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金批復范文(精選3篇)
財政資金批復范文 篇1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批復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1007號 )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1007號)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xx年一月二十四日
財政資金批復范文 篇2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專項基金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xx]10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對投資公司將財政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投資公司將財政資金存入金融機構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參股、控股方式對外資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財政資金批復范文 篇3
福建僑報社:
你社《關于申請部分資產報廢的請示》(閩僑報函〔20xx〕7)號)收悉,根據《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閩政管綜〔20xx〕11號)規定,同意你社86件(臺)賬面原值349,651.00元的固定資產予以報廢。請按規定做好殘值處置,及時進行資產核減和賬務調整。
此復。
福建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20xx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