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體產權買賣合同書(精選3篇)
公司集體產權買賣合同書 篇1
賣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買房: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_____縣的房屋以人民幣______拾___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______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房屋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廳,所在____層,室號______,房屋用途為______。
三、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四、本協議簽訂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本協議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六、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集體產權買賣合同書 篇2
賣方:
身份證號碼:
賣方配偶:
身份證號碼:
買房: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青島市市北區 的房屋以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 室 廳,所在 層,室號 ,房屋用途為 。系村委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甲方于年付款購得。該房有/無儲藏室,面積:平方米。該房現尚無房地產所有權證。
三、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四、本協議簽訂時,該房屋尚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本協議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甲方將房屋以現狀交接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屋的現狀有充分的了解。甲方應同時將該房屋的購房合同、付款收據、契稅單據、房產證等有關該房屋的手續交付乙方。
六、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或政府行為、法律法規規定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無效,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七、如因該房屋被拆遷或征用,因該房屋所獲得的任何補償由乙方獲得,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甲方不能以戶口在該房屋而要求分得任何補償。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配偶:
乙方:
日期:年月日
公司集體產權買賣合同書 篇3
甲方:
乙方:
區域性集體合同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指鎮、區、街道、村、行業),由區域性工會聯合會與相應及鞥及組織或區域內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
區域名稱
覆蓋企業數
覆蓋職工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平等協商制度,根據利益兼顧、明確權利和義務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尊重和支持業主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支持業主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協助業主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勞動法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本合同為區域性集體合同,覆蓋轄區企業,各企業在執行勞動標準,勞動保險、工資福利以及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企業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工作制,因業務合同需要和生產急需確需加班加點的,應征求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后實施,并依法發給職工加班工資或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在夏季高溫、冬季嚴寒季節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企業應采取措施,保證員工有良好的工作環境,或依據有關規定合理安排減少工作時間。對于有損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點,工會有權代表和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三章 職工福利
第六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用于員工福利。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效益情況逐步改善職工文體、勞保、生活福利、醫療等待遇。
第八條 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發放特殊工種的各類津貼、補貼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勞動保險及安全衛生
第九條 企業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勞動保險費用、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享受保險待遇。
第十條 員工因公受傷、致殘、死亡以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企業應在24小時內向上級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出現因公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及女職工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規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給于該職工相應的待遇。
第十二條 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不斷改善安全、衛生條件,認真做好特殊工種、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積極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五章 工資專項協議
第十三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的特點,與工會協商確定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
第十四條 雙方根據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資指導線、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協商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企業保證職工收入隨著企業效益增長而增長。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本企業按月發放職工工資,并于固定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
第十六條 職工產假、晚婚晚育假、婚喪假、工傷職工停工等期間,應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 職工病假應發放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并不得低于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 非因職工原因停工、停產、歇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乙雙方可協商確定職工生活費標準,并不得低于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職工考勤制度,書面記錄職工出勤情況,并與職工核對簽字。企業應將工資支付給職工本人,并同時提供工資清單。
第六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孕、產、哺“四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二十四條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內(嬰兒一周歲內)每天給予哺乳時間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哺乳時間增加一小時。
第二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第二十七條 對于節育手術者休假,按當地計生部門《關于實施各種節育手術假期等規定的通知》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活津貼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由社保局統一支付。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衛生用品。
第三十條 “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企業給予女職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條 企業定期對女職工舉行婦女保健知識講座。至少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第七章 合同責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工會工作,工會應當幫助企業加強和改進企業管理,監督企業落實集體合同所列條款。企業工會組織不健全,集體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參加評先評模。
第三十三條 工會與企業雙方為加強合作和聯系、保障集體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協商談判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系(協商)會議,就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
(二) 企業召開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議,應有本企業工會代表列席,并聽取工會代表的意見。
(三) 基層工會組織召開會議或組織活動,盡可能不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確需占用的企業應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企業依法提取和撥繳工會經費。
第八章 勞動爭議
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行政方及上級工會可派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3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條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況可以解除,終止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出現,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四十一條 企業要支持配合工會及職工代表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自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簽約雙方各執一份,上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區域企業:(附后) 年 月 日
工會方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簽字蓋章)
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勞動行政部門簽章)
本合同覆蓋單位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