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升美術制作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光彩事業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糾紛
原告杭州杰升美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升公司)訴被告深圳市光彩事業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彩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糾紛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進行庭前證據交換,于XX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決定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XX年6月,原告與被告簽定動畫片制作合同,約定自XX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間,每月被告向原告提供3集動畫片制作任務,每集制作款50000元。自合同簽定至今,被告共為原告制作動畫片12部,其中10部已經完成并得到被告的確認,2部完成了部分工作,共產生有關制作款項人民幣528297元,原告共開具發票304097元,而被告至今只支付了人民幣114097元,尚有人民幣414200元沒有支付。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拖欠的動畫片制作款共計人民幣414200元;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杰升公司與被告光彩公司所簽訂的“外協承接工作合同”,證明:杰升公司與光彩公司約定:XX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間,杰升公司按照光彩公司要求,每月為光彩公司動畫基地承接加工3集動畫片。
2、“領工作單”11張,證明:XX年4月12日至XX年8月31日,被告要求原告為其加工制作《藏羚羊(四)》、《軍艦鳥(上)》、《苗疆斗法(下)》、《攝魂金貓(上)》、《攝魂金貓(下)》、《復仇之驢(四)》、《記憶的陰謀(上)》、《生死賭局(下)》、《北哲寒的秘密武器》、《暗夜里的黑影(下)》、《荒漠幽靈(二)》等11集動畫片,每張工作單均約定了相應的交工作日。
3、被告公司簡要出具的“出片確認單”2張,證明XX年4至9月,原告為被告加工制作了《藏羚羊(四)》、《軍艦鳥(上)》、《軍艦鳥(下)》《苗疆斗法(下)》、《攝魂金貓(上)》、《攝魂金貓(下)》、《復仇之驢(四)》、《記憶的陰謀(上)》、《生死賭局(下)》、《北哲寒的秘密武器(下)》等10集動畫片。《暗夜里的黑影(下)》設計稿全部完成,原畫完成一半,《荒漠幽靈(二)》設計稿全部完成。
4、原告提交光盤1張,證明原告已完成《暗夜里的黑影(下)》原畫。
5、被告公司簡要發給原告的傳真件3張,證明原告履約情況。
6、被告動畫基地副經理王張連櫻所發傳真,證實動畫片制作費用標準。
7、支付憑證以及原告發票記帳聯等9張,證明被告已支付部分制作費用。
8、原告還提供了原告為被告制作動畫片篇目以及費用清單,證明原告總共為被告加工制作動畫片12集,產生制作費528297元,被告共還款人民幣114097元,尚欠414200元。
9、原告庭審承認在訴訟請求及清單中《荒漠幽靈(二)》多計算7700元。
根據原告所提供證據以及原告當庭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一、原告杰升公司與被告光彩公司簽訂了“外協承接工作合同”,雙方約定:XX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間,杰升公司按照光彩公司要求,每月為光彩公司動畫基地承接加工3集動畫片,制作費每集人民幣50000元。
二、XX年4月至9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藏羚羊(四)》、《軍艦鳥(上)》、《軍艦鳥(下)》《苗疆斗法(下)》、《攝魂金貓(上)》、《攝魂金貓(下)》、《復仇之驢(四)》、《記憶的陰謀(上)》、《生死賭局(下)》、《北哲寒的秘密武器(下)》等10集動畫片加工制作,共產生制作費504097元。
三、原告并完成了《暗夜里的黑影(下)》、《荒漠幽靈(二)》設計稿制作,設計費各為4400元,兩片共計8800元。
四、原告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制作《暗夜里的黑影(下)》原畫現已完成,原告將其工作成果以光盤提交本院。
五、領工作單證明,《暗夜里的黑影(下)》應交工作日為XX年9月21日。
六、被告已支付加工制作費114097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外協承接工作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切實履行。原告應被告要求加工制作了《藏羚羊(四)》等10集動畫片,成果也已交付被告,并為被告所確認,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制作費。《暗夜里的黑影(下)》、《荒漠幽靈(二)》設計稿也已完成,并為被告所確認,因此產生的設計稿制作費8800元,亦應由被告承擔。盡管《暗夜里的黑影(下)》原畫也是受被告委托加工制作,但原告沒有舉證證明《暗夜里的黑影(下)》原畫是在其與被告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是因被告方面原因,原告無法交付成果,本院亦無法判斷《暗夜里的黑影(下)》原畫完成情況以及應產生多少費用。因此,該集動畫片加工制作所產生費用元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完成上述12集動畫片共產生制作費用人民幣512897元,被告已支付114097元,被告應支付尚欠原告制作費人民幣398800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深圳市光彩事業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動畫片加工制作款人民幣398800元。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723元,由原告承擔323元,被告承擔8400元(該款項,原告已預付,本院不予退還,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