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可撤銷
近一年來,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急速增加,其中不少糾紛是因賣房反悔而引起的。朝陽區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典型案件。 86萬元購買62.62平方米房屋
經過雙方及中介公司多次磋商,參照相同區域的房屋價格,裴女士與劉先生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劉先生將安貞里建筑面積為62.62平方米的住房以8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裴女士;裴女士向劉先生支付了10000元定金;雙方約定了房屋交付時間。
之后,裴女士和中介公司一起開始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其中包括測繪部門所出具的房屋登記表。
半個月后,測繪部門出具了房屋登記表。裴女士發現,房屋登記表上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為70.22平方米。中介公司將此情況告知了劉先生,根據規定,要求劉先生到原單位開具情況說明,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實測面積多出7.6平方米引紛爭
房子住了十幾年,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就是62.62平方米,怎么會多出7.6平方米呢?這套房子是根據單位房改政策購買的,劉先生單位房管部門解釋:在單位售房時,測繪部門出具的房屋登記表上的建筑面積,僅是房屋內的建筑面積,不包含陽臺的7.6平方米。
劉先生覺得,這7.6平方米是單位給自己的優惠,在與裴女士簽訂合同前,自己并不知曉,所以這合同自己簽虧了。于是,劉先生要求裴女士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標準,再補房款104370元。裴女士認為,自己是整套購買房屋,在簽合同時,雙方并沒有約定房款的單價;不應該因為房屋的實測面積發生變化,價款也發生變化。她拒絕增加房款。劉先生也沒有向裴女士交付房屋。
雙方起訴:焦點在是否重大誤解
雙方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裴女士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劉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裴女士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交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劉先生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雙方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案件爭議的焦點,就是劉先生與裴女士是否是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劉先生認為:自己簽訂合同時,是基于對房屋面積的錯誤認識而簽訂的。
裴女士認為:本案所涉及的房屋面積發生變化,主要是因為計算方式及計算標準發生了變化,房屋的使用面積并沒有任何變化,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誤解范圍。即使是存在誤解,房屋的面積出現11%-12%的差,未達到重大程度、造成較大損失。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要求劉先生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逾期交房責任。
簽約后才知事實應屬重大誤解
法庭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先生與裴女士簽訂合同時,確實沒有具體約定房款的單價,而是確認了房屋面積與房屋的總價款。但根據房屋買賣的慣常方式,影響房屋總價款的因素,應該包含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積、朝向、樓層等因素,而決定房屋總價款的兩大直接因素,就是房屋的每平方米的單價及房屋的建筑面積。房屋的建筑面積的確認,來源于產權證書的記載或測繪部門對房屋建筑面積的實測。
劉先生與裴女士簽訂合同時,其知曉的房屋面積為62.62平方米,故與裴女士約定了房屋總價款86萬元,這是基于對相同地段房屋單價的認識及房屋面積等因素所決定。而經過實測,訴爭之房實際面積為70.22平方米,劉先生是在與裴女士簽約之后,才得知此事實。因此,劉先生與裴女士所訂的合同,是屬于對房屋建筑面積錯誤認識基礎上簽訂的,應屬于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法院判決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駁回了裴女士的訴訟請求。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撤銷
法官提示: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有三條:
1、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因為誤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2、誤解的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標的物的情況、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的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而不是因為他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影響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