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試用買賣合同(4篇)
【案情介紹】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廈為答謝廣大女性的厚愛,舉辦了特定化妝品的試用買賣活動。活動期間,所有女性可以憑證件試用特定品牌的化妝品,試用期間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同日,林女士選用了一套適合于自己皮膚的化妝品,并與該商廈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規定:林女士所選用的化妝品價值800元,試用期屆滿時如若同意購買應向商廈支付價款,不同意購買則應歸還本商廈,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試用期為20天,自交付化妝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將自己的工作證押在了商廈。3月27日,商廈職工向林女士打電話詢問其是否購買,并告知如若購買應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說化妝品很適合自己的皮膚,對于是否購買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賬單一份,商廈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認為自己并未表示要購買該化妝品,商廈要求前去付款實在是無稽之談,簡直是強買強賣,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商廈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貨款,均遭拒絕,無奈商廈向法院起訴了林女士。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女士與某商廈簽訂的合同屬于試用買賣合同,合同的試用期為20天。根據《合同法》第171條的規定,林女士在試用期內有權決定是否購買該化妝品,而林女士在試用期屆滿時未作是否購買的表示,應當視為購買。因此,商廈要求其付款的行為應受法律保護,法院遂判決林女士向某商廈支付化妝品款800元。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試用買賣的效力問題。
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試用買賣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即只有在買受人經過一定期限內使用并承認購買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與某商廈約定,林女士試用價值800元的化妝品,試用期為20天,試用期屆滿時如若同意購買應向商廈支付價款,不同意購買則應歸還本商廈,無須支付任何費用。所以,林女士與某商廈簽訂的合同屬于試用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合同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約定有一個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使用標的物是無償的;二是買受人在試用期內試用后,不管是否滿意,都有權拒絕購買而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試用買賣合同的效力在于: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應當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標的物,并應于試用期屆滿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購買的決定。在試用買賣合同中,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在買受人表示認可標的物之前,買賣合同未生效;只有在買受人認可標的物后,買賣合同才生效。這種認可,完全以買受人自己真實的意愿為標準,不受其他條件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林女士與商廈之間的試用買賣合同的試用期為“自交付化妝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權在商廈交付化妝品20天內決定是否購買。但是,林女士在試用期內沒有作出反應,后經商廈工作人員通知購買也未拒絕。《合同法》第171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因此,應當視為林女士購買該化妝品,林女士與商廈簽訂的買賣合同發生效力,林女士應當承擔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的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商廈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沒有侵犯其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但這不能適用于已生效后的試用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中的買方選擇權僅限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生效后,則不再存在這種選擇權,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義務。在本案中,試用期限屆滿后林女士未退還化妝品,根據法律規定視為購買該化妝品,買賣合同生效,其應當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因此,商廈要求林女士付款,并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的立法宗旨。
出賣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施盤)機械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約定先行試驗后如合意時,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_________天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而甲方允諾。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_____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不合意時,乙方應即將機械退回以做買賣不成立。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買賣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因此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 試用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將機械退還與甲方時,視為試用合格買賣應即成立乙方認諾。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元,甲方如數收訖。如買賣成立時本保證金應充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數返還。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試用尚未完畢須要繼續試用時,可以向甲方請求更換或延長期間但甲方不同意時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_________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況。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簽):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機械并先行試用,雙方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雙方約定,若試用后乙方認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翌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不合意,應立即將機械退回,以示買賣不成立。
乙方認為退回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因此而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若其損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屬運輸中之損壞的,不在賠償之列。
第五條 試用期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將機械退還與甲方,視為試用合格,買賣即應生效。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元整。
如買賣成立保證金應充作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由甲方全數返還乙方。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需要繼續試用時,可以要求甲方掉換或延長試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____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出賣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__________________機械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約定先行試驗后如合意時,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而甲方允諾。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 ____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不合時,乙方應即將機械退回以做買賣不成立。
前項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買賣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因此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 試用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將機械退還與甲方時,視為試用合格買賣應即成立乙方認諾。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元整,甲方如數收訖。如買賣成立時本保證金應充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數返還。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試用尚未完畢須要繼續試用時,可以向甲方請求更換或延長期間但甲方不同意時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況。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