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體買賣合同(精選3篇)
公司集體買賣合同 篇1
賣方:
身份證號碼:
賣方配偶:
身份證號碼:
買房: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青島市市北區 的房屋以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 室 廳,所在 層,室號 ,房屋用途為 。系村委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甲方于年付款購得。該房有/無儲藏室,面積:平方米。該房現尚無房地產所有權證。
三、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四、本協議簽訂時,該房屋尚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本協議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甲方將房屋以現狀交接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屋的現狀有充分的了解。甲方應同時將該房屋的購房合同、付款收據、契稅單據、房產證等有關該房屋的手續交付乙方。
六、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或政府行為、法律法規規定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無效,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七、如因該房屋被拆遷或征用,因該房屋所獲得的任何補償由乙方獲得,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甲方不能以戶口在該房屋而要求分得任何補償。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配偶:
乙方:
日期:年月日
公司集體買賣合同 篇2
賣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買房: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_____縣的房屋以人民幣______拾___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______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房屋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廳,所在____層,室號______,房屋用途為______。
三、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四、本協議簽訂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本協議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六、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集體買賣合同 篇3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
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員工總人數: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性質:__________工會會員人數: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以下簡稱《勞動民法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企業和全體職工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本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是企業、工會以及全體職工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
第四條企業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經營管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重視提高職工素質,不斷改善工作、生活環境和條件,在企業效益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水平,增強企業凝聚力;重視聽取工會和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資、工作時間、保險福利、職業培訓、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與工會協商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工會尊重企業經營者依法經營管理及其他合法權利,教育職工遵守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發動職工為企業發展出謀獻策,團結職工努力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第六條職工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職工、企業雙方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保守企業專利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七條企業與工會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其它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八條企業與職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簽定勞動合同的形式確立勞動關系。企業與職工應在勞動關系建立之時簽訂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九條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尊重雙方各自的知情權,履行有關事項的法定告知義務。
第十條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使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經與工會協商,聽取工會意見后,對該文本進行修訂、補充或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修訂、補充后的合同文本或企業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應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審核。
合同文本內容不能與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相抵觸。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依法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時,企業代表或工會代表應當向職工解釋勞動合同條款,講解勞動合同知識。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變更職工工種或工作崗位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同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違紀職工或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處理違紀職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并可以依法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出訴訟。
第十五條企業按規定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企業和職工因履行勞動合同或其他事項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企業和職工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規定處理。
第三章職工教育與培訓
第十六條企業鼓勵職工參加經濟、政治、文化和專業技術知識學習。企業應建全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按年度制定職工教育和培訓計劃;設立職能部門,負責職工的崗位、崗前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門用于職工教育和培訓。
企業應向工會通報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企業堅持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鼓勵職工崗位成才,自學成才。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獲得相應文憑的職工,企業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經企業同意參加各類學校業余進修學習的職工,可獲得有薪假參加相關考試。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企業堅持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企業應在聽取工會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分配形式,并告知全體職工。
第二十條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職工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在法定時間內給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任務的,職工在服從安排、堅守崗位的前提下,應獲得不低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由企業和工會共同協商確定,且不能低于企業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