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多重買賣的法律評析(精選3篇)
私房多重買賣的法律評析 篇1
私房多重買賣是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先后賣與數個人,形成數個買賣合同關系的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謀取利益最大化是多重買賣的起因,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悖離。司法實踐中,我們還遇到出賣人將同一私房先后賣給第一、二、三買受人,且與第一買受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將房屋實際交付給第二買受人,又與第三買受人到房管部門辦理了轉移登記。這種私房多重買賣涉及物權變動及諸多債法原理,實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房屋多重買賣的表現及法律特征
受我國國情和歷史原因的影響,目前我國存在著不同種類的房屋,有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私有房屋一房多賣引起的糾紛,僅指出賣人主體為自然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先后出賣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受人。
其法律特征:
(一)多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在買賣合同領域,其實質是因房屋買賣而發生的合同糾紛
(二)多重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表現為一房多賣
出賣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出賣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受人,這樣就在同一房屋之上存在兩個以上的買受人,且就此同一房屋形成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關系,買賣關系相互重合。
(三)多重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為一人履行義務后,必有至少一方當事人的權利無法實現,且無法以訂立合同的目的得到補償。訴至法院后,利益受損一方的當事人往往只能得到法律上的平衡。
二、房屋多重買賣的法律分析
房屋多重買賣這類糾紛訴至法院后應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難以做到一致。
對出賣人將自己所有房屋交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受人的糾紛處理就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分別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其與各相對人達成的合意。簽訂了合同,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的生效。對于不動產物權,我國采取有限制登記主義原則,房屋這種不動產物權的買賣合同未經登記,合同無效。因此,出賣人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與第三買受人的合同有效,法律予以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登記才生效,則未登記合同就不能生效,但是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這樣規定,而僅僅是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出賣人與第一、二、三買受人分別就買賣房屋一事協商意思一致,同時又沒有什么違法事由,則合同成立時生效。這時出賣人再轉賣并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僅對先前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負違約責任。
上述兩種不同的觀點,究竟那種觀點更符合有關法律的要求,結果的處理上更能體現公正呢回答問題之前,讓我們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之區分
處理合同糾紛案件,先要確定的是該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因為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在根據法律對其處理時所表現出的實際的后果是不一樣的。但在確定合同效力的時候,我們常發現有將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混淆情況,以為合同成立即當然有效。理論界和實務界認為:關于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經過自愿協商達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經過自愿協商達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意味著當事人雙方目標的實現獲得了國家法律的保護。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時生效。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法規還規定,合同成立后還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在此情況下,雖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但如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序義務,則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也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如現行《民法典》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按照其規定”。為準確理解適用該條款,最高人民法院XX年下發的關系適用《民法典》的司法解釋中第九條對第四十四條作了更進一步的解釋:“依照《民法典》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一審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標的物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二)房屋類不動產產權變動方式的法律評價
眾所周知,民法上的物根據能否轉移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能移動的物,如土地及地上定著物為不動產,其余為動產。由于兩種財產的不同性質,特別是不動產在社會生活是所具有的重要意義,法律對二者的物權在變動時的方式要求也不一樣。通行的原則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和消滅,依法應當公示的,必須經登記公示;不動產房屋的所有權則從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時轉移,這也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和要件,因此,房屋所有權就應當從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時轉移;船舶、飛行器和汽車等交通工具的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未經公示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依法律行為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其他動產物權的,經交付生效,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動產一般以實際占有為標志,所有權轉移在事實和法律上要求一致,不動產物權需要進行登記,事實轉移不等于法律上的轉移,物權的變動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權本身所決定的。因為任何當事人設立、轉移物權都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只有公開、透明地進行物權的變動,將物權設立、轉移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才能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才能減少產權變動中的糾紛,從而維護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不動產物權公示一般采用登記的方法,即由登記申請人到專門的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對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轉移所進行的登記。對房屋這類不動產的轉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由此可見,房屋的買賣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之間如果達成了買賣房屋的協議,但未經登記,則合同有效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而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三)出賣人與先后買受人形成的權利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售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的行為是一房多賣,這一點我們在前面已作分析。一房多賣形成數個房屋買賣合同。但事實上各個房屋買賣合同形成的權利性質各不相同。合同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一般情況下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但以房屋為標的的買賣合同卻不同。由于房屋是一種不動產,法律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規定與一般合同不同,房屋買賣合同且是債之合同,但以發生物權變動為合同完成。因此,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下,達成合意但未經登記的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協商一致并根據法律規定辦理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的合同,則不僅有合法的債權基礎,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種物權關系。就本文所列舉實例來說,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售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的行為中,與第一買受人形成的僅僅是一個債權合同,因未履行法律規定的交房、付款、登記要件,出賣人與第一買受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在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中,出賣人雖已將房屋實際交付第二賣受人,在合意的基礎上又有了物的轉移,似乎形成了一種物權關系,但是這種物的實際轉移只是一種客觀事實,不能發生法律上的物權效力,因而也只存在合意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賣人與第三買受人則不同。在其二人的房屋買賣行為中,雙方不僅形成了轉移房屋所有權并支付相應對價的合意,同時還在達成合意的債權合同后,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該買賣合同的標的作了有效轉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出賣人與第一、二、三買受人之間,既有債權關系,又有物權關系,且一物上同時存在數個債權。
三、房屋買賣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責任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對多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可采取以下原則進行。
(一)處理采取的原則
1、可給予制裁的原則
針對房屋買賣出賣人利用其優勢地位,為追求最大經濟利益,采取欺詐手段與買受人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后又惡意違約的行為,應給予制裁。美國、法國的研究資料表明,1985年至1995年的XX年間,法院將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數量是侵權案件的3倍。出賣人的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完全摒棄了誠實信用原則,原則嚴重損害了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它為僅僅依靠補償性的賠償是無法彌補買受人損失的,也不能有效地制裁和遏制出賣人惡意違約和雁處的行為;從各國對損害賠償制度的研究和審判實踐看,也均未對懲罰性賠償的原則予以否定,而且懲罰性賠償以其全面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制裁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已逐漸被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各個國家立法逐漸采納,并由侵權糾紛向合同糾紛的方向延伸和擴展。
2、可采取損害賠償原則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并交付房屋后,出賣人還將該房轉賣給第三買受人,嚴重損害了買受人利益。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買受人除可請示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在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的合同責任中也明確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外,民法典第十四條第二款對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是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也予以認可,這其中就包含了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在多重買賣中,還有后買受人明知前買受人的存在,而又與出賣人訂約,主觀上存在惡意,客觀造成了出賣人的履行不能或是加害給付,已構成了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即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由于主觀上的過錯而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后買受人侵害先買受人債權,會損害先買受人對合同標的特有的期待利益,亦可增加其額外支出,故后買受人的賠償范圍應在期待利益和所受損害范圍之內,并也應給予賠償。
(二)承擔的責任形式
多重私房買賣合同內容有多個合同關系,每個合同均為雙務合同。但由于每個合同的出賣人乃標的物為同一人、同一物。而一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致使以轉移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多個合同中,僅能有一個合同目的得以實現,并得到法律上的承認,而此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雖在法律性質上為雙務合同,但由于實際上出賣方無法履行交付義務,致使其他買受人因此義務而享受的權利無法得到實現,只能求得其他形式的補償。而締約過失責任雖可對買受人給予適當的補救,但對買受人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無法計算,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極易造成權利濫用和法律適用的不統一,也不利于對買受人合法利益的保護。那么多重私房買賣合同中可能產生的責任形式有哪些呢
1、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都是合同上的民事責任,但二者責任有很多的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形成的時間點不同,違約責任形成是合同生效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誠信義務致使合同無法成立或者合同雖成立,但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不能實現當事人的合意對此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民法典中新確立的一種特殊、獨立的民事責任,介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之間。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至無法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產生的民事責任。只要締約當事人具有民法典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失方即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承擔的前提,一是合同已經成立并且生效;二是合同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
基于多重私房買賣合同是由數個買賣合同組成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其可能產生的責任形式應當包括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及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即,如果其中某個房屋買賣合同由于賣方違反了合同的附隨義務,未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該房屋權利狀況,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無法生效的,賣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其中某個房屋買賣合同雖已生效,但賣方違反合同義務客觀上不能實際交付房屋(或者買方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就上述所列舉實例而言,出賣人與第一買受人最先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但事后出賣人又與他人就同一房屋進行交易,致使此協議僅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不能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后果,對此出賣人應對第一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存在買賣房屋的初步意向,第二買受人據此實際占有該房,但由于實際占有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該房屋發生法律上的轉移之后,第二買受人無法請求出賣人繼續完成買賣行為,而只得請求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至于第三買受人,其與出賣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其在法律上已為合法的所有權人,該合同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出賣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所確認的義務,則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之擴展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都是合同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形式。那么,在多重私房買賣合同糾紛可否存在民事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即可認定在合同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因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1)在私房多重買賣中,如果后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為時,即構成對前買受人債權的侵權,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而要求后買受人承擔侵權責任。
(2)房屋所有人就同一房屋數次買賣,后買受人發生物權關系時,前買受人無法請求和主張后之買約無效,遂強行占有房屋,致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無法實現其對物的權利,則強行占有房屋的買受人構成侵權。
(3)在私房多重買賣合同中,如果出賣人與后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多次買賣行為損害前買受人的利益,則二人同時構成侵權,前買受人可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問題是,因前一買受人依合同不享有物權,無法直接請求后手買受人向其返還房屋,其一般只能主張房屋所有權人與后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如若其想獲得爭議房屋,須在法院確認后一買賣合同無效及后買受人的房產證被撤銷后,才能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房屋和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在依法取得所有權后,才可對侵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在私房多重買賣引起的糾紛中,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都有存在的可能。如果一方當事人同時負有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這二種責任的競合,受害人本能同志提出兩責任要求,而只能選擇其一。一般而言,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更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利益。人民法院審理私房多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遇到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同的情形,如果受害人選擇了侵權責任,應予受理,作出更有利于彌補受害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私房多重買賣的法律評析 篇2
供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1、產品的品名:緩控肥、規格______________,質量_________________,價格 ___________。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國家標準執行;有機肥NY1429---20xx。
3、產品的數量:按照包數或(折算成噸數)累計,不存在重量誤差。
第二條
貨物的運輸費用根據每次發貨量多少及運輸距離,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乙方需提前10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要貨申請,以便甲方備貨,如因乙方未及時提出申請,延誤使用,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如甲方未按規定及時向乙方交貨,乙方有權要求提出經濟賠償。
第四條 貨款的結算
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指定賬戶匯入所購產品款項,甲方財務確認后,方可辦理發貨。
第五條
乙方須在甲方的指導下使用本產品,如因乙方不合理操作或因自然因素導致本產品效果不佳時,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 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 ___(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_ 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 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 ____(蓋章)
地址:_______ __ 地址:_____ _____
開戶銀行:_____ ___ 開戶銀行:__ _____
帳號:_____ ____ 帳號:___ _______
電話:______ ____ 電話:_ ________
__ __年_ _月_ _日訂 __ __年_ _月_ _日訂
私房多重買賣的法律評析 篇3
出賣人: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買受人: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互信、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信息
1.1 20xx年*月**日,出賣人與甘肅西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脈公司)就西脈大廈建設項目達成聯建協議,協議約定, 西脈公司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蘭高新讓字()號】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作為西脈大廈建設用地,出賣人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部投資及建設任務。出賣人由此取得西脈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詳見《西脈大廈聯合建設協議》第*條),出賣人對該部分房屋擁有獨立的處置權。
1.2土地使用權編號為蘭國用()字第號,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規劃用途為工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年5月9日。
1.3西脈公司經政府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項目(以下簡稱西脈大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施工許可證
第二條 房屋基本情況
2.1該房屋屬 結構。地下兩層,地上二十一層,建筑面積*平方米。
2.2買受人所購房屋房間位置: 。(詳見房屋平面圖)
2.3買受人所購房屋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其中公攤面積以房產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三條 計價方式
3.1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合同約定面積計算該房屋價款,該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元,共計約_*平方米,總價:*元整,大寫: 。
第四條 面積確認
4.1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政府產權登記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
第五條 面積差異處理
5.1房屋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按照產權證記載面積結算房價款,多退少補,不計利息。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6.2 種方式按期付款:
6.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幣元,大寫 元。
6.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出賣人或匯入出賣人指定銀行,帳戶名稱: ,帳號: ,開戶行:。
(1)買受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出賣人支付房款,計人民幣 元。
(2)該物業達到交付條件可以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房款整,計人民幣 元。
(3)該物業達到辦理產權證條件,向產權主管部門提交辦證所需資料并受理之后,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房款整,計人民幣 元。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7.1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6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解除后,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辦理相關退房手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全部手續辦理完畢后,出賣人于十日內辦理退費手續,違約金和辦理退房所需費用從已繳納房款中扣除。
(3)逾期超過60日,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7.2買受人未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按時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本條第一款承擔違約責任。
7.3經過銀行審查后,銀行不能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不能提供足額貸款的,買受人應自收到出賣人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出賣人付清房款;否則,買受人應按本條第一款承擔未按時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交付
8.1西脈大廈預計于*年4月30日前竣工,竣工后**日內,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應簽署房屋交接單。房屋提前竣工的,出賣人可提前交付,買受人不得拒絕。
8.2 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后,將取得交付使用批準文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買受人的;
(2)因重大政策性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買受人。
8.3買受人不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或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從出賣人入住通知書規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視為已經交付,房屋損毀滅失的風險歸買受人,基于該房屋產生的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雙方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按下列方式處理(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9.1逾期不超過60日,自雙方約定的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9.2逾期超過6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6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逾期天數,支付買受人累計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雙方約定的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逾期交房期間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第十條 產權糾紛
10.1出賣人保證銷售的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
10.2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10.3因買受人原因或行政機關原因導致房產證逾期或不能辦理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產權登記
11.1出賣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三年內,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書面退房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出賣人自違約之日起每天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違約之日起每天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保修責任
12.1雙方按照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履行房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12.2在房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12.3出賣人履行維修義務時,買受人應該盡力配合維修。由于買受人原因造成維修延誤而導致損失擴大,相關責任和損失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基于鄰里關系產生的協助維修事項,出賣人可進行協調,買受人有義務配合,如果由于買受人不配合維修造成其他業主的損失擴大,由不盡配合義務的買受人承擔相關責任及損失。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
13.1前期的物業管理公司由出賣人和買受人選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相應的資質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買受人應遵守該物業公司的管理規定。
13.2買受人承諾:服從并遵守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及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元/平米)及其他應交費用。
13.3買受人應按房屋價款的1%向出賣人繳納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再由出賣人向政府管理部門繳納。
第十四條 樓宇管理
14.1房屋所在樓宇的屋面、外墻面由出賣人和買受人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統一管理。
14.2房屋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西脈公司所有。
14.3房屋外墻、公共內墻、該房屋所在項目的公共廣告位的設立、管理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
14.4車庫/車位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有權對外出售、出租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車庫/車位。
14.5買受人放棄對屋面和地下停車場、人防工程的使用權(戰爭期間除外),買受人也可不放棄,但向出賣人支付的房屋價款每平方米上調*元。
14.6買受人自交房之日起應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十五條 買受人義務
15.1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否則將承擔全部責任及損失。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15.2買受人不得在公共部位和設施設置任何物品、任何圖文信息、宣傳廣告及其他設施,不得妨礙其他買受人正常使用公共部位和設施,否則將承擔全部責任及損失。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