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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發布時間:2023-01-16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通用21篇)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收貨人名稱

  發站

  到站

  品種規格

  質量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

  全年合計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收貨人名稱

  發站

  到站

  品種規格

  質量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

  全年合計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二、交(提)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買受人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月?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處,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出賣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

  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編號:

  買受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

  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編碼:

  監制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3

  甲方:

  合同編號:

  乙方:

  簽訂日期:

  年月日

  丙方:

  根據甲方經營運作的實際情況及國家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相關要求,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年甲方同丙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數量,具體供貨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執行。

  其中丙方接卸甲方和乙方煤炭的數量,根據鐵路大票及發票清單上的發貨人名稱,分別由甲方和乙方各自開票辦理結算業務。

  甲乙雙方均同意丙方將甲乙雙方的貨款全部打到甲乙雙方指定賬戶(收款單位:結算專戶;賬號:;開戶行:)。

  2、乙方辦理結算部分量的合同條款按年甲方與丙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條款執行。

  3、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甲方:

  代表

  乙方: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代表

  丙方:水泥經貿有限公司

  代表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4

  銷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簽訂地址: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購方: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

  計量單位:____________元/噸

  一、品種規格、質量:________

  二、交貨地點:____________

  三、煤炭價格:煤價含稅票__________元/噸,原則上價格在一月內不變,如遇市場價格變化雙方另行商定。

  四、結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后,購方每批次以預付款購買,批次批結,購方購煤款不夠時、銷方可以供給其他客戶或停供。

  五、驗收標準:以 煤場入庫取樣化驗為準,計量以 煤場過磅單為準。

  六、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發生經濟糾紛,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如協商不成,在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約定事項:如熱值達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購方可以拒收,余款銷方應及時退還購方。

  銷方:_______________購方:_______________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5

  賣方: 合同編號:

  買方: 簽定地點:

  簽訂時間:

  注:以下內容均來舉例說明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港口)、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提)貨方式:港口平倉交貨。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質量以上海港sgs檢驗結果為準。數量以大連港磅秤數為準。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4500千卡/kg平倉含稅價472元/噸;一票制結算,賣方開具13%的增值稅發票。

  五、貨款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平倉前付貨款80%(電匯),余款在檢驗結果出來后,買方收到增值稅發票后3日內付清。

  六、違約責任:1、結算時在基準熱值±50kcal/kg范圍內不做獎罰,若超出±50kcal/kg范圍煤價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噸。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雙方協商不成,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買方:江蘇利港電力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利電〈20 〉燃 號

  賣方: 簽訂地點:江蘇 江陰 利港

  簽訂時間:20 年6月 日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6

  一、品種規格、質量:

  二、交貨地點:

  三、煤炭價格:煤價含稅票 元/噸,原則上價格在一月內不變,如遇市場價格變化雙方另行商定。

  四、結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后,購方每批次以預付款購買,批次批結,購方購煤款不夠時、銷方可以供給其他客戶或停供。

  五、驗收標準:以 煤場入庫取樣化驗為準,計量以 煤場過磅單為準。

  六、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發生經濟糾紛,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如協商不成,在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約定事項:如熱值達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購方可以拒收,余款銷方應及時退還購方。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7

  賣方:

  合同編號:

  買方:

  簽定地點:

  簽訂時間: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港口)、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提)貨方式:港口平倉交貨。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質量以上海港檢驗結果為準。

  數量以大連港磅秤數為準。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4500千卡/平倉含稅價472元/噸;一票制結算,賣方開具13%的增值稅發票。

  五、貨款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平倉前付貨款80%(電匯),余款在檢驗結果出來后,買方收到增值稅發票后3日內付清。

  六、違約責任:

  1、結算時在基準熱值±50/范圍內不做獎罰,若超出±50/范圍煤價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噸。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雙方協商不成,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8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收貨人名稱

  發站

  到站

  品種規格

  質量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

  全年合計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二、交(提)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買受人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 (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9

  供方: 合同編號:001302

  需方:

  簽訂時間和地點: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年一簽。 一、 產品名稱、單價及數量

  二、質量標準: 1、固定碳≥77%(干基),2、全水份≤5%,3、硫含量≤2.8%。 三、運輸方及交貨方式: 汽車運輸,需方自行派車運輸。 四、計量方法: 以需方磅房磅單計量數據為準。

  五、驗收方法及異議處理: 按需方驗收程序進行,如有異議,應在提貨前提出,并向相應城市技術監督局或省部級質量檢驗機構提出復檢申請;提貨驗收,供、需雙方共同確認簽字。

  六、供煤要求: 為便于需方驗收,供方應均衡組織發貨,如需超計劃發貨,應事先征得需方同意,未經需方同意自行發貨的,需方有權拒收或不予結算,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全部由供方承擔;

  七、結算及付款方式:先貨后款,一票結算(增值稅票),以需方結算單為準,每月月底按結算單開取足額增值稅發票,貨款一個月付一次,采取滾動付款方式支付,其中部分轉帳,部分承兌。

  八、違約責任: 1、固定碳在77%以上,不獎不扣;固定碳在72%至76%之間,每下降1%,每噸降價15元;固定碳在68%至72%之間,每下降1%,每噸降價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議,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到一致,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執行。

  十、其它約定事項:

  供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開戶行: 帳號: 電話: 年 月 日

  需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開戶行: 帳號:電話: 年 月 日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0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區簽訂煤炭及制品企業及民用簽訂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釋,并在天津市地區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合同編號:

  天津市煤炭買賣合同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數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數量噸,此數量為意向數量,以實際發運數量為準。

  1.2品種、質量、數量具體情況如下:

  表1煤炭產品質量規格表

  品種名稱

  品質規格

  數量

  全水

  灰分

  揮發分

  全硫

  發熱量

  1.3供需交易數量根據運輸情況,由甲、乙雙方按月共同協商確定,最終以實際發運數量為準。

  1.4原則上甲、乙雙方按各品種的合同數量均衡兌現,沒有約定合同數量的煤種,作為合同補充煤種,并同意將補充煤種作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種,計入總兌現率。

  2.煤質獎罰

  2.1精塊系列煤質無獎罰。

  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種的“發熱量”為基準,實際交貨熱值每增加1/,價格增加元/噸,每降低1/,價格降低元/噸。若實際交貨熱值低于基準熱值200/以上,則超過200/以上部分,每降低1/,價格降低元/噸。

  以各品種的“硫分”范圍為基準,實際交貨硫分符合規定范圍,價格不作調整,每超出范圍高限0.01%,價格降低元/噸;每低于范圍低限0.01%,價格增加元/噸。

  2.3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價格降低

  元/噸;15.0%~16.0%,價格不做調整;小于15.0%,每降低0.1%,價格增加元/噸。

  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價格降低元/噸;5.00%~6.50%,價格不做調整;小于5.00%,每降低0.01%,價格增加元/噸。

  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價格降低元/噸;0.30%~0.50%,價格不做調整;低于0.30%,每降低0.01%,價格增加元/噸。

  如出現大的質量偏差雙方協商解決。

  3.合同價格:

  3.1合同價格:一票含稅到站價,執行市場當期現貨掛牌價格。

  3.2當市場行情發生較大變化時,甲、乙雙方均有權提出調整合同價格并重新洽談合同。調整后的價格以《價格確認函》的方式確認。

  3.3為便于操作,雙方同意將《價格確認函》傳真件作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價格確認函》經甲、乙雙方蓋章確認后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為本批煤炭的結算依據。如雙方無法在價格上達成共識,則停止合同的執行。

  4.交貨地點、方式及所有權的轉移:

  4.1交貨地點:

  4.2交貨方式:到站交貨。

  4.3乙方收貨人:

  4.4甲方將貨物運至雙方約定交貨地點,貨物的所有權及貨物損毀滅失風險同時轉移給乙方。

  5.數量、質量的確認

  5.1數量確認:煤炭數量以運票為準,如發生嚴重虧噸,雙方需共同進行現場校驗,以雙方認可數量為準,乙方應及時準確提供到站相關信息。

  5.2質量驗收:

  5.2.1甲方裝車檢驗結果做為結算依據。

  5.2.2乙方有到現場監督的權利,但不能影響和干預質量檢測單位采、制、化工作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獨立進行。

  5.2.3甲方應在裝車后3日內將檢驗結果傳至乙方。

  考慮到單批次化驗偏差的偶然性,甲、乙雙方以結算周期平均質量進行比對,如熱值偏差在±100/以內,則按合同確定的化驗方結果正常結算,如偏差超出±100/,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5.2.4乙方如對單批次煤炭的檢驗結果存有異議,且該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偏差±150/以上,可在煤炭到廠后5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視為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

  甲、乙雙方或協商解決,或在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有甲、乙雙方認可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重新采樣復檢。

  復檢結果作為甲、乙雙方最終結算依據,復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檢驗機構收費標準承擔。若偏差相同,則復檢費用由提議方承擔。

  6.結算及付款

  6.1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貨量進行結算。

  6.2付款方式:雙方自行約定.

  6.3煤炭到乙方場地后經雙方化驗完畢,乙方即根據數量、質量開具結算單給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資料后可在工作日付款。

  6.3.1《結算證明函》

  6.3.2。

  7.違約責任

  7.1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付款,超過付款期限30日內仍未完成全額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如果因不可抗力影響本合同的執行,甲、乙雙方不承擔責任。

  8.不可抗力

  8.1如在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及區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雙方毋須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負責。

  8.2發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應第一時間將詳情通知對方,并有義務盡量將損失降至最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

  9.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時,可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加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1.保密義務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種質量指標、煤炭供應數量及價格均為甲、乙雙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終止兩年內,除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內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泄密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2.其他的約定事項

  12.1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對此雙方應本著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及制作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有效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視為成立。

  12.2一旦甲、乙雙方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應以補充協議形式經雙方加蓋合同印章確認,視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稅號:稅號: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1

  出賣人: 合同編號: 合同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出賣人供應的煤炭要達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20.908兆焦/千克,Vdaf≥18%,Mt≤6%,St,d≤2.5%,標稱最大粒度≤50mm。

  三、運輸及交(提)貨方式: 散裝,敞車火車運輸。交貨地點:

  四、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1、數量驗收以收貨人軌道衡過磅計量為準,單車礦發量(鐵路貨票丙聯的貨物重量)1.2%以內的運輸損耗由買受人承擔,超出部分由出賣人承擔。

  2、質量由收貨人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進行質量驗收,以此化驗結果為依據。出賣人同意所供煤炭到達交貨地點后,由收貨人接卸、采樣、制樣、化驗并出具化驗結果,出賣人認可此方式下收貨人所化驗煤樣即為出賣人所供煤炭的煤樣。

  3、Qnet,ar<18.817兆焦/千克,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若未達到質量要求的煤炭買受人已經接收,執行本合同相應計價條款。

  4、煤炭分層裝車質量差值Qnet,ar≥1 MJ/Kg,按摻雜、使假處理,即按最低質量數據作為該批次煤炭的結算依據。

  5、出賣人須在該批供煤到廠之日起10日內向收貨人進行該批電煤質量查詢,10日到期后,出賣人不來查詢的,也視為知道檢驗結果。出賣人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須在知道或者視為知道結果 5 日內書面向買受人提出復核,否則視為出賣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若出賣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向收貨人查詢,也未提出書面復核檢驗申請,則視為出賣人認可買受人的檢驗結果。復核檢驗由買受人執行;出賣人在提交復核檢驗申請后 5 日內須向買受人查詢復核檢驗結果,5日到期后,出賣人不來查詢的,視為知道復核檢驗結果。如果出賣人對復核檢驗結果仍有異議,則須在知道或者視為知道復核檢驗結果5 日內向買受人書面提出,否則視為接受復核檢驗結果。針對雙方的煤質爭議,出賣人應與買受人共同將留存備份的煤樣提交雙方認可的國家授權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化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即化驗結果在國家允許的誤差范圍內由出賣人承擔,否則由買受人承擔)。

  五、煤炭單價及執行期限:

  1、按熱值計價。對應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Qnet,ar≥20.908兆焦/千克(5000大卡),每0.418 MJ/㎏的到廠含稅基準價格為 元/噸( 元/100大卡.噸)

  2、執行期限為20xx年4月5日至20xx年4月30日。

  六、計價標準(以下計價價格均為到廠含稅價):

  1、熱值浮動價格:以相應的基準價格(單位:元/100大卡.噸)為基礎隨到廠驗收熱值升降而上下浮動,詳見下表:

  1、出賣人當月供應的煤炭,按買受人驗收熱值加權平均結算。當月買受人收到的所有貨物應支付的貨款均在次月末前,以銀行轉賬或電匯方式支付。

  2、結算數量為收貨人到廠驗收數量,單車礦發量(鐵路貨票丙聯的貨物重量)1.2%以內的運輸損耗由買受人承擔,超出部分由出賣人承擔。

  3、二票制結算。

  八、違約責任及免責:

  1、發生違約的,違約方應按違約所涉煤炭數量,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賣人供應的煤炭摻雜、使假,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并有權追究出賣人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同時對出賣人給予書面警告一次;若發生第二次摻雜、使假現象,買受人有權終止合同,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并有權根據出賣人摻雜、使假涉及的煤炭數量和原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煤炭數量向出賣人追究違約責任。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買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1、拒收條件及處理辦法:

  (1)出賣人需委托交付的,應當提前向買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運授權委托書和代運企業(公司)的相應資質,并得到買受人的認可,否則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并有權追究出賣人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

  (2)出賣人供應的煤炭來自非合同約定的礦點、發站或非合同煤種品種時,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并有權追究出賣人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

  (3)買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Qnet,ar標準為20.908MJ/㎏(5000大卡),出賣人供應的煤炭Qnet,ar<20.908MJ/㎏(5000大卡)時,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4)出賣人供應的煤炭標稱最大粒度>50mm,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并有權追究出賣人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

  2、出賣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組織煤炭均衡發運。買受人可以根據生產需要提前3日告知出賣人調整計劃發運時間和數量,并不承擔因此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

  3、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特別聲明:

  本合同簽章處買、賣雙方的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發送往來函件,甚至涉及訴訟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訊地址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對方,寄發特快專遞的一方在郵局寄發通知或告知內容時的相關憑證可以作為履行通知義務的依據,在成都市市內,寄發特快專遞后的第3日視為送達日;在成都市以外的,寄發特快專遞后的第5日視為送達日。

  雙方應確保本合同聯系方式保持暢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聯系方式所發出的信息均視為可送達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機損壞、欠費等)導致未能及時準確接收到對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合同一方或雙方需要變更聯系方式,應及時書面告知對方。

  5、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簽定地點:

  為了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充分協商,依據《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就購銷進口電煤,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品種、產地、質量、數量、運輸方式、裝載港

  1、品種:動力煤;

  2、產地:印度尼西亞;

  3、質量規格: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5500卡/克以上

  硫分(st,d) ≤1%

  空干水分(mt) ≤14%

  空干基揮發份(var) ≥35%

  空干基灰分(ad) ≤14%

  4、數量:10萬噸/月,年為12個月x10=120萬噸;

  5、合同期限:該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算,有效期為13個月;

  6、運輸方式及數量:船運輸,50000噸/次;

  7、裝載港:

  8、卸貨港:中國 港口

  第二條 收貨人名稱

  收貨人名稱:

  第三條交貨時間

  合同簽定后,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額付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銀行),經銀行核實無誤之日起,第一船煤炭在甲方向乙方開出履約保函之日起35(+、—5)天內發到乙方指定港口。以后按乙方每月的定貨量連續裝船發運至目的港,直至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供貨總量。

  第四條 價格

  煤炭結算單價=到岸基本價+質量調整價:

  1)到岸完稅價: 元/大卡(不含港雜費)。即貨物到港前的一切稅費由甲方負擔。貨物到港后,卸船及卸船后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2)質量調整價格:

  1實際交付貨物的總熱量值在5500(卡/千克)的基礎上±100(卡/千克)為正常;如果實際交付貨物的總熱量值高于5600(卡/千克)時,調整價格為:實際發熱量(卡/千克)-5600(卡/千克)×0.12 元(溢價);如果實際交付貨物的總熱量值低于5400(卡/千克)時,調整價格為:實際發熱量(卡/千克)-5400}× 0.10 元(罰款)

  2干基全硫每超出標準規格(1%)0.1%減0.50元,最多不能超0.2%,否則可拒收;

  3當結算驗收全水分超過規定標準(14%)時,實際結算數量=卸貨港海關商檢重量證書噸數×{1-(實際收到全水分-規定全水分)%};最多不能超15%,否則可拒收;

  3)煤炭市場價格有變動時,要求變動方必須提前2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共同商定新的價格。

  第五條 結算方式

  1、甲乙雙方正簽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銀行開出可分批裝運、分批結算的10萬噸數量總價款的《全額付款保函》。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額付款保函》經銀行確認。

  2、接到乙方付款保函經銀行確認無誤后。甲方在五個工作日內開具2%履約保函給乙方(5萬噸的總價款的2%)。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額付款保函》后35(+、-5)天內第一船貨到達乙方指定港口,并出具ccic等獨立的國際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給乙方;

  4、貨船到達目的港,甲方憑海運提單、印尼ccic等獨立的國際公證機構出具的重量和質量檢驗報告,向乙方結算已到貨全部貨款的70%。乙方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付款,以保證甲方及時辦理完稅手續。

  甲方辦理通關完稅手續 及中國ciq商檢的檢驗。乙方銀行憑中國ciq商檢的檢驗報告及發票,3個銀行工作日內付清本批次剩余30%貨款。

  5、每月乙方在接到甲方第二船貨物已裝船的傳真文件后三個工作日內,必須將下個月的10萬噸數量的總價款開具以甲方為受益人的《全額付款保函》,以保證甲方連續發貨。

  第六條數量、質量驗收標準

  貨物到港后依照中國ciq商檢的檢驗報告的熱值作為計算的依據,作為付款的質量和數量的最終依據。

  第七條 貨物裝卸

  貨物到達港口后應該在船主的指定時間(1_噸/天)內將貨物裝卸完畢。如果由于乙方卸貨造成的延誤,乙方應該賠償船主的滯期費。

  第八條 船次通知問題

  甲方應在貨物到港前至少5個工作日以傳真和郵件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九條 違約條款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按符合本合同(一)質量要求的煤炭供煤。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時,甲方需賠償乙方總貨款2%的經濟損失;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乙方需賠償甲方總貨款2%的經濟損失。

  2、船舶靠港,甲方將貨權轉移給乙方后,貨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不能按時付款,甲方有權處置貨物,并將所得款項抵沖墊付貨款及相關費用。

  3、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滯期,其費用由甲方負責;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滯期,其費用由乙方負責。由此導致發生的貨輪延滯費用和碼頭停泊等相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其費用由責任方與船主協商解決。

  4、以下情況視甲方違約,應按本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賠償

  1)貨物不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到達乙方指定卸貨港交貨;

  2)貨到目的港后,經ciq檢驗報告復檢,未能達到本合同所簽訂的數量(允許±10%)、質量約定指標。

  5、以下情況視乙方違約,應按本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甲方賠償

  1)雙方正簽合同后未能在5個工作日內開出甲方指定銀行的《全額付款保函》給甲方。

  2)每月甲方發第二船后,乙方沒有在約定時間內及時將下個月10萬噸發貨的總價款的《全額付款保函》開給甲方。

  3)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船舶卸貨時間為每天 10000--1_ 噸(標準卸貨比率),如果船舶提前到達卸貨,則甲方應提前3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如果船舶晚于卸貨期到達,卸貨方應盡最大努力減少遲延的時間。卸貨時間從船舶停靠卸貨碼頭后6小時計算(船舶等待潮水的時間不計為卸貨時間)。否則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滯船費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 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發生如下原因造成甲乙雙方均無法控制的情況發生(如戰爭、罷工、火災、洪災、地震等),并且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履行受阻,甲乙雙方均可免責或適當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期間內,雙方可以暫停履行合同中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義務,不會受到懲罰。如果暫停時間超過1個月,另一方有權選擇取消貨物的交付。一旦發生以上所述不可抗力的情形,阻礙或延誤了合同的履行,受影響方應以傳真和郵件的方式盡快通知另一方,在此種事件發生后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將相關事件的細節告訴另一方并提供文件證據證明,證明該事件的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十一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在主張方當地法院訴訟。

  3、本合同有效期限:_年 月 日至_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傳真件與原件有同等效力。

  5、自雙方確認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供貨方(甲方):(蓋章) 購貨方(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_年 月 日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3

  甲方(賣方)合同編號:whqz001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包頭市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針: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后,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后,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并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后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合同內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4

  甲方:

  乙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對煤炭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煤炭品名和數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數量: 萬噸

  第二條 交貨方式

  2.1 到站交貨

  2.2發站:

  2.3到站:

  2.4收貨人:

  第三條 質量要求

  3.1煤炭的質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應當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發熱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揮發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應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會對卸輸煤設施和、煤炭制粉系統及燃煤設備造成意外損壞的物質。

  第四條 數量確定和質量檢驗

  4.1數量確定

  以 軌道衡檢斤數量為準。

  4.2質量檢驗

  以煤炭到站時烏海煤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化驗結果為結算依據。如乙方對化驗結果有異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五條 煤炭價格

  5.1標準價格:指煤炭質量標準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乙方向甲方銷售煤炭的標準價格為 元/噸。價格隨行就市,具體價格由雙方協商后雙方簽定的合同補充協議為準。

  5.2結算價格:指煤炭到港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

  5.3基本價格

  5.3.1當低位發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計算:

  基本價格=(實際結算低位發熱量0.104元/兆卡)元/噸。

  5.3.2. 當低位發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計算:基本價格=(實際結算低位發熱量0.102元/兆卡)元/噸。

  5.4質量調整價

  5.4.1當收到基揮發份 20.00%時,第降低1%減價錢元/噸。不足1%按比例計算。

  第六條 煤款結算方式和結算期限:

  以銀行匯票、本票、支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如甲乙雙方在采、制樣過程中弄虛作假,另一方有權對責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電、火災、水災、臺風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有關當事人可免除其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因對本合同條款解釋不一致、違約、終止而引起的爭議、糾份或索賠應能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紅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9.2爭議解決期間除涉及爭議的條款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生效與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為烏海。

  10.3本合同一式兩份,男乙雙方各執一份。

  10.4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5

  出賣人: 合同編號:

  買受人: 簽定地點:

  簽定: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收貨人名稱

  發站

  到站

  品種規格

  質量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

  二、交(提)貨方式:

  1、甲方送貨到濮陽火車站

  2、乙方從濮陽火車站提貨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1、質量驗收標準:

  2、質量驗收地點:

  3、質量驗收方法:

  4、質量驗收時間:

  5、質量異議期間:

  6、數量驗收標準:

  7、數量驗收地點:

  8、數量驗收方法:

  9、數量驗收時間

  10、數量異議期間:

  四、煤炭價格及執行期:

  1、每噸______元(包括貨款、運雜費),執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變動價格需在發貨_____日前通知對方,并與對方協商一致后才可發貨。

  五、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

  1、甲方發貨到濮陽火車站的當天(以運輸部門的憑證為準)乙方付清全部貨款、運雜費

  2、乙方如果對貨物數量、質量有異議,也應在貨到濮陽火車站的當天支付全部貨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貨款在3天內付清。

  六、責任:

  1、甲方逾期發貨和乙方逾期付款,均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對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貨物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逾期提貨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七、解決合同的方式:

  1、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6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收貨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發站: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

  品種規格: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__________________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__________________

  全年合計:__________________

  一季度:__________________

  二季度:__________________

  三季度:__________________

  四季度: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提)貨方式: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任何一方如需變動價格需在發貨_____日前通知對方,并與對方協商一致后才可發貨。

  三、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

  1、甲方發貨到濮陽火車站的當天(以運輸部門的憑證為準)乙方付清全部貨款、運雜費

  2、乙方如果對貨物數量、質量有異議,也應在貨到濮陽火車站的當天支付全部貨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貨款在3天內付清。

  四、責任:

  1、甲方逾期發貨和乙方逾期付款,均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對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貨物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逾期提貨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五、解決合同的方式:

  1、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六、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收貨人名稱

  發站: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

  品種規格:________________

  質量:________________

  交(提)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__(噸)

  全年合計:________________

  一季度:________________

  二季度:________________

  三季度:________________

  四季度: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二、交(提)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8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20xx年09月 日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貨方式:

  汽車運輸,由出賣人負責組織車輛運輸到買受人煤場。

  三、數量及質量驗收方法:

  數量以買受人計量為準(買受人計量衡應符合國家精度檢驗要求);質量以買受人驗收為準(買受人按國家標準采樣、制樣、化驗)。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

  質價協議:入場標煤單價(含稅)=熱值結算價+揮發份結算價+硫分結算價+水分結算價。

  1、 煤量結算單價計算方法

  合同執行期內供煤量達到0.5萬噸及以上,結算標煤單價(含稅)為280元 /噸;合同執行期內供煤量未達到0.5萬噸,每降低1千噸(不足1千噸不扣),結算標煤單價(含稅)降低1元/噸。

  說明:供煤量=全部進煤量—扣噸量—拒付量 2、 煤質結算單價計算方法:

  (1),滿足合同需求熱值結算價:實際結算原煤入廠含稅單價(元/噸)=[合同約定結算標煤單價(含稅)實際熱值÷7000+1]。

  說明:實際熱值指當月加權平均熱值;

  (2)當月加權平均熱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間(含4500千卡/千克),進行熱值折價,計算公式如下:

  應結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合同約定結算標煤單價(含稅)實際熱值÷7000】實際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應結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實際熱值÷合同約定熱值+1】。

  說明:實際熱值指當月加權平均熱值;

  (3)單批次熱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運費。

  3、單批次灰熔點ST≤1130°C,拒付,同時按照該批次的量100元/噸進行罰款,如果引起鍋爐結焦停爐事故,將追究賠償責任。

  4、單批次進廠煤揮發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價索賠3元/噸,不足1%不扣。 5、單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價索賠2元/噸,單批次硫分>2.0%,拒付。 6、單批次進廠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價索賠2元/噸執行,不足1%不扣。 7、合同執行期限: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五、結算方式:

  1、 一票制結算:煤款由甲方開具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 甲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法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代開,不得虛開,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稽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含稅款、罰款、滯納金等)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3、 實際結算原煤入廠價格和開發票價格按照實際結算入廠煤標煤價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應與電廠熱值公布1天后將單批次貨款的80%付給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費、資金鏈利息后全額付清給乙方,如甲方不及時將煤款付給乙方,甲方需承擔乙方資金損失,具體損失按照實際煤款的1.5%/天支付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1、 買賣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執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2、 嚴格執行廠內運煤道路管理辦法,對從空車道行駛、強行插隊、影響出入、不聽從指揮卸車、阻礙通行等其它不聽勸阻的車輛,對該車輛運輸的煤炭扣減2噸,并不許該車輛以后進廠。

  3、 如經稽查核實,發現有摻雜使假現象:

  (1) 運煤車輛的車廂邊、角、底、拉筋處采樣盲區裝有不同煤質; (2) 卸煤出現明顯煤質分層、局部分層; (3) 熱電廠嚴禁進入的煤(準東煤),明顯摻假;以上現象一經發現將給予視情況從重處罰。

  4、 運煤重車進廠后不準私自出廠,違者扣押車輛沒收所運煤炭。

  5、 笨合同量、質、價標準是根據當前的煤炭市場實際情況而確定,一旦市場形式發生變化,買受人將隨時對合同的量、質、價、標準做進一步的調整,日進煤計劃服從燃料管理部調運安排。

  八、爭議解決:

  甲、 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執,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補充條款:

  1、 甲方負責開具煤炭、運費增值稅發票,票點為11.5,稅款由乙方支付。 2、 甲方收取乙方每噸3元管理費和資金鏈利息1.5%,甲方全權負責協調電廠相關一切事宜及與資金鏈新疆兵團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結算業務。

  3、 由于甲方因推遲付款造成乙方總供煤量未達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 乙方收款賬號: 李浩田。此賬號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體簽字人到場當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隨意更改賬號,所有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5、 剩余未盡部分由雙方口頭解決。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19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針: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后,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后,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并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后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合同內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20

  甲方:

  乙方: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收貨人名稱

  發站

  到站

  品種規格

  質量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

  全年合計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二、交(提)貨方式:

  1、甲方送貨到濮陽火車站

  2、乙方從濮陽火車站提貨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1、質量驗收標準:

  2、質量驗收地點:

  3、質量驗收方法:

  4、質量驗收時間:

  5、質量異議期間:

  6、數量驗收標準:

  7、數量驗收地點:

  8、數量驗收方法:

  9、數量驗收時間

  10、數量異議期間:

  四、煤炭價格及執行期:

  1、每噸______元(包括貨款、運雜費),執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變動價格需在發貨_____日前通知對方,并與對方協商一致后才可發貨。

  五、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

  1、甲方發貨到濮陽火車站的當天(以運輸部門的憑證為準)乙方付清全部貨款、運雜費

  2、乙方如果對貨物數量、質量有異議,也應在貨到濮陽火車站的當天支付全部貨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貨款在3天內付清。

  六、責任:

  1、甲方逾期發貨和乙方逾期付款,均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對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貨物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逾期提貨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七、解決合同的方式:

  1、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9) 篇21

  出賣人: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買受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出賣人供應的煤炭要達到以下要求:Qnet,ar≥16.726MJ/㎏。未達到質量要求的煤炭,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若未達到質量要求的煤炭買受人已經接收,執行本合同相應計價條款。

  三、運輸及交(提)貨方式:

  散裝,敞車火車運輸。交貨地點:四川廣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電廠卸煤鐵路專用線)。

  四、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1、以買受人軌道衡過磅計量為供煤到貨數量,1.2%(含)以內的運輸損耗由買受人承擔,其余在途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質量由買受人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進行質量驗收,以此化驗結果為結算依據;出賣人同意所供煤炭到達交貨地點后,由買受人接卸、采樣、制樣、化驗并出具化驗結果,出賣人認可此方式下買受人所化驗煤樣即為出賣人所供煤炭的煤樣,出賣人可以到驗收現場對采樣、制樣過程進行監督。

  3、出賣人須在該批供煤到廠之日起10日內向買受人進行該批煤炭質量查詢,10日到期后,出賣人不來查詢的,也視為知道檢驗結果。出賣人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須在知道或者視為知道結果 5 日內書面向買受人提出復核,否則視為出賣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若出賣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向買受人查詢,也未提出書面復核檢驗申請,則視為出賣人認可買受人的檢驗結果。復核檢驗由買受人執行;出賣人在提交復核檢驗申請后 5 日內須向買受人查詢復核檢驗結果,5日到期后,出賣人不來查詢的,視為知道復核檢驗結果。如果出賣人對復核檢驗結果仍有異議,則須在知道或者視為知道復核檢驗結果5 日內向買受人書面提出,否則視為接受復核檢驗結果。針對雙方的煤質爭議,出賣人應與買受人共同將留存備份的煤樣提交雙方認可的國家授權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化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即化驗結果在國家允許的誤差范圍內由出賣人承擔,否則由買受人承擔)。

  五、煤炭數量、單價及執行期:

  1、按質計價,含稅(增值稅17%),詳見本合同第六款(計價標準)。

  2、結算數量以買受人軌道衡過磅計量為準;以上價格執行期限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出賣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組織煤炭均衡發運;買受人可以根據生產需要提前5日書面函告出賣人調整計劃發煤的時間和煤量,并不承擔因此造成的對方損失。

  六、計價標準(以下計價價格均為到廠含稅價,發運地點僅限上述約定發站):

  1、當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執行到廠含稅價每0.418 MJ/kg 為11.4元/噸(即11.4分/大卡.噸);當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執行到廠含稅價每0.418 MJ/kg為3.0元/噸(即3.0分/大卡.噸)。

  2、煤價浮動按質量指標比例進行計算。 七、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

  1、按買受人驗收質量全月(當月)加權平均結算。結算時間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以出賣人火車運輸大票托運時間為準。

  2、兩票制結算,發票由出賣人出具給收貨人,貨款由買受人統一支付。出賣人代辦鐵路運輸、并代收代付鐵路運雜費,發票由出賣人出具給買受人,因出賣人原因導致支付延遲的責任由出賣人自行承擔。

  3、煤款按月結算,次月內結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摻雜、使假的處理:

  1、煤炭分層裝車質量差值Qnet,ar≥1.0MJ/kg,按摻雜、使假處理。

  2、出賣人供應的煤炭摻雜、使假,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同時對出賣人給予書面通知;若發生第二次摻雜、使假現象,買受人在拒收的同時有權終止合同,相應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3、出賣人供應煤炭摻雜、使假,若買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質量數據作為該批次煤炭的結算依據,該批次煤炭的質量不進入當月全月加權平均結算。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買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1、拒收條件及處理辦法:

  (1)出賣人需委托交付的,應當提前向買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為交付授權委托書和代為交付企業(公司)的相應資質,并得到買受人的認可,否則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并有權追究出賣人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

  (2)出賣人供應的煤炭來自非合同約定的礦點、非合同約定的發站或非合同煤種品種時,買受人有權拒收,相應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2、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特別聲明:

  本合同簽章處甲、乙雙方的地址、傳真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發送往來的函件、傳真,甚至涉及訴訟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訊地址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對方,寄發特快專遞的一方在郵局寄發通知或告知內容時的相關憑證可以作為履行通知義務的依據,在廣安市內,寄發特快專遞后的第5日視為送達日;在 市以外的,寄發特快專遞后的第7日視為送達日。

  4、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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