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煤炭買賣合同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
質價協議:入場標煤單價(含稅)=熱值結算價+揮發份結算價+硫分結算價+水分結算價。
1、 煤量結算單價計算方法
合同執行期內供煤量達到0.5萬噸及以上,結算標煤單價(含稅)為280元 /噸;合同執行期內供煤量未達到0.5萬噸,每降低1千噸(不足1千噸不扣),結算標煤單價(含稅)降低1元/噸。
說明:供煤量=全部進煤量—扣噸量—拒付量 2、 煤質結算單價計算方法:
(1),滿足合同需求熱值結算價:實際結算原煤入廠含稅單價(元/噸)=[合同約定結算標煤單價(含稅)實際熱值÷7000+1]。
說明:實際熱值指當月加權平均熱值;
(2)當月加權平均熱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間(含4500千卡/千克),進行熱值折價,計算公式如下:
應結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合同約定結算標煤單價(含稅)實際熱值÷7000】實際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應結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實際熱值÷合同約定熱值+1】。
說明:實際熱值指當月加權平均熱值;
(3)單批次熱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運費。
3、單批次灰熔點ST≤1130°C,拒付,同時按照該批次的量100元/噸進行罰款,如果引起鍋爐結焦停爐事故,將追究賠償責任。
4、單批次進廠煤揮發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價索賠3元/噸,不足1%不扣。 5、單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價索賠2元/噸,單批次硫分>2.0%,拒付。 6、單批次進廠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價索賠2元/噸執行,不足1%不扣。 7、合同執行期限: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五、結算方式:
1、 一票制結算:煤款由甲方開具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 甲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法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代開,不得虛開,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稽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含稅款、罰款、滯納金等)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3、 實際結算原煤入廠價格和開發票價格按照實際結算入廠煤標煤價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應與電廠熱值公布1天后將單批次貨款的80%付給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費、資金鏈利息后全額付清給乙方,如甲方不及時將煤款付給乙方,甲方需承擔乙方資金損失,具體損失按照實際煤款的1.5%/天支付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1、 買賣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執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2、 嚴格執行廠內運煤道路管理辦法,對從空車道行駛、強行插隊、影響出入、不聽從指揮卸車、阻礙通行等其它不聽勸阻的車輛,對該車輛運輸的煤炭扣減2噸,并不許該車輛以后進廠。
3、 如經稽查核實,發現有摻雜使假現象:
(1) 運煤車輛的車廂邊、角、底、拉筋處采樣盲區裝有不同煤質; (2) 卸煤出現明顯煤質分層、局部分層; (3) 熱電廠嚴禁進入的煤(準東煤),明顯摻假;以上現象一經發現將給予視情況從重處罰。
4、 運煤重車進廠后不準私自出廠,違者扣押車輛沒收所運煤炭。
5、 笨合同量、質、價標準是根據當前的煤炭市場實際情況而確定,一旦市場形式發生變化,買受人將隨時對合同的量、質、價、標準做進一步的調整,日進煤計劃服從燃料管理部調運安排。
八、爭議解決:
甲、 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執,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補充條款:
1、 甲方負責開具煤炭、運費增值稅發票,票點為11.5,稅款由乙方支付。 2、 甲方收取乙方每噸3元管理費和資金鏈利息1.5%,甲方全權負責協調電廠相關一切事宜及與資金鏈新疆兵團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結算業務。
3、 由于甲方因推遲付款造成乙方總供煤量未達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 乙方收款賬號: 李浩田。此賬號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體簽字人到場當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隨意更改賬號,所有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5、 剩余未盡部分由雙方口頭解決。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個人煤炭買賣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對煤炭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煤炭品名和數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數量: 萬噸
第二條 交貨方式
2.1 到站交貨
2.2發站:
2.3到站:
2.4收貨人:
第三條 質量要求
3.1煤炭的質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應當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發熱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揮發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應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會對卸輸煤設施和、煤炭制粉系統及燃煤設備造成意外損壞的物質。
第四條 數量確定和質量檢驗
4.1數量確定
以 軌道衡檢斤數量為準。
4.2質量檢驗
以煤炭到站時烏海煤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化驗結果為結算依據。如乙方對化驗結果有異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五條 煤炭價格
5.1標準價格:指煤炭質量標準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乙方向甲方銷售煤炭的標準價格為 元/噸。價格隨行就市,具體價格由雙方協商后雙方簽定的合同補充協議為準。
5.2結算價格:指煤炭到港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
5.3基本價格
5.3.1當低位發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計算:
基本價格=(實際結算低位發熱量0.104元/兆卡)元/噸。
5.3.2. 當低位發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計算:基本價格=(實際結算低位發熱量0.102元/兆卡)元/噸。
5.4質量調整價
5.4.1當收到基揮發份 20.00%時,第降低1%減價錢元/噸。不足1%按比例計算。
第六條 煤款結算方式和結算期限:
以銀行匯票、本票、支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如甲乙雙方在采、制樣過程中弄虛作假,另一方有權對責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電、火災、水災、臺風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有關當事人可免除其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因對本合同條款解釋不一致、違約、終止而引起的爭議、糾份或索賠應能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紅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9.2爭議解決期間除涉及爭議的條款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生效與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為烏海。
10.3本合同一式兩份,男乙雙方各執一份。
10.4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