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批復案例點評
上級行政機關征地批復不可訴
【案情簡介】
20xx年11月,因工程擴建急需征用集體土地,某區人民政府致函要求對該項目用地予以審批。市人民政府作出《關于擴建工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同意征用該區集體土地,并要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組織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后區政府依批復實施了征地補償等行為。
20xx年1月,農民李某認為區政府依據市政府的批復而作出了征地補償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遂以市政府作出的批復行為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市政府作出的《關于擴建工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的行為違法。
20xx年3月,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的起訴對象是市政府發給其下級行政機關的批復,因該批復對其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李某與該批復行為沒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所訴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律師點評】
一、行政機關的批復不可訴
批復是上下級機關之間的內部公文,屬于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作出的內部指示。批復的內容對行政相對人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與作出批復的機關之間不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是下級機關根據上級機關批復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非該批復行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二、本案處理
本案市政府作出的《關于擴建工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內部指示及答復,不具有對外效力。而李某土地的征用補償最終系由區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所為,與市政府批復無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