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瓜果買賣協議書(精選3篇)
吉林省瓜果買賣協議書 篇1
合同編號
賣 方(甲方)
買 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品種、數量及價格(可另附表)
品種
規格
商標
交貨期限
數量(公斤)
單價(元公斤)
金額(元)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合計金額(大寫):
第二條 種植地點與種植面積
種植地點: 。
種植面積: 。
第三條 質量要求
瓜果的產品質量按下列第( )項標準執行。
(一)有機食品標準。
(二)綠色食品標準。
(三)安全衛生優質農產品國家或地方標準。
(四)無公害食品標準。
(五)雙方約定標準: 。
第四條 包裝要求
(一)包裝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裝物由 方提供,費用由 方承擔。
第五條 交付和貨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項辦理。
1.實行送貨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段送至 。
2.實行提貨的,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段至 提貨。
(二)貨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項執行。
1.即時結清。
2.乙方應于瓜果交付之日起 日內結清貨款。
3.合同簽訂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付瓜果后,乙方應于瓜果交付之日起 日內結清貨款,定金抵作貨款或返還。
4.其他方式 。
第六條 驗收
(一)驗收內容: 。
(二)驗收地點:
甲方:
乙方:
時間:
吉林省瓜果買賣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因甲方承建符合公路技術要求的碎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碎石規格:0-1cm、1-2cm、2-4cm。
二、碎石數量:8000 m3
三、碎石單價:/m3(或元/噸)。此單價已含資源費、江河管理費、加工費、便道便橋費、上下車費、運輸費、管理利潤、損耗、各項稅金和其它損失費用及風險費用等一切費用。
四、交貨地點及驗收方式:碎石交貨地點為 。由甲方專職材料人員在收料場驗收,通過收車方或過磅稱確定數量,出具由甲乙雙方現場簽字的“實物收料單”(三聯單)。此收料單是雙方結算數量和貨款支付的唯一依據,涂改無效。對乙方供應的碎石檢測驗收不合格的,甲方工作人員有權拒絕收購并責令出場,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乙方承擔。
五、交貨時間:從方停止供貨時止。
六、結算和付款方式:每月末最后一天,乙方憑有效收料單進行當月結算。甲方根據工程計量支付情況,遞次支付 80 %,通過轉帳支付到乙方指定銀行及帳戶,余額部份待甲方終期計量支付完畢后 15 天內付清。若乙方委托代理人辦理結算或辦理現金支付,必須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書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辦理結算和支付。
七、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原因,影響乙方供貨、甲方收貨、造成工程進度滯后、導致支付延緩,均不屬違約。
八、乙方應對其所屬碎石加工人員和運輸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凡乙方人員發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乙方全部承擔。
九、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另一方經濟損失。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雙流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吉林省瓜果買賣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質量標準: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進行約定)。
第三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及費用負擔: 。 第四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 第五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但買方未履行支付款價義務的,標的物屬于 所有。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時間、數量。方式: 。地點: 。時間: 。數量: 。
第七條 運輸方式、到達站(港)和運輸費用負擔: 。
第八條 檢驗標準: 。
第九條 檢驗單位、方法、地點及費用負擔: 。
第十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
第十一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
第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 買方: 。 賣方: 。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調解權限的其它行政機關受理合同糾紛調解);也可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 。
賣方名稱(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
賬號: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方名稱(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
賬號: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