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通用3篇)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篇1
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于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后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 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d.FoB離船過驗
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
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
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注冊倉庫的交收,關于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篇2
甲方石油交易合同示范第一條:
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名稱、品種和規格:。(應注明產品的品牌或商標)
2.產品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以下第項執行:
(1)符合國家標準;
(2)按照部級標準;
(3)執行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1.產品數量:。
2.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者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對于機電設備,如有必要,輔助機械、附件、配套產品、消耗性備件、附件、安裝和修理工具等。伴隨主機的運輸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成套供貨的產品,應明確成套供貨范圍,并提出成套供貨清單。)
第三條產品的交付單位、交付方式、運輸方式和目的地(包括專線和碼頭)
1.產品交付單位:。
2.交貨方式,按下列第項執行:
(1)乙方交貨;
(2)乙方承擔運輸(乙方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協商合理的運輸路線和方式);
(3)甲方自行吊裝、自行運輸。
3.運輸方式:。
4.到達地點和接收單位(或接收人)
(甲方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的,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或季)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制定月度車(船)計劃;如甲方必須派人護送,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到交通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并做好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雙方及交通部門的責任。)
第四條產品價格結算和貨款支付
1.產品價格以下列第項為準:
(1)根據雙方約定的價格;
(二)根據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結算:產品貨款、實付運輸及雜費等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采用托收承付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檢驗或檢驗費用。驗貨付款的驗收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發貨通知后的第二天開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者延長檢驗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載明,銀行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五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將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通知另一方,以減少
輕可能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在取得相關機構的證明后,允許延期、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根據本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倉儲維護費及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照銀行規定的結算方式支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貨或支付貨款。
本合同如有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請求業務主管部門調解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自如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補充,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篇3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履行地點為: 中國石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
二、標的物(下稱“油品”)93#汽油
三、質量:本合同油品符合 國家 標準。
四、數量:每月 按實際購油數量結算。
五、結算價格: 按購油時掛牌價結算,享受加油IC卡折扣。
六、貨款結算方式:預先對加油IC卡充值,IC卡內有金額時方可購油。
七、履行期限:自 20_年 10 月16日到20_年 12月31日止 。
八、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使用加油IC卡加油,乙方從加油IC卡余額中直接扣除油款,如甲方未能及時交款充值,乙方可以允許甲方把卡內余額用盡,但不允許甲方超額加油,余額用盡時乙方有權停止加油。加油卡掛失期間(包括暫時掛失和正式掛失),辦理掛失手續后48小時內發生的單位卡消費由甲方承擔其損失,48小時之后發生的消費由乙方承擔其損失。甲方遵守《中國石油加油卡章程》、《中國石油加油卡單位客戶服務協議》的全部內容。
九、違約責任
1、乙方交付的油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執 2 份,乙方執 2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