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棗收購合同(精選5篇)
紅棗收購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產紅棗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原輔料及包裝材料:
1、由乙方全面負責收購加工產品所需的紅棗,甲方為乙方支付定金 元。
2、加工的產品包裝材料由甲方提供,如由乙方提供包裝另行協商。
3、乙方在加工過程中,須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裝紙箱、標簽等,不能流入市場,如有丟失或流入市場等問題,乙方應無條件同等價格賠償給甲方。
4、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生產甲方所需產品,乙方交付的產品在市場流通中,因加工問題而導致甲方利益受損的,經雙方鑒定或經相關單位鑒定事故責任后,應負直接損失賠償責任,因其他問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由甲方承擔。
5、乙方優先生產甲方所需產品,最大限度的滿足甲方訂單的要求。
二、產品交付及驗收
1、產品實行甲方自行提付,交付地點為乙方成品倉庫,裝卸費用由甲方負責支付。
2、產品交貨數量按甲、乙雙方訂單履行,若有變動,雙方應提前約定。
3、產品生產完畢后,乙方通知甲方進行驗貨確認,產品離開乙方成品倉庫后,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三、收購加工費用及其他
1、乙方為甲方收購加工的紅棗須達到以下要求:
2、加工時所需的水、電、燃料及人工費用等由乙方承擔。
3、合同爭議解決辦法,經甲、乙雙方自行協商后無果,再經相關部門調查認定后協商解決了,如一方不認可協調結果,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權益為半年,合同簽定地為**縣,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紅棗收購合同 篇2
甲方(購貨方):
稅務登記證號:
乙方(供貨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就紅棗收購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收購乙方 紅棗,品種: 棗。大的 噸,只限本園的紅棗,雙方商定在棗完全達到棗質量要求的條件下成交價格為 元/公斤(大寫: 元/公斤)。
二、采摘時間為同意后。方可進行打棗采收,否則按違約處理)。
三、質量要求:爛棗、發霉棗、黑斑棗、病蟲害棗、囊棗、雜棗、皮皮棗此類棗按比例折扣。
四、乙方負責選爛棗、干皮、裝箱、裝車等事項。
五、甲方首付乙方定金 元(人民幣大寫: 元)
六、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賠償定金的5倍作為經濟補償。
七、因管理不善或自然災害而造成未風干、爛棗比例超過15%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無條件返還甲方支付的定金。
八、乙方不準將本園的大棗另賣,發現問題乙方向甲方賠償定金的10倍作為經濟補償。
九、付款方式:乙方按要求裝箱、裝車護送甲方人和貨車到達大道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貨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以資共同遵守,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注: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時間: 時間:
紅棗收購合同 篇3
甲方:(購方):
乙方:(供方):
為了調動果農積極性,促使紅棗生產優質、高產,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為三年,即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對乙方交售的紅棗必須及時驗收,及時付款。
2.甲方評定紅棗等級要按照無公害農產品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得任意壓級壓價。
3.甲方應對乙方交售紅棗提供種植技術及進行有關的技術培訓工作。
4.甲方有權不定期地對乙方進行抽樣檢測。
5.甲方對乙方交售的不合規格的紅棗,有權拒收,但必須對乙方認真說明理由。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在完成交售任務前,不得私自出售紅棗。
2.為確保人民身體健康,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無公害農產品果蔬的用藥標準規定施用農藥,嚴禁使用違禁農藥,對藥性、肥氣未脫的紅棗嚴禁上市。
3.乙方完成向甲方交售紅棗的任務后,有權自行銷售。
第四條 紅棗質量、價格及辦法
1.紅棗品種的等級價格,按覷定執行。乙方應分等級交售,甲方抽樣驗級。
2.價格:日常收購按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3.紅棗交售時間由甲方聯絡員與乙方負責人協商,提前一天安排次日應交售的數量,開出紅棗預約通知單,乙方憑條辦理交售。其交售與預約量允許上下浮動20%。因數量、質量或交貨期限不符合規定而被拒收的,由乙方自行運回;乙方拒絕運回的,因保管、保養不善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本合同內的品種、數量要求
在正常情況下,按所訂數量交售、收購,所訂品種完成90%以上者,均按執行了合同對待。
第六條 甲方違約責任
1.在正;蝾A約的臨時收購時間內,甲方無故不收購,造成紅棗變質和運輸等損失,或故意壓級壓價,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甲方如拖延支付乙方紅棗款的時間,應按銀行關于拖延付款的罰款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3.甲方如沒有提供技術信息、病蟲害信息,而使訂單農戶造成損失,應向乙方償付乙方承包面積總投資20%的違約金。
第七條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非因自然災害,未完成當年合同總數量的90%者,應根據所欠紅棗價款,比照銀行拖延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2.乙方如在未完成交售任務前擅自出售紅棗,每出售100斤,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100元。
3.乙方如沒有按甲方指導技術規程操作進行種植,而造成紅棗損失,甲方一概不負責任。
4.乙方如交售使用違禁農藥噴灑的紅棗,應按每百斤
100元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如果因此造成人身傷亡,乙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紅棗生產的損失,不以乙方違約論,甲方應據實減少乙方所承擔的交售任務。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如雙方代表人發生變更,不得變更合同。本合同內如有未盡事宜,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甲 方:
代表人:
乙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訂
紅棗收購合同 篇4
甲方:(轉讓方)
乙方:(收購方)
目標公司:
鑒于:
1.甲方擁有目標公司100%的股權;至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各股東已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按期足額繳付了全部出資,并合法擁有該公司全部、完整的權利。
2. 甲方擬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目標公司轉讓給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協議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目標公司整體出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資信守。
第一條 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
目標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為 ,注冊資本 元。目標公司現有股東為:___,持有目標公司 %的股份,___,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合計持有目標公司100%的股份。
第二條 收購標的
乙方的收購標的為甲方擁有的目標公司100%股權及其所包含的股東權益。
第三條 轉讓價款
1、轉讓價格以凈資產為依據,最終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有效評估報告為準。
2、本協議雙方一致同意, 上述股權的轉讓價格合計為人民幣 元整(rmb)。
轉讓價指轉讓股份的購買價,包括轉讓股份所包含的各種股東權益。該等股東權益指依附于轉讓股份的所有現時和潛在的權益,包括目標公司所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有形和無形資產(包含各種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標權、商業秘密等)所代表之利益。
第四條 支付方式
建議:可先支付一部分,待完成本次股權收購的工商登記后再支付一部分,同時留一部分作為保證金。
第五條 股權轉讓
本協議生效后 日內,甲方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5.1 將目標公司的管理權移交給乙方(具體移交方式和細節雙方另行協商);
5.2 積極協助、配合乙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修訂、簽署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相關文件,共同辦理目標公司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5.3將本協議第十六條約定的各項文書、資料交付乙方并將相關實物資產移交乙方;
5.4 移交所有與商業秘密(包括生產工藝及其相關技術、客戶資源等)有關的資料。(具體移交的內容和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并作為本協議附件。)
5.4移交甲方能夠合法有效地將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六條 甲方承諾
鑒于下列因素對轉讓價格的確定有著重要的影響,故甲方必須作出承諾:
6.1 甲方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未設定有他項權利,不存在任何瑕疵。
6.2 目標公司的資產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設定擔保的情形。
6.3 目標公司沒有為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6.4 已履行轉讓股權所必須的所有法律程序。
6.5 不存在重大的或有債務。
6.6 保證收購前后目標公司生產經營秩序的穩定。
6.7 在本次收購完成之前,目標公司已與重要技術人員或公司其他重要崗位的人員簽訂有有效的書面保密和竟業禁止協議。
6.8 在完成收購之前,不得有任何不利于目標公司的處分行為和承諾。包括但不限于承擔債務、延長債權償還期、免除擔保責任等。
6.9 甲方保證目標公司目前依然是有效存續的,具有按其營業執照進行正常合法經營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證件和許可。
6.10 不得隱瞞目標公司業務或財務上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應盡未盡的納稅義務等。
第七條 乙方義務
7.1 乙方須依據本協議第四條之規定及時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
7.2 乙方將按本協議之規定,負責督促目標公司及時辦理股權及其他權利轉讓之報批手續及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7.3 乙方應及時出具為完成該等股權轉讓而應由其簽署或出具的相關文件。
第八條 債權債務
目標公司在本次收購完成前所負的一切債務,以及收購完成后因收購前的原因造成的債務均由甲方承擔;有關行政、司法部門對目標公司因此次收購之前所存在的行為所作出的任何提議、通知、命令、裁定、判決、決定等所確定的義務,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竟業禁止
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己經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目標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否則,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第十條 其他權利歸屬
甲方基于與目標公司相關的涉及目標公司和乙方現實或將來利益的一切權利,包括已現實存在和將來可能實現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將來可能實現的權利)均歸乙方所有。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因甲方違反第六條承諾或有其他違約行為或者因收購前既已存在的原因,導致乙方收購目的無法實現的,甲方應當無條件全額退還已收取的轉讓款,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11.2 甲方有其他違約行為給目標公司或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1.3 乙方不按約定支付轉讓款的,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甲方違約金。
11.4 前兩款規定不影響守約方依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之解決
12.1協議的訂立、生效、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如與法律、法規沖突,則應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12.2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或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協議各方均應首先通過協商友好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協議的修改和補充
本協議的修改和補充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進行,經雙方正式簽署后生效。
第十四條 協議的生效
14.1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14.2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他備存于目標公司內;副本若干份,供報批及備案等使用。
第十五條 其它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第十六條 本協議之附件
16.1 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書;
16.2 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
16.3 公司租房協議書;
16.4 其他有關權利轉讓協議書;
16.5 公司固定資產與機器設備清單;
16.6 公司流動資產清單;
16.7 公司債權債務清單;
16.8 和商業秘密有關的資料的移交內容與方式
16.9 公司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如果認為還有哪些必須的附件,也可在此列明)
簽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紅棗收購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縣 鎮(鄉) 村______________農戶
為促進訂單農業的生產,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養殖的產品的名稱、數量。
乙方負責養殖:春蠶種 張,夏蠶種 張,中秋蠶種 張,晚秋蠶種 張。
第二條 蠶種由甲方提供。種款由乙方向甲方訂種時支付,價格按金華市特產站定價執行。
第三條 養殖技術指導和產品質量標準及產品收購
一甲方無償負責養殖技術培訓和指導,乙方必須按甲方的技術要求養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二產品質量標準:磐安縣桑 蠶繭地方標準.
三產品收購:甲方按產品質量標準收購。
第四條 產品價格,貨款結算。
一產品的價格實行最低保護價。具體價格約定:一等上繭每公斤 元,其他等級按等級差類推。市場價格上浮時,甲方優先隨行就市收購。
二貨款結算:采取現金結算,錢貨兩清。經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銀行結算方式。
第五條 收購地點、期限:
收購地點:磐安縣蠶桑專業合作社繭站,收購期限:春繭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夏繭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中秋繭自__年_月__日至__年__月___日止,晚秋繭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六條 甲方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收購或在合同期中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如需提前收購,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應給乙方提前收購貨款總值的 _______%的補償,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須逾期收購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延期付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有關費用。
三乙方按合同約定交貨,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貨款總值的 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和費用。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不按合同的約定,不養或改養其他品種或少養合同約定品種的數量,應承擔差額部分 %的違約金。
二乙方在產品收獲時,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應承擔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__________%的違約金。
三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死亡的,其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內,如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當事人通報理由,經有關主管部門證實后,不負違約責任,并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時,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對方,另一方應在變更或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起七天之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后十天內支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報工商部門一份,一份,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合同訂立日期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