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雙倍返還義務
在商品房買賣中,因出賣人的下列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