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模板匯編(通用3篇)
出口合同模板匯編 篇1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外匯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1.信用證:由銀行開出通過通知編號為的信用證。
2.債務: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及與此有關費用。
第二條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貸款金額的最高額為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個月。
第四條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占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帳戶內扣收。
第五條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款第一點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并由貸款人保管,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
2.在提交單據后,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并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用于歸還貸款。
第六條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3.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義務。
4.保證及時將抵押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5.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6.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違約
下列事件屬于違約:
1.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出運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條款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將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借款人:
貸款人:
出口合同模板匯編 篇2
甲方:XX村磚廠承包人王現住XX鎮XX街號
乙方:李現住XX村屯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甲方招用乙方為本廠磚機組工人,從事切坯頭刀崗位勞動。特訂立合同如下,以共同信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與試用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一年。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十五天。
第二條勞動時間與報酬
1.全年勞動時間為150天至180天;每天勞動8小時。
2.實行計件工資,不封頂。具體工資標準為:每生產1萬塊磚坯,付人民幣拾元伍角。
第三條勞動數量與質量要求
隨本磚機正常運轉,日產量為12萬塊磚坯;要求乙方熟練掌握磚機技術性能和切刀工作原理,準確掌握開、停機時間。保證本工序達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合格以上標準。
第四條工資支付方式
甲方留伍佰元作為抵押金。其他部分乙方可在每月底或之后隨時支取,余額同押金一起在當年十二月底一次結清。
第五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提供場地、原料與生產設備;提供符合有關部門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負責辦理集體人身安全保險。
2.甲方向乙方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廠規章制度,檢查監督乙方生產勞動的數量與質量。
3.甲方對乙方因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而造成的人身安全問題不負責任;而對損壞設備、打架斗毆等影響生產的行為要進行適當的經濟處罰;對因機器、設備故障或意外傷害造成的健康損害及經濟損失依有關法律規定實行救治或賠償。
4.甲方如不能按期付清乙方工資,每逾期一日,加付違約部分的20%。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3.乙方有對場內及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和具體管理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的權利和義務。
4.乙方在合同期內違約退廠,無權要求甲方返還抵押金。
三、雙方均有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不得隨意中止合同
第六條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由司法機關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甲乙方各一份,公證機關一份。
甲方:王(簽名蓋章)
乙方:李(簽名蓋章)
出口合同模板匯編 篇3
《勞動合同法》對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了明確規定,范圍比以前寬了,如果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訂立的,將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規定有兩方面的重大變化。一是以前規定勞動者必須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現在除了保留這一規定外,增加了“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一條件。如果企業連續兩次與該勞動者訂立一年期勞動合同,那么第三年開始時,職工就有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第二個方面的變化是續簽勞動合同的主動權發生了變化,以前的主動在須用人單位一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延續勞動合同,職工就無權要求延續勞動合同。現在的主動權在職工一方,只要符合前面所講的兩個條件,職工提出續簽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同意,即企業只有兩次選擇職工的權利,兩次選擇權行使以后,選擇權則交給了職工,只有職工可以炒企業,企業炒職工則是違法。因此,用人單位訂立第二次勞動合同時,應對該勞動者的素質進行全面的評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情況下,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會獲得任何好處,相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還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處罰,故使用任何一種類型的工人,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者,都必須事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工作內容和報酬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要是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與勞動者簽書面的勞動合同的話,那么相關的賠償包括雙倍工資以及視為雙方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