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買賣合同
雙方同意前述定金均交由居間方監管,買方將定金支付給監管方即視為賣方收訖定金,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四條 買方一次性付款的,買方須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當日)內付清余下全部房款 元。 買方需按揭貸款的,應于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當日)內付清首期房款約為 元(如留空或未填寫具體金額的,以銀行的意向貸款額確定)。
前述房款由買賣雙方指定銀行監管(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在買方的貸款銀行或者由居間方指定的銀行監管), 買賣雙方須在該期限內與監管機構簽署資金監管協議,賣方需無條件配合。買方須在前款約定的付款期限內將需監管的資金存入監管帳戶。該款項按監管協議規定的程序操作。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按揭貸款:買方應于首期房款支付后 三 日內向銀行(或者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按揭貸款申請及相關材料,賣方須無條件配合提交簽署申請貸款所需的應由賣方提交簽署的資料,如按揭款項存入帳戶確認書等。
買方無法在首期房款支付后 三十 日內取得銀行貸款承諾函或承諾貸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額的,應于知道后十五日內籌資補足。
買方應于簽署申請按揭文件前自行交納辦理銀行按揭所產生的按揭服務費、保險費、抵押公證費、評估費、抵押登記費、貸款合同印花稅等,否則視為買方違約。
第六條 產權狀態及贖樓:賣方的房地產產權現狀為下列第 項(只能選擇一項)。
1、該物業沒有設定抵押。賣方應于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含當日)將房地產證原件(系指無抵押、查封等任何權利負擔的房地產證原件。下同)交予居間方。
2、該物業處于抵押狀態。賣方同意于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含當日)自行籌資還清銀行貸款、辦妥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并將房地產證原件交予居間方。
3、該物業處于抵押狀態。賣方委托擔保公司擔保融資贖樓,賣方須于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含當日)出具公證委托書給擔保公司辦理贖樓、過戶等手續;買方須協助賣方辦理贖樓手續(包括配合簽署相關文件等)。賣方不得單方停止贖樓,否則視為根本違約。賣方雖有擔保公司贖樓仍不能贖出房地產證的,須在銀行出具貸款承諾函(一次性付款的為資金監管)之日起 四十 日(含當日)內自行贖樓、注銷抵押登記,并將房地產證原件交予居間方。贖樓費、短期利息、罰息的承擔方應當在居間方通知后三日內預付給對方或支付給居間方或擔保公司。
第七條 遞件過戶:買賣雙方須于銀行出具足額的貸款承諾函(一次性付款的為足額的監管資金)且若賣方需辦理贖樓手續的,則在賣方贖出房地產證原件并注銷抵押登記起 三 日(含當日)內簽署《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并辦理遞件過戶手續,遞件回執 由居間方或擔保公司代為保管。在遞件回執載明的答復日期之日起 三 個工作日(含當日)內,買賣雙方須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領取房地產證并按約定交納稅費。
第八條 稅費及承擔:買賣雙方需支付以下稅費:⑴營業稅;⑵城市建設維護稅;⑶教育附加費;⑷個人(企業)所得稅;⑸土地增值稅;⑹契稅;⑺產權登記費及貼花;⑻印花稅;⑼房地產交易服務費;⑽土地使用費;⑾買賣合同公證費(交易雙方一方是境外人士需);(12)借款(抵押)合同公證費(買方是境外人士按揭付款需);(13)授權委托公證費;(14)贖樓擔保費和手續費;(15)
其中買方支付上述 項,賣方支付上述 項。 本合同未約定承擔方的稅費,依照法律法規、政府規定確定具體承擔方;本合同簽訂后因法律法規、政府規定發生稅費(稅率或基數)增加或減少的,由買賣雙方按照上款所約定的承擔方承擔或減付。買賣雙方不得以上述原因為由拒絕履行合同。 買賣雙方確認登記價格或計稅方式以政府主管部門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為準,若一方提出改變該登記價格或計稅方式,則由提出方支付因登記價格或計稅方式改變而產生或增加的相關稅費。
第九條 抵押登記:買方需于領取房地產新證當日與居間方、擔保公司及銀行人員到相關部門辦理按揭貸款的抵押登記手續(如買方申請按揭銀行無法貸出預先承諾的款項,買方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十五日內補足銀行未能貸出的款項)。
第十條 放款時間、方式:房地產過戶轉讓手續辦理完畢,即買方領取買方名下的新房地產證后,由監管機構按監管協議的約定支付給賣方。如買方辦理銀行按揭,則銀行承諾貸款之金額由銀行按照約定支付給賣方。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若房產不附租約則該條空白處劃掉或留空): 交易房產附有租賃合同,租賃期至 年 月 日止。現每月租金 元,押金 元。賣方保證承租人已放棄對該房產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買賣雙方同意按下述第 種方式處臵租賃合同(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1、繼續履行。買方自房產交付次日起享有賣方在原租賃合同項下之權利義務。賣方于房產交付買方當日或之前協助買方與承租方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并于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當日將其已收取的原租賃合同項下之租賃押金轉交予買方,并配合解除原租賃登記備案。
2、解除合同。賣方須于房產交付買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 買賣雙方協商同意在定金或其他房款中預留 元作為該房產交易之交房保證金,交由居間方托管。居間方在買賣雙方辦妥房地產交接手續后(即賣方結清房產各項欠費、依約交付家私家電、完成租約轉移)將該款退回賣方。如賣方未完成前述交接手續,則居間方有權將該保證金沖抵賣方應支付的各項欠費、家私缺損市值賠償、租約押金和租金等款項。
第十三條 房屋交付及時間:買賣雙方約定交房日期為賣方收齊全部房款(不含交房保證金、贖樓余款及)之日起 三 日內。交房前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房產之雜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電話、有線或數字電視、上網、管理費等費用)。
第十四條 賣方須將該房產按下列第 項(只能選其中一項)之標準交付買方使用:
1、以空臵狀態交付。賣方須于交付使用前將家私電器搬出,但不得破壞或更換該房產既有的門窗、壁櫥、櫥柜、潔具、水電、煤氣、燈飾、通訊等裝修及固定設施,否則須賠償買方之損失。
2、附帶家私電器交付。賣方除依本條第1項約定交付外,還應按清單交付家私電器。買方給付房款已涵蓋家私電器。 第十五條 賣方在交房時將該房產內的電話、煤氣、有線或數字電視、寬頻網絡等過戶給買方,相關部門收取的相關手續費由買方支付。
第十六條 如買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以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四 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如買方逾期履行義務超過 十 日或有其他根本違約行為的,賣方可解除合同并選擇要求買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份之 二十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沒收買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七條 如賣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以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四 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如賣方逾期履行義務超過 十 日或有其他根本違約行為的,買方可解除合同并選擇要求賣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份之 二十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雙倍返還買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八條 賣方保證對該房產享有完整所有權或處分權。簽署本合同前,買方已清楚深圳市房產相關的限購限貸政策,已親自或授權代表檢查該房產。居間方已向買賣雙方講解了交易流程、合同條款及提示了相關的交易風險。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及居間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買賣雙方或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如因本合同產生爭議,雙方協商無法解決時,交由該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二十一條 備注條款:
賣 方: 買 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