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通用22篇)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肖,男,x年12月8日生,漢族,湖南望城縣人,住長沙市北路320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騰,男x年10月21日生,xx縣人,漢族,農民,住吉首市姚家嶺64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男,xx縣人,戶籍地xx縣塔臥鎮隆發居委會。
原審被告王:男,x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砂子坳。身份證:.
原審第三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生: 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滕xx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并依法改判
2. 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與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為雇傭關系,故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該部分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
上訴人是委托某車隊司機鄧三為其運輸沙子,運費支付給鄧三,而鄧三則安排了李來給上訴人運輸沙子,故上訴人只與鄧三發生運輸合同關系,與李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
二、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存在法律關系,那也只是運輸合同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理由如下:
1.雇傭關系一個明顯的特征是雇傭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性,本案中,李用自己的車輛為上訴人運送沙子、按車次結算費用的行為無此明顯特征。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何某有相當大的自主勞動的權利,不存在隸屬于上訴人從事勞動的情況
3.雇傭合同中的雇傭者有提供勞動工具和必要勞動條件的法定義務。而本案涉及的運輸工具,即農用運輸車由李本人提供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訴人李自己提供運輸工具,為上訴人運送沙子至某工地,每一趟運費為160元,符合貨運合同的要件,雙方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作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有義務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而上訴人作為托運人,無此義務。因此,在運輸途中致滕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李負責賠償,而被上訴人滕向運輸合同托運人即本案上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李為雇傭關系,并判決上訴人與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系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該項判決,請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12月8日,漢族,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路號座xx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村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8年10月21日作出的(x8)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3
上訴人:李,男,x年7月25日生,漢族,xx縣xx鎮山西莊村二組村民,住本村號,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陳,男,x年11月23日生,漢族,xx市xx區xx鎮陳x村村民,住本村號。
被上訴人:陳,男,x年11月23日生,此后同上,系陳之子。
原審原告:前進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禮泉縣阡東鎮阡東村,法定代表人,魏偉,該公司董事長。
我和前進公司與陳、陳返還車輛糾紛一案,因不服xx區法院以()咸渭民初字第00307號所作第6次民事判決書,故依法提出上訴。
我的上訴請求為:將原判第二條被告陳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改判為被告、陳、東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每日325元(從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費3915元,鑒定費1300元由被告承擔。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該院的一次判決和中院的一次裁定:
該案可謂創造了世界吉尼期紀錄,此前該院共有5次判決,原判少反映了x年2月8日所作()咸渭民初字第00729號民事判決書;中院曾作出過五次發回重視裁定和一份判決書,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發回重審裁定,少反映了x年8月所作發回重審裁定。而中院的第4次發回重審裁定明顯違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二、原審法院采信被告6份證據違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2.3.4.5組證據為郭、閆、黃、郭書面證言,這四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也未出具有正當理不能出庭的書面材料,原審予以采信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72條、73條之規定。而閆證明內容為:x年2月-3月東達公司扣壓陜A車在蘇家寨停車場。這與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證據6為我向陳出具的兩張欠條及庭審筆錄三份。其一,欠條不能作為扣車合法的證據;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之規定,證據共有8種,其中并無庭審筆錄,原審法院將庭審筆錄作為證據采信明顯違法。
三、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原判認定:……x年6月13日,陳帶人向李討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后李讓司機將陜號車從停車場開出將車鑰匙交給陳,后李與陳約定,如李在一月內不能償還借款,車輛由陳xx處理。庭審中,陳稱車輛在停放三個月后,其以八千元價格賣給收廢品的。
上訴人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后”到底后到何地,原判應當寫清而未寫清。同樣事實,同樣證據,該院在前五次判決中認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認定為什么變化?將陳、陳辯稱寫在認定事實之中,這更是錯的離奇。
四、原審法院認識部分有誤,適用法律部分錯誤,判決錯誤。
原審法院認為:李與陳因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糾紛,后李將車輛交給陳,約定李應在一月內償還陳借款。如不能償還車輛由陳xx處置。該約定符合質押的法律規定……陳在雙方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應當與李協商處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對質物進行主張權利,但卻擅自將質物出賣。該行為必然對李造成損失,李作為該車實際所有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營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受各種客觀因素較多,其營運收入具有不可確定性。依照公平原則并結合咸價鑒字()008號《關于陜號解放貨車停運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陳按照車輛每日停運損失325萬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賠償李兩年的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車輛檢修、保養等時間)為宜。故根據民法通則中的6條,物權法中的5條擔保法第63條、71條等法律規定,判決陳返還車輛,若不能返還原物,賠償我6萬元;陳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
上訴人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其一,我沒有,也不可能將車輛交給陳,并與其達成協議。所以,根本不存在質押問題。何況物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合同。擔保法第64條也明確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這就足以否定被告編造的所謂“質押”,原審法院本應認為其扣車行為屬于侵權,但卻錯認為是質押。
其二,既認為我要求賠償停運車輛停運損失依法應支持,就應按鑒定結論所確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車輛返還之日,但卻按60%計算兩年且每年扣除90日,這顯屬沒有依據,且在司法實踐中絕無僅有。
其三,引發糾紛的過錯完全在于被告,受理費、鑒定費本應全部由被告承擔,原判卻錯判前進公司承擔受理費39.5元。
根據以上幾條,請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請求依法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x年9月26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4
上訴人:鐘某某,男,漢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被上訴人:張某,女,漢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上訴人鐘某某因被上訴人張某某訴鐘某某離婚訴訟一案,上訴人鐘某某不服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裁定撤銷xx市某區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并直接改判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501房(以下簡稱501房)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各占25%的產權或由上訴人按房屋評估價值的25%補償被上訴人;
2、某區某某路278號504房(以下簡稱504房)婚后還貸部分的金額,上訴人同意補償被上訴人23129.80元;撤銷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并直接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訴理由:
一、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宜將被上訴人可分得的產權份額折價,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本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上訴人母親及姐姐等家人關系惡化。而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有該501房產權而成為共有權人,將來必然會面臨以下問題:被上訴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訴人如何解決其居住權問題,在501房共同居住時是否會引發新的沖突,就出賣501房各方是否會引發新的爭議等等。顯然,這些均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相沖突。結合本案案情,宜將被上訴人應得產權轉給上訴人而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二、房建筑面積為59.06平方米,市場價值約為39萬元。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501房40%的產權,被上訴人多分到15%,該部分產權價值為58500元。而上訴人婚后還貸部分金額僅46259.61元,被上訴人應分享的金額為23129.8元。兩部分抵消后,原審法院判決多分給被上訴人的財產共計35370.2元。
二、上訴人的行為尚不構成家庭暴力,更不構成虐待行為,被上訴人對自己受傷也存在過錯,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訴人不尊重老人致雙方發生爭吵,然后被上訴人手持鋒利的剪刀企圖傷害上訴人,威脅到上訴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上訴人只好實施正當防衛去搶奪剪刀,最終導致雙方在搶奪剪刀的過程中都有受傷。可見被上訴人也是過錯方,無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懇請貴院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5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市市中區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車站的罰款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于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后,即派楊到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征書和種子合格征而未提貨,并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于1997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楊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蔥種子4055斤,9月5日到達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9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托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8.98元。時過半月,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為由,拒絕托收貨款,退回了托收憑證。
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農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托收憑征。與此同時楊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于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于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托收憑證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縣農行才發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農行寄來的憑征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并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9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9月10日楊并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并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并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并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并承擔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
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8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9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年月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6
上訴人:張,男,白族x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9872。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律師
被上訴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8872。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20xx年1月5日、20xx年5月5日、20xx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借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借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采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于1997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于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于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參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制,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么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20xx年02月10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7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20x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
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8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20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年5月27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9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男,x年11月25日生,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XX鎮XX村路76號
委托代理人:高,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男,x年5月19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路弄號401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2月17日(2月25日簽收)做出的()閔民一(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
2、請求依法支持一審時上訴人訴請,判令被上訴人返還購建材款人民幣60萬元及償付自x年4月1日起按四倍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3、一審及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本案案情非常簡單,上訴人匯錢給被上訴人買貨,被上訴人貨不給錢不退。一審判決對“是否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這一基本事實不清,進而法律適用不當,錯誤地分配舉證責任,致使上訴人“舉證不能”而敗訴。
一、上訴人在一審中盡到了基本的舉證義務,一審法院無視已形成了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證據鏈。
1、證據顯示被上訴人在另案中承認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所交付錢款是依據原告與被告達成的口頭何以或是書面合同”,這與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不符。
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三類: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2、證據2、【案號為()閔民一(民)初字第號(以下簡稱號案)】民事判決書;證據3、“號案”庭審筆錄(兩次)。其中,證據3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
在x年2月15日“號”案第一次開庭的時候,針對上訴人(該案被告)提交的證據“同城貸記業務回執”(與本案證據1為同一份證據),被上訴人(該案原告)質證意見是“匯款用途也是寫的買建材,這筆錢也確實是用來買建材的,雙方當時沒有寫合同, 被告代表甲方付錢,原告代表公司收錢,是用個人賬戶去做的。購買什么建材記不得了。”被上訴人明確承認三點:1、60萬元用于購買建材;2、雙方沒有簽書面合同,屬于口頭約定;3、描述了交易的細節。
不管被上訴人如何辯解(后面會進一步陳述),無法否認其在“號”案中言之鑿鑿的自認。對此,一審法院的“本院查明”部分,對“號”案庭審筆錄中被上訴人的自認行為只字未提,未做任何法律評價,僅僅依據證據1,逕直得出“原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的錯誤結論。
2、無視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的證據效力實為褻瀆法律權威
作為庭審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事人陳述和舉證質證環節,構成了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居中裁判的基礎。而庭審筆錄除了是對案件審理活動的記錄外,最重要的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關證據。其性質類似于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對相關當事人所做的調查或詢問筆錄。其嚴肅性不容置疑。
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庭審的過程中,放任當事人虛假陳述案件事實,或者濫用訴訟權利,隨意地推翻或更改對自己已經陳述的案件事實,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有褻瀆法律權威和妨礙庭審秩序之嫌。
“號”案也為法院審理,本案的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也為該案的當事人,且判決已經生效,對于該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所固定的訴訟一方的陳述豈能任其否認了之!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無視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性質同樣惡劣。等同于縱容當事人視庭審為兒戲,
二、在原告提供了證明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基本證據的基礎上,被上訴人對自己的否認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一審中,對同一份證據的表述,被上訴人矢口否認了其在“號”案的自認,稱證據1所涉及的60萬款項“是原被告之間其他經濟往來”。被上訴人稱所謂的“其他經濟往來”是指雙方“在x年開發某項目的時候,上訴人欠某公司的工程尾款,被上訴人代上訴人付款而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這種陳述雖然是荒誕無稽的,但給法院審理案件事實指明了一個方向:查證屬實則上訴人敗訴,查證不屬實則被上訴人敗訴。但原審最終的審判思路是:未查證屬實但上訴人敗訴!
1、被上訴人一審中兩次被要求補充提交證據但未能提交
一審法院在x年12月8日和x年1月5日兩次開庭期間,都要求被上訴人庭后就所謂“其他經濟往來”補充提交相應證據,但是被上訴人始終沒有提交相應證據。法院讓當事人補交證據意在核實其陳述的真實性,若陳述的真實性無法確定,則應可以推定被上訴人的“其他經濟往來”純屬瞎說。
上訴人在一審x年1月5日第二次庭審中提交的代理詞中,旗幟鮮明地提到“被告不宜獲得‘無限量’的舉證期限,應該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的觀點。上訴人指出:“按照規定,被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規定的,視為被告放棄舉證權利。原告申明:除非被告提交的是法律規定的“新的證據”,否則原告拒絕同意質證”。
2、補充提交證據不能玩形式主義,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一審中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不是可有可無的行為,該證據(無論是否存在)足以影響到本案的走向。但奇怪的是,在被上訴人未按要求提交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并未要求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一審判決書中未見被上訴人提交任何證據,也未有要求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而不能的事實歸納,也就是說,原一審法院要求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完全是一件“走形式”的事情,有沒有都無所謂!
上訴人認為,本案的焦點之一是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所載明的“購建材”是否為事實,在上訴人提交業務回執的同時就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而被上訴人的“其他經濟往來”主張不能信口開河,必須有證據支撐,否則視為舉證不能,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三、基本事實沒有搞清楚就匆忙做出的判決等同“草菅人命”
原審判決在得出“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結論中戛然而止。這個判決第一不能解釋: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所載明的“事實”到底是什么;第二不能解釋:上訴人在x年3月16日以銀行匯款的方式向被上訴人支付的60萬人民幣到底是什么錢;第三不能解釋:被上訴人獲得60萬人民幣支付的對價到底是什么及應該是什么。一問三不知,基本事實都沒有審理清楚就敢下判,這不是枉法是什么,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其實,只要法院把前述問題搞清楚了,事實的真相自然就出來了,公正的判決自然就出來了。在本案中,得出前述問題的結論并不困難,僅僅需要一點點的責任心和耐心,以及對公平公正原則的堅持!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黃
x年X月XX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0
上訴人(一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區人民法院(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一、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借據》是否已實際履行,借貸關系是否生效,而認定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借款,與事實不符,顯然錯誤。
x0年12月30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借據》后,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履行放款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應當以被上訴人實際提供借款金額之日起,雙方的借款行為才生效。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雖簽有《借據》,但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提供借款原因,雙方借貸關系根本沒有生效。一審法院對如此重要且顯而易見的事實,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不考慮客觀事實,是錯誤的。
第二、本案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A4、A5證據,與本案沒有關系,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該組證據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另外簽訂《投資協議》所對應的股票賬戶,是另一個法律關系,與本案《借據》無關,不應將兩個沒有關系的事實牽連在一起。另被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是借用其款項用于購買股票投資,可證據A5股票客戶匯總對賬單上顯示的金額(股票等值金額)與借據金額差異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戶匯總對賬單被上訴人已另案起訴。因此,顯然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一審法院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3-7行關于“委托理財關系”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履行款項出借義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借款關系不生效,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予以確認,顯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了依法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并蓋手印):
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1
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齊
地址:xx市xx區路號上奧世紀中心x號樓座號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
地址:xx市銀盞林場銀中工業區嘉福工業區
上訴人不服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
2、本案依法裁定發回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對于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本案是如何產生的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判決:解除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
依據上述判決,上訴人應退還人民幣699721.47元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上訴人。上述兩項判決依法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執行。
判決生效后,上訴人已經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將法院判決原告應當履行的判決金額人民幣699721.47元以及執行費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標的款賬戶。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由于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極度不負責,在本案合同沒有解除以及兩套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質量未經權威質量技術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的的情況下, 被上訴人既未告知上訴人,更未征得上訴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訴人提供的兩套裝置,存在明顯的過錯,并且被上訴人xx公司依法負有對拆下來的元器件的保管義務。該設備被拆下來后,卻被被隨意放置在室外,長期的風吹日曬雨淋,早已經丟失和損壞。
由于被上訴人對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設備元器件丟失和損壞, 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難以執行的情況下,做出了(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由于雙方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設備的折價和責任承擔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致使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判項未能得到執行。而執行依據的有關判決對此也沒有明確。也就是說本案缺乏如何將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依據。因此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 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由此可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缺乏執行依據,(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如何退還的問題沒有明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原告的執行,并且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訴人都無法通過協商與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達成一致,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情況下, 更無法與該司就該退還設備問題達成一致,因此,上訴人只有依法起訴解決此問題。
上訴人認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履行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義務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由于被上訴人極度不負責,對上訴人提供給該司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丟失和損壞, 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既然被上訴人xx公司存在過錯,則依法應當賠償上訴人由于其過錯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屬于侵權之債的索賠) 但是該賠償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涉及,更沒有審理以及判決((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解決的是合同之債的問題)。所以上訴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訴于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訴人依法賠償原告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元器件價值賠償金人民幣625450元。
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引發的,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該糾紛已經做出了處理,且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 “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院對本案不再處理。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做出處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糾紛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xx公司索賠是同一事件是錯誤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的是,原被告之間的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是否解除的問題,最終通過審理判決解除。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合同解除肯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退還貨款以及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但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早已經被被上訴人擅自拆除, 并且由于被上訴人保管不善, 導致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組成元器件, 丟失的丟失,損壞的損壞,被上訴人已經無法向上訴人退還。很明顯, 被上訴人對無法向上訴人退還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組成元器件丟失和損壞的賠償義務。對于如何賠償的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審理,也沒有涉及。這一點,xx市中級人民法院(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也這樣認為。
由此可見, 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件,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前者是違約之債,后者是侵權之債,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訴人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退還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無法執行,中止執行的情況下,向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上訴人賠償并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本案駁回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法律關系混淆,也嚴重侵害侵害了上訴人的訴權,使得上訴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告狀無門,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訴人感到一審法院在推脫責任,不作為。客觀上也使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被上訴人xx公司逃避了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上訴至貴院,請貴院秉公審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x2年6月9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2
上訴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被上訴人:B公司
住所地:
文書送達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上訴人不服上海市 區人民法院(20 ) 民二(商)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下簡稱原審裁定),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 ) 民二(商)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本案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買賣關系。
原審裁定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貨、以自身名義開具增值稅發票、以自身名義收款的行為并不單獨與被上訴人發生買賣關系,而是其股東(案外人)C投資有限公司的履約行為。這一認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 標的物的所有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本案中,標的物是D產品,而D產品是由上訴人生產制造,所有權自然應當歸屬上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在本案中,增值稅發票記賬銷貨單位為上訴人,也證明了上訴人擁有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
(2) 所有權轉移
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出賣人通過貨運方式將D產品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被上訴人)。
(3) 買受人付款
本案中被上訴人接貨后,向上訴人支付部分款項。中國農業銀行聯行來賬憑證顯示:“付款人為被上訴人,收款人為上訴人。”
(4) C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投資性的控股公司,營業范圍中不包含生產D產品等內容,其主要是負責對包括上訴人在內在幾家子公司的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進行宏觀上的組織、協調、管理等工作。因此,其并不從事具體的D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可能與被上訴人構成實際的買賣關系。
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D產品買賣關系。原審裁定認定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構成買賣關系,不符合D產品買賣的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工商管理等有關規定。
2、上訴人提起訴訟的依據
上訴人是依據增值稅發票、進賬單與貨票向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的,而非原審裁定所認定依照《經銷商合同》。上訴人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簽訂《經銷商合同》的主體是上訴人的股東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并非上訴人。《經銷商合同》是作為一個框架協議或指導性文件,只是確立了被上訴人的經銷商地位,使得被上訴人取得了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三家子公司發生D產品買賣業務的資格。
上訴人并非履行《經銷商合同》,也不是依據《經銷商合同》起訴被上訴人,上訴人的起訴依據是增值稅發票、進賬單與貨票。這些材料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關系,以及被上訴人未支付貨款的數額。
該《經銷商合同》僅僅是作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交易習慣之一。這就是說,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直接發生買賣關系后,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有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雙方應盡可能地參照《經銷商合同》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買賣關系合法有效,上訴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現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原審裁定,發回重審。
此致
上海市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公司
xx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3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年*月*日生,身份證住址:**省**縣**鄉**村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市*有限公司,地址:**市**區路號,法定代表人:羅。
上訴人因對()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不服,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其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再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案由為糾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法律關系,應適用,而不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之規定,。
3、。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
2、。
3、。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二〇一*年*月**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4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漢族,x年7月18日出生,現住xx市xx區路與路交叉口(系xx市xx區富星干貨商行業主)。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杜,男,成年,現住xx市xx區江山路調料食品城11區中部。手機 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侵權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10月11日作出的()惠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惠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被搶貨物系發票上注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故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侵占其貨物(價值10000元)或賠償同等價值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搶貨物系發票上注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已盡到應盡的義務,如被上訴人對此持否認態度,則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視為無證據或放棄舉證權利。換一種角度,我們可以設問一下,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所搶的貨物不是上訴人的,哪么本案中爭議的被搶貨物是誰的?因此法院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法院將此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顯屬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有失公正。
一審判決在引用法律依據時,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而沒有引用與此相關聯的法律、法規。亦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系對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認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被搶貨物系發票上注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故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侵占其貨物(價值10000元)或賠償同等價值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原本事實是:“原告在xx市xx區江山路調料食品城進貨即將返回時,被告乘機將原告所進貨物全部搶走(包括部分發票,對此部分貨物原告在本次起訴時并未主張權利),在起訴時僅對被搶的貨物但原告依然持有發票的部分侵權行為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搶貨物系發票上注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如此判快顯然屬于主觀臆斷,而非客觀事實,因此一審法院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并且顯然有失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已經遭受重大損失,而一審判決卻顛倒事實,草率下結論,使上訴人雪上加霜。 因此,上訴人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清事實,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x年十月二十六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5
上訴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訴人:__,女,身份證號:__
住址:__
聯系電話:__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深龍法民(勞)初字第__號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須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實質的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范的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該文件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名為考核制度,實為雙方簽訂的實質的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第三條第9小條,約定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為:嚴格按員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在職和離職手續。負責具體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財務核算及發放工資的依據。辦好新員工入職手續和保管好員工的一切資料。而依照《員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后一個月內為自己改簽勞動局規范的勞動合同,但其為達到謀取雙倍工資的目的,給其他員工改簽了規范的勞動合同,卻未為自己改簽。因為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職責,所以員工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訴人手上,上訴人一直以為被上訴人為自己簽訂了規范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為了個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與上訴人簽訂《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后,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范的勞動合同。屬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雙倍工資差額為__元存在明顯的錯誤。
依照原審法院在事實查明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得出被上訴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資總額為__元,但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又認定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二倍差額為__元,重復計算了__元,屬于明顯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6
原告:姓名:,性別:X,民族: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X,民族: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告:保險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等共計人民幣 X元。(列明各項損失的具體金額)
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駕駛車輛行駛至地方,與被告駕駛的車輛相碰,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車輛損壞,人員受傷。對于本次交通事故,昆明市交警大隊作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承擔主要責任,承擔次要責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但就有關賠償問題原被告之間不能協商一致,依據(寫明具體的法律條文)的規定,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呈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本人的簽名及捺印)
X年X月X日
附:證據及來源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7
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對于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芳草地歌舞廳轉讓協議無效以及當事人因轉讓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沒有異議,但對原審法院所認為的權利應當返還依法不能接受。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于某某基于轉讓協議與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權也應當返還給被告陳某某,現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將房屋恢復原狀后將租賃權返還給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轉讓款人民幣100000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將房屋退租給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下稱物資公司)之后既喪失了租賃權,被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為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誰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誰的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當將租賃權返還給被上訴人的實質就是對上訴人與物資公司之間的締結契約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圖否認雙方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上訴人對該租賃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該權利為正當、合法的權利,是合法取得;是本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允許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權利的取得與喪失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為前提,有什么樣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就會有對應的權利。租賃權也不能例外。本案中,當被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行為的發生就意味著被上訴人租賃權的喪失,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對其租賃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須承擔對該租賃物的任何義務。并且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也明確表明上訴人與物資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與其沒有關系。再當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之后就意味著上訴人租賃權的取得。現今,原審法院要求將上訴人合法取得的權利要返還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觀點和裁判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進一步而言, 我國《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所確立的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中返還的標的是指財產,并且該返還的財產應當是指有體物,而非無體物。很顯然,租賃權只是一種財產權利,并不是財產本身,當然不能算有體物,也就不是實物。所以返還財產應當是對實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脫離了實物的權利本身。這主要是因為財產權利(物權)是在合法占有財產(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權利,當脫離了對財產合法占有這一最起碼的前提下的權利根本就是一種不存在、虛無的權利。此之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經由上訴人進行裝潢改造過的租賃房屋是否能夠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被上訴人以及原審法院均認為應當由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上訴人認為,這顯然是不可取,并且該作法顯然是將上訴人當成了孫悟空,可以隨意的將東西變來變去,簡直是荒謬!再有,原狀為何狀?客觀上,這不符合經濟原則;事實上,這也就是強加于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完成將房屋恢復到被裝潢以前的狀態。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作為被上訴人的不予支付上訴人十萬塊錢的抗辯理由的作法實際上就是不讓被上訴人返還十萬塊錢!不要說十萬,并且連一分錢也不讓上訴人拿到。這是強盜邏輯。這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轉讓款返還給上訴人的說法顯然是自相矛盾。再有,從上訴人起訴到原審法院判決至今,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強占被上訴人的財產不給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確表明現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單上列明設備完全可以返還,實際上還包括相關經營證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過被上訴人非要上訴人恢復原狀而讓上訴人覺得不實際,而最終沒有同意罷了。)那么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言,原審法院也更沒有理由讓被上訴人連一分錢都不用給上訴人了。更何況,被上訴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額返還,并沒有說不愿意給上訴人任何錢款(見原審庭審筆錄第6頁倒數第三行)。根據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審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錯誤之判決。為此,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于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狀副本壹份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8
原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身份證號碼:36062119xx,住江西省貴溪市。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身份證號碼:36062119xx,住江西省貴溪市。
(此段應正確填寫身份證、戶口本上的登記信息)
訴訟請求:(此段明確列明訴訟主張的請求,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唯一)
一、 請求判令……;
二、 。
事實與理由:(此段應陳述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起訴理由,事實陳述應當如實、客觀,不得使用謾罵、人身攻擊性言辭)
……
此致
貴溪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本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1、此模板僅為一般模板,當事人應當根據情況書寫;
2、括號中黑色粗體備注事項系提醒、解釋作用,在正式的民事起訴狀中不必載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19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醫療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勞動保障咨詢公司
上訴人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星民初字第1x42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醫療公司賠償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差額共23415.44元(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151x.x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1.6x元);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有誤,本案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應為1x元,原審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
二、原審判決認定“原告受傷時為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被告醫療公司的生產工”,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醫療公司工作,先后與醫療公司簽訂過多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訴人發生工傷。x年x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間,上訴人的工資一直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上訴人認為,既然上訴人是在醫療公司工作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由醫療公司發放的,那么就應當認定上訴人是醫療公司的員工。所以,上訴人發生工傷時,顯然是與醫療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于醫療公司的員工。
原審認定上訴人系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證據不足。因為上訴人沒有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協議,上訴人也沒有從勞動保障咨詢公司領取過工資,上訴人根本不可能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工作期間,上訴人根本不知道還有一個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根據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醫療公司只是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代為繳納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且醫療公司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簽訂協議時并未告知勞動者。故僅憑兩被上訴人私下簽訂的《勞動保障事務派遣(代理)合作協議》就認定上訴人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派遣到醫療公司的生產工,等于認定上訴人與勞動保障咨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顯然證據不足,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有關規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三、從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分析的理由來看,原審主辦法官對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標準和概念根本沒有弄明白,必然導致其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一)原審法院對《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關工傷補助金的標準理解有誤,比如原判決P4第二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比例為x年,應該x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計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個月。
(二)原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的費率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并不是按個人的實際工資確定”(原判決P5第5-6行)。這里顯然混淆了“繳費基數”和“費率”的概念。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費率是由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的,而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即本單位工資總額)費率。所以,工傷保險“費率”顯然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醫療公司委托被告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判決P5第6-x行)。上訴人提起訴訟要求醫療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是認為醫療公司在繳納工傷保險時沒有按照本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并沒有主張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無需舉證證明其繳費“費率”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為由,認為上訴人訴請不能成立,這也是由于原審主辦法官對工傷保險相關概念的不理解,導致了她對上訴人訴訟請求理解錯誤,因此才以一個毫不相干的理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于x年x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只是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終止勞動合同后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不涉及上訴人訴訟請求提到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職工因工致殘構成九級傷殘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上訴人與醫療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只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出了約定并已實際履行,雙方無異議。上訴人提起訴訟針對的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差額賠償問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約定的事項與本案訴訟請求事項并不存在重復和矛盾之處,而是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的一份重要證據。原審法院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終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請,顯得牛頭不對馬嘴。
四、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一)醫療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規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根據有關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由用人單位如實申報,而醫療公司在委托勞動保障咨詢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同意其選用最低繳費基數,而不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實際的工資總額繳費,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于繳納工傷保險費時申報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名單系醫療公司掌握,故醫療公司如認為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公司應當賠償因其降低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上訴人構成工傷九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其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個月本人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上訴人與醫療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確定了本人工資為2xx4元,并且按照該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由于醫療公司在申報工資總額時確定上訴人的本人工資僅為1xx4.42元(見《桂林市職工工傷傷殘工亡待遇核定表》),導致上訴人無法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醫療公司應當賠償由此導致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計23415.44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當撤銷,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某
x年 1月14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0
上訴人(一審原告) 男 1*年2月1日出生,漢族,江西*人,身份證號:3x31221 電話:13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男 1*年2月2x出生,漢族,南昌市人 身份證號:3331x21 電話:13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號世界廣場層。
法定代表人:劉豐 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在原判決賠償金額增加柒仟貳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審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后確需全休,一審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出院后的誤工損失,同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故特提起上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1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x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x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x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x)、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x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x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x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2023民事上訴狀范文 篇22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漢族,濟南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年x月1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x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