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報請移交管轄用的請示范文
關于報請移交管轄用的請示范文
關于……(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報請移交管轄的請示
()……民初……號
人民法院: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尚未開庭審理。
訴稱,……(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本院認為,……(寫明案件需要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和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將()……民初……號……(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移交人民法院審理。
以上請示,請批復。
附:案卷宗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制定,供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請示用。
2.案號類型代字為“民初”。
3.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開庭前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1)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2)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