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廈為答謝廣大女性的厚愛,舉辦了特定化妝品的試用買賣活動。活動期間,所有女性可以憑證件試用特定品牌的化妝品。試用期間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同日,林女士選用了一套適合于自己皮膚的化妝品,并于該商廈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規(guī)定,林女士所選用的化妝品價值800元,試用期屆滿時如若同意購買應向商廈支付價款,不同意購買則應歸還本商廈,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試用期為20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將自己的工作證押在了商廈。
3月27日,商廈職工向林女士打電話詢問其是否購買,并告知如若購買應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說化妝品很適合自己的皮膚,對于是否購買未作表示。
4月1日,林女士收到賬單一份,商廈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認為自己并未表示要購買該化妝品,商廈要求前去付款實在是無稽之談,簡直是強買強賣,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商廈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貨款,均遭拒絕,無奈商廈向法院起訴了林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