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精選3篇)
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 篇1
在簽定外貿合同過程中,買賣雙方部都有可能有意無意地在合同中明顯設置戍隱含許多“風險條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風險條款”,有效地規避風險,就成為買賣雙方在簽定合同時須慎之又慎的關鍵所在。
下面先舉兩個例子:
實例一:
1994年,某省糧*化工廠利用加拿大政府貸款通過藍*公司分批從該國王牌公司引進280萬美元的化工設備,在商訂合同時,精*化工廠為協調配套設備資金及建設情況,在合同裝運條款中加列了“賣方在裝運前內通知買方,并取得買方的同意,方可進行裝過”的條款。賣方對此無異議,并如期簽定了合同,日后,賣方按合同變求開始備貨,在首批貨物中,30%為外購貨,70%為自己生產的產品。完成備貨后,王牌公司向藍*公司發出裝運通知,但是,精*化工廠以配套資金沒有到位,附屬設施沒法開工為由,拒絕賣方發貨。
后經多次協商,精*化工廠同意在王牌公司同意支忖每年2萬美元倉儲費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貨物。鑒于當時當地化工市場的情況,為避免損失,精*化工廠不再同意接受后幾批的貨物。最后,該合同以精*化工廠另外找到新的買家,才得以繼續執行。
案例二:
1990年,某地一進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規定:品質為適銷品質,以98%的純度為標準,雜質小于2%,運輸方式為海運,支付方式采用遠期匯票承兌交單,以給予對方一定的資金融通。合同生效后兩個月貨到買力,對方以當地的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質量比原訂規定低,黃曲霉菌累超標為由,拒收拾物。經查實,原貨物品質不妨礙其銷售,對方違約主要是由于當時市場價格下跌。后經多次商談,我方以降價30%完成合同。
從上述兩個案例中不難看出。有的合理巧妙地利用了“風險條款”,有效地保護了自己的利益;有的明知風險條款的存在,但為促成交易成功,同時對風險估計不足,也存有僥幸心理,而輕易跳進對方埋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住“風險條款”,才能把握住商機,在商戰中立于不敗之地。案例一中,“經買方同意賣方方可裝運”的條款屬于“風險條款”。但作為買方,在該條款訂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觀原因。確為協調各部分資金及工程建設情況,也被賣方接受。隨時間的推移。在市場出現不利的情況下,該條款又使買方成功地減少了倉儲費,推遲了合同執行時間,順利地轉賣給其他客戶,從而規避、轉移了風險,收到了當初沒有預想到的結果。由此可見,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對于保護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但該案例也慕露出買方的一些問題:一是買方前期調查不深入,市場預測不準,造成該頂貸款合同沒成功。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自己的信譽,為以后的貿易帶來了負面影響。相反,作為賣方,當初接受該條款時,并沒有充分考慮該條款的風險及對自己的不利后果。在合同實施時,也沒有適時把握這條款,只把它作為貿易合同中一般的裝運通知條款來看待,事前沒有征得買方同意就開始備貨,直到裝運前才通知買方,致使買方拒收貨物,最后不得不自食惡果,承擔倉儲費及長時間占壓資金的損失。
案例二中,支付方式、品質條款,對于出口方來講均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品質方面,雖考慮到了農產品的品質在備貨時很難準確把握,用“適銷品質”來補充,但沒有采用品質增減價條款具體地說明在品質出現不同程度的不符時的處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黃曲霉菌的特點,長時間的運輸更加快其增長速度。對于這種可以預料但難以避免的狀況,在品質條款中沒有任何說明。這些都給對方拒收貨物提供了機會。在支付方式上,遠期匯票兌交單,貨到付款,雖是我國對南美貿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這種方式過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風險性極大,特別容易被對方惡意利用。在市場形勢對其有利的情況下,往往都是以其它條款為由或拒收貨物,或大幅度壓價。該案便屬典型的惡君利用“風險條款”的例子。
如何規避風防
國際貿易合同商談中,條款的訂立會直接影響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具體貿易中,應盡量避免易產生糾紛的“風險條款”。合理把握條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是簽訂合同成敗的關鍵。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選擇好貿易伙伴。誠實可靠是交易成功的基礎,加強資信調查是確定交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調查中要重點了解對方的企業性質、貿易對象的道德、貿易經驗等,特別是貿易伙伴的資金及負債情況,經濟作風及履約信用等。
2.嚴格審查,把握好合同條款。實事求是地訂立合同,做不到的條款堅決不訂。
3.嚴格履行合同,防止任何與條款不符的風險發生,不給對方以可乘之機。
4.適時地轉嫁風險。對于自己不擅長的條款內容,利用合同將其潛在的風險轉移出去。例如,可把有關運輸的問題交給運輸公司辦理,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風險。
5.充分利用完善的國際貿易保險體系,將可預測的風險用較低的代價轉移走。
一個軟條款帶來4萬美金的損失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指主動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手中;受益人無法控制的條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條款。因難以滿足這種條款,往往會給受益人支全收匯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和風險。以下案例中的一個軟條款使我方出口公司損失了四萬美金。
新加坡某銀行曾給中行開出過一份金額為USD382500.00的信用證。關于提單的NOTLFY PARTY有如下條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LATER BY MEANS 0F L /C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G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開證行遲遲不發信用證修改指定提單的被通知人,為避免信用證過期,我方公司無奈只好在信用證修改之前交單,并在提單的NOTIY PARTY-欄打上了APPL1CANT的名字。出單后開證行拒付。拒付原因桂: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AMEND-MENT HAS NOT BEEN EFFECTED意指L/C修改還未發出,B/L便顯示了NOTIFY PARTY。中行雖多次反駁,幾次電報電話來往,但開證行始終堅持不符點成立。并認為在修改未到的情況下不能交單議付。最后開證行來電稱申請人要求降價四萬美金才肯贖單,否則便要退貨。我方公司迫于各方面壓力不礙不接受了對方要求,以損失四萬美金為代價了結此事。
出單前,中行曾就修改信用證的問題征詢過公司的意見,并提示了其中蘊含的風險,但公司因急于發貨堅持交單議忖。我方公司稱這個問題在出單前已與申請人談妥,對方同意賅單,沒想到出單后對方變卦,以退貨相威脅伺機壓階。可見口頭的商業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正點交單才是收款的最佳保證。對于信用證中的軟條款能落實的應盡快落實,不能落實的應及早刪除,否則不要輕易發貨。我行就這個軟條款問題曾請教過新加坡國際商會的有關專家。該專家認為開證行的拒付雖然有些無理,但也有其辯詞,如果打起官司,我方公司很可能得不償失。
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 篇2
外貿合同書(易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以下簡稱售方)與________(以下簡稱購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對象
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的關于建立貿易關系的協議精神,在____國、____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向購方售出,購方從售方購入貨物。其品名、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1、2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
售方有權對所供貨物數量多交或少交3%。
第二條價格
根據本合同所售出的貨物價格以________計算,系____________國境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等費用在內。
第三條交貨期
交貨期在本合同附件1、2中規定。
發運站在國際鐵路運單上的戳記日期視為交貨期。
第四條付款
買方應在收到貨物后3天內將貨款憑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匯至賣方指定帳戶:
帳單3份
鐵路運單副本
品質證明書3份
裝箱單3份
第五條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的品質應與雙方所確認的各執一份的樣品相一致,應該符合本合同附本中所規定的技術條件和售方國國家標準。
商品質量應由售方國生產者或售方國商檢機關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
購方在本合同供貨結束后,仍將標準樣品保存6個月。
第六條包裝和標記
包裝及標記應保證貨物在運輸和可能發生的換裝時完好無損,同時應保護貨物免受氣候的影響。
包裝應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要求。
每件貨物或貨簽上應以不易抹掉的顏色用____、____文印刷下列標記:
合同號
貨件號
毛重
凈重
包裝箱尺寸(厘米)
品名及貨號
運輸號
收貨人和發貨人
包裝箱高度超過1米時,應標上重心符號。
標記應符合國際貨協要求并且應刷寫在包裝箱兩側(側面,最好在端面)。
每箱貨物應附有詳細的裝箱單,上面注明品名、貨號、規格、數量、箱(包)號。
第七條發運程序
發貨時,售方應隨鐵路運單附下列單據:
1.發貨明細單2份(明細單標明合同號、協議書及附件號);
2.品質證明書1份。
3.裝箱單1份。
售方應自發貨之日起7天內用電報或信函將下列事項通知購方:
合同號
品名
件數
發貨日期
車號
運單號
收貨人
售方負責將按本合同售出的貨物運達指定交貨地點。
貨物的所有權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或破損的責任,從貨物自售方國鐵路交給購方國鐵路時起,即由售方轉至購方。
第八條其他條件
任何一方無權在未取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交給第三方。
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補充都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由雙方簽字。
本合同簽訂后,一切談判及在此之前的與合同有關的一切來往信函均告失效。
領取進口/出口許可證由買方/賣方負責。
本合同在雙方取得進口/出口許可證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 篇3
_________為一方,與_________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對象
依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雙方簽訂的關于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_____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_。
第二條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_________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_________國家標準,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征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用英、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凈重。
第六條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_________銀行和_________銀行關于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共同條件”以_________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_________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_________份;
3.明細單_________份;
4.品質證明書_________份。
第七條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后3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于保證期結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并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后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并注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_________,_________方為_________。
第十條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____
買方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