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范例(精選22篇)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
上訴人:李,男,x年7月25日生,漢族,xx縣xx鎮山西莊村二組村民,住本村號,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陳,男,x年11月23日生,漢族,xx市xx區xx鎮陳x村村民,住本村號。
被上訴人:陳,男,x年11月23日生,此后同上,系陳之子。
原審原告:前進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禮泉縣阡東鎮阡東村,法定代表人,魏偉,該公司董事長。
我和前進公司與陳、陳返還車輛糾紛一案,因不服xx區法院以()咸渭民初字第00307號所作第6次民事判決書,故依法提出上訴。
我的上訴請求為:將原判第二條被告陳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改判為被告、陳、東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每日325元(從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費3915元,鑒定費1300元由被告承擔。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該院的一次判決和中院的一次裁定:
該案可謂創造了世界吉尼期紀錄,此前該院共有5次判決,原判少反映了x年2月8日所作()咸渭民初字第00729號民事判決書;中院曾作出過五次發回重視裁定和一份判決書,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發回重審裁定,少反映了x年8月所作發回重審裁定。而中院的第4次發回重審裁定明顯違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二、原審法院采信被告6份證據違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2.3.4.5組證據為郭、閆、黃、郭書面證言,這四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也未出具有正當理不能出庭的書面材料,原審予以采信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72條、73條之規定。而閆證明內容為:x年2月-3月東達公司扣壓陜A車在蘇家寨停車場。這與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證據6為我向陳出具的兩張欠條及庭審筆錄三份。其一,欠條不能作為扣車合法的證據;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之規定,證據共有8種,其中并無庭審筆錄,原審法院將庭審筆錄作為證據采信明顯違法。
三、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原判認定:……x年6月13日,陳帶人向李討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后李讓司機將陜號車從停車場開出將車鑰匙交給陳,后李與陳約定,如李在一月內不能償還借款,車輛由陳xx處理。庭審中,陳稱車輛在停放三個月后,其以八千元價格賣給收廢品的。
上訴人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后”到底后到何地,原判應當寫清而未寫清。同樣事實,同樣證據,該院在前五次判決中認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認定為什么變化?將陳、陳辯稱寫在認定事實之中,這更是錯的離奇。
四、原審法院認識部分有誤,適用法律部分錯誤,判決錯誤。
原審法院認為:李與陳因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糾紛,后李將車輛交給陳,約定李應在一月內償還陳借款。如不能償還車輛由陳xx處置。該約定符合質押的法律規定……陳在雙方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應當與李協商處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對質物進行主張權利,但卻擅自將質物出賣。該行為必然對李造成損失,李作為該車實際所有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營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受各種客觀因素較多,其營運收入具有不可確定性。依照公平原則并結合咸價鑒字()008號《關于陜號解放貨車停運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陳按照車輛每日停運損失325萬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賠償李兩年的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車輛檢修、保養等時間)為宜。故根據民法通則中的6條,物權法中的5條擔保法第63條、71條等法律規定,判決陳返還車輛,若不能返還原物,賠償我6萬元;陳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
上訴人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其一,我沒有,也不可能將車輛交給陳,并與其達成協議。所以,根本不存在質押問題。何況物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合同。擔保法第64條也明確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這就足以否定被告編造的所謂“質押”,原審法院本應認為其扣車行為屬于侵權,但卻錯認為是質押。
其二,既認為我要求賠償停運車輛停運損失依法應支持,就應按鑒定結論所確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車輛返還之日,但卻按60%計算兩年且每年扣除90日,這顯屬沒有依據,且在司法實踐中絕無僅有。
其三,引發糾紛的過錯完全在于被告,受理費、鑒定費本應全部由被告承擔,原判卻錯判前進公司承擔受理費39.5元。
根據以上幾條,請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請求依法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x年9月26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2
上訴人:張,男,白族1965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9872。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律師
被上訴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8872。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x0年1月5日、x0年5月5日、x0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借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借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采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于1997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于x9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于x9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參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制,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么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x4年02月10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3
原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身份證號碼:36062119xx,住江西省貴溪市。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身份證號碼:36062119xx,住江西省貴溪市。
(此段應正確填寫身份證、戶口本上的登記信息)
訴訟請求:(此段明確列明訴訟主張的請求,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唯一)
一、 請求判令……;
二、 。
事實與理由:(此段應陳述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起訴理由,事實陳述應當如實、客觀,不得使用謾罵、人身攻擊性言辭)
……
此致
貴溪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本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1、此模板僅為一般模板,當事人應當根據情況書寫;
2、括號中黑色粗體備注事項系提醒、解釋作用,在正式的民事起訴狀中不必載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4
上訴人(一審原告) 男 1*年2月1日出生,漢族,江西*人,身份證號:3x31221 電話:13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男 1*年2月2x出生,漢族,南昌市人 身份證號:3331x21 電話:13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號世界廣場層。
法定代表人:劉豐 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在原判決賠償金額增加柒仟貳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審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后確需全休,一審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出院后的誤工損失,同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故特提起上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5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20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6
上訴人名稱:XX市XX公司
所在地址:XX市XX大廈X座房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別:女 年齡:XX歲 民族:漢
職務: 工作單位:XX市XX公司住址:XX市路 電話:1
被上訴人名稱:李 性別:女 年齡:XX歲 民族:漢
身份證號碼:44
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室
上訴人因與我司勞動糾紛 一案,不服(X勞人仲案字[20xx]第0X號裁決),支付被上訴人加班費用3453元。現提出上訴。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于200X年X月在我司工作,工資由1500元做起, 在領導培養下,工資于201X年漲到2800元,201X年X月16日上午,在單位工資改革咨詢會與負責人發生爭吵,被上訴人提出離職,并要求財務給予解清工資。
我司不存在違反《XX省工資支付條例》中的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自我司成立以來,公司業務都處于不飽合狀態,公司上班時間是每周一到周五,早上 8:30分-12:00,下午14:30分-18:00每天七小時工作時間,周六上午是8:30分-12:00;一周工作38.5小時根本不存在加班的可能。(有財務月工資統計表為證)被上訴不但從沒有過加班,還經常因私人原因請假,因本會領導體諒她都沒有扣除其工資。被上訴人所羅列的加班登記表,純屬個人按照日歷編排的無理行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我司嚴格按照《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被答辯人的請求支付加班費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駁回(X市勞人仲案字[20xx]
第02號裁決)維護我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XX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7
上訴人(原審被告):肖,男,x年12月8日生,漢族,湖南望城縣人,住長沙市北路320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騰,男x年10月21日生,xx縣人,漢族,農民,住吉首市姚家嶺64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男,xx縣人,戶籍地xx縣塔臥鎮隆發居委會。
原審被告王:男,x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砂子坳。身份證:.
原審第三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生: 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滕xx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并依法改判
2. 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與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為雇傭關系,故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該部分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
上訴人是委托某車隊司機鄧三為其運輸沙子,運費支付給鄧三,而鄧三則安排了李來給上訴人運輸沙子,故上訴人只與鄧三發生運輸合同關系,與李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
二、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存在法律關系,那也只是運輸合同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理由如下:
1.雇傭關系一個明顯的特征是雇傭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性,本案中,李用自己的車輛為上訴人運送沙子、按車次結算費用的行為無此明顯特征。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何某有相當大的自主勞動的權利,不存在隸屬于上訴人從事勞動的情況
3.雇傭合同中的雇傭者有提供勞動工具和必要勞動條件的法定義務。而本案涉及的運輸工具,即農用運輸車由李本人提供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訴人李自己提供運輸工具,為上訴人運送沙子至某工地,每一趟運費為160元,符合貨運合同的要件,雙方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作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有義務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而上訴人作為托運人,無此義務。因此,在運輸途中致滕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李負責賠償,而被上訴人滕向運輸合同托運人即本案上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李為雇傭關系,并判決上訴人與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系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該項判決,請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8
上訴人(一審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上訴人不服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
二、判決被上訴人
三、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判決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應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一審中漏判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一審法院對反訴的回應是反訴主體不符,法律關系不宜與本案合并審理為由,駁回請求。一審法院沒有對反訴的事實和理由組織調查,在判決書中又不提出與反訴有關的內容,即漏判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違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審法院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作出判決,依據法律規定,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據以上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應該賠償上訴人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基本事實,作出判決,依據法律規定,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綜上所述,本案應依法撤銷一審無事實依據、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判決,發回重審。并判決被上訴人。上訴人相信法官能夠公正司法,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不公的判決,并對本案及時作出公正的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高級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9
上訴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被上訴人:B公司
住所地:
文書送達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上訴人不服上海市 區人民法院(20 ) 民二(商)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下簡稱原審裁定),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 ) 民二(商)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本案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買賣關系。
原審裁定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貨、以自身名義開具增值稅發票、以自身名義收款的行為并不單獨與被上訴人發生買賣關系,而是其股東(案外人)C投資有限公司的履約行為。這一認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 標的物的所有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本案中,標的物是D產品,而D產品是由上訴人生產制造,所有權自然應當歸屬上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在本案中,增值稅發票記賬銷貨單位為上訴人,也證明了上訴人擁有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
(2) 所有權轉移
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出賣人通過貨運方式將D產品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被上訴人)。
(3) 買受人付款
本案中被上訴人接貨后,向上訴人支付部分款項。中國農業銀行聯行來賬憑證顯示:“付款人為被上訴人,收款人為上訴人。”
(4) C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投資性的控股公司,營業范圍中不包含生產D產品等內容,其主要是負責對包括上訴人在內在幾家子公司的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進行宏觀上的組織、協調、管理等工作。因此,其并不從事具體的D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可能與被上訴人構成實際的買賣關系。
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D產品買賣關系。原審裁定認定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構成買賣關系,不符合D產品買賣的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工商管理等有關規定。
2、上訴人提起訴訟的依據
上訴人是依據增值稅發票、進賬單與貨票向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的,而非原審裁定所認定依照《經銷商合同》。上訴人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簽訂《經銷商合同》的主體是上訴人的股東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并非上訴人。《經銷商合同》是作為一個框架協議或指導性文件,只是確立了被上訴人的經銷商地位,使得被上訴人取得了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三家子公司發生D產品買賣業務的資格。
上訴人并非履行《經銷商合同》,也不是依據《經銷商合同》起訴被上訴人,上訴人的起訴依據是增值稅發票、進賬單與貨票。這些材料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關系,以及被上訴人未支付貨款的數額。
該《經銷商合同》僅僅是作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交易習慣之一。這就是說,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直接發生買賣關系后,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有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雙方應盡可能地參照《經銷商合同》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買賣關系合法有效,上訴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現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原審裁定,發回重審。
此致
上海市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公司
xx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0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12月8日,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xx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20xx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1~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1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x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x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x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x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x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2
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對于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芳草地歌舞廳轉讓協議無效以及當事人因轉讓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沒有異議,但對原審法院所認為的權利應當返還依法不能接受。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于某某基于轉讓協議與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權也應當返還給被告陳某某,現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將房屋恢復原狀后將租賃權返還給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轉讓款人民幣100000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將房屋退租給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下稱物資公司)之后既喪失了租賃權,被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為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誰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誰的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當將租賃權返還給被上訴人的實質就是對上訴人與物資公司之間的締結契約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圖否認雙方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上訴人對該租賃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該權利為正當、合法的權利,是合法取得;是本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允許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權利的取得與喪失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為前提,有什么樣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就會有對應的權利。租賃權也不能例外。本案中,當被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行為的發生就意味著被上訴人租賃權的喪失,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對其租賃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須承擔對該租賃物的任何義務。并且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也明確表明上訴人與物資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與其沒有關系。再當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之后就意味著上訴人租賃權的取得。現今,原審法院要求將上訴人合法取得的權利要返還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觀點和裁判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進一步而言, 我國《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所確立的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中返還的標的是指財產,并且該返還的財產應當是指有體物,而非無體物。很顯然,租賃權只是一種財產權利,并不是財產本身,當然不能算有體物,也就不是實物。所以返還財產應當是對實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脫離了實物的權利本身。這主要是因為財產權利(物權)是在合法占有財產(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權利,當脫離了對財產合法占有這一最起碼的前提下的權利根本就是一種不存在、虛無的權利。此之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經由上訴人進行裝潢改造過的租賃房屋是否能夠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被上訴人以及原審法院均認為應當由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上訴人認為,這顯然是不可取,并且該作法顯然是將上訴人當成了孫悟空,可以隨意的將東西變來變去,簡直是荒謬!再有,原狀為何狀?客觀上,這不符合經濟原則;事實上,這也就是強加于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完成將房屋恢復到被裝潢以前的狀態。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作為被上訴人的不予支付上訴人十萬塊錢的抗辯理由的作法實際上就是不讓被上訴人返還十萬塊錢!不要說十萬,并且連一分錢也不讓上訴人拿到。這是強盜邏輯。這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轉讓款返還給上訴人的說法顯然是自相矛盾。再有,從上訴人起訴到原審法院判決至今,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強占被上訴人的財產不給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確表明現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單上列明設備完全可以返還,實際上還包括相關經營證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過被上訴人非要上訴人恢復原狀而讓上訴人覺得不實際,而最終沒有同意罷了。)那么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言,原審法院也更沒有理由讓被上訴人連一分錢都不用給上訴人了。更何況,被上訴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額返還,并沒有說不愿意給上訴人任何錢款(見原審庭審筆錄第6頁倒數第三行)。根據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審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錯誤之判決。為此,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于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狀副本壹份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3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x年3月1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xx市**區**辦事處**村x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x年x月2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渤海五路x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x月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新華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年x月x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x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x年x月10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后,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后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后,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并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年x月x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x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里,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并且根據《合同法》第xx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xx000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里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里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著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于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并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根源還在于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回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濱民二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并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xx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x年x月x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并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x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而一審判決在x年x月x日做出后,直到x年2月20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x個月的時間,程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x3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4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男,x年11月25日生,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XX鎮XX村路76號
委托代理人:高,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男,x年5月19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路弄號401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2月17日(2月25日簽收)做出的()閔民一(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
2、請求依法支持一審時上訴人訴請,判令被上訴人返還購建材款人民幣60萬元及償付自x年4月1日起按四倍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3、一審及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本案案情非常簡單,上訴人匯錢給被上訴人買貨,被上訴人貨不給錢不退。一審判決對“是否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這一基本事實不清,進而法律適用不當,錯誤地分配舉證責任,致使上訴人“舉證不能”而敗訴。
一、上訴人在一審中盡到了基本的舉證義務,一審法院無視已形成了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證據鏈。
1、證據顯示被上訴人在另案中承認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所交付錢款是依據原告與被告達成的口頭何以或是書面合同”,這與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不符。
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三類: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2、證據2、【案號為()閔民一(民)初字第號(以下簡稱號案)】民事判決書;證據3、“號案”庭審筆錄(兩次)。其中,證據3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
在x年2月15日“號”案第一次開庭的時候,針對上訴人(該案被告)提交的證據“同城貸記業務回執”(與本案證據1為同一份證據),被上訴人(該案原告)質證意見是“匯款用途也是寫的買建材,這筆錢也確實是用來買建材的,雙方當時沒有寫合同, 被告代表甲方付錢,原告代表公司收錢,是用個人賬戶去做的。購買什么建材記不得了。”被上訴人明確承認三點:1、60萬元用于購買建材;2、雙方沒有簽書面合同,屬于口頭約定;3、描述了交易的細節。
不管被上訴人如何辯解(后面會進一步陳述),無法否認其在“號”案中言之鑿鑿的自認。對此,一審法院的“本院查明”部分,對“號”案庭審筆錄中被上訴人的自認行為只字未提,未做任何法律評價,僅僅依據證據1,逕直得出“原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的錯誤結論。
2、無視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的證據效力實為褻瀆法律權威
作為庭審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事人陳述和舉證質證環節,構成了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居中裁判的基礎。而庭審筆錄除了是對案件審理活動的記錄外,最重要的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關證據。其性質類似于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對相關當事人所做的調查或詢問筆錄。其嚴肅性不容置疑。
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庭審的過程中,放任當事人虛假陳述案件事實,或者濫用訴訟權利,隨意地推翻或更改對自己已經陳述的案件事實,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有褻瀆法律權威和妨礙庭審秩序之嫌。
“號”案也為法院審理,本案的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也為該案的當事人,且判決已經生效,對于該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所固定的訴訟一方的陳述豈能任其否認了之!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無視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性質同樣惡劣。等同于縱容當事人視庭審為兒戲,
二、在原告提供了證明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基本證據的基礎上,被上訴人對自己的否認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一審中,對同一份證據的表述,被上訴人矢口否認了其在“號”案的自認,稱證據1所涉及的60萬款項“是原被告之間其他經濟往來”。被上訴人稱所謂的“其他經濟往來”是指雙方“在x年開發某項目的時候,上訴人欠某公司的工程尾款,被上訴人代上訴人付款而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這種陳述雖然是荒誕無稽的,但給法院審理案件事實指明了一個方向:查證屬實則上訴人敗訴,查證不屬實則被上訴人敗訴。但原審最終的審判思路是:未查證屬實但上訴人敗訴!
1、被上訴人一審中兩次被要求補充提交證據但未能提交
一審法院在x年12月8日和x年1月5日兩次開庭期間,都要求被上訴人庭后就所謂“其他經濟往來”補充提交相應證據,但是被上訴人始終沒有提交相應證據。法院讓當事人補交證據意在核實其陳述的真實性,若陳述的真實性無法確定,則應可以推定被上訴人的“其他經濟往來”純屬瞎說。
上訴人在一審x年1月5日第二次庭審中提交的代理詞中,旗幟鮮明地提到“被告不宜獲得‘無限量’的舉證期限,應該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的觀點。上訴人指出:“按照規定,被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規定的,視為被告放棄舉證權利。原告申明:除非被告提交的是法律規定的“新的證據”,否則原告拒絕同意質證”。
2、補充提交證據不能玩形式主義,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一審中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不是可有可無的行為,該證據(無論是否存在)足以影響到本案的走向。但奇怪的是,在被上訴人未按要求提交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并未要求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一審判決書中未見被上訴人提交任何證據,也未有要求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而不能的事實歸納,也就是說,原一審法院要求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完全是一件“走形式”的事情,有沒有都無所謂!
上訴人認為,本案的焦點之一是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所載明的“購建材”是否為事實,在上訴人提交業務回執的同時就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而被上訴人的“其他經濟往來”主張不能信口開河,必須有證據支撐,否則視為舉證不能,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三、基本事實沒有搞清楚就匆忙做出的判決等同“草菅人命”
原審判決在得出“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結論中戛然而止。這個判決第一不能解釋: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所載明的“事實”到底是什么;第二不能解釋:上訴人在x年3月16日以銀行匯款的方式向被上訴人支付的60萬人民幣到底是什么錢;第三不能解釋:被上訴人獲得60萬人民幣支付的對價到底是什么及應該是什么。一問三不知,基本事實都沒有審理清楚就敢下判,這不是枉法是什么,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其實,只要法院把前述問題搞清楚了,事實的真相自然就出來了,公正的判決自然就出來了。在本案中,得出前述問題的結論并不困難,僅僅需要一點點的責任心和耐心,以及對公平公正原則的堅持!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黃
x年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5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6
上訴人(一審原告): 梁,男,漢族,x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xx市礦區新四區11橦4單元17號。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煤礦集團礦山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礦建),法定代表人:張,職務:總經理,住所地:xx市礦區新平旺緯一路一號,聯系電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一案,因上訴人不服xx市礦區人民法院()晉0203民初404號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市礦區人民法院()晉0203民初404號判決,判令:
1、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856元(月平均工資5492元9個月2);
2、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0412元,(月平均工資5492元11個月);
3、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加班費231336元(雙休日工資:262元90天9年=212220元、節假日工資262元9天2倍9年=42444元);
4、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同工同酬)獎金216000元(平均月獎金20xx元12個月9年);
5、判令被上訴人以5492元為基數為上訴人補繳x年4月至x年3月的社會保險費或者賠償上訴人養老金損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
6、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8400元(70012個月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5492元=山西省采礦業年平均工資65904/12個月,262元=5492元/21工作日)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錯誤。
1、對上訴人的工資收入,一審法院以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確定,采取的參照依據與上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差距較大,判決結果錯誤。眾所周知,煤炭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在我省一直以來都處于其他行業之前。政府每年發布的行業工資統計數據也證明了這一點。即使在煤炭企業陷入低谷的今天,煤企職工的工資水平依然位列前三名以內。一審判決以山西省x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認定上訴人工資收入的標準,繼而作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賠償計算的依據,明顯不公平。上訴人是煤礦井下工人,對上訴人的工資收入理應依法參照煤炭行業職工收入標準。法院以往的判例,如:xx市礦區人民法院()礦民初字第18號判決、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民終字第492號判決,都是參照的煤炭行業工資標準。而且以上判例中的當事人與本案的上訴人都屬同一企業都是被上訴人的在職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勞動強度、工作環境、包括糾紛的性質都完全一致。相同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采用不同的標準來裁判,于法于理都說不通。這種做法損害了司法裁判的說理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2、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請求,錯誤。勞動報酬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對價的統稱,包括:工資、獎金、業績提成等。工資是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被上訴人由于沒有與上訴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該支付上訴人雙倍工資。此雙倍工資對勞動者來說顯然是雙倍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上訴人的訴求完全是在法定的期間內提起的,因此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判決結果錯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是被上訴人的職工,與被上訴人存在被管理、被支配的隸屬關系。關于上訴人出勤、休假、加班、勞動報酬給付等均是被上訴人作為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組成部分,相關內容信息均由企業管理人員、管理機構記錄、保管。所以應當依法由掌握這些信息的被上訴人承擔相關舉證責任。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提交由被上訴人掌握的相關證據,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明顯屬于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4、一審法院認為判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補繳社會保險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駁回上訴人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最高人民法院《勞動法解釋一》第一條列舉了三類情形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范疇、《勞動法解釋二》第七條列舉了六種情形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范疇,清晰完整地界定了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范圍。依照法律規定,上訴人的請求屬于法院應予受理的三類情形以內不予受理的六種情形以外,依法屬于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
上訴人已年滿五十五周歲,在被上訴人處連續從事井下工作已經九年(x年4月至今,見:判決書第五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依據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上訴人達到了退休要求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但是由于上訴人參加工作后被上訴人遲遲沒有為上訴人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上訴人現在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法解釋一》第一條(三)規定“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據此要求被上訴人首先為其向社保機構補繳養老保險費;如果確實不能補繳,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養老金損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x年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我國居民人均預期壽命達到76.34歲。上訴人按70歲主張)。
5、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支付失業金損失的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首先,用人單位為上訴人繳納失業保險與上訴人自己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不存在法律沖突,即使存在法律沖突上訴人也有在兩者之間進行有利選擇的權利。一審法院因上訴人參加了農村養老保險就否定了上訴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是極其荒謬的。況且,本案發生時已經失業的上訴人尚不符合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并未實際領取到農村養老保險金處于生活無著狀態。所以被上訴人應當對自己的不作為導致上訴人失業期間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7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市市中區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車站的罰款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于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后,即派楊到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征書和種子合格征而未提貨,并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于1997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楊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蔥種子4055斤,9月5日到達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9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托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8.98元。時過半月,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為由,拒絕托收貨款,退回了托收憑證。
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農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托收憑征。與此同時楊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于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于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托收憑證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縣農行才發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農行寄來的憑征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并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9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9月10日楊并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并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并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并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并承擔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
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8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9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8
上訴人(一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區人民法院(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一、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借據》是否已實際履行,借貸關系是否生效,而認定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借款,與事實不符,顯然錯誤。
x0年12月30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借據》后,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履行放款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應當以被上訴人實際提供借款金額之日起,雙方的借款行為才生效。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雖簽有《借據》,但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提供借款原因,雙方借貸關系根本沒有生效。一審法院對如此重要且顯而易見的事實,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不考慮客觀事實,是錯誤的。
第二、本案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A4、A5證據,與本案沒有關系,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該組證據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另外簽訂《投資協議》所對應的股票賬戶,是另一個法律關系,與本案《借據》無關,不應將兩個沒有關系的事實牽連在一起。另被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是借用其款項用于購買股票投資,可證據A5股票客戶匯總對賬單上顯示的金額(股票等值金額)與借據金額差異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戶匯總對賬單被上訴人已另案起訴。因此,顯然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一審法院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3-7行關于“委托理財關系”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因被上訴人沒有實際履行款項出借義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借款關系不生效,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予以確認,顯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了依法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并蓋手印):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19
上訴人:鐘某某,男,漢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被上訴人:張某,女,漢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上訴人鐘某某因被上訴人張某某訴鐘某某離婚訴訟一案,上訴人鐘某某不服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裁定撤銷xx市某區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并直接改判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501房(以下簡稱501房)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各占25%的產權或由上訴人按房屋評估價值的25%補償被上訴人;
2、某區某某路278號504房(以下簡稱504房)婚后還貸部分的金額,上訴人同意補償被上訴人23129.80元;撤銷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并直接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訴理由:
一、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宜將被上訴人可分得的產權份額折價,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本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上訴人母親及姐姐等家人關系惡化。而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有該501房產權而成為共有權人,將來必然會面臨以下問題:被上訴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訴人如何解決其居住權問題,在501房共同居住時是否會引發新的沖突,就出賣501房各方是否會引發新的爭議等等。顯然,這些均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相沖突。結合本案案情,宜將被上訴人應得產權轉給上訴人而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二、房建筑面積為59.06平方米,市場價值約為39萬元。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501房40%的產權,被上訴人多分到15%,該部分產權價值為58500元。而上訴人婚后還貸部分金額僅46259.61元,被上訴人應分享的金額為23129.8元。兩部分抵消后,原審法院判決多分給被上訴人的財產共計35370.2元。
二、上訴人的行為尚不構成家庭暴力,更不構成虐待行為,被上訴人對自己受傷也存在過錯,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訴人不尊重老人致雙方發生爭吵,然后被上訴人手持鋒利的剪刀企圖傷害上訴人,威脅到上訴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上訴人只好實施正當防衛去搶奪剪刀,最終導致雙方在搶奪剪刀的過程中都有受傷。可見被上訴人也是過錯方,無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懇請貴院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20
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 字第 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 份。
2、有關證明材料 件。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21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漢族,濟南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年x月1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x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范例 篇2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全部內容,改判婚生女兒許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女兒許思穎年滿18周歲止;
2、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全部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xx市xx區號房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熊海相應房屋補償款;
3、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項,上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女兒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1200元撫養費用直至女兒18周歲;
原審判決認定婚生女兒從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可能跟隨母親生活更加有利進而判定小孩給予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歪曲法律條文,偏袒女方的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很明顯,上訴人經濟條件比被上訴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訴要高,同時也根本沒有被上訴人在原審判決中那樣訴稱有重男輕女現象,相反,上訴人一直以來盡心盡責照顧家庭,對兒女照顧的無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兒,讓兒女在健康的環境下茁壯成長。同時女兒對祖父祖母感情很深,兩位老人也很疼愛孫女,不管今后狀況如何,也愿意幫助無微不至的照顧孫女。被上訴人尚且還年輕,完全有理由認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觀上訴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講,即便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本條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釋第4條相關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優先考慮。所以,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女兒更適宜由自己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年滿18周歲。
二、原審判決第三項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被答辯人主張的答辯人婚姻存在過錯不成立,又為何緣由判決雙方共同房產歸于被答辯人。而事實上答辯人由于身體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過注射胰島素,吃降血糖來控制病情,后續治療費很大,現在經濟條件極其困難,從照顧弱方的角度考慮,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予答辯人。反觀被答辯人現在國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長,經濟條件也越來越寬裕,完全可以在未來幾年買到房子。同時從照顧小孩角度出發,給小孩一個健康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訴爭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適當補償被上上訴人房產補償款。
三、原審法院對于雙方的共同財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確定的上訴人名下的股票金額20xx0元是共同財產沒有事實依據,缺乏靈活變動性。而事實上上述股票金額在上訴人生病治療期間就已經全部拿來醫療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訴人應該也明白這一事實,上訴人也可以拿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實際上,被上訴人提出離婚析產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訴人在x年10月份體檢時發現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續治療費很大,被上訴人是怕上訴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訴至法院的。這點上訴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卻不知如何表達。夫妻原本恩愛,比翼雙飛,現在卻因為自己的病因而導致被上訴人背叛、放棄這個家庭,上訴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絕了,難道要讓病魔成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訴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講法,但也更應該考慮情理啊。上訴人可以說現在什么都沒有了,身體垮了,家沒了,難道還要奪走自己最愛的兒女,讓他們父女倆睡在大街上,還要上訴人備受病魔折磨,這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發生的。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里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