工資對勞動者來說顯然是雙倍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上訴人的訴求完全是在法定的期間內提起的,因此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判決結果錯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是被上訴人的職工,與被上訴人存在被管理、被支配的隸屬關系。關于上訴人出勤、休假、加班、勞動報酬給付等均是被上訴人作為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組成部分,相關內容信息均由企業管理人員、管理機構記錄、保管。所以應當依法由掌握這些信息的被上訴人承擔相關舉證責任。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提交由被上訴人掌握的相關證據,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明顯屬于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4、一審法院認為判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補繳社會保險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駁回上訴人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最高人民法院《勞動法解釋一》第一條列舉了三類情形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范疇、《勞動法解釋二》第七條列舉了六種情形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范疇,清晰完整地界定了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范圍。依照法律規定,上訴人的請求屬于法院應予受理的三類情形以內不予受理的六種情形以外,依法屬于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

  上訴人已年滿五十五周歲,在被上訴人處連續從事井下工作已經九年(x年4月至今,見:判決書第五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依據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上訴人達到了退休要求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但是由于上訴人參加工作后被上訴人遲遲沒有為上訴人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上訴人現在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法解釋一》第一條(三)規定“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據此要求被上訴人首先為其向社保機構補繳養老保險費;如果確實不能補繳,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養老金損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x年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我國居民人均預期壽命達到76.34歲。上訴人按70歲主張)。

  5、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支付失業金損失的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首先,用人單位為上訴人繳納失業保險與上訴人自己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不存在法律沖突,即使存在法律沖突上訴人也有在兩者之間進行有利選擇的權利。一審法院因上訴人參加了農村養老保險就否定了上訴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是極其荒謬的。況且,本案發生時已經失業的上訴人尚不符合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并未實際領取到農村養老保險金處于生活無著狀態。所以被上訴人應當對自己的不作為導致上訴人失業期間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3

  上訴人(一審原告) 男 1*年2月1日出生,漢族,江西*人,身份證號:3x31221 電話:13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男 1*年2月2x出生,漢族,南昌市人 身份證號:3331x21 電話:13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號世界廣場層。

  法定代表人:劉豐 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在原判決賠償金額增加柒仟貳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審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后確需全休,一審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出院后的誤工損失,同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故特提起上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4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12月8日,漢族,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路號座xx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村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8年10月21日作出的(x8)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5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男,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鎮x村x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注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汪,經理。

  上訴人趙因買賣糾紛一案于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法院(x0)未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不具有主體資格。x8年7月25日,上訴人趙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x公司欠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并沒有利息約定。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后,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且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于x9年xx月xx日向x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查詢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票已于x8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另外,xx公司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于x8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機電公司和xx公司于x8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并由此認定上訴人趙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上訴人趙與被上訴人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向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后,該判決僅憑趙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于草率。該證據并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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