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有關問題的批復
有請示就有批復,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有關問題的批復,供大家閱讀參考。
關于有關問題的批復1
x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4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x總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x總局公告x年第10號),公布了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企業印制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請你局按照x總局公布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實施行政許可,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
x總局
x年9月12日
關于有關問題的批復2
《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總局
x年一月十八日
關于有關問題的批復3
xx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新資源食品實行分段監管的請示》(京衛法監字〔x0〕20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大麥嫩芽(苗)粉是否按新資源食品管理問題的答復意見》(國法秘教函〔x0〕446號),我部同意你局意見。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評估按照我部《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執行,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應當分別由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負責。
此復。
x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