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格式(精選8篇)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1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
物業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
塑膠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20xx)穗x法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對國用(20xx)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塊上的違章建筑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并承擔排除妨害拆除違章建筑物的費用;
3、請求二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6日上訴人向發展總公司(以下稱“出讓人”)通過受讓的方式取得地號為:
住宅用地[x國用(20xx)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受讓后發現,出讓人在轉讓前將上述用地租賃給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限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興建,在地上建有建筑物。
x年4月,上訴人向廣州市規劃局分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發現被上訴人未對地上建筑物進行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廣州市規劃局花都分局隨即向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花都分局發函,要求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上訴人認為,其受讓后,有繼承履行出讓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被上訴人也有義務合法使用租賃的土地。在興建建筑物時,即使合同未約定由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和建設工程施工申報等相關手續,作為建設單位,被上訴人也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為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達《關于催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和建設工程施工申報等相關手續的函》,但是被上訴人在收到該函后,仍未辦理申報手續。
上訴人作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有權制止被上訴人在使用租賃土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已實際妨害了上訴人的物權,為此上訴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排除妨害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上訴人拆除違章建筑,并承擔拆除費用。但是原審法院卻以合同沒有約定臨時建筑物建設規程規劃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申報事宜,以及應由政府相關部門認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違法建設、是否應予拆除為由,認定上訴人以侵權為由請求被上訴人對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沒有理由和依據,不予支持。
對此,上訴人認為:第一,上訴人是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排除妨害權,才產生了本案的訴訟。而不是依據《合同法》,
因主張違約而產生的訴訟。第二,即使合同未約定規劃以及施工申報義務的歸屬,但按法律規定,應當由作為建設單位的被上訴人履行。結合第一、第二點,原審法院以沒有合同依據為理由之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根據;第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即無需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定,只要建筑物是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原審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違法建設、是否應予以拆除,應有政府相關部門作出認定,并非司法審查的范圍為理由之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申報,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法院應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要求建設單位即被上訴人對該違法建筑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上訴人對x國用(20xx)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塊上的違章建筑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并承擔排除妨害拆除違章建筑物的費用以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物業租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2
(公民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字第__________號__________,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訴狀格式亦可適用于經濟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3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上訴用)
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帳號:
被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字第___________號________,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訴狀格式亦可適用于經濟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上訴。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4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2、……
……
上訴理由:
1、……
2、……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注:1.本文書供當事人對民事案件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時用。
2.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是法人、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上訴請求,應寫明具體的請求目的,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判還是部分改判。
4.上訴理由,即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如認定事實錯誤、確定性質不當、適用法律不當等。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5
上訴人(一審被告)姚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上訴人(一審被告):經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財富陶瓷城, 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廣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鎮金陶工業園,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68條之規定:“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本案中,訴訟標的近百萬,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雙方爭議意見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數眾多,可謂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存在原則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審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按簡易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屬程序違法。
2、判決書多列訴訟參加人,亦屬程序違法。本案判決書中列明被上訴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廣東經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一審訴訟過程中,從來沒有該律師參加過法庭庭審等訴訟程序,一審判決書中卻列明該律師為被上訴人一審的委托代理人,屬于多列訴訟參加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屬程序違法。
3、本案一審追加上訴人李X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李X在本案爭議合同中沒有簽名,不是合同當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權利,當然也不能承擔合同義務,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4、上訴人姚X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作為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的對外代表機關,其行為是法定的職務行為,因此,本案姚X簽訂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經貿有限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經貿有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隨意將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為被告并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關于代理權濫用問題。“李通”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務人員,本案《經銷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簽訂,在該《經銷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經貿有限公司辦理與自己公司的同一銷售合同事務,明顯屬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同時為雙方代理的代理權濫用的法律禁止行為,該行為如同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一個人同時接受原、被告的委托進行同一訴訟代理行為,這樣的代理在開庭時會出現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又接著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讀相反意見的答辯狀,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唯一要件,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所有的民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審判決中以“姚X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權原告的員工李通作為業務代表,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權濫用法律事實的成立,嚴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能因合同標的達千萬之巨就可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合同條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觀念上的權利義務,不能成為現實的權利義務,這與標的額大小沒有必然聯系。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銷售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合同沒有履行“有違一般陶瓷行業大額交易的常理”為由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斷。如現在的借貸糾紛,只有借條或借款合同,而沒有交付事實,不管合同數額多大,都不能認定還款義務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后,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向上訴人履行交貨義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付款義務,被上訴人提供的對帳單、銀行結算流水明細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被上訴人出示的對帳單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確認,而與對帳單一一對應的銀行結算明細的結算人是黃明鑫和劉健,經查證,黃明鑫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務人員,與李通是同事,劉健上訴人則均不認識。而對這一明顯的事實,一審判決卻故意遺漏分析,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從被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話明細,都是首先撥打0533-5電話,然后撥打0533-5,而0533-5并不是上訴人的電話,0533-5又是一個打印社的公用傳真號,存在不特定多個公司、門面共用的事實,況且,電話通話只是一種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無法證明本案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明顯讓人感到地方保護、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決取向。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經貿有限公司
姚X 李X
x年12月1日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6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白X,男,漢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區豐樂南路號9幢301室,郵編:,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一):上海顥X電子有限公司,住址:xx區xx鎮環東一路65弄號1586室,法定代表人:陸根X,郵編:,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二):陸根X,男,漢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證號:,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府前街X號,郵編:,現住址:xx新區xx鎮xx村顧家宅X號,聯系電話: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金民三(民)初字第1772號判決書第二項,依法改判支持原審訴訟請求:“要求被上訴人二向上訴人支付欠款人民幣614,461.00元的利息,自x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息,直至付清之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并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后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并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采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并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后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關知識
民事上訴狀制作說明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上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后列寫被上訴人。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所作的(年度) 字第 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 一案,對 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 字第 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著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到達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說:“請求上級法院給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遷讓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說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5.最后是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 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 (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三、尾部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為:“此致 人民法院轉報 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 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1)本上訴狀副本 份;
(2)物證 (名稱) 件;
(3)書證 (名稱) 件;
(4)證人證言 (姓名) 住址。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7
上訴人(原審被告):鐘,男,漢族,x年9月28日生,住址:xx市一村號XX室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鐘,女,漢族,x年7月10日生,住址:xx市一村號XX室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鐘,女,漢族,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長風二村號XX室
被上訴人三(原審被告):鐘,女,漢族,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張楊路號XX室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黃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判決;
2、請求改判系爭房產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二、三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本案訴訟費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實和理由:
1、一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撤銷。
一審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爭房產(本市路弄x號X室)分割訴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繼承處理作出判決,否則有違不告不理。
2、本案系爭房產應由上訴人鐘繼承。
上訴人在整理被繼承人鐘云X遺物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曾留下自書遺囑,該遺囑涉及處分系爭房產。一審法院既然判決不按被上訴人一鐘所持公證遺囑執行,那么,依法應當按照被繼承人自書遺囑處置遺產,該自書遺囑明確提及系爭房產由上訴人繼承。
綜上,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 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鐘
xx年六月六日
附:1.證據《遺囑》一份;
2.本上訴狀副本三份。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8
上訴人:王,男,漢族,1x年4月5日出生,住xx市**鄉*村*組,身份證號:
上訴人:,女,漢族,1xx0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xx市**鄉*村*組,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張(原審原告),男,漢族,1xx2年2月22日出生,住xx市**辦事處**街南拐*號。身份證號:
原審被告:李,男,漢族,1xx4年5月20日出生,住xx市**小區單元*樓*戶,身份證號:
原審被告:焦,女,漢族,1xx4年x月2日出生,住xx市**小區單元*樓*戶,身份證號:
上訴人王、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x年4月11日作出的()汝民初字第1xx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汝民初字第1xx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張全部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王、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導致錯判,因而我們不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原判,駁回張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張與李之間的借款協議存在,但款項是否交付是否歸還存在重大爭議,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認定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為證據,認定被告李向原告張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盡管原告出示了x年11月12日的借款協議卻沒有提供借條或者收條及匯款憑條等能夠證明出借人張向李交付四萬元借款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及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x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442號)第31條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借款協議成立并生效,并已履行了出借40000元現金的義務,就應當就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而原告僅提供了借款協議,這只能證明借款協議成立,并不能證明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四萬元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約定款項是出借人的主要義務,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原告僅僅是提供了借款協議,沒有提交借條或者匯款憑條等表明出借人張已交付借款四萬元的證據,一審法院卻僅以借款協議此認定借款借款屬實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外張無法提交借條有可能存在借款已歸還,借條被李收回的事實,而借款協議往往有一式兩份或多份的情況,只有借款協議,不能提供借條,將有可能導致一筆借款討要多次的情況。一審法院對我方在一審中的答辯意見不置可否,明顯不能讓人信服。二審法院應責令一審法院進行判后答疑,對上述問題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釋。
2.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李為該筆借款提供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xx處。”同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庭審中,原告方認為借款協議中第四條“4.乙方自愿以房產小車豫DL4號車輛抵押給甲方。如逾期違約,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財產,甲方有權占有或處理并優先受償。”是無效的,甚至連車和證件也沒有交付,一審法院又是如何認定該車質押在原告張xx處?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明顯錯誤。
只有借款真實存在,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認定,那么擔保人自然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故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認定上訴人承擔借款本息的連帶清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另外借款協議中既約定了債務人(李)提供的豫DL4號車輛的物的擔保,又約定了保證人王、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原告方又否認的情況下認定“被告李為該筆借款提供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xx處。”一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主債務人李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xx處的事實,就應該依照上述法律判決以該質押物優先實現債權,不足部分才由我們幾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卻在判條中沒有任何顯示,讓我們幾個保證人直接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從而導致錯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x0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
x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