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及車位買賣合同(精選3篇)
安置房及車位買賣合同 篇1
安置房及車位買賣合同
出售人(賣方):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微 信:
共 有 人:
身份證號:
代 理 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買受人(買方):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微 信:
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雙方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礎上誠信協商,就買賣回遷安置房及配套車位事宜達成合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安置房及配套車位情況
1、雙方買賣的回遷安置房及配套車位座落在 西安市蓮湖區 【區】
【小區】 【幢】 單元 號(室)。安置房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2、安置房編號為: ,安置號為: 。
第二條 賣方對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現狀的聲明
1、賣方應在簽約前向買方出示該安置房回遷安置房分配證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安置房買賣合同、購置發票(票據)、大修基金發票(票據)、車位買賣(租賃)合同及買賣(租賃)票據等與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相關的資料。賣方保證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完整、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賣方承擔。
2、賣方特此告知買受人安置房、配套車位存在下列情況:
⑴出租狀態:【存在出租□、不存在出租□】,若該安置房、配套車位存在出租,則賣方保證承租方已明確表示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關于租賃的補充約定及說明:
。
⑵該安置房內戶口情況:【該房產內已有□、未有□戶口落戶】,關于戶口問題的補充約定及說明: 。
3、該房屋共有權人對出售該房屋的意見:同意出售。
第三條 買方對購買情況的聲明
1、買方已親自實地看房,并對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的現狀及疑慮詢問過賣方,在明確賣方所告知的事項后自愿簽訂本合同。買方已親自審查過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相關權屬資料,了解產權信息,愿意購買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
2、買方應在簽約前向賣方出示身份證、戶口簿及履約能力證明,保證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完整、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買方承擔。
第四條 轉讓款及付款方式
1、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安置房及配套車位轉讓款為(大寫):
(¥ ),該轉讓款包含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轉讓款、交付前已繳納及已發生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費、燃氣管道初裝費等。
2、買方采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賣方安置房及配套車位的轉讓款。
買方應在合同生效后 內向賣方提供的銀行賬戶支付%的轉賬款即 (¥ )。
剩余轉讓款作為賣方履約保證金,待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條件成熟時配合買方辦理且拿到不動產權證書后 內予以支付。
若安置房買賣時允許更換新證且賣方配合買方更換新的安置房分配證明書,則履約保證金不予保留。
第五條 稅費承擔
該安置房產權變更【更換新證□或變更登記□】時所涉及的稅費,買賣雙方共同約定由【賣方繳納□、買方繳納□、分別負擔繳納□】。
備注:按照相關規定,賣方需付稅費有:(1)營業稅及附加(2)印花稅;(3)個人所得稅;(4)土地增值稅;(5)交易手續費。買方需付稅費有:(6)印花稅;(7)契稅;(8)交易手續費;(9)房屋登記費。其它費用:如更換新證費用,以實際發生的稅費為準。
第六條 房屋的交付
賣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該安置房及配套車位交付給買方,交付同時履行如下手續:
⑴買賣雙方共同對安置房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燃氣表的讀數并在物業交接單上簽字。
⑵移交安置房的門禁卡、鑰匙、水電氣卡等物品。
2、安置房交付日以前的物業費、采暖費、稅費、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網絡費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付日以后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信守契約。合同生效后,買賣雙方應當誠信履約,無論合同約定是否清晰明確應以有利合同目的落實的方式履行。任何一方要求補充或者變更合同非主要條款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征得對方的同意。未征得對方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變動合同約定條款,否則構成違約。
2、一般違約。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違約方應停止違約行為,依約繼續履行并支付對方違約金(例如貳萬元)元;守約方亦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限期改正。
3、根本違約。因賣方將安置房及配套車位二次轉讓或未配合辦證或其他不誠信行為致買方不能取得安置房不動產權證書或喪失對安置房或配套車位的占有使用,買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違約方承擔(例如轉讓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包含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或者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若守約方采取訴訟途徑維權的,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的爭議解決成本(包括律師費、調查取證費、訴訟費、保全費等)。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起訴至人民法院的,雙方共同約定由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管轄。
第九條 其他
1、合同自買賣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貳份,買方、賣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未盡事宜,由買賣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里的地址、電話、傳真、郵箱等信息是(司法)通知、送達相關材料和信息的聯絡方法;上述聯絡方法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依據變更前的聯絡方法通知及送達相關材料和信息視為通知、送達成功。(以下無正文)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安置房及車位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
一、 買受人所購的基本情況:
乙方所購車位位于 號地下停車場,編號為 號車位在簽定本協議時乙方已到場實地勘察,對該車位置、大小等相關情況均已明確。
二、 使用年限
該車位使用年限與該小區業主持有的房屋土地證使用年限一致,屬該車位買受人房屋附屬設施。
三、 計價方式與價款
乙方購買該車位以個為計價單位,總價款為(人民幣) 拾 萬仟佰 元整
四、付款方式與價款
買受人須在簽定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該車位全部價款。
五、其他
1位的物業管理,乙方應遵守物業管理和車輛通行的相關規定,并承擔該車位相應管理費。
2、乙方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車位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和該車位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3、乙方在上述使用期限內,若將車位使用權轉讓給本小區其他業主使用,必須到管理處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六:爭議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即可提交無錫市人民法院解決。
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
出 賣 人: 買 受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聯系電話:
安置房及車位買賣合同 篇3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經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車庫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__樓下的第____號車庫,(實測建筑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所買上述車庫僅作為貯藏室或車庫使用。
二、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車庫出售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 元)。乙方在___年 ___月___日首付 萬元( 元),余款于 年 月 日結清。
三、甲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上述車庫交付乙方使用。
四、該車庫如有可能辦理產權證,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證及過戶給乙方相關手續(產權歸乙方所有),辦理產權證及過戶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該車庫產權及使用權。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即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執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