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合同4篇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廈為答謝廣大女性的厚愛,舉辦了特定化妝品的試用買賣活動。活動期間,所有女性可以憑證件試用特定品牌的化妝品。試用期間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同日,林女士選用了一套適合于自己皮膚的化妝品,并于該商廈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規定,林女士所選用的化妝品價值800元,試用期屆滿時如若同意購買應向商廈支付價款,不同意購買則應歸還本商廈,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試用期為20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將自己的工作證押在了商廈。
3月27日,商廈職工向林女士打電話詢問其是否購買,并告知如若購買應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說化妝品很適合自己的皮膚,對于是否購買未作表示。
4月1日,林女士收到賬單一份,商廈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認為自己并未表示要購買該化妝品,商廈要求前去付款實在是無稽之談,簡直是強買強賣,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商廈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貨款,均遭拒絕,無奈商廈向法院起訴了林女士。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機械并先行試用,雙方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雙方約定,若試用后乙方認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翌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不合意,應立即將機械退回,以示買賣不成立。
乙方認為退回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因此而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若其損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屬運輸中之損壞的,不在賠償之列。
第五條 試用期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將機械退還與甲方,視為試用合格,買賣即應生效。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元整。
如買賣成立保證金應充作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由甲方全數返還乙方。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需要繼續試用時,可以要求甲方掉換或延長試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____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 機械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約定先行試驗后如合意時,即行成交;甲方允諾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一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不合意時,乙方應即將機械退回以作買賣不成立。前項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買賣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對因此造成的損害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 試用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并未將機械退還甲方時,視為試用合格買賣應即成立。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 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整,甲方如數收訖。如買賣成立時本保證金應充作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由甲方全數返還。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試用尚未完畢需要繼續試用時,可以向甲方請求更換或延長期間,但甲方不同意時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 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XX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姚勝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和章,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的委托代理人黃春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制造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間原有業務往來,至XX年10月4日,原、被告經對帳核實,被告欠原告貨款75000元,并承諾于三年內付清欠款,當天出具了協議書(琴行單方承諾書),但被告言而無信,三年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75000元;2、被告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XX0.62元。
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對原告訴稱中關于雙方業務往來,XX年10月4日出具了協議書(琴行單方承諾書),至今分文未付等事實無異議,但提出:1、XX年10月4日,被告方出具的承諾,未經雙方對帳。XX年6月22日,被告通過成都加急運輸退還了4臺鋼琴,原告應付被告退貨款43100元。2、原告在維修和獨家經營權方面先違約,而且合同中并沒有對違約金進行約定,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的請求不成立。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雙方爭議的事實,本院查明:1、原告主張被告欠貨款的依據是被告出具的名為協議書的承諾中認定欠款75000元。被告認為未經雙方對帳,但未向本院舉證,被告主張退還四臺鋼琴的依據是被告XX年6月的銷售情況中,有“退回拉威爾四臺”樣,以及被告的報銷單中有“拉威爾鋼琴返廠上車運輸費40元”樣,原告否認,經審查,該證據只是被告的陳述,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認定。2、被告主張原告在維修和獨家經營權方面先違約的依據是雙方在1999年7月7日簽訂的購銷合同,但被告沒有提出原告違反上述約定的證據,故本院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7月7日簽訂一份鋼琴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銷售給被告100臺拉威爾鋼琴。至XX年10月4日止,原、被告經對帳核實,被告欠原告貨款75000元,被告出具了名為協議書實為被告承諾書,承諾于三年內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討未果,以致糾紛成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明確,證據確鑿,且合法有效,應予保護。原告按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后,被告應按約向原告支付價款,被告未按約支付貨款,是引起本案訟爭的原因,被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貨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退回四臺鋼琴及原告先違約等主張,未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故對被告提出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支付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制造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75000元,限判決生效后7日內履行;
二、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支付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7024元,限判決生效后7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4234元(其中案件受理費3364元、財產保全費870元),由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負擔3650元,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制造有限公司負擔584元,限判決生效后7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可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或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364元及速遞費100元,款匯浙江省省級財政專戶結算分戶,匯入銀行:湖州市農行開發區支行,帳號:105101040138869,逾期未交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