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提成律師聘用合同(精選3篇)
律師事務所提成律師聘用合同 篇1
甲方:_____(聘方)
乙方:_____(受聘方)(本職工作單位:_____職務:_____)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自愿申請到甲方從事律師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本事務所律師。
第二條乙方的聘任職務是_____律師,其工作范圍為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律師業務。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事務所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4.確定或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務所的勞保福利待遇;
3.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5.為乙方更新知識、進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創造條件。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律師職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依事務所規定的條件申請加入-合伙律師;
5.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事務所的領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于事務所聲譽的活動;
4.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務所制定的執行。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事務所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應聘律師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2.應聘律師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3.應聘律師因違法亂紀被撤銷律師資格;
4.應聘律師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應聘律師應征入伍,出國定居或留學;
2.應聘律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滿六個月;
3.無故不上班工作滿一個月;
4.經批準成為事務所合作律師;
5.事務所自行撤銷或破產。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之;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師工作執照,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律師職務。
第八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蓋章)_____
主任簽字: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律師事務所提成律師聘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乙方(律師)
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律師執業資格證: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共同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為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終止日期年月日。
2、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雖未續訂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的,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甲方義務
1、甲方聘用乙方為提成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
第三條、乙方義務
1、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2、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3、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4、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向外透漏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5、獨立依法開展律師執業工作,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6、乙方作為提成律師采用掛靠管理模式,自行承擔所有社會保障和其他費用。
第四條、律師費提成
1、乙方個人創收(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案件收入)凈提成為%,個人不再承擔事務所營業稅(增值稅),乙方辦案期間的費用以報銷形式抵扣個人所得稅(乙方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當地稅務部門要求的正規發票),超出部分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事務所依法代扣代繳)。
2、事務所提供的案件乙方按照%的比例提成,辦案期間的費用以報銷形式抵扣個人所得稅(同上)。
3、發生退費事項的,律師應當在退費前向事務所退繳所有退費金額,如果由事務所為其先支付退費款項,事務所有權予以追償。
4、乙方律師協會個人會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等和其他相關手續,所有費用(包括企業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均由個人自行承擔。
2、乙方應當提前個月向甲方預付相關費用,否則甲方有權停止為其繳納社會保障金或解除本合同或為其墊付,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繳事務所為其繳納的部分或直接在其提成款項中扣除。
第六條、保密約定
乙方應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獲知或創作的基礎信息(數據)、原始信息(數據)、產品信息(數據)和機密信息(數據)及其衍生信息(數據)采取保密措施并確保其保密性和安全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上述基礎信息(數據)、原始信息(數據)、產品信息(數據)、客戶信息(數據)和機密信息(數據)及其衍生信息(數據)向第三方披露(乙方個人客戶除外),也不能就有關內容的任何部分進行新聞發布、公開宣稱、否認或承認或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披露。除非該等披露事前已獲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7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1)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對甲方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3)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4)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有上述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保留向乙方依法索賠的權利。
4、甲方欲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與乙方辦理材料和提成款項的結清手續。
5、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完成移交工作及清理完所有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7條、其他
1、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否則甲方按照下述地址發出之任何文書均視為甲方已送達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提成律師聘用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英文名稱: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見附件《合伙人名錄》。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合伙人出資方式、金額、持股比例載入附件《合伙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律師事務所增加、減少開辦資金,由合伙人會議依據本協議與律師事務所章程決定。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一節
合伙類型與入伙條件
第四條
本所合伙人分為創始合伙人、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資深合伙人”、“高級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創始合伙人為一人,創始合伙人高建強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為終身合伙人。但在本協議簽訂后前十年不享有終身合伙人分配權益。
(二)本所全體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依據本協議享有合伙人財產(資產)所有權與紅利分配權。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協議享有合伙人紅利分配權。
第五條
終身合伙人
終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續工作,并為本所出資或者(和)參與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晉升終身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所持續執業或工作(可計入擔任法律秘書、律師助理等期限)滿十年(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20__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執業的律師自20__年1月1日起算);
2、成為出資合伙人滿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滿八年,既是出資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條件即可;
3、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無違法犯罪記錄;
4、除退休外,在本所專職執業或工作。
4、向合伙人會議申請成為終身合伙人。
對律師事務所有特殊貢獻,包括不限于承辦有重大國際、國內影響案件,為律師事務所創收作出突出貢獻,為律師事務所聲譽帶來重大榮譽的律師不受上述(一)項1、2條件限制,合伙人會議可以邀請其晉升成為本所終身合伙人。
(三)除本協議第十一條(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合伙人會議無權決定終身合伙人退伙。但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宣告終身合伙人身份喪失,律師事務所無需補償,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轉入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
2、有損害律師行業或本所聲譽、名譽,或者給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損害的行為;
3、因違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律師執業資格(吊銷律師執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請放棄終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應當按喪失終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終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轉讓、贈與。終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額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繼承權人或者指定遺贈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晉升為終身合伙人的律師在退出出資合伙或者不擔當、不適宜擔當管理合伙人時,不妨礙繼續擔任并享有終身合伙人的權利。
(五)終身合伙人享有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份額與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額與分配方式在本協議簽訂滿十年時,由當時的合伙人會議根據終身合伙律師的執業年限、創收情況以及其他貢獻作出詳細規定,并修訂本協議。
終身合伙人不負有出資義務。但同時是本所出資合伙人除外。
(六)終身合伙人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伙人名錄。
第六條
出資合伙人
出資合伙人是在本所執業并為本所出資的合伙人。出資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協議選擇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
(一)除本協議首次簽署之出資合伙人外,新增出資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連續在本所執業三年以上;
3、擔任出資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6、本人申請并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二)律師符合本條(一)項條件,申請出資入伙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師的出資額度不應當低于當時律師事務所共有資產時價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資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資合伙人,應當由原出資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轉讓股權方式進行,直到全體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為律師事務所發展需要,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增資擴股,可不受本條(一)2項及(二)項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資合伙人的權益
1、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資產權;
2、依照本協議享有出資合伙人分配紅利;
3、新入伙律師(包括本協議首次簽署的新入伙律師)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選擇有限合伙。選擇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間以出資為限承擔本所債務。但是入伙律師放棄有限出資合伙的除外。
4、出資合伙人除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可以向本所原出資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條件的執業律師轉讓出資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轉讓在本所的出資。
5、出資合伙出資到位或者受讓后,事務所應當《出資持股證明書》,出資合伙人轉讓股份應當變更《出資持股證明書》,退回還證明。
有限合伙人不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伙人名錄。
第七條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執業并參與本所管理事務的有期限的有限責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勞務出資自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始,至離職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善于學習,有本所管理崗位所需要的知識或特長;
2、擔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除名或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6、具備思維活躍、有積極進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戰的性格;
7、為人誠實、正直,性格開朗、責任心強,擅長與人溝通;
8、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能承擔和突破工作壓力,是很好的時間管理者和自我任務驅動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員會向合伙人會議推薦,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后,邀請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執業律師兼任,除依據本協議約定享有分紅權利和執業收益外,不領薪資。但是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資合伙人、終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條件的,可以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應當遵守本所各項制度,并保證:
1、勤勉盡職,公正、全面履行職責;
2、非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與本所交易或者訂立商業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財產;
4、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包括不限于損害公共案源、公共財產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資金或者將本所財產借貸給他人;
6、保守本所商業秘密,管理合伙人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后,仍然應當保守本所商業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權益與豁免
1、依照本協議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紅利;
2、不負有出資義務,不承擔本所虧損。同時為本所普通出資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為管理合伙人的過錯導致本所損失,依照本協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除外。
第二節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合伙人依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規定的程序與方式,享有下列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協議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權和(或)財產所有權。
7、對本所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8、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本所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0、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相關的監管委員會,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約定的外,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除本條規定的合伙人基本權利義務外,合伙人依照本協議享有相應的約定權利,承擔相應的約定義務。
第三節
入伙、退伙與合伙人違約
第九條
入伙。
(一)在下列情況下,本所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
1、根據本協議規定的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條件,滿足條件的專職律師申請或者受邀入伙時;
2、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時。
(二)符合合伙人條件并申請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載入本所合伙人名錄,并根據本協議規定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請或者管理委員會邀請管理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人會議召開前30天向合伙人會議提出議案。
(四)新增出資合伙人可以按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責任合伙。
(五)新增出資合伙人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屆滿應當按退火處理,需要延長合伙期限的,應當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職務起入伙,合伙期限為二年。重新成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連續計算。
第十條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須提前二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載入登記機關合伙人名錄的,應當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管理合伙人自本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約定出資期限的出資合伙人自約定到期之日為合伙屆滿之日,按自動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出資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五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申請退伙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本所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和支付留置期間的利息;
4.出資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資合伙人受讓增持股份方式與事務所減資方式,具體辦法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對應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應根據受讓合伙人與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自動退伙或者勸其退伙的,應當享有任職期間紅利。
(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或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伙人不清償連帶債務,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參照退伙處理。
第十一條
對合伙人違約的處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擅自退伙或離所;
2、受到刑事處罰;
3、律師執業資格或者執照被吊銷;
4、泄露本所商業秘密;
5、嚴重違反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或者嚴重違反本所規章制度;
6、破壞或者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
(二)出資合伙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簽訂出資合伙協議后,逾期履行出資義務超出30日;
2、出資合伙人濫用出資人身份,破壞本所管理秩序、嚴重影響本所經營工作、損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師利益;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時,管理委員會有權暫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職,并報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盡職履行管理委員會分派的管理崗位職務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勝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條
處罰程序
(一)經管理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違約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二)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保守本所商業秘密。
(四)出資合伙人勸其退伙與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五)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一節
事務所主任與合伙人大會
第十三條
本所最高權力機構為合伙人會議,本所經營管理與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執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會議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事務所主任任期為三年,由合伙人會議在事務所合伙人中選舉產生。
本所不設副主任。在對外活動中,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職務,代行職務期間,為履職方便可稱副主任。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副主任”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職務。
第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協議第四條一款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罷免本所主任;
(三)根據主任的提名,決定或罷免管理委員會主任
(四)根據管理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管理委員會成員(管理合伙人)的人選;
(五)決定管理委員會的崗位組成,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對管委會工作提出質詢;
(六)審議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決定晉升終身合伙人、吸納出資合伙人的入伙;
(八)決定本所增資擴股或者減少資本;
(九)決定分所設立與撤銷;
(十)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十一)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十二)決定本所的合并、分離、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
(十三)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合伙人會議職權外,合伙人會議可以將自己職權內的事務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合伙人會議的授權決定,應當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半年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年五月與十一月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由管理委員會召集并主持。
管委會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前十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實行一人一票原則,拒絕參加會議又無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合伙人會議決議由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創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財產(股權)的出資合伙人,對合伙人決議享有否決權。
經過否決的決議,由合伙人會議在聽取否決人意見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議案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條(一)(二)規定重新決議。
第十九條
合伙人會議可以設立常設的或臨時的監督檢查機構,對管理委員會或者本所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合伙人會議的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議事規則作出決議,監督機構與非管理委員會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合伙人會議的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由本所章程詳細規定。
第二節
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是本所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與管理機構,按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履行職權,執行合伙人會議決定,對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由全體管理合伙人組成。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根據事務所發展規則與經營方針編制管理委員會崗位、崗位職責和人選條件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審核決定。
第二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合伙人會議,向合伙人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二)擬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提交合伙人會議決定;
(三)擬定本協議第十五條(四)至(十一)項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決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伙人會議決定;
(四)組織、管理本所日常經營工作;
(五)負責本所營銷推廣、品牌建設、公共關系、客戶服務管理、人才招聘、人員培訓、法務產品設計、業務質量控制監督、財務會計事務的管理與指導;
(六)根據本所業務發展規模,招聘事務所律師及工作人員,決定聘用律師的聘用期限、報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員的待遇;
(七)向合伙人會議舉薦終身合伙人,提交出資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審查意見;
(八)制定本所各項管理制度、業務規程;
(九)決定本所內部經營機構、業務部門的設立;
(十)向合伙人會議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評估報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會議的質詢,除非事涉商業秘密可以在說明情況后,在下一次會議上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外,一般質詢應當在同一次合伙人會議上回復、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會議授權的事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應當向下屆管理委員會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職權與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在本所章程中詳細規定。
第三節
執行主任
第二十六條
本所設執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執行本所經營管理之責。執行主任負責組織、管理、領導本所經營及行政部門。
執行主任是執業律師(管理合伙人)兼任的,應當同時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職,非執業律師擔任執行主任的,應當分設管委會主任與執行主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經營管理、行政管理、對外聯絡、財務管理工作。執行主任由管理委員會決定聘用和辭退,對管理委員會負責。專職執行主任的報酬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營銷管理、客戶服務、人員管理、職業培訓、業務學習、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收益分配、債務與虧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所財產(資產)按照持股比例為全體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共有。本所財產權利按照100股折算。
終身合伙人應當享有的財產份額(持股比例)在本協議簽訂第十年,由合伙人大會決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計付紅利。
出資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出資協議約定,并載入附件《合伙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在本協議簽訂前十年,出資合伙人股權總數為100股。
第三十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依據管理委員會制定,報合伙人會議審核。
第二十四條
本所年度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償還債務)。
(二)根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留存預算內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費用。
(二)提取各項基金。
(三)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紅利。
第三十一條
分紅原則
(一)在本協議簽訂后十年內(含第十年),出資合伙人人分享應分配紅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應分配紅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的紅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原則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二)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紅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據職責、貢獻大小、工作時間等因素由管理委員會提交分配方案,報合伙人會議決定。
(四)出資合伙人同時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則分別獲取紅利。
第三十二條
基金提取。
(一)本所設立發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10%提取,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發展基金累計提取超過出資總額50%后,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設立風險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10%提取。合伙人會議決定提取額度與期限。
(三)本所設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員會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決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虧損承擔
(一)如合伙人出資與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擔,沒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應當由普通出資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應當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銀行貸款一倍的利息。
經過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可以增資擴股方式彌補虧損。
(二)本所連續三年虧損或者重大虧損合伙人難以承擔,經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三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三十七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
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四十條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依據本協議約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與本協議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自三名以上出資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按議事程序決定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份,存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決議檔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復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屬于本所商業秘密。
附:合伙人簽名錄(簽名時須親自填寫簽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