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九條 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將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3、用水、用電、用氣、道路、 等,具備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條件;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②逾期超過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購房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購房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①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設計單位同意、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變更,導致下列情形(一般為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未按期作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不低于買受人購房貸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雙方應當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日內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在簽署房屋交接單前,出賣人不得拒絕買受人查驗房屋。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委托 進行質量檢測。雙方對檢測費用墊付和結算約定為 。檢測結果為合格的,出賣人書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視為交付;檢測單位提出返修意見的,出賣人應當按要求返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 抵押與相關債權債務
與本合同商品房有關的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賣人將相關情況(登記機關、抵押當事人、債務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登記時間等)告知如下: 。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雙方將該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約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為精裝修房,雙方應當約定裝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內容。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應當符合約定的裝飾、設備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出賣人補償裝飾、設備差價,并承擔違約責任如下: 。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除第九條已經約定為交付條件外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六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購買商品房,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就該商品房預告登記有關事項,當事人約定于附件五。出賣人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明。出賣人負責申請該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取得該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
出賣人承諾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規定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自行】【委托出賣人】辦理該商品房轉移登記。
出賣人不能在前款約定期限內交付權屬證書,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約定處理:
1、約定日期起 日內,出賣人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按已付房價款的 ‰承擔違約責任;
2、約定日期起 日以后,出賣人仍不能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①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自約定日期至實際退款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
②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約定日期至實際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之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建筑區劃內依法或依照約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共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出賣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將登記相關信息書面告知買受人。
第十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的退房情形凡符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退房條件要求退房的,買受人可以選擇按該《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或本合同約定的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保修責任
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有關該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雙方約定于本合同附件六。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約定的主要內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出賣人不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買受人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約定住宅保修責任,應當符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商品房相關事項約定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
第二十條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關權利義務約定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管理
出賣人已經選聘 從事該商品房所在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前期物業管理。買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八)。
第二十四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 】: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