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貿易合同(精選3篇)
商業貿易合同 篇1
合同號:_________
_________(售方)為一方,與_____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定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對象
依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雙方簽定的關于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_____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_元。
第二條 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瑞士法朗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_________國家標準,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所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征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 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英、俄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凈重。
第六條 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方_________辦法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后3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于保證期結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并負擔費用。
第八條 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后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并注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外方為_________。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它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 其它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_________辦理。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以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購方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第十三條 運輸地址
發貨人:_________
發站:_________
收貨人: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
售方(蓋章):_________ 購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商業貿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合同項下的房屋歸甲方所有,甲方同意委托丙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甲、乙、丙三方均同意由丙方代甲方享有和承擔涉及租賃事宜中屬于甲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 ;甲方對該房屋擁有完全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編號為: ;該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該房屋裝修狀況:毛坯房。
第二條 房屋租賃用途。該房屋租賃用途為 辦公 。乙方承諾:非經甲方或丙方書面同意外,不隨意改變該房屋租賃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及租金遞增比例。房屋租賃期限為 6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一年租金為17.5萬元,第二年租金為18.3萬,第三年租金為19.1萬元,第四年租金為19.9萬元,第五年租金為20.7萬元,第六年租金為21.5萬元。(房租中包含物業管理費)
第四條 付款方式。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當 日內向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人民幣 17.5萬 元整,丙方向乙方提供租賃費收據。租金按年結算,由乙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交付給丙方。乙方除向丙方交納上述租金外,還應于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 當 日內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押金 10000 元,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丙方將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及由乙方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的剩余部分如數返還乙方,不計利息。
第五條 房屋交付期限。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 丙方責任。丙方保證在出租該房屋時沒有產權糾紛和爭議,出租后如有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未清事項,由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管理、維修養護責任。租賃期間,乙方需服從丙方的管理。租賃期間,甲方及丙方無權干涉乙方合法的自主經營活動,但丙方需要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進行檢查、修繕時,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檢查和施工。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乙方管理不善、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損失。租賃期間,消防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 關于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乙方進場裝修前繳納裝修保證金和裝修管理費。乙方正常營業三個月后由丙方工作人員檢查確認各項裝修內容合格后給予退還裝修保證金。乙方因使用需要,對房屋的裝修或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事先征得丙方書面同意,投資費用由乙方自理,維修責任由乙方負責。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房屋的裝飾、拆除后無法保證完整的設施(如新增的隔墻、吊頂、門窗、燈具等)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或丙方有權拒絕乙方的任何要求。
第十條 關于租賃期間相關費用的約定。因房屋租賃產生的相關稅費由甲方自行承擔;房屋租賃期間的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擔因延期付款產生的違約責任:
1.水費,按7.15元/m計收,向丙方交納;(如遇到政府政策性調價,收費標準相應進行上調。)
2.電費,按1.20元/度計收,向丙方交納;(如遇到政府政策性調價,收費標準相應進行上調。)
3.燃氣費,由乙方向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開通或改造,并承擔相應費用,相關開通或改造證明憑證交由丙方留存備案;
4.裝修保證金,按 3萬 元計收,向丙方交納;
5.裝修管理費,按4元/m計收,向丙方交納;
6.采暖費,按照供熱單位的收費標準由乙方自行向供熱單位進行交納;
7.電話通訊費,由乙方自行申請開通,并承擔相應費用;
8.寬帶上網費,由乙方自行申請開通,并承擔相應費用;
9.停車管理費,按地上車位150元/個·月,地下車位320元/個·月計收,向丙方交納;
10.乙方經營過程中,工商、消防、衛生防疫、質檢、城管等行政單位檢查產生的行政處罰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1.合同印花稅,按 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 元計收,向甲方交納;
以上僅為現行標準或約定,如遇國家政策和物業相關收費標準調整,乙方因遵循新的標準交費;在租賃期內,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稅金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解決。
第十一條 乙方續租該房屋須在租賃期屆滿60日前向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丙方同意后,再協調甲方重新簽定租賃合同;租賃期屆滿60日前未提出書面申請的,合同到期乙方須交還所租賃房屋。 23
第十二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或丙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房屋的;
3.擅自變動承租房屋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租賃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從事超過乙方營業執照許可經營范圍的活動的;
5.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6.拖欠租金累計達10天的;
7.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超過10天的。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或丙方不得無故終止或解除合同,否則,應按本年度租金 50 %的標準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應按拖欠租金的 3 ‰向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能在合同終止或解除的7日內將房屋騰清后交付丙方驗收,丙方將按照合同約定日租金標準的兩倍收取占有使用費,在超過10日后,房屋內物品視為拋棄物,丙方有權自行清理房屋,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十五條 免責條件。
1. 因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各方互不承擔責任。
2. 遇國家或北京市政策調整,所租賃房屋被征收或拆遷改造,給三方造成損失的,三方互不承擔責任。
3.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
第十六條 租賃雙方的變更。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須在60日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關于爭議解決的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由三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三方另行議定,并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壹式 陸 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貳 份,丙方執 貳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營業執照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臨時管理規約
附件三:安全責任書
商業貿易合同 篇3
買方:
電話:
賣方:
電話:
按本合同條款,買方同意購入,賣方同意出售下述產品,謹此簽約。
1.品名、規格:
單位:
單價:
總價:
總金額:
2.原產國別和生產廠:
3.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銹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4.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長、寬、高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5.裝運日期:
6.裝運港口:
7.卸貨港口:
8.保 險: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9.支付條件:
分下述三種情況:
(1)采用信用證: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詳見本合同條款11(1)a〕,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由 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與裝運全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須向開證行出具100%發票金額即期匯票并附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開證行收到上述匯票和裝運單據即付以支付(電匯或付匯)。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15天內有效。
(2)托收。
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 銀行提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3)直接付款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內,以電匯或向賣方支付貨款。
10.單據:
(1)海運
全套潔凈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
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于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此外,貨發10天內,賣方將上述單據(第5條除外)寄兩份,一份直接寄買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
11.裝運:
(1)F.O.B.條款:
a.賣方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 公司
(電話: ),負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輪代理),預計船達裝運港10天之前,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買方或其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后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條款下: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b.貨物經/空運時,賣方于本合同第5條規定的交貨日前30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12.裝運通知
貨物業經全部裝船,賣方應將合同號、品名、數量、發票金額、毛重、船名和啟船日期等立即以電報/信件通知買方。若因賣方通知不及時致使買方不能及時投保,賣方則承擔全部損失。
13.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藝制成,商標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其質量和規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自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為質量保證期。
14.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那些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 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
賣方擔保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量低劣和工藝不佳而出現的損傷,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 商檢局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商檢驗書乃索賠之依據。按買方索賠要求,賣方有責任立即排除貨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換貨物或根據缺陷情況將貨物作降價處理。
15.不可抗力:
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即刻通知買方并在事發14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15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按照賣方確認的罰金支付,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盡管合同已撤銷,但賣方仍應如期支付上述罰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暫定的仲裁法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 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承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18.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聲明。
賣方: 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