磚石買賣合同(通用3篇)
磚石買賣合同 篇1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買方訂購以下產品 型號配置:
二、質量
賣方提供的貨物必須是符合原廠質量檢測標準和國家質量檢測標準以及合同規格和性能要求。
三、交貨方式、時間、地點
賣方須在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交貨,由賣方送至內蒙古額濟納旗買方工地,賣方派去現場的只是系統調試工作人員,買方必須配合人員卸貨搬運至指定教室,當場交貨。
四、驗收
貨物到達后,由賣方完成對的貨物安裝調試,由買方對貨物的品種、質量、型號、數量進
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種、質量、型號、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有權拒絕接受。貨物由買方驗收合格并運走后,賣方不承擔貨物的品種、型號、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責任。
五、貨款支付
買方首交訂貨款(即人民幣:60000元)。貨到指定地點后買方查驗后付貨款(即人民幣:70000元),安裝完畢,買方驗收合格后,買方20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余額貨款(即人民幣:123650元)。
六、售后服務
本合同所指的貨物自驗收合格之日起,按_3_年內免費保修,具體實施辦法見產品保修卡;如是硬件本身的故障,免費上門服務;如是操作系統崩潰或受病毒、木馬攻擊及人為損壞方面的問題,需上門服務,賣方收取一定的服務費;送修免費。
七、違約責任買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貨物,如拒收貨物對賣方造成損失,賣方有權追索。買方逾期付款,買方每日償付賣方欠款總額30的月利率滯納金;賣方交貨當時所交貨物的品種、型號、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買方有權拒收;賣方不履行售后服務的有關義務,對買方造成損失,買方有權追索。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產生的訴訟,由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受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 賣方與買方各執一份。 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購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并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買方:___________(簽章) 賣方:__________(簽章)
年月日
磚石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賣方:
買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移動電話機名稱:
第二條 交貨地點:簽約地點/交貨時間:即時/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現金/支票/付款時間:即時/貨到付款
第四條 驗收:
(一)賣方向買方說明商品,核對移動電話機主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隨機配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保證商品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明示的配件和產品和質量狀況,經買方確認,當面向買方交驗商品,
(二)對于移動電話機的數量顏色型號(含隨機配件)、外觀有異的,買方有交貨時當場提出。
第五條 質量標準及三包規定:
(一) 質量標準:
(二) 三包規定:
1、主機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賣方負責在___日內免費維護、修理,并保證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
2、商品自售出之日起___日內,主機出現性能故障時,買方可選擇換貨或修理。買方要求換貨時,賣方負責為買方調換新的同型號同規格商品;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時,買方可選擇換貨或退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三包有效期內,主機出現性能故障,經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憑修理記錄,賣方負責免費為買方調換新的商品。換貨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賣方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4、三包有效期內,配件出現性能故障,經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賣方負責免費為買方退貨,并按當時的配件單獨銷售價格一次性退款。
5、對于其他質量問題涉及三包的,按照《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
以上關于時間的雙方約定,不得低于國家法定時間的規定。
第六條 在三包范圍外,下列情況可以實行合理收費修理:
(一) 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 未按三包使用說明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三) 未按指定維修單位維修、拆動造成損壞的;
(四) 擅自涂改或無有效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五) 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 一方遲延交貨或提貨的,應每日向對方支付遲延部分合同總價的___%的違約金;
(二) _________ 。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買、賣雙方協商或向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電話: 電話:
住所: 住所:
磚石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定作人:
簽訂地點:
承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定作物、數量、報酬、交貨期限
定作物 規格 計量 報酬 交貨期限及數量名稱 型號 單位 單價 金額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承攬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 牌號 規格 生產 計量 用料序號 質量 單價 金額
名稱 商標 型號 廠家 單位 數量(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三條 定作人對承攬人提供的材料的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第四條 定作物的技術標準、質量要求:
第五條 承攬人對定作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
第六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樣品、工藝要求等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
第七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在 日內向定作人提出書面異議。定作人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后的 日內答復。
第八條 定作物的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 定作人(是/否)允許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條 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點:
第十一條 定作物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十二條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攬人預付材料款(大寫) 元。
第十三條 報酬及材料費的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條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交定金(大寫) 元。
第十五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六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定 作 人 承 攬 人 鑒(公)證意見:
定作人(章):承攬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鑒(公)證機關(章)
賬號:賬號:
經辦人: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