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校請示報告制度參考樣本
為了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黨校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須向校(院)委請示的事項
1.需報請省委、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重要事項;
2.邀請中央黨校領導、省領導、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來校(院)作報告的計劃;
3.舉辦計劃外班次、學術活動,成立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經職能部門審核后報批;
4.在本校(院)或由本校(院)牽頭主辦召開各種全國、全省的或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的學術會議、行政會議;
5.赴省外參加各種會議、學術活動、辦理公務等事宜;
6.與國外、境外開展學術交流的事宜;
7.外事活動的安排;
8.向新聞單位提供涉及校(院)內工作的新聞稿件(包括錄像);
9.涉及全校(院)的重要活動及其安排;
10.擬改變校(院)以往的規定、制度和校(院)委決定的事項;
11.其他需要請示的事宜。
二、必須向校(院)委報告的事項
1.執行校(院)委決定及批辦事項的情況;
2.省領導以及中央黨校、外省省級黨校(行政學院)領導來我校(院)視察、指導、考察工作;
3.參加有關重要會議及重要活動的情況;
4.教學、科研、行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突出的好人好事;
5.校(院)內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苗頭、發生及處理情況;
6.與國外、境外開展學術交流的情況;
7.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或請假離穗;
8.學員入校(院)、離校(院)情況;
9.教職工對校(院)工作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10.外事活動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
11.教職員工中發生的失、泄密問題;
12.教職員工患危重病或去世;
13.在校(院)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教職員工在外發生的違法違紀事件;
14.其他應當報告校(院)領導的事宜。
三、程序要求
1.凡屬必須請示、報告的事項,首先由經辦人或當事人向本部門領導請示(或報告),部門領導根據情況確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校(院)領導請示(或報告);
2.在正常情況下,各部門的請示、報告件應先送校(院)委辦公室。校(院)委辦公室接請示、報告件后,按校(院)領導分工及事項重要程度,經校(院)委辦公室主任簽字后,決定呈送有關校(院)領導或直接呈送常務副校(院)長。
3.在緊急情況下,發生重大事件或突發事件可直接向校(院)領導請示、報告。
4.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上述規定,請示報告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同時提倡在職權范圍內要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防止推托依賴、不負責和只報喜不報憂的現象。
5.各部門向校(院)委請求報告,凡屬重要事項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送校(院)委辦公室具體承辦。校(院)委辦公室接到其它部門送來的請示報告件后,必須盡快處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接、推諉或拖延。
6.各部門向校(院)委請示工作,從送交校(院)委或校(院)領導之日算起,一般情況下七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超過七個工作日未答復又無特別說明,可按同意執行。
7.各部門收到校(院)委批辦的事項后,必須抓緊辦理,并在指定時限內將辦理結果送校(院)委辦公室統一轉報。 會議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我校(院)會議的管理,提高會議質量,協調全校(院)的工作,根據上級有關會議管理的指示精神,結合我校(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會議是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指示精神,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增強黨校(行政學院)之間、黨校(行政學院)與有關方面之間的聯系,促進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發展的重要手段和形式,應精心組織,力爭做到高質、高效、切實解決問題。外出開會應集中精力,切實掌握會議精神,確有收獲。
二、本著“少、短、精、儉”的原則,會議應盡量精減。可開可不開的會一般不開,內容相近的會議合并召開,不解決問題的會議不開,沒有經過認真準備的會議不開。盡量控制會議人員、會議時間和會議經費。
三、各類會議及會務
(一)全校(院)干部、職工大會
1.會議主要內容:傳達上級重要文件、指示或重要會議情況;宣布校(院)委會重要決定,通報重要情況;總結、布置工作;
2.會議由常務副校(院)長或副校(院)長主持,會議時間、內容和與會人員等由校(院)委會確定。
3.會務工作由校(院)委辦公室負責,有關部門協助。
(二)春秋兩季聯合開學和畢(結)業典禮,上級領導同志來校(院)作報告等會議
會議由常務副校(院)長或副校(院)長主持。全體學員、校(院)委會成員、教師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必要時可擴大到全校(院)干部參加。
會務工作由校(院)委辦公室、教務處負責,總務處等處室協助:
1.校(院)委辦公室:負責起草開學和畢(結)業典禮領導講話稿,聯系落實省委有關部門出席會議的領導同志,印發會議通知,布置會場,劃分座位,新聞報道,攝影等。
2.教務處;負責了解統計新班學員入學情況,準備學員畢(結)業證書、會場音響、錄音錄像等。
3.總務處:負責會場內外清潔衛生、茶水供應、主席臺和主賓席斟茶、會場供電保障等。
4.保衛處:負責安全保衛、外來車輛停放安排。
(三)主體班次單獨開學和結業典禮
廳級干部進修班由校領導主持召開。
其它主體班,包括各類短訓班、進修班由校(院)領導或學員部主持召開,或由該班的主管部門主持召開。
會務工作由學員部負責,有關部門協助。
(四)校(院)學術委員會會議
1.職能:審議校(院)科研規劃和科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申報國家、省社科規劃項目組織論證和推薦;對科研成果進行評議、鑒定和推薦;對申報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進行評議和推薦;審議科研管理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
2.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或受委托的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召集主持,全體委員參加。
3.會務工作由科研處負責。
(五)以校(院)名義或校(院)有關部門召開的各類專業性會議
會議由分管校(院)領導主持或主辦部門負責人主持。會議時間、內容、與會人員等由主辦部門提出方案,送校(院)委辦公室提出意見后,報分管校(院)領導審批。會務工作由主辦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協助。
(六)全省黨校工作會議、校長座談會
全省黨校工作會議由省委領導主持召開。全省黨校校長座談會由我校校委主持召開。兩會時間、內容和與會人員由主持會議的領導確定。
兩會的籌備工作由校(院)委辦公室和校(院)工作聯絡處負責。包括擬定會議方案、向省委請示報告、選定會議地點、經費預算、準備會議文件材料、印發會議通知等。
兩會的會務工作在校(院)委會的領導下進行,由一名校(院)委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秘書處開展工作。會議有關文件、資料會后由秘書處送一套交校檔案室存檔。
四、必須事先申報的會議:以黨校(行政學院)名義或校(院)有關部門召開的,需要校(院)領導或校(院)兩個部門以上(含兩個部門)人員參加的會議。
五、申報召開會議的辦法:由會議主辦部門寫出擬召開會議的專題請示、方案或填寫《召開會議申請表》送校(院)委辦公室,由校(院)委辦公室提出意見后呈分管校(院)委申報。
六、召開會議請示(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會議名稱、時間、地點、議題(內容)、參加人員、費用預算等。
七、申報召開會議時間:在校(院)外召開的會議至少提前七天申報,在校(院)內召開的會議至少提前三天申報。
八、凡經批準召開的會議,主辦部門要認真做好各項組織準備工作,加強會議管理,努力提高會議質量。
九、做好會議的總結工作。會議結束后,主辦部門要認真對會議進行總結,并將會議情況向校(院)委會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貫徹會議精神的建議和措施。校(院)委辦公室應配合有關單位做好檢查督辦及宣傳報道工作。
十、要嚴格控制外出開會,特別是嚴格控制跨省區參加會議。凡以贏利為目的的各類會議及研討班、培訓班,凡沒有實質性內容、不解決問題的會議,一律不參加。中央黨校、全國性學會等召開的確需要參加的會議,須經校(院)領導批準,并嚴格按照會議規定的與會者對象人數參加,會議結束及時返回。沒經批準或不按照會議規定的人數多參加者,所用經費,財務不予報銷。
十一、參加會議的有關人員應按會議要求認真準備有關材料,遵守會議紀律,回來后及時向分管校(院)委匯報、向有關人員傳達會議精神,并抓好落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