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通用3篇)
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 篇1
在簽定外貿合同過程中,買賣雙方部都有可能有意無意地在合同中明顯設置戍隱含許多“風險條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風險條款”,有效地規避風險,就成為買賣雙方在簽定合同時須慎之又慎的關鍵所在。
下面先舉兩個例子:
實例一:
1994年,某省糧*化工廠利用加拿大政府貸款通過藍*公司分批從該國王牌公司引進280萬美元的化工設備,在商訂合同時,精*化工廠為協調配套設備資金及建設情況,在合同裝運條款中加列了“賣方在裝運前內通知買方,并取得買方的同意,方可進行裝過”的條款。賣方對此無異議,并如期簽定了合同,日后,賣方按合同變求開始備貨,在首批貨物中,30%為外購貨,70%為自己生產的產品。完成備貨后,王牌公司向藍*公司發出裝運通知,但是,精*化工廠以配套資金沒有到位,附屬設施沒法開工為由,拒絕賣方發貨。
后經多次協商,精*化工廠同意在王牌公司同意支忖每年2萬美元倉儲費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貨物。鑒于當時當地化工市場的情況,為避免損失,精*化工廠不再同意接受后幾批的貨物。最后,該合同以精*化工廠另外找到新的買家,才得以繼續執行。
案例二:
1990年,某地一進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規定:品質為適銷品質,以98%的純度為標準,雜質小于2%,運輸方式為海運,支付方式采用遠期匯票承兌交單,以給予對方一定的資金融通。合同生效后兩個月貨到買力,對方以當地的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質量比原訂規定低,黃曲霉菌累超標為由,拒收拾物。經查實,原貨物品質不妨礙其銷售,對方違約主要是由于當時市場價格下跌。后經多次商談,我方以降價30%完成合同。
從上述兩個案例中不難看出。有的合理巧妙地利用了“風險條款”,有效地保護了自己的利益;有的明知風險條款的存在,但為促成交易成功,同時對風險估計不足,也存有僥幸心理,而輕易跳進對方埋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住“風險條款”,才能把握住商機,在商戰中立于不敗之地。案例一中,“經買方同意賣方方可裝運”的條款屬于“風險條款”。但作為買方,在該條款訂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觀原因。確為協調各部分資金及工程建設情況,也被賣方接受。隨時間的推移。在市場出現不利的情況下,該條款又使買方成功地減少了倉儲費,推遲了合同執行時間,順利地轉賣給其他客戶,從而規避、轉移了風險,收到了當初沒有預想到的結果。由此可見,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對于保護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但該案例也慕露出買方的一些問題:一是買方前期調查不深入,市場預測不準,造成該頂貸款合同沒成功。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自己的信譽,為以后的貿易帶來了負面影響。相反,作為賣方,當初接受該條款時,并沒有充分考慮該條款的風險及對自己的不利后果。在合同實施時,也沒有適時把握這條款,只把它作為貿易合同中一般的裝運通知條款來看待,事前沒有征得買方同意就開始備貨,直到裝運前才通知買方,致使買方拒收貨物,最后不得不自食惡果,承擔倉儲費及長時間占壓資金的損失。
案例二中,支付方式、品質條款,對于出口方來講均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品質方面,雖考慮到了農產品的品質在備貨時很難準確把握,用“適銷品質”來補充,但沒有采用品質增減價條款具體地說明在品質出現不同程度的不符時的處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黃曲霉菌的特點,長時間的運輸更加快其增長速度。對于這種可以預料但難以避免的狀況,在品質條款中沒有任何說明。這些都給對方拒收貨物提供了機會。在支付方式上,遠期匯票兌交單,貨到付款,雖是我國對南美貿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這種方式過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風險性極大,特別容易被對方惡意利用。在市場形勢對其有利的情況下,往往都是以其它條款為由或拒收貨物,或大幅度壓價。該案便屬典型的惡君利用“風險條款”的例子。
如何規避風防
國際貿易合同商談中,條款的訂立會直接影響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具體貿易中,應盡量避免易產生糾紛的“風險條款”。合理把握條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是簽訂合同成敗的關鍵。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選擇好貿易伙伴。誠實可靠是交易成功的基礎,加強資信調查是確定交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調查中要重點了解對方的企業性質、貿易對象的道德、貿易經驗等,特別是貿易伙伴的資金及負債情況,經濟作風及履約信用等。
2.嚴格審查,把握好合同條款。實事求是地訂立合同,做不到的條款堅決不訂。
3.嚴格履行合同,防止任何與條款不符的風險發生,不給對方以可乘之機。
4.適時地轉嫁風險。對于自己不擅長的條款內容,利用合同將其潛在的風險轉移出去。例如,可把有關運輸的問題交給運輸公司辦理,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風險。
5.充分利用完善的國際貿易保險體系,將可預測的風險用較低的代價轉移走。
一個軟條款帶來4萬美金的損失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指主動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手中;受益人無法控制的條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條款。因難以滿足這種條款,往往會給受益人支全收匯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和風險。以下案例中的一個軟條款使我方出口公司損失了四萬美金。
新加坡某銀行曾給中行開出過一份金額為USD382500.00的信用證。關于提單的NOTLFY PARTY有如下條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LATER BY MEANS 0F L /C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G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開證行遲遲不發信用證修改指定提單的被通知人,為避免信用證過期,我方公司無奈只好在信用證修改之前交單,并在提單的NOTIY PARTY-欄打上了APPL1CANT的名字。出單后開證行拒付。拒付原因桂: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AMEND-MENT HAS NOT BEEN EFFECTED意指L/C修改還未發出,B/L便顯示了NOTIFY PARTY。中行雖多次反駁,幾次電報電話來往,但開證行始終堅持不符點成立。并認為在修改未到的情況下不能交單議付。最后開證行來電稱申請人要求降價四萬美金才肯贖單,否則便要退貨。我方公司迫于各方面壓力不礙不接受了對方要求,以損失四萬美金為代價了結此事。
出單前,中行曾就修改信用證的問題征詢過公司的意見,并提示了其中蘊含的風險,但公司因急于發貨堅持交單議忖。我方公司稱這個問題在出單前已與申請人談妥,對方同意賅單,沒想到出單后對方變卦,以退貨相威脅伺機壓階。可見口頭的商業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正點交單才是收款的最佳保證。對于信用證中的軟條款能落實的應盡快落實,不能落實的應及早刪除,否則不要輕易發貨。我行就這個軟條款問題曾請教過新加坡國際商會的有關專家。該專家認為開證行的拒付雖然有些無理,但也有其辯詞,如果打起官司,我方公司很可能得不償失。
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 篇2
買方(Buyers):
地址(Address):
賣方(Sellers):
地址(Address):
經買賣雙方確認,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買方購進,賣方售出下列商品,特訂立本合同:(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品名(Name of Commodity ):
規格型號(Type & Specification):
數量(Quantity):
單價(Unit Price):
總價(Total Price):
合同總值(大寫)(Total Value of Contract)(in capital):
風險提示: 要求商家在訂購合同上注明產品的品牌、型號、單價、數量,品牌型號必須是標準用名,不能產生歧義,前后名稱必須保持一致;
在標注產品的數量時,最好將產品的平米數和片數都標注清楚,方便驗貨時核對產品的數量。
另外,標的物必須是合法物品,違法則合同無效。
2、技術條件(Technical Requirements):
3、包裝和嘜頭:每件貨物上標志毛重、凈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原產地并列明下列嘜頭(Packing and shipping Mark: Each Package shall be stencilled with gross and net weights ,package number Measurement ,port of Destination , country of origin and the following shipping mark):
4、交貨期限(Time of Delivery):
風險提示: 運輸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協商約定運輸方式、運輸路線、運輸工具。
總的要求是運費低、運速快、貨物安全到達。
注意,要明確約定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選擇了不合理的運輸路線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損失,就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運輸費用的負擔,應結合貨物價款考慮,要明確約定清楚,以避免爭議。
5、裝運口岸(ort of Loading):
目的口岸(Port of Destination):
7、生產國別和制造廠(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總值的______%投保險。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____% of the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
9、付款條件:
信用證項下:買方接到賣方根據第十三條規定所發出的裝運通知后,在裝船前天內,開出與合同總值等值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證。
(Under Letter of Credit: The Buyers upon receipt from the Sellers of the delivery advice specified in Clause 13 hereof .shall days prior to the date of delivery. Open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with in favor of the Sellers ,for the total value of shipment. )
直接付款:買方收到賣方根據第十條規定所發出的裝船單據后天內,將貨款電匯或信匯給賣方。
(By Direct Remittance: Payment shall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 ,by T/T or M/T, with in days after receipt from the Sellers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pecified in Clause 10 hereof .)
賣方(Sellers):
日期(date):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方(Buyers):
日期(date):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 篇3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買雙方確認根據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1. 貨號
2.成交價格術語: □ FOB □ CFR □ CIF □ DDU □
3.出產國與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包裝:__________________
5.裝運嘜頭:______________
6.裝運港:________________
7.目地港:________________
8.轉運:□ 允許 □ 不允許; 分批裝運:□ 允許 □ 不允許
9.裝運期:________________
10.保險:由____按發票金額110%,投保_____險,另加保_____險。
11.付款條件:
□買方通過_____銀行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_______期信用證。
□付款交單:買方應對賣方開具的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后_____天付款跟單匯票,付款時交單。
□承兌交單:買方應對賣方開具的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后_____天承兌跟單匯票,承兌時交單。
□貨到付款:買方在收到貨物后____天內將全部貨款支付賣方(不適用于FOB、CFR、CIF術語)。
12.單據:賣給方應將下列單據提交銀行議付/托收。
① 運單
□ 海運:全套空白抬頭/指示抬頭、空白背書/指示背書注明運費已付/到付的已裝船清潔海運/聯運正本提單,通知在目的港 公司
□ 陸運:全套注明運費已付/到付的裝車的記名清潔運單,通知在目的地 公司。
□空運:全套注明運費已付/到付的記名空運單,通知在目的地 公司。
②標有合同編號\信用證號及裝運嘜頭的商業發票一式____份。
③由_____出具的裝箱單或重量單一式______份。
④由_______出具的質量證明書一式________份
⑤由________出具的數量證明書一式________份
⑥保險單正本一式_______份。
⑦ 簽發的產地證一式_______份
⑧裝運通知:
另外,賣方應在交運后____小時內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給買方第____項單據副本一套。
13.裝運條款:
□ FOB
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以電報/電傳/傳真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數量、金額、包裝件、毛重、尺碼及裝運港可裝日期,以便買方安排租船/訂艙。裝運船只按期到達裝運港后,如賣方不能按時裝船,發生的空船費或滯期費由賣方負擔。在貨物超過船舷并脫離吊鉤以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負擔。
□ CIF或CFR
CIF and CFR
賣方須按時在裝運期限內將貨物由裝運港裝船到目的港。在CFR術語下,賣方應在裝船前2天電傳/傳真/電報買方合同號、品名、發票價值及開船日期,以便買方安排保險。
□ DDU
賣方須按時在裝運期限內將貨物由裝運港裝運至目的港。
14.裝運通知
一件裝載完畢,賣方應在____小時內電傳/傳真/電報買方合同編號、品名、已發運數量、發票總金額、毛重、船名/車/機號及啟程日期等。
15.質量保證:
貨物品質規格必須符合本合同及質量保證書之規定,品質保證期為貨到目的港_____個月內,在保證期限內,因制造廠商在設計制造過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貨物損害應由賣方負責賠償。
16.商品檢驗:賣方須在裝運前_____日委托 檢驗機構對合同之貨物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貨到目的港后,由買方委托____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17.索賠
如經中國_____檢驗機構復檢,發現貨物有損壞、殘缺或品名、規格、數量及質量與本合同及質量保證書之規定不符,買方可于貨到目的港后 天內憑上述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要求索賠。如上述規定之索賠期與質量保證期不一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買方仍可向賣方就質量保證條款之內容向賣方提出索賠。
18.延期交貨違約金
除雙方認可的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遲于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如買方同意遲延交貨,賣方應同意對信用證有關條款進行個性和同意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本條規定的違約金。違約金總值不超過貨物總價值的5%,差率按7天0.5%計算,不滿7天仍按7天計算。在未采用信用證支付的情況下,賣方應將前述方法計算的違約金即付買方。
19.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約,賣方概不負責,但賣方應將上述發生的情況及
時通知買方。
20.爭議之解決方式:
□任何因本合同而發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中國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定外,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22.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DDU 術語系根據國際商會《Incoterms 1990》
23.文字:本合同中、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解釋上,若有異議,以中文解釋為準。
24.附加條款(本合同上述條款與本附加條款有抵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25.本合同共____份,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買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