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養殖場買賣合同(精選3篇)
家禽養殖場買賣合同 篇1
養殖人: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銷售人: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為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家畜家禽養殖生產的規范化、科學化和集約化,提高養殖生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家畜家禽養殖產銷合同。
第一條 養殖人負責的_______養殖生產管理。銷售人負責_______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銷售。養殖的技術標準為_______
第二條 養殖人承諾養殖的_______為_______只(頭),按照銷售人提出的技術標準要求進行養殖管理,并于約定日期_______前足額向銷售人交售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_______千克(只、頭)。
第三條 養殖人承諾在銷售人未放棄收購權時,其養殖的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條 養殖人養殖的_______符合約定質量標準和等級,銷售人承諾負責包銷。每千克(只、頭)的收購價為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銷售人應做好養殖生產的信息技術和培訓工作,指導養殖人科學養殖,預防畜禽疾病,提高養殖質量。如確需適量收取技術信息服務費的,其收取的標準和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銷售人需統一提供畜禽種苗及預防治療用藥的,應以優惠價格供應,具體價格為_______種苗_______元(只、頭)、預防治療用藥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銷售人因技術指導失誤或提供的畜禽種苗、畜禽用藥等質量問題給養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養殖人未按銷售人提出的技術條件和標準進行養殖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于_______失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養殖人
養殖人(章)
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銷售人
銷售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章)
委托代理人(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電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郵政編碼:
家禽養殖場買賣合同 篇2
養殖人: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銷售人: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為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家畜家禽養殖生產的規范化、科學化和集約化,提高養殖生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家畜家禽養殖產銷合同。
第一條養殖人負責的_______養殖生產管理。銷售人負責_______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銷售。養殖的技術標準為_______
第二條養殖人承諾養殖的_______為_______只,按照銷售人提出的技術標準要求進行養殖管理,并于約定日期_______前足額向銷售人交售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_______千克。
第三條養殖人承諾在銷售人未放棄收購權時,其養殖的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條養殖人養殖的_______符合約定質量標準和等級,銷售人承諾負責包銷。每千克的收購價為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銷售人應做好養殖生產的信息技術和培訓工作,指導養殖人科學養殖,預防畜禽疾病,提高養殖質量。如確需適量收取技術信息服務費的,其收取的標準和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銷售人需統一提供畜禽種苗及預防治療用藥的,應以優惠價格供應,具體價格為_______種苗_______元、預防治療用藥______________
第七條銷售人因技術指導失誤或提供的畜禽種苗、畜禽用藥等質量問題給養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養殖人未按銷售人提出的技術條件和標準進行養殖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于_______失效。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養殖人
養殖人
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銷售人
銷售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電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郵政編碼:
監制單位:
家禽養殖場買賣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一、合同目的
為保證甲、乙雙方利益互不受損,保持良好合作關系,達到甲、乙雙方互惠互利的目的,特簽訂本合同。
二、合同條款
甲方:
1、甲方給乙方提供養殖場房屋地、土地、水源、電源、網絡及養殖場必備的生活、生產、管理設備,所有權歸屬甲方。
2、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改造要求,將場內所需改造生產設備一次性改造完畢并保證質量
3、甲方承擔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養殖場房屋及各種設備的損失。
4、甲方承擔養殖場房屋及各種設備隨著時間推移自然老化引起的損失。
5、甲方承擔養殖場對外的所有繳稅資金及排污物引起的村民糾紛。
6、甲方負責無償解決因養殖場房屋、土地使用權問題造成的一切糾紛、矛盾等事件,此事件給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7、甲方以本人的名譽無償給乙方爭取購買種兔、飼料、藥品及其他設備時應享有的國家、省級、市級、縣級、鄉鎮、村委及其他部門給予養殖戶的政策補貼資金,補貼資金的享有權歸屬乙方。
8、甲方不得在租賃合同未到期限將養殖場租賃給其他人員,乙方擁有養殖場最先租賃權。
9、甲方負責對場地房屋按要求改裝水、電、門、窗等,達到乙方要求。
10、乙方對養殖場地的所有改造所發生費用由甲方以享有的國家、省級、市級、縣級、鄉鎮、村委及其他部門給予養殖戶的政策補貼資金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所有發生費用。
乙方:
1、乙方承擔養殖場內所有財物的安全保障,一旦財物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乙方承擔養殖生產過程中各種設備的維修保養費用。
3、乙方承擔購買生產過程中所需其他設備物品的費用,所有權歸屬乙方。
4、乙方承擔種兔、飼料、藥品、水、電、網絡、人員及生活等費用,所有權歸屬乙方。
5、乙方不得將養殖場租賃給其他任何人員,一旦發現乙方轉手租賃事件,甲方有權收回養殖場終止合同。
6、乙方按照租賃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日期付給甲方租金,一旦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甲方有權收回養殖場終止合同。
7、乙方在進場后所增加的所有物品,所有權歸屬乙方。
三、補充條款
1、甲、乙雙方按照合同條款履行職責,如一方在合同履行未結束時停止租賃,須賠償給另一方違約金為:對守約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剩余租賃期租金總額的50%,如雙方租賃到期后不再租賃,須提前半年通知對方準備。
2、甲、乙雙方不得在合同條款履行期間增加其他附加條件。
四、其他條款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溝通、協定。
五、租金付款約定
1、養殖場籠位租金按照元/個/年進行計算,養殖場共計籠位個,每年養殖場租金為:元/個/年×個=元/年,場地土地租金畝×元/畝/年,即為每年乙方須支付給甲方人民幣合計:元大寫:
2、租賃時間不滿1年的按月進行計算,即元÷12個月=元/月。
3、本租金為乙方應該付給甲方的所有金額,沒有其他任何附加費用。
4、乙方于每年月日將本年度租金以現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5、甲方保證不在其他時間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租金。
6、雙方友好協商第一年的養殖場籠位和土地租金合計為元,以后每年養殖場籠位和土地租金合計為元
六、合同有效日期
本合同有效日期為年。從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終止,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且具有同等效力,簽字生效。
七、簽訂合同雙方
甲方法人代表:
簽訂日期:
乙方代表:
簽訂日期:
證明人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