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后原告反悔被告答辯狀(精選3篇)
房屋買賣后原告反悔被告答辯狀 篇1
名稱: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
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后原告反悔被告答辯狀 篇2
答辯狀
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接受被上訴人童和平、鐘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鄒瑜)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現就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由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沒有法律依據,一審裁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貴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一、位于貢井區長土街沿河路10組76—1號房屋為被上訴人合法擁有。
被上訴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請辦理了房產證,所有權人為童和平、產權登記為“自權字0017035”號,所有權性質為私有,建筑面積為24.96平方米。以上事實由自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通知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存根予以證明,至今,涉案房屋的產權沒有做過任何變更,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故涉案房屋登記在被上訴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訴人童和平為涉案房屋的真實權利人。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就涉案房屋沒有買賣合意,雙方之間就涉案房屋不存在買賣關系。
1987年左右,被上訴人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遠縣向義鎮務農。因涉案房屋與被上訴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緊挨著的,故被上訴人將房屋交于其父母進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訴人童陸刑滿釋放回家,因無居所,被上訴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訴人在居住該房屋時沒有經過被上訴人的允許擅自拆除了被上訴人建于涉案房屋頂上堆放木料的偏間,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了爭執,上訴人提出賠償被上訴人的相關損失1000元,雙方之間的爭執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訴人搬離涉案房屋時,也從未向被上訴人表達過要購買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更沒有打算將其房屋賣于上訴人,故雙方沒有房屋的買賣合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及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民法典》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被告沒有轉讓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轉讓登記。
2、上訴人主張于1995年向被訴人支付的1000元是購房款,是明顯不成立的。
被上訴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當時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訴人花了近一兩年的時間打造的石頭,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費和修建時的人工費(價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時的造價也不只800元,況且經過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若被上訴人要把房屋賣給上訴人,其購房的合理對價是遠遠超過1000元的。故1000元顯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對價,不應認定為購房款。
3、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并不能充分說明其是因為購買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訴人與被上人是親兄弟,被上訴人把房屋借給上訴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長情的。其次,被上訴人因長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關產權證交給其鄰居母親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訴人長期居住涉案房屋,從其母親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上訴人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一),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不能全面真實的還原客觀事實。
1、王淑明因年老體弱無法出席法庭,但就王淑明證言真實性有異議,首先:因為王淑明與被上訴人童和平的關系一直都非常僵硬,俗話說皇帝愛長子,百姓愛幺兒,上訴人作為王淑明最小的兒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回家,經濟條件至今較差(原告享受低保和廉租房的事實可以印證),故王淑明偏心痛愛小兒子,維護小兒子做歪曲事實的證言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王淑明年紀較大視聽和記憶功能都大大的降低,同時王淑明老人的精神狀態和健康狀態令人擔憂,其主觀意識容易受他人左右,故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再次因王樹明無法出席法庭,其證言又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缺乏真實性。
2、童樹槐的證言不能客觀反映事實真相,其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因為其并沒有親身經歷感知事實的經過,只是聽王淑明說的,其證言屬于傳聞性的、推測性,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3、童玉仙的證言不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童玉仙述稱其只記得原告出了1000元錢給被告購買房屋,但卻不能述清楚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事件發生的原因,而且當時連涉案房屋由誰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稱原、被告買賣房屋是親自在場缺乏真實性。
4、童玉梅的對當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買賣關系,其并沒有親身經歷過,所做的證言具有傳聞性和推測性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同時童玉梅在不在場情況下對1995年上訴人與被上訴發生爭執的經過陳述的過于詳細,顯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其陳述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
(二)上訴人至今都享有自貢市貢井區的廉租房住房補貼,其給行政機關提高的檔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此證據充分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關系,只有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四、上訴人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其主要目的是獲取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進行拆遷,上訴人想著被上訴人離家多年,戶籍也遷走了,上訴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訴人想獨自侵占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曾多次找被上訴人協商,被被上訴人拒絕。故上訴人許諾童玉仙、童玉梅、童樹槐以經濟利益,讓其提供偽證,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想從中謀取利益。上訴事實由上訴人也親口述說,如果被上訴人在現在承諾把房子賣于上訴人,上訴人可以分一部錢給被上訴人,但被被上訴人斷然拒絕,其可以合理的推測出上訴人與各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之嫌疑。
故綜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懇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房屋買賣后原告反悔被告答辯狀 篇3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周__________,男,漢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寧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路。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國際貿易城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現作如下答辯: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所陳述的事實即理由與本案的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實際上雙方已經解除了該套房屋的買賣合同,具體經過如下: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6日答辯人已自己及兒子、弟弟以及肖__________的名義從被答辯人處購買了上海金山國際貿易城小商品城的四套房屋。該買賣事宜均由答辯人一人辦理,四套房屋的《商品房出售合同》也均是由答辯人親筆所簽,合同簽訂后答辯人為每套房屋均支付了50萬元的首付款,合計200萬元人民幣。后由于答辯人了解到該房屋現階段只能夠辦理‘小產證’,存在巨大風險,便與被答辯人協商解除答辯人以及以周_____翔名義所簽的二套《商品房出售合同》,被答辯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被答辯人資金周轉問題,無力向答辯人退款,于是經雙方再次協商決定,將原來答辯人購買三套房屋退掉二套,實際只保留已答辯人弟弟周_____祥名義購買的一套房屋。經結算,答辯人以弟弟周_____祥名義購買的該房屋總價款為3777819元,20__年5月16日已經支付首付款500000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1880000元,20__年2月15日另付款1200000元,尚需支付197819元,該197819元從被答辯人應當退還答辯人的房屋的共50萬元首付款中轉來。
以上解除《商品房出售合同》的事實雖沒有簽訂解除合同,但從被答辯人開具給答辯人的發票中可以得到清楚的反映:_________________20__年5月16日被答辯人分別開具付款方為自己周__________、兒子周__________、弟弟周__________的三份發票,此為上述三套房屋的首付款。20__年2月15日雙方協商一致與答辯人解除自己、兒子的二套房屋買賣合同,只保留以弟弟名義所購買的一套房屋,答辯人交納1200000元后被答辯人出具了該1200000元的發票,以及剩余從答辯人首付款中轉來197819元的發票,另20__年4月1日向答辯人開具了以弟弟為名義的1880000元發票,以上發票的總額為3777819元,與弟弟名義購買的房屋總價相符。同時由于被答辯人資金周轉緊張,無力向答辯人支付退款,故20__年2月15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開具了金額為302181元的房屋買賣發票,該發票的金額與197819元的發票金額之和恰為50萬元整,此為答辯人房屋的首付款。同年3月15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開具了代收的弟弟房屋各項稅費的名為弟弟的總金額為140576.33元的轉帳收據及500元的現金收據,以及開具了以兒子名義的金額為359423.67的房屋買賣發票。以上兒子發票金額與兒子稅費金額之和恰為50萬元整,此為兒子名義房屋的首付款。
由此可以看出實際上雙方已經解除了以答辯人本人名義所購買的套房屋買賣合同。故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的行為明顯的違背了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本案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答辯人非但未繼續付款,相反被答辯人反而退還給了答辯人部分購房款,顯然違背了正常的交易規則,且被答辯人也無證據證明其退給答辯人購房款的原因及依據,很明顯被答辯人是在惡意訴訟,依法應當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即便被答辯人不認可雙方已經實際解除了該《商品房出售合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夠得到支持。
1、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出售合同》第九條之規定,本案房屋交付的標志為‘簽訂完出售合同’。即如果該合同依然有效,那么從該合同簽訂之日起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至答辯人所有,依據不動產轉移的原則,則被答辯人只能要求答辯人繼續履行該合同而不能要求解除該合同。
2、被答辯人的第3項訴訟請求要求答辯人支付賠償金,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金的支付必需依已發生的實際損失為依據,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即便被答辯人主張賠償損失,其損失也僅僅只能按照銀行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同時,即便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支持,其賠償金額也應當依據該《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二條之規定,被答辯人(合同甲方)如行使單方解除合同權利時,答辯人(合同乙方)的賠償金額以總房價的0.01%計算。何況該賠償的計算與本合同第二十條答辯人行使單方解除合同權利時被答辯人賠償給乙方的賠償金額表述一致,應當予以認可。
本案中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是被答辯人提供和格式合同,如果該格式合同中出現相互沖突的條款,依據相關規定,應當選擇對答辯人有利的條款,即《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二條之規定,適用總房價的0.01%計算賠償金額。
3、該《商品房出售合同》第十九條明確寫明該房屋辦理的是‘小產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小產權房禁止買賣交易,那么該《商品房出售合同》應為無效合同,被答辯人應當退還答辯人已經交納的全部購房款。
4、該《商品房出售合同》明確約定如一方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履行該約定,本案中被答辯人提交的用以證明其已經通知答辯人的證據EMN快遞單上的地址只是答辯人身份證上的地址,并非答辯人的實際居住地,更何況該快遞單上只有‘保安’或‘同事’的代簽,并沒有答辯人的簽名,在被答辯人不能出具答辯人已經授權他人代收信件的授權委托的情況下,被答辯人明顯不能夠證明答辯人已經受到了該所謂的‘通知’.同時被答辯人也不能夠證明其向法庭所提交的快遞單內的文件就是其所稱的‘催告函’、‘通知’等文件。
綜上,在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既與事實不符由沒有法律依據更沒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下,請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