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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2023

發布時間:2023-02-19

民事上訴狀2023(通用20篇)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

  上訴人:張,男,白族x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9872。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律師

  被上訴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8872。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20xx年1月5日、20xx年5月5日、20xx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借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借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采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于1997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于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于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參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制,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么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20xx年02月10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2

  上訴人名稱:XX市XX公司

  所在地址:XX市XX大廈X座房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別:女  年齡:XX歲 民族:漢

  職務:  工作單位:XX市XX公司住址:XX市路  電話:1

  被上訴人名稱:李 性別:女  年齡:XX歲 民族:漢

  身份證號碼:44

  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室

  上訴人因與我司勞動糾紛 一案,不服(X勞人仲案字[20xx]第0X號裁決),支付被上訴人加班費用3453元。現提出上訴。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于200X年X月在我司工作,工資由1500元做起, 在領導培養下,工資于201X年漲到2800元,201X年X月16日上午,在單位工資改革咨詢會與負責人發生爭吵,被上訴人提出離職,并要求財務給予解清工資。

  我司不存在違反《XX省工資支付條例》中的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自我司成立以來,公司業務都處于不飽合狀態,公司上班時間是每周一到周五,早上 8:30分-12:00,下午14:30分-18:00每天七小時工作時間,周六上午是8:30分-12:00;一周工作38.5小時根本不存在加班的可能。(有財務月工資統計表為證)被上訴不但從沒有過加班,還經常因私人原因請假,因本會領導體諒她都沒有扣除其工資。被上訴人所羅列的加班登記表,純屬個人按照日歷編排的無理行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我司嚴格按照《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被答辯人的請求支付加班費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駁回(X市勞人仲案字[20xx]

  第02號裁決)維護我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XX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3

  上訴人:鐘某某,男,漢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被上訴人:張某,女,漢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上訴人鐘某某因被上訴人張某某訴鐘某某離婚訴訟一案,上訴人鐘某某不服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裁定撤銷xx市某區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并直接改判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501房(以下簡稱501房)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各占25%的產權或由上訴人按房屋評估價值的25%補償被上訴人;

  2、某區某某路278號504房(以下簡稱504房)婚后還貸部分的金額,上訴人同意補償被上訴人23129.80元;撤銷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并直接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訴理由:

  一、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宜將被上訴人可分得的產權份額折價,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本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上訴人母親及姐姐等家人關系惡化。而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有該501房產權而成為共有權人,將來必然會面臨以下問題:被上訴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訴人如何解決其居住權問題,在501房共同居住時是否會引發新的沖突,就出賣501房各方是否會引發新的爭議等等。顯然,這些均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相沖突。結合本案案情,宜將被上訴人應得產權轉給上訴人而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二、房建筑面積為59.06平方米,市場價值約為39萬元。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501房40%的產權,被上訴人多分到15%,該部分產權價值為58500元。而上訴人婚后還貸部分金額僅46259.61元,被上訴人應分享的金額為23129.8元。兩部分抵消后,原審法院判決多分給被上訴人的財產共計35370.2元。

  二、上訴人的行為尚不構成家庭暴力,更不構成虐待行為,被上訴人對自己受傷也存在過錯,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訴人不尊重老人致雙方發生爭吵,然后被上訴人手持鋒利的剪刀企圖傷害上訴人,威脅到上訴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上訴人只好實施正當防衛去搶奪剪刀,最終導致雙方在搶奪剪刀的過程中都有受傷。可見被上訴人也是過錯方,無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懇請貴院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上訴狀2023 篇4

  上訴人:()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住址:xx市XX區路375號

  被上訴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址:xx市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于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為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并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么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為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于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為依據,認為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并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為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并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為。

  原審法院查明“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x年1月至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余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為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為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后210天至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為。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x年7月19日至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并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為部分2#房外架從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為感!

  此致

  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民事上訴狀2023 篇5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二環東路3號D座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歷下區七家村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年x月1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x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6

  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齊

  地址:xx市xx區路號上奧世紀中心x號樓座號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

  地址:xx市銀盞林場銀中工業區嘉福工業區

  上訴人不服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

  2、本案依法裁定發回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對于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本案是如何產生的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判決:解除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

  依據上述判決,上訴人應退還人民幣699721.47元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上訴人。上述兩項判決依法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執行。

  判決生效后,上訴人已經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將法院判決原告應當履行的判決金額人民幣699721.47元以及執行費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標的款賬戶。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由于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極度不負責,在本案合同沒有解除以及兩套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質量未經權威質量技術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的的情況下, 被上訴人既未告知上訴人,更未征得上訴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訴人提供的兩套裝置,存在明顯的過錯,并且被上訴人xx公司依法負有對拆下來的元器件的保管義務。該設備被拆下來后,卻被被隨意放置在室外,長期的風吹日曬雨淋,早已經丟失和損壞。

  由于被上訴人對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設備元器件丟失和損壞, 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難以執行的情況下,做出了(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由于雙方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設備的折價和責任承擔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致使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判項未能得到執行。而執行依據的有關判決對此也沒有明確。也就是說本案缺乏如何將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依據。因此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 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由此可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缺乏執行依據,(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如何退還的問題沒有明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原告的執行,并且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訴人都無法通過協商與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達成一致,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情況下, 更無法與該司就該退還設備問題達成一致,因此,上訴人只有依法起訴解決此問題。

  上訴人認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履行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義務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由于被上訴人極度不負責,對上訴人提供給該司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丟失和損壞, 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既然被上訴人xx公司存在過錯,則依法應當賠償上訴人由于其過錯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屬于侵權之債的索賠) 但是該賠償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涉及,更沒有審理以及判決((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解決的是合同之債的問題)。所以上訴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訴于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訴人依法賠償原告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元器件價值賠償金人民幣625450元。

  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引發的,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該糾紛已經做出了處理,且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 “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院對本案不再處理。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做出處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糾紛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xx公司索賠是同一事件是錯誤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的是,原被告之間的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是否解除的問題,最終通過審理判決解除。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合同解除肯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退還貨款以及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但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早已經被被上訴人擅自拆除, 并且由于被上訴人保管不善, 導致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組成元器件, 丟失的丟失,損壞的損壞,被上訴人已經無法向上訴人退還。很明顯, 被上訴人對無法向上訴人退還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組成元器件丟失和損壞的賠償義務。對于如何賠償的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審理,也沒有涉及。這一點,xx市中級人民法院(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也這樣認為。

  由此可見, 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件,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前者是違約之債,后者是侵權之債,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訴人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退還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無法執行,中止執行的情況下,向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上訴人賠償并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本案駁回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法律關系混淆,也嚴重侵害侵害了上訴人的訴權,使得上訴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告狀無門,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訴人感到一審法院在推脫責任,不作為。客觀上也使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被上訴人xx公司逃避了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上訴至貴院,請貴院秉公審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x2年6月9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7

  上訴人:巴、 男、 32歲、 蒙古族、 xx局職工

  住址:鄂托克旗x鎮第x居委會x棟x號

  上訴人:特、男、29歲、蒙古族、 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鎮

  上訴人:其 女、 39歲、 蒙古族、 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旗XX鎮什拉烏素棟X號

  被上訴人:王、男、 44歲、 漢族 原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并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依法請求撤銷(x2)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期限當時并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2年5月21日起訴以后知悉:被上訴人與斯/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訴人與斯、額改變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人民法院。

  經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額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額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于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20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罐q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稉7ń忉尅返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36條規定: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

  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額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后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于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于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范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后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后,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并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后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鑒于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特、其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全部內容,改判婚生女兒許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女兒許思穎年滿18周歲止;

  2、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全部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xx市xx區號房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熊海相應房屋補償款;

  3、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項,上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女兒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1200元撫養費用直至女兒18周歲;

  原審判決認定婚生女兒從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可能跟隨母親生活更加有利進而判定小孩給予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歪曲法律條文,偏袒女方的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很明顯,上訴人經濟條件比被上訴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訴要高,同時也根本沒有被上訴人在原審判決中那樣訴稱有重男輕女現象,相反,上訴人一直以來盡心盡責照顧家庭,對兒女照顧的無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兒,讓兒女在健康的環境下茁壯成長。同時女兒對祖父祖母感情很深,兩位老人也很疼愛孫女,不管今后狀況如何,也愿意幫助無微不至的照顧孫女。被上訴人尚且還年輕,完全有理由認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觀上訴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講,即便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本條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釋第4條相關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優先考慮。所以,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女兒更適宜由自己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年滿18周歲。

  二、原審判決第三項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被答辯人主張的答辯人婚姻存在過錯不成立,又為何緣由判決雙方共同房產歸于被答辯人。而事實上答辯人由于身體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過注射胰島素,吃降血糖來控制病情,后續治療費很大,現在經濟條件極其困難,從照顧弱方的角度考慮,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予答辯人。反觀被答辯人現在國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長,經濟條件也越來越寬裕,完全可以在未來幾年買到房子。同時從照顧小孩角度出發,給小孩一個健康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訴爭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適當補償被上上訴人房產補償款。

  三、原審法院對于雙方的共同財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確定的上訴人名下的股票金額20xx0元是共同財產沒有事實依據,缺乏靈活變動性。而事實上上述股票金額在上訴人生病治療期間就已經全部拿來醫療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訴人應該也明白這一事實,上訴人也可以拿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實際上,被上訴人提出離婚析產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訴人在x年10月份體檢時發現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續治療費很大,被上訴人是怕上訴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訴至法院的。這點上訴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卻不知如何表達。夫妻原本恩愛,比翼雙飛,現在卻因為自己的病因而導致被上訴人背叛、放棄這個家庭,上訴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絕了,難道要讓病魔成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訴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講法,但也更應該考慮情理啊。上訴人可以說現在什么都沒有了,身體垮了,家沒了,難道還要奪走自己最愛的兒女,讓他們父女倆睡在大街上,還要上訴人備受病魔折磨,這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發生的。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里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6月 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9

  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號,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0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x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x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x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x)、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x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x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尚Φ氖且粚徟袥Q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x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痘橐龇ń忉尪返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F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1

  上訴人: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豐臺區豐管路16號9號樓2033B(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劉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上訴人:丁,男,1x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關大街136號104號樓3單元402號

  電話:1

  上訴人:劉,男,1x年4月30日出生,漢族,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445弄19號104室

  電話:

  原審被告:王海濤,男,1x年12月8日出生,漢族,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市朝陽區甘露園南里3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慈溪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8號

  法定代表人:丁,職務: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9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79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余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并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簽。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了然(詳見質證意見)。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8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請問,作為法院采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松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這些均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范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對于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么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于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20xx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20xx年2月份,用20xx年12月份的勞動關系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鑒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鑒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鑒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出入境檢疫檢驗鑒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采信。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并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其所為延至之說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鑒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并且沒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請。這更讓人匪夷所思。在開始鑒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鑒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在鑒定結論出來之后,上訴人先后書面兩次提出質疑。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鑒定執業證。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說在本單位承認,并稱在書面答復意見中一并答復,但此次書面說明無一字答復。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鑒定執業證書》。邱玉森作為鑒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該次鑒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為組織者而且作為專家簽署鑒定報告的,鑒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回避申請,作為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鑒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意見能有效嗎?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回避,鑒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為證據采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為該次鑒定組成員參與鑒定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鑒定人員管理辦法》(20xx第96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于聘請鑒定資格鑒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鑒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鑒定能力。除邱玉森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鑒定,那么鑒定組成人員為什么沒有系統鑒定專家,其鑒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鑒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鑒定組對被鑒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系統硬件哪些屬于機械方面屬于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鑒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鑒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然而該判決卻認為具有鑒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鑒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鑒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鑒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并作未鑒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秘密為由不同意納入鑒定范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鑒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鑒定范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鑒定規范的行為,其鑒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于軋制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原告對于軋制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并認為數據記錄和鑒定結論不一致以鑒定為準;對于存疑問題應該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鑒定結論為準。

  2、原審判決對鑒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于“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溫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里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測厚儀系統維護說明書第9頁:規定BS值上下限為0.5—1.5,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鑒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鑒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0001269,0001275可佐證BS值的作用),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鑒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鑒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鑒定組采納。同時按照計劃在鑒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鑒定結束后封存交由鑒定組而后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鑒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鑒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嚴格講,這是鑒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鑒定人員是干什么的?更為核心的是如果通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于“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鑒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0I范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95)表格±12I的范圍標準。完全屬于正常生產。鑒定機構應依據鑒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不知司法鑒定人為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復并未作出正確答復,與鑒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鑒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明確表明是鑒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說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通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6.5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鑒定書P9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并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鑒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范、冷卻劑軋制油配方不正確、軋制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范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鑒定人現場描述與鑒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鑒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采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鑒定組為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原審法院采信如此主觀臆斷鑒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于鑒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鑒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后進入完全軋制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6、17、18頁描述的定義,并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鑒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鑒定記錄就不采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為鑒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鑒定人認為該類功能“只能通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鑒定人在隨后的鑒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回應。

  c、關于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就對鑒定書第7頁第6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類似于”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鑒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鑒定組根據鑒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為由就不予采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因鑒定報告應為嚴謹的、科學的且鑒定依據為為技術規格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于“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為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回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范圍內。

  技術規格書為鑒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就不予采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于“鑒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啟動加速,滿足大于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于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戶手動投入,這與鑒定書第8頁最后一行所描述鑒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但與司法鑒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鑒定報告認為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8頁最后一行的鑒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鑒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為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8頁最后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回路通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盡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為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為鑒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鑒定組根本未予以閱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為鑒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為鑒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鑒定內容予以采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于鑒定書的鑒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6、57、76、77、78、96、97、99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系,鑒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鑒定。鑒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鑒定組置之不理,該鑒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脫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以鑒定組的鑒定計劃取代鑒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鑒定書第10頁倒數第8行的分析說明中,鑒定報告認為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鑒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為一種確定性結論。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說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測厚儀。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鑒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鑒定人對此項事務并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為由不采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為的是鑒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鑒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為鑒定書第8頁,倒數第7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94頁及維護說明書第9頁關于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通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為鑒定內容。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鑒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鑒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200m/min,冷軋機1000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于同行系統偏低。這里涉及專業知識,即軋制的運行速度是由軋制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鑒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制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鑒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制工藝速度混為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鑒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9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鑒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鑒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200m/min,冷軋機1000m/min非依據鑒定材料得出,與委托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為鑒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鑒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鑒定標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鑒定意見所述鑒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后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復鑒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這與鑒定書的鑒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鑒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鑒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并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鑒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鑒定意見是錯誤的。

  該部分質證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有任何提及。

  鑒定報告中提及的“鋁箔冷軋機”在合同書中和技術規格書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質證意見不以為然,顯然反映出原審法院對此鑒定報告沒有存在著科學、謹慎、客觀的態度。

  4、原審法院關于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司法鑒定委托人為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鑒定的內容根據委托人的《委托鑒定內容》而非原告的現場遞交的《質量鑒定詳細說明》,此份報告書已完全脫離了委托人的鑒定內容,且該說明僅為原告單方提供,不能作為鑒定依據。被告在鑒定現場就該說明多次提出異議,鑒定報告仍然出現該說明,有失公允。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司法鑒定人當庭答復是接到申請人即原告提交的質量鑒定詳細說明而自行將該說明作為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充分證明了此份鑒定書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鑒定內容。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是其將《質量鑒定詳細說明》作為附件交由鑒定機構,而事實上上訴人在收到的《鑒定委托書》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說明,在鑒定過程的首日,是被上訴人將該說明才首次交由鑒定組,鑒定組臨時才將該說明復印交由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鑒定組曾明確表示在鑒定過程首日前未收到該份說明。不知原審法院此行為是何意圖?

  綜上所述,即使鑒定結論成立,也不能成為解除合同依據。自動化程度不高不屬于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是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合同6.1E約定:如賣方系統導致其所控制的買方的某一設備無法正常生產,并且賣方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補救,買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訴人對提供的原件系統不但能正常生產,而且是可以補救的,判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正確意見拒不采納,明顯的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原則。

  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存在嚴重錯誤。

  該判決稱:“訟爭系統經鑒定機構鑒定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產能受限,生產效率低下。多次維修后,系統依舊存在質量問題……訟爭系統的故障實際已不能通過原被告雙方自行解決,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冷軋機、中軋機的系統的買賣合同,被告應當返回相應的貨款(判決書65頁)”該認定存在如下錯誤:

  1、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沒有通知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法》第9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93條第二款、第94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結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預先通知,而原告沒有預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遺憾的是該判決書竟稱“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將起訴狀、證據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方,視為通知解除合同”(判決書65—66頁),這豈止是無視上述法律規定,將訴訟行為視為通知,簡直是在造法。如果將起訴行為等同通知行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釋的就無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

  判決對質保期的認定錯誤。判決稱即便被告提交的驗收時間真實,根據該4份驗收報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時間(判決66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3套軋機的測厚儀、板形議AGC/AFC軟硬件系統經被告驗收合格,三套軟件系統按合同規定在20xx年8月23日開始計到20xx年2月23日質保期結束,原告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在合同主要條款已履行完畢。該判決認定未超過質保期認定顯系錯誤。從司法實踐看,對買賣設備正常使用長達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實屬罕見,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

  3、該判決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設備生產鋁板帶材、箔材產品月生產量達1500噸,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鑒定時的錄音、視頻錄像和和現場鑒定時的兩部錄像都可證實不僅僅能生產1500噸,而是原告生產副總明確說是因訂貨關系不能滿負荷生產。原告在司法鑒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生產的電子數據,清楚的顯示月產量達到1500噸,合格率高達98%。這次經過對系統軟件的恢復,按法院的要求抽檢證明1650mm鋁箔精軋機月產量達1577噸,合格率為95%以上。1850鋁帶材冷軋機月產量高達2531噸,合格率均在95%以上(見附件)。完全達到了設計要求,也達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稱的月生產計劃。沒有出現軟件系統不能控制某以設備正常生產的情況。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4.該判決回避原告訴請的賴以解除合同的幾個理由,判非所訴。

  按照審判常識,法院審理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由去審理案件。鑒定范圍也要圍繞訴由去鑒定,超出此范圍屬于判非所訴。如,

  (1)通訊故障;(2)關于lechler(萊克勒)噴射閥故障問題;(3) 所謂“測厚儀厚功能缺陷問題實施嚴重不符。(4)關于軋機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卸荷問題。判決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態度,大談特談鑒定書所謂的鑒定結論,完全游離了被上訴人的訴請理由做出了錯誤的裁判。

  三、判決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超期變更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庭審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時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予以準許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第三次開庭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向法庭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法院也做了送達,但是該變更訴訟請求超過了舉證期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為此,上訴人已提出了書面意見。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卻稱“重新指定價格期限內變更訴請,未超過法定期限”,重新指定價格舉證是單項舉證,不能取代證據規則的30天的舉證期限,該判決將價格舉證期限嫁接到變更訴求上,是張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更為重要的是,此次開庭法院也未就變更訴訟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就經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決,實屬胡判亂斷!

  四、原審判決存在判決漏判、錯判等問題

  1、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判令原告返還給xx公司設備,那么請問設備已經不是新設備,是否應該恢復原狀。按合同法97條2款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們的法庭辯論、代理意見中都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雙向的,要求恢復原狀。然而判決書,判令返還的是已使用一年的舊設備,而設備款卻是全額返還,這不顯失公平嗎?

  2、原審判決稱:被告未就使用費問題提出反訴,雙方也就使用費的問題提供任何證據,本案中對使用費問題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這是不能成立的。(1)上訴人當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賠償已使用一年多的設備經濟損失,庭審有記錄、有代理詞為證。(2)最高法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一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此規定,這不屬于反訴內容,應當一并審理作出判決。(3)按照最高法的審判精神,已使用的設備可以按同類設備租賃費計算,并沖抵設備款。然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訴,真是豈有此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解除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寧波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丁 (簽字)

  劉(簽字 )

  20xx年8月20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2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x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3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4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20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5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男,x年11月25日生,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XX鎮XX村路76號

  委托代理人:高,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男,x年5月19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路弄號401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2月17日(2月25日簽收)做出的()閔民一(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

  2、請求依法支持一審時上訴人訴請,判令被上訴人返還購建材款人民幣60萬元及償付自x年4月1日起按四倍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3、一審及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本案案情非常簡單,上訴人匯錢給被上訴人買貨,被上訴人貨不給錢不退。一審判決對“是否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這一基本事實不清,進而法律適用不當,錯誤地分配舉證責任,致使上訴人“舉證不能”而敗訴。

  一、上訴人在一審中盡到了基本的舉證義務,一審法院無視已形成了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證據鏈。

  1、證據顯示被上訴人在另案中承認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所交付錢款是依據原告與被告達成的口頭何以或是書面合同”,這與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不符。

  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三類: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2、證據2、【案號為()閔民一(民)初字第號(以下簡稱號案)】民事判決書;證據3、“號案”庭審筆錄(兩次)。其中,證據3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

  在x年2月15日“號”案第一次開庭的時候,針對上訴人(該案被告)提交的證據“同城貸記業務回執”(與本案證據1為同一份證據),被上訴人(該案原告)質證意見是“匯款用途也是寫的買建材,這筆錢也確實是用來買建材的,雙方當時沒有寫合同, 被告代表甲方付錢,原告代表公司收錢,是用個人賬戶去做的。購買什么建材記不得了。”被上訴人明確承認三點:1、60萬元用于購買建材;2、雙方沒有簽書面合同,屬于口頭約定;3、描述了交易的細節。

  不管被上訴人如何辯解(后面會進一步陳述),無法否認其在“號”案中言之鑿鑿的自認。對此,一審法院的“本院查明”部分,對“號”案庭審筆錄中被上訴人的自認行為只字未提,未做任何法律評價,僅僅依據證據1,逕直得出“原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的錯誤結論。

  2、無視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的證據效力實為褻瀆法律權威

  作為庭審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事人陳述和舉證質證環節,構成了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居中裁判的基礎。而庭審筆錄除了是對案件審理活動的記錄外,最重要的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關證據。其性質類似于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對相關當事人所做的調查或詢問筆錄。其嚴肅性不容置疑。

  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庭審的過程中,放任當事人虛假陳述案件事實,或者濫用訴訟權利,隨意地推翻或更改對自己已經陳述的案件事實,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有褻瀆法律權威和妨礙庭審秩序之嫌。

  “號”案也為法院審理,本案的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也為該案的當事人,且判決已經生效,對于該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所固定的訴訟一方的陳述豈能任其否認了之!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無視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性質同樣惡劣。等同于縱容當事人視庭審為兒戲,

  二、在原告提供了證明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基本證據的基礎上,被上訴人對自己的否認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一審中,對同一份證據的表述,被上訴人矢口否認了其在“號”案的自認,稱證據1所涉及的60萬款項“是原被告之間其他經濟往來”。被上訴人稱所謂的“其他經濟往來”是指雙方“在x年開發某項目的時候,上訴人欠某公司的工程尾款,被上訴人代上訴人付款而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這種陳述雖然是荒誕無稽的,但給法院審理案件事實指明了一個方向:查證屬實則上訴人敗訴,查證不屬實則被上訴人敗訴。但原審最終的審判思路是:未查證屬實但上訴人敗訴!

  1、被上訴人一審中兩次被要求補充提交證據但未能提交

  一審法院在x年12月8日和x年1月5日兩次開庭期間,都要求被上訴人庭后就所謂“其他經濟往來”補充提交相應證據,但是被上訴人始終沒有提交相應證據。法院讓當事人補交證據意在核實其陳述的真實性,若陳述的真實性無法確定,則應可以推定被上訴人的“其他經濟往來”純屬瞎說。

  上訴人在一審x年1月5日第二次庭審中提交的代理詞中,旗幟鮮明地提到“被告不宜獲得‘無限量’的舉證期限,應該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的觀點。上訴人指出:“按照規定,被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規定的,視為被告放棄舉證權利。原告申明:除非被告提交的是法律規定的“新的證據”,否則原告拒絕同意質證”。

  2、補充提交證據不能玩形式主義,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一審中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不是可有可無的行為,該證據(無論是否存在)足以影響到本案的走向。但奇怪的是,在被上訴人未按要求提交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并未要求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一審判決書中未見被上訴人提交任何證據,也未有要求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而不能的事實歸納,也就是說,原一審法院要求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完全是一件“走形式”的事情,有沒有都無所謂!

  上訴人認為,本案的焦點之一是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所載明的“購建材”是否為事實,在上訴人提交業務回執的同時就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而被上訴人的“其他經濟往來”主張不能信口開河,必須有證據支撐,否則視為舉證不能,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三、基本事實沒有搞清楚就匆忙做出的判決等同“草菅人命”

  原審判決在得出“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結論中戛然而止。這個判決第一不能解釋: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所載明的“事實”到底是什么;第二不能解釋:上訴人在x年3月16日以銀行匯款的方式向被上訴人支付的60萬人民幣到底是什么錢;第三不能解釋:被上訴人獲得60萬人民幣支付的對價到底是什么及應該是什么。一問三不知,基本事實都沒有審理清楚就敢下判,這不是枉法是什么,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其實,只要法院把前述問題搞清楚了,事實的真相自然就出來了,公正的判決自然就出來了。在本案中,得出前述問題的結論并不困難,僅僅需要一點點的責任心和耐心,以及對公平公正原則的堅持!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黃

  x年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6

  上訴人: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區路x號x號樓(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劉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上訴人:丁,男,1x62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關大街136號104號樓3單元402號

  電話:

  上訴人:劉,男,1xx2年4月30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445弄1x號104室

  電話:

  原審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市朝陽區甘露園南里3樓1門101號

  被上訴人: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x號

  法定代表人:丁,職務: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x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余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并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簽。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了然(詳見質證意見)。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x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請問,作為法院采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松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這些均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范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對于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么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于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x2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勞動關系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鑒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鑒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鑒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出入境檢疫檢驗鑒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x1年6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采信。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并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其所為延至之說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鑒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并且沒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請。這更讓人匪夷所思。在開始鑒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鑒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在鑒定結論出來之后,上訴人先后書面兩次提出質疑。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鑒定執業證。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說在本單位承認,并稱在書面答復意見中一并答復,但此次書面說明無一字答復。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鑒定執業證書》。邱玉森作為鑒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該次鑒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為組織者而且作為專家簽署鑒定報告的,鑒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回避申請,作為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鑒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意見能有效嗎?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回避,鑒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為證據采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為該次鑒定組成員參與鑒定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鑒定人員管理辦法》(x5第x6號令)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于聘請鑒定資格鑒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鑒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鑒定能力。除邱玉森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鑒定,那么鑒定組成人員為什么沒有系統鑒定專家,其鑒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鑒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鑒定組對被鑒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系統硬件哪些屬于機械方面屬于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鑒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鑒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然而該判決卻認為具有鑒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鑒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鑒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鑒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并作未鑒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秘密為由不同意納入鑒定范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鑒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鑒定范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鑒定規范的行為,其鑒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于軋制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原告對于軋制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并認為數據記錄和鑒定結論不一致以鑒定為準;對于存疑問題應該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鑒定結論為準。

  2、原審判決對鑒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于“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溫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里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測厚儀系統維護說明書第x頁:規定BS值上下限為0.5—1.5,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鑒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鑒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000126x,00012x5可佐證BS值的作用),x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鑒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鑒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鑒定組采納。同時按照計劃在鑒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鑒定結束后封存交由鑒定組而后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x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鑒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鑒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嚴格講,這是鑒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鑒定人員是干什么的?更為核心的是如果x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于“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鑒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0I范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x5)表格±12I的范圍標準。完全屬于正常生產。鑒定機構應依據鑒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不知司法鑒定人為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復并未作出正確答復,與鑒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鑒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明確表明是鑒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說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x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6.5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鑒定書Px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并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鑒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范、冷卻劑軋制油配方不正確、軋制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范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鑒定人現場描述與鑒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鑒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采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鑒定組為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原審法院采信如此主觀臆斷鑒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于鑒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鑒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后進入完全軋制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6、1x、1x頁描述的定義,并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鑒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鑒定記錄就不采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為鑒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鑒定人認為該類功能“只能x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鑒定人在隨后的鑒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回應。

  c、關于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就對鑒定書第x頁第6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類似于”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鑒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鑒定組根據鑒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為由就不予采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因鑒定報告應為嚴謹的、科學的且鑒定依據為為技術規格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于“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為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回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范圍內。

  技術規格書為鑒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就不予采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于“鑒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啟動加速,滿足大于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于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戶手動投入,這與鑒定書第x頁最后一行所描述鑒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但與司法鑒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鑒定報告認為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x頁最后一行的鑒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鑒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為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頁最后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x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回路x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盡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為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為鑒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鑒定組根本未予以閱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為鑒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為鑒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鑒定內容予以采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于鑒定書的鑒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6、5x、x6、x6、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系,鑒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鑒定。鑒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鑒定組置之不理,該鑒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脫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以鑒定組的鑒定計劃取代鑒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鑒定書第10頁倒數第x行的分析說明中,鑒定報告認為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鑒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為一種確定性結論。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說是是同一概念,x常叫測厚儀。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鑒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鑒定人對此項事務并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為由不采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為的是鑒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鑒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為鑒定書第x頁,倒數第x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x4頁及維護說明書第x頁關于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x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為鑒定內容。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鑒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鑒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于同行系統偏低。這里涉及專業知識,即軋制的運行速度是由軋制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鑒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制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鑒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制工藝速度混為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鑒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x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鑒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鑒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000m/min非依據鑒定材料得出,與委托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為鑒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鑒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鑒定標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鑒定意見所述鑒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后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復鑒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這與鑒定書的鑒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鑒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鑒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00um產品的要求,并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鑒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鑒定意見是錯誤的。

  該部分質證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有任何提及。

  鑒定報告中提及的“鋁箔冷軋機”在合同書中和技術規格書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質證意見不以為然,顯然反映出原審法院對此鑒定報告沒有存在著科學、謹慎、客觀的態度。

  4、原審法院關于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x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司法鑒定委托人為xx省xx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鑒定的內容根據委托人的《委托鑒定內容》而非原告的現場遞交的《質量鑒定詳細說明》,此份報告書已完全脫離了委托人的鑒定內容,且該說明僅為原告單方提供,不能作為鑒定依據。被告在鑒定現場就該說明多次提出異議,鑒定報告仍然出現該說明,有失公允。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司法鑒定人當庭答復是接到申請人即原告提交的質量鑒定詳細說明而自行將該說明作為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充分證明了此份鑒定書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鑒定內容。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是其將《質量鑒定詳細說明》作為附件交由鑒定機構,而事實上上訴人在收到的《鑒定委托書》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說明,在鑒定過程的首日,是被上訴人將該說明才首次交由鑒定組,鑒定組臨時才將該說明復印交由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鑒定組曾明確表示在鑒定過程首日前未收到該份說明。不知原審法院此行為是何意圖?

  綜上所述,即使鑒定結論成立,也不能成為解除合同依據。自動化程度不高不屬于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是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合同6.1E約定:如賣方系統導致其所控制的買方的某一設備無法正常生產,并且賣方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補救,買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訴人對提供的原件系統不但能正常生產,而且是可以補救的,判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正確意見拒不采納,明顯的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原則。

  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存在嚴重錯誤。

  該判決稱:“訟爭系統經鑒定機構鑒定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產能受限,生產效率低下。多次維修后,系統依舊存在質量問題……訟爭系統的故障實際已不能x過原被告雙方自行解決,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冷軋機、中軋機的系統的買賣合同,被告應當返回相應的貨款(判決書65頁)”該認定存在如下錯誤:

  1、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沒有x知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法》第x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6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x3條第二款、第x4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x知對方,合同自x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結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x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預先x知,而原告沒有預先x知被告,就直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遺憾的是該判決書竟稱“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將起訴狀、證據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方,視為x知解除合同”(判決書65—66頁),這豈止是無視上述法律規定,將訴訟行為視為x知,簡直是在造法。如果將起訴行為等同x知行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x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釋的就無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

  判決對質保期的認定錯誤。判決稱即便被告提交的驗收時間真實,根據該4份驗收報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時間(判決66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3套軋機的測厚儀、板形議AGC/AFC軟硬件系統經被告驗收合格,三套軟件系統按合同規定在x0年x月23日開始計到x2年2月23日質保期結束,原告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在合同主要條款已履行完畢。該判決認定未超過質保期認定顯系錯誤。從司法實踐看,對買賣設備正常使用長達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實屬罕見,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

  3、該判決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設備生產鋁板帶材、箔材產品月生產量達1500噸,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鑒定時的錄音、視頻錄像和和現場鑒定時的兩部錄像都可證實不僅僅能生產1500噸,而是原告生產副總明確說是因訂貨關系不能滿負荷生產。原告在司法鑒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生產的電子數據,清楚的顯示月產量達到1500噸,合格率高達%。這次經過對系統軟件的恢復,按法院的要求抽檢證明1650mm鋁箔精軋機月產量達15噸,合格率為x5%以上。1x50鋁帶材冷軋機月產量高達2531噸,合格率均在x5%以上(見附件)。完全達到了設計要求,也達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稱的月生產計劃。沒有出現軟件系統不能控制某以設備正常生產的情況。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4.該判決回避原告訴請的賴以解除合同的幾個理由,判非所訴。

  按照審判常識,法院審理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由去審理案件。鑒定范圍也要圍繞訴由去鑒定,超出此范圍屬于判非所訴。如,

  (1)x訊故障;(2)關于lechler(萊克勒)噴射閥故障問題;(3) 所謂“測厚儀厚功能缺陷問題實施嚴重不符。(4)關于軋機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卸荷問題。判決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態度,大談特談鑒定書所謂的鑒定結論,完全游離了被上訴人的訴請理由做出了錯誤的裁判。

  三、判決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超期變更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庭審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時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予以準許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第三次開庭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向法庭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法院也做了送達,但是該變更訴訟請求超過了舉證期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為此,上訴人已提出了書面意見。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卻稱“重新指定價格期限內變更訴請,未超過法定期限”,重新指定價格舉證是單項舉證,不能取代證據規則的30天的舉證期限,該判決將價格舉證期限嫁接到變更訴求上,是張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更為重要的是,此次開庭法院也未就變更訴訟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就經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決,實屬胡判亂斷!

  四、原審判決存在判決漏判、錯判等問題

  1、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判令原告返還給x公司設備,那么請問設備已經不是新設備,是否應該恢復原狀。按合同法xx條2款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們的法庭辯論、代理意見中都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雙向的,要求恢復原狀。然而判決書,判令返還的是已使用一年的舊設備,而設備款卻是全額返還,這不顯失公平嗎?

  2、原審判決稱:被告未就使用費問題提出反訴,雙方也就使用費的問題提供任何證據,本案中對使用費問題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這是不能成立的。(1)上訴人當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賠償已使用一年多的設備經濟損失,庭審有記錄、有代理詞為證。(2)最高法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一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此規定,這不屬于反訴內容,應當一并審理作出判決。(3)按照最高法的審判精神,已使用的設備可以按同類設備租賃費計算,并沖抵設備款。然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訴,真是豈有此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解除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寧波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丁 (簽字)

  劉(簽字 )

  x4年x月20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7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市市中區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車站的罰款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于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后,即派楊到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征書和種子合格征而未提貨,并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于1997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楊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蔥種子4055斤,9月5日到達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9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托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8.98元。時過半月,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為由,拒絕托收貨款,退回了托收憑證。

  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農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托收憑征。與此同時楊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于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于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托收憑證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縣農行才發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農行寄來的憑征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并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9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9月10日楊并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并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并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并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并承擔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

  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8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9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8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xx4年3月1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濱州市**區**辦事處**村x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x年5月2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渤海五路x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4月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新華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年x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5x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x年x月1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后,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后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后,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并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年x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里,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并且根據《合同法》第5x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x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里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里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著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于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并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根源還在于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回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濱民二初字第3x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并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x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x年x月4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并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x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而一審判決在x年x月4日做出后,直到x年2月2x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x個月的時間,程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訴狀2023 篇19

  上訴人(原審被告):肖,男,x年12月8日生,漢族,湖南望城縣人,住長沙市北路320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騰,男x年10月21日生,xx縣人,漢族,農民,住吉首市姚家嶺64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男,xx縣人,戶籍地xx縣塔臥鎮隆發居委會。

  原審被告王:男,x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砂子坳。身份證:.

  原審第三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生: 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滕xx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并依法改判

  2. 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與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為雇傭關系,故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該部分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

  上訴人是委托某車隊司機鄧三為其運輸沙子,運費支付給鄧三,而鄧三則安排了李來給上訴人運輸沙子,故上訴人只與鄧三發生運輸合同關系,與李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

  二、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存在法律關系,那也只是運輸合同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理由如下:

  1.雇傭關系一個明顯的特征是雇傭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性,本案中,李用自己的車輛為上訴人運送沙子、按車次結算費用的行為無此明顯特征。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何某有相當大的自主勞動的權利,不存在隸屬于上訴人從事勞動的情況

  3.雇傭合同中的雇傭者有提供勞動工具和必要勞動條件的法定義務。而本案涉及的運輸工具,即農用運輸車由李本人提供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訴人李自己提供運輸工具,為上訴人運送沙子至某工地,每一趟運費為160元,符合貨運合同的要件,雙方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作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有義務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而上訴人作為托運人,無此義務。因此,在運輸途中致滕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李負責賠償,而被上訴人滕向運輸合同托運人即本案上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李為雇傭關系,并判決上訴人與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系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該項判決,請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上訴狀2023 篇20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男,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鎮x村x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注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汪,經理。

  上訴人趙因買賣糾紛一案于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法院(x0)未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不具有主體資格。x8年7月25日,上訴人趙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x公司欠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并沒有利息約定。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后,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且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于x9年xx月xx日向x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查詢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票已于x8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另外,xx公司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于x8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機電公司和xx公司于x8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并由此認定上訴人趙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上訴人趙與被上訴人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向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后,該判決僅憑趙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于草率。該證據并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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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寫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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