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立卷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機關領導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其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的機關立卷歸檔。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保安法規,遵守黨的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 黨內秘密公文的密級按其內容及如泄露可能對黨和國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不公開發表又未標準密級的公文,按內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條 發文機關在擬制公文明,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和工作需要,嚴格劃分密與非密的界限;對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準確標注其密級。公文密級的變更和解除由發文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