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同意舉辦運動會的批復(通用3篇)
關于同意舉辦運動會的批復 篇1
省體育局:
你局《關于xx市為xx省第十二屆運動會承辦城市的請示》(川體〔x0〕11號)收悉。經省政府研究,同意xx市承辦xx省第十二屆運動會。希望你局會同xx市人民政府,抓緊謀劃,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場地建設、競賽組織、運動水平、環境營造等工作落實,確保xx省第十二屆運動會圓滿成功。
此復。
關于同意舉辦運動會的批復 篇2
廣東恒太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注銷廣東恒太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請》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注銷廣東恒太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你公司應妥善處理分支機構撤銷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確保被保險人、相關保險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三、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文件后15日內將廣東恒太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經營保險中介業務許可證》繳回我局,并在深圳市主要報紙上進行公告。
特此批復
二○○九年八月十日
關于同意舉辦運動會的批復 篇3
區法院:
你院《關于遷擴建審判辦公樓的請示》收悉。經區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將《重慶市北碚組團A標準分區控制性詳細規劃》A91-1/02號地塊中的12畝土地劃撥給你院,用于修建18000平方米的審判辦公用房。
此復。
二○○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