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設立調解中心批復范文(通用3篇)
同意設立調解中心批復范文 篇1
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
你委《關于要求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湖嶺調解室的報告》悉,經研究,同意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湖嶺調解室”。
此復
瑞安市司法局
20xx年4月16日
同意設立調解中心批復范文 篇2
義烏市人民調解協會籌備小組:
你們要求成立“義烏市人民調解協會”的報告收悉。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同意成立義烏市人民調解協會,其業務主管單位為義烏市司法局,登記管理機關為義烏市民政局。
二、成立大會后一個月內向我局申請核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協會成立后,充分發揮自律研討、交流、協調、咨詢服務等方面的作用,為推動我市人民調解領域規范管理、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四、協會開展活動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核準章程。
五、協會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檢材料,辦理年度檢查。
此復
義烏市民政局
20xx年10月11日
同意設立調解中心批復范文 篇3
中共樂清市資管辦黨組:
你們《關于施展等同志職務任免的請示》已悉。經研究,同意施展同志任樂清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政監察室副主任;同意免去李杰同志的樂清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政監察室副主任職務。
此復。
中共樂清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樂清市監察局
20xx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