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設立調解中心批復范文(精選3篇)
同意設立調解中心批復范文 篇1
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
你委《關于要求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湖嶺調解室的報告》悉,經研究,同意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湖嶺調解室”。
此復
瑞安市司法局
20xx年4月16日
同意設立調解中心批復范文 篇2
義烏市人民調解協會籌備小組:
你們要求成立“義烏市人民調解協會”的報告收悉。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同意成立義烏市人民調解協會,其業務主管單位為義烏市司法局,登記管理機關為義烏市民政局。
二、成立大會后一個月內向我局申請核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協會成立后,充分發揮自律研討、交流、協調、咨詢服務等方面的作用,為推動我市人民調解領域規范管理、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四、協會開展活動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核準章程。
五、協會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檢材料,辦理年度檢查。
此復
義烏市民政局
20xx年10月11日
同意設立調解中心批復范文 篇3
中共鎮海區大同總處支部委員會:
你支部上報的《關于大同總處黨支部換屆選舉的請示》收悉。經局黨委研究,現批復如下:
同意你支部進行換屆選舉,新一屆黨支部設書記1名,實行公推直選方式選舉。請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抓緊召開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確保換屆選舉工作圓滿完成。
中共寧波市鎮海區民政局委員會
201x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